刑法 Flashcards

1
Q

自首的处罚

A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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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坦白的处罚方式

A

可以从轻处罚,如果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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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一般立功

A

可以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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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重大立功

A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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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已🈵️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A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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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已满75周岁的人

A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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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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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A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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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A

应当负刑事责任,不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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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犯罪时

A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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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醉酒的人

A

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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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犯罪时未满18的未成年人,审判时已满75的老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A

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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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赦免的概念

A

赦免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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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大赦

A

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既赦免其罪,又赦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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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特赦的概念

A

国家对(特定)犯罪分子的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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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我国实践中使用过大赦吗?

A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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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如果将被大赦的犯罪分子已经受罪行宣告的,怎么办?

A

宣告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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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已受追诉还未受罪行宣告的大赦犯罪分子,会有什么结果?

A

追诉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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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刑法》中提到的赦免都是?

A

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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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到2019年,我国一共发不了多少次特赦令?

A

9次。考试分析上的详细写了2015年第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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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2015年特赦,赦免了哪四类人?

A

分析p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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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刑罚消灭的概念

A

🈯️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的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消灭。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这里的刑罚消灭不包括制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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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时效的概念

A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间,对犯罪不得追诉或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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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时效的种类

A

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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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追诉时效的概念

A

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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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追诉时效的长短应该与什么相适应?

A

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刑罚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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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时效中断的概念

A

在追诉时效内,已经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追诉期限重新计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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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时效延长的概念

A

在追诉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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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假释的概念

A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段的刑期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而予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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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减刑的概念

A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行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予以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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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减刑的法条中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指什么🤔

A

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以及

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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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一般)缓刑的概念

A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时不予执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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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数罪并罚的概念

A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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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立功的概念

A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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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一般自首的概念

A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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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特别自首(准自首)

A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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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自首的概念

A

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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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累犯的概念

A

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于一定的法定期间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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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Q

一般累犯

A

指因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的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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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特别累犯

A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犯上述任意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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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再犯的概念

A

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及两次以上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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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量刑的概念

A

又称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其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对所判刑罚决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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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量刑情节的概念

A

又称刑罚裁量情节。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裁量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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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

法定情节的概念

A

刑法明文规定在刑罚裁量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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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Q

法定情节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A

总则性:依照总则的刑法规范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

分则性:依照分则的刑法规范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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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Q

酌定情节的概念

A

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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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Q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A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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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Q

从业禁止的概念

A

人民法院对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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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Q

罚金的概念

A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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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Q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A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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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Q

没收财产的概念。

A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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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

驱逐出境的概念。

A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又可以附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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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Q

有期徒刑的概念。

A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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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Q

拘役的概念。

A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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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Q

管制的概念。

A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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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Q

刑罚的概念

A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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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Q

刑罚目的的概念。

A

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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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Q

罪数的概念

A

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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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Q

法条竞合的概念

A

刑法中,有些条文之间的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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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Q

实质的一罪

A

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其中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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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Q

继续犯的概念。

A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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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Q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A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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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Q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A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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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Q

法定的一罪

A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处罚的情况。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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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Q

结合犯的概念。

A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种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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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Q

集合犯的概念。

A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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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Q

处断的一罪

A

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主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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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Q

连续犯的概念。

A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多次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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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Q

牵连犯的概念。

A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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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Q

吸收犯的概念。

A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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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Q

共同犯罪的概念。

A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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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Q

主犯的概念。

A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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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Q

从犯的概念。

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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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Q

胁从犯的概念。

A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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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Q

教唆犯的概念。

A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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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Q

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A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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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Q

犯罪既遂的概念。

A

犯罪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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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Q

犯罪预备的概念。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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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Q

犯罪未遂的概念。

A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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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Q

犯罪中止的概念。

A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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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Q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A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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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Q

正当防卫的概念。

A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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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Q

紧急避险的概念。

A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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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Q

避险过当的概念。

A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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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Q

防卫过当的概念。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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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Q

特别防卫的概念。

A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侵害人的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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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Q

犯罪构成的概念。

A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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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Q

犯罪客体的概念。

A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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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Q

犯罪对象的概念。

A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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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Q

危害行为的概念。

A

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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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Q

危害结果的概念。

A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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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Q

因果关系的概念。

A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引起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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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Q

犯罪主体的概念。

A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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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Q

一般主体的概念。

A

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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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Q

单位犯罪的概念。

A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b团体的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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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Q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A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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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Q

犯罪故意的概念。

A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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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Q

犯罪过失的概念。

A

行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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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Q

犯罪目的的概念。

A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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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Q

犯罪动机的概念。

A

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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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Q

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A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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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Q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A

行为人对自己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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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Q

客体错误的概念。

A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即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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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Q

对象错误。

A

行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相同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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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Q

手段错误的概念。

A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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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Q

行为偏差的概念。

A

又称打击错误,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的打击目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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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Q

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

A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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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Q

刑法的定义

A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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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Q

刑事责任的概念

A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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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Q

刑法的特征

A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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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Q

刑法的任务。

A

两个方面。
1、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任务,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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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Q

刑法的机能

A

1、规制机能。
2、保护机能。
3、保障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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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Q

刑法体系

A

总则、分则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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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Q

刑法条文结构。

A

总则规定的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以及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分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即罪状与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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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Q

立法解释的种类。

A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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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Q

刑法的基本原则。

A

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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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Q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A

1、法定化
2、明确化
3、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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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Q

罪行法定原则的主要体现。

A

1、在刑事立法方面的体现。

2、在刑事司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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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Q

罪行法定原则之法定化

A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有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以及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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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Q

罪行法定原则之明确化。

A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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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Q

罪行法定原则之合理化。

A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乱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残酷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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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Q

罪行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方面的体现。

A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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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Q

罪责行相适应的基本内容。

A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法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与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大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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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Q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A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2、总则中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
3、总则中还规定了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等从宽处理,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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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Q

量刑的一般原则。

A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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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Q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属地原则)

A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2、凡是在中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3、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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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Q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原则。

A

1、属人主义
2、保护主义
3、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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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Q

属地主义的例外。

A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港澳特别行政区适用当地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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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Q

属人主义的例外。

A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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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Q

保护原则的例外。

A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以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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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Q

刑法溯及力。

A

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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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Q

从旧兼从轻的。

A

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死缓2年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为了达到罪行相适应,适用新法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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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Q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A

1、犯罪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一律按司法解释处理。
2、犯罪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出了新的,从旧兼从轻。
3、按照监督审判程序重审的案件,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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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Q

犯罪的基本特征

A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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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Q

危害行为的特征。

A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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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Q

危害行为的分类。

A

1、作为。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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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Q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A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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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Q

义务的来源

A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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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Q

危害结果的分类。

A

1、广义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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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Q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区别。

A

1、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犯罪概念回答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基本属性等问题。
3、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具体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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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Q

犯罪构成的意义。

A

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形式司法迎接新的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定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的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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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Q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

A

1、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他的载体。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选择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中犯罪客体一定受到侵害但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4、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决定了犯罪的性质。对象没有此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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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Q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A

1、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作为某些犯罪的既遂要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某些犯罪的既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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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Q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A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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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Q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A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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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Q

单位犯罪的要件。

A

1、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2、单位犯罪具有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 以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单位中的自然人为主体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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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Q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A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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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Q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A

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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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Q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A

希望、积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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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Q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A

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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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Q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因素。

A

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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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Q

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因素。

A

不希望、排斥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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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Q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A

放任、发不发生都不在乎,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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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Q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别之处。

A

采取措施,努力避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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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Q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A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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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Q

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别之处。

A

原本应当认识到。即行为人有义务,有能力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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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Q

意外事件的认识因素。

A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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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Q

意外事件的特别之处。

A

根本没有认识到的义务或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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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Q

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

A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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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Q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A
1、法律上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的行为。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5、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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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Q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A

有不法侵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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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Q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A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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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Q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A

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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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Q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A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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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Q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A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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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Q

防卫过当中的重大损害指的是什么?

A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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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Q

偶然防卫的概念。

A

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意图,但其行为客观上阻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相关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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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Q

特别防卫的构成要件。

A

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四个条件,再加上特定的对象条件: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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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Q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A

必须有危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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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Q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A

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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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Q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A

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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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Q

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A

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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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Q

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A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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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Q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A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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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Q

紧急避险特别例外限制。

A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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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Q

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

A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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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Q

正当防卫危险的来源。

A

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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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Q

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

A

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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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Q

正当防卫对损害程度的要求。

A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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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Q

实害犯的既遂

A

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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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Q

危险犯的既遂。

A

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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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Q

行为犯的既遂

A

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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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Q

认定既遂采取的学说是。

A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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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Q

共同犯罪的行为。

A

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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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Q

复杂共同犯罪与简单共同犯罪的划分标准。

A

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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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Q

特殊共同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划分标准。

A

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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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Q

特殊预防的概念

A

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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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Q

一般预防的概念。

A

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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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Q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A

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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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Q

管制与劳动

A

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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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Q

拘役与劳动

A

酌量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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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Q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劳动。

A

强制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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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Q

拘役的执行机关是。

A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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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Q

禁止令的概念。

A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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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Q

禁止令的执行机关。

A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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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Q

禁止令的期限。

A

判处管制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宣告缓刑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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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Q

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五种。

A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力在社会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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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Q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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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Q

死刑的适用程序的限制。

A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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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Q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A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份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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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Q

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A

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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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Q

罚金的最低数额。

A

一般不得少于¥1000

未成年人不得少于¥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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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Q

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A

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的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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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Q

量刑的原则。

A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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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Q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A

解决的是犯罪形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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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Q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A

解决的是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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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Q

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

A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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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Q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

A

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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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Q

犯罪构成的地位。

A

刑法理论的核心、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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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Q

属人原则的特别规定。

A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仍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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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Q

犯罪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了司法解释

A

无论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一律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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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Q

犯罪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

A

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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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Q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

A

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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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Q

但书的意义。

A

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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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Q

犯罪构成是什么的前提?

A

是成立犯罪的前提,也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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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Q

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A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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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Q

危害行为的分类。

A

作为和不作为

218
Q

作为

A

积极的行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规范。

219
Q

不作为

A

消极行为直接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220
Q

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分子处于危险状态,而不救助的,是否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

不构成。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分子危险的源头是有不法侵害分子所引起的。

221
Q

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处于危险状态而不救助的是否会构成不作为的业务来源。

A

可能构成,因为是无辜的第三人。

222
Q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A

有可能,当刑法分则没有将先行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规定为一个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情况,那么他就可能构成新的犯罪(因而负有救助义务)。如在交通肇事罪中,新人逃逸不救助而致被害人死亡,被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了。

223
Q

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

A

因为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224
Q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A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225
Q

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

A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5、逃税罪
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7、不报安全事故罪
8、丢失枪支补报罪
226
Q

未成年人犯罪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A

罪行极其严重。

227
Q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的说法是否正确?

A

正确。

228
Q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A

除了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力外,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29
Q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应该如何判处?

A

应当依法减轻判处。

230
Q

对未成年人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

A

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231
Q

对未成年人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犯罪。

A

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232
Q

对于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时。

A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

233
Q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A

不认为是犯罪。

234
Q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用品或钱财,数量不大,而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等危害结果。

A

不认为是犯罪。

235
Q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

A

不认为是犯罪。

236
Q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又聋又哑或盲人、系从犯或胁从犯以及其他轻微情节。

A

不认为是犯罪。

237
Q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未遂或中止。

A

不认为是犯罪。

238
Q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

A

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39
Q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A

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40
Q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A

以抢劫罪论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41
Q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A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42
Q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A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来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者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如果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

243
Q

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A

1、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派而从事公务

2、村民委员会的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等工作。

244
Q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A

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45
Q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从事公务外

A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46
Q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

A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47
Q

哪一种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A

独自、私营企业

248
Q

“单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的说法正确与否。

A

不正确。因为不仅仅是包括法人,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

249
Q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A

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经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实施的犯罪。

250
Q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A

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251
Q

单位犯罪中,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A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

252
Q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A

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53
Q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A

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54
Q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

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255
Q

在单位犯罪中,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任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

A

一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56
Q

危 害行为的特征

A

1、有体性
2、有意性
3、有害性

257
Q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A

例如,监 护人对 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 人,在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抚 养义务。

258
Q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A

例 如,使 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的,即 负有救护义务。

259
Q

狭义的危害结果

A

(1) 包括物质性的、有形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例如,造 成人员的伤亡或造成若干万 元的损失等。
(2) 包括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例如,公 民的人格、名誉的损害、对 社会秩序的破坏等。
(3) 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前者如致人死亡的结果;后者如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260
Q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A

(1)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行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导致该种危害结果,对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发生任何影响。例如,甲 用力将乙推倒,乙 头部正好 撞在桌角上,当 即死亡。甲推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是客观存 在的,不 受人们包括行为人本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2)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各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 件。即使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

261
Q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A

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存在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 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由此,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 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需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来 研究。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 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262
Q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A

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

(1) 一果多因,即某个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例如,甲 辱骂受害人张某,不料张 某患有心脏病,张某因受辱骂引发心脏病死亡。
(2) 一因多果。例如,甲寻衅滋事将他人打死,受害人的母亲因为痛失亲子而自杀。

263
Q

如果刑法把时间、地点 、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 的构成条件时 ,它 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 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这些条件的有无也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A

1、作 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刑法》就把禁汐猎区(地点)、 禁汐猎(时间)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规定
为非法狩猎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狩猎工具、 方法狩猎的,才构成犯罪。
2、作 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 、方法
例如,第 zs6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第 296条规定的“入户抢劫的”和“在公 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第 292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等 等。

264
Q

一般主体

A

这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 ,即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265
Q

特殊主体

A

这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除要求具备一般主体的条 件之外,还 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66
Q

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的。

A

教唆犯与 帮助犯,则 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例如,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 国家工作人员伙同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以 共犯论处。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如何是不能单独实行受贿罪的, 因为他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

267
Q

单位犯罪的主体

A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和团体 ,既 包括国有 、集体所有的公司、企 业 、事业单位 ,也 包括依法设立 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268
Q

追究自然人

A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 者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 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 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 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 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 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 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
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 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 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69
Q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A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
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
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3)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 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 可不分;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 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270
Q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 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 责任的,

A

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Q

意 外事件

A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2)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72
Q

不可抗力的特征

A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例如,警察甲在执行公务时,突然心脏病发作,目 睹歹徒伤人致死而不能采取措施,甲 既不
具有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故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73
Q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A
1、相同点
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2、不同点
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3⃣️结果因素
274
Q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A
1.相似点
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不 同点
1⃣️ 认识因素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 意志因素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可,不发生也
可,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275
Q

间接故意

A

1⃣️认识因素
明知结果,概率大
2⃣️意识因素
放任结果发生

276
Q

过于自信的过失

A

1⃣️认识因素
预见结果,概率小
2⃣️意志因素
排斥、反对结果发生

277
Q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

A

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278
Q

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

A

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有重要意义。

279
Q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A
  1.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 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例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 放 火 、爆 炸 等 不 同 的 犯 罪 。
  3.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例如,同样是盗窃犯罪,行为人的犯 罪动机可以是贪图享乐,不 劳而获、报复他人、治病救人等等。
  4. 动机产生在前,目 的产生在后。例如,甲 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乙。对故意杀人 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乙的死亡结果;骗取保险金是动机;但是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其骗取保 险金是犯罪 目的。
280
Q

事实 认识错误,通说采取

A

“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
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 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 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 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281
Q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 犯罪构成)。

A

例如,甲 窃取了乙的提包,发现提包里面还有一支手枪。甲窃取提包通常只有盗窃普通财 物的故意,而事实上发生了窃取枪支的结果。因为枪支属于《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枪支 罪的对象,而财物属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侵犯了不同的客 体即公共安全和财产权,因 此甲发生的事实错误不仅仅是具体对象的错误,而 且还是客体错 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责任。甲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承担罪责, 对误盗枪支的事实不承担故意的罪责。甲仅能成立盗窃罪。不过,甲 继续持有该枪的,可 成立 非法持有枪支罪。

282
Q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A

例如,甲欲杀乙, 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是乙,实 际侵犯的对象是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同 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甲 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 是剥夺他 人的生命,都 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 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 化。因此,甲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83
Q

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A

例如,甲 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 因为误 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 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因为该种错 误并未造成犯罪结果,故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84
Q

打击错误: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A

例如,甲 欲杀张三,朝 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从表面上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辨认错误,而是因 为行为本身的误差(枪法不准)。 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 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85
Q

因果关系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 况发生误认。因果关系错误包括以下三类,对罪责的认定均没有影响。

A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例如,如甲想掐死乙,以为自己的 行为将乙掐昏,而 实际上已经掐死。
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例如,甲 想杀乙,并未掐死乙, 但误以为已经掐死。
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286
Q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包括三种情形

A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关系进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进程不一致。例如,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 井中没有水,被 害人被摔死。
2⃣️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行为人意图通过第二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第一个行为就已经造成。例如,甲 想掐昏乙然后扔进河里淹死,而 实际上已经掐死。
3⃣️事前的故意
行为人意图通过第一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由第二个行为造成。例如,甲 想掐死乙,实则掐昏,然后“抛尸”,乙最终溺毙。

287
Q

正当化事由种类

A

关于正当化事由,我 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虽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在刑法理论上和外国的刑法中,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夕卜,正当化事由还有下列一些情形:
第一,依照法律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的行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是犯罪。 第二,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
第三,正当业务的行为,即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第四,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
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五,自 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288
Q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规定

A

1.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 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了防卫的,是“假想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 行“防卫”的,是“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财产犯罪的例外。👈🏻👈🏻👈🏻👈🏻👈🏻
针对财产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适用条件为:时间具有持续性+现场具有延伸性。
例如,甲将乙的摩托车抢走,乙随后追赶并将甲制服,乙夺回摩托车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如果乙第二天发现甲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将其夺回的,由 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不属于正当 防卫,而属于自救行为。

289
Q

防卫装置的问题

A

防卫装置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手段相当+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 共安全,则成立相应犯罪。例如,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90
Q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A

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各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其次还必 须具各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符合特殊防 卫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认为过当。(特殊防卫无过当)

291
Q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A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具有罪过性。

292
Q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A

1.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其本质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93
Q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A
1、相同点
1⃣️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 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2、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 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
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
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94
Q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

A

犯罪进展的中局状态。包括:完成和未完成两大类

  1.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
  2.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 或者犯罪既遂的修正形态。
295
Q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

A
  1. 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2. 每一种停止形态都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
  3. 犯罪形态具有排他性。例如,犯罪既遂之后,不 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296
Q

犯罪既遂的学说

A

1、结果说
2、目的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

297
Q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着手实行的,

A

是预备犯

298
Q

犯 意 表 示 和 犯 罪 预 备

A
  1.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 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 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各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 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确立为 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99
Q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

A

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300
Q

、对预备犯的处罚

A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01
Q

是否着手实行

A

是犯罪未遂与预各犯区别的根本标志

302
Q

实行终了的未遂

A

是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例如,投毒杀人时,毒 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

303
Q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A

这是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例如,杀 人时被害 人逃脱的。

304
Q

能犯未遂

A

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枪杀乙,乙逃脱。如果甲击中乙,能将乙杀 死,有 既遂的可能,但 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 能犯未遂。

305
Q

不能犯未遂

A

是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例如,杀 人时被害 人逃脱的。

306
Q

不能犯未遂的分类

A

1、工具不能犯未遂
又称为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例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 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杀人的。
2、对象不能犯未遂
例如,误把尸体当成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强奸的; 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

307
Q

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A
  1. 迷信犯是行为人的常识出现错误,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

2. 迷信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 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手段不一致。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迷信犯,不是犯罪,无须处罚。

308
Q

对未遂犯的处罚

A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09
Q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A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也 是它与预备犯 、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在把握 自动性时 尤其要注意:自 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犯罪人真诚悔悟是自动性最典型、 最理想的情况,但 却不是成立中止的要件。犯罪人因为他人规劝或者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上 天的报应等而放弃犯罪的,即使其内心并未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也不妨碍成立犯罪中止。自 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 此相对,预各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 弃犯罪”。

310
Q

对中止犯的处罚

A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这里所称的造成“损害”,不是犯罪既遂结果。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结果, 认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

311
Q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A

1、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12
Q

国家工作人员

A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313
Q

国家工作人员

A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
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以 国家工作人员论。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14
Q

刑法的目的

A

1、惩罚犯罪

2、保护法益

315
Q

刑法目的要求

A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
1、规制机能
2、保护机能
3、保障机能

316
Q

刑法的目的决定了

A
刑法的任务
1、政治
2、经济
3、权利
4、秩序
317
Q

刑法的渊源

A

1、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2、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即 1998 年 12月 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 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
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目前,我 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 内容。

318
Q

我国目前有多少个刑法修正案

A

🔟个

319
Q

刑法的目的

A

1、整体目的
2、章节目的
3、条文目的

320
Q

刑法的保护任务之经济

A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21
Q

刑法的保护任务之政治任务

A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322
Q

刑法保护任务之权利

A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323
Q

刑法保护任务之秩序

A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24
Q

刑法的规制机能

A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 求国民 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325
Q

保护机能

A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26
Q

保障机能

A

普通人: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犯罪人: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327
Q

依据解释的方法,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

A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328
Q

论理解释

A

指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论理解释包括:目 的解释、 扩 大 解 释 、缩 小 解 释 、当 然 解 释 、类 推 解 释 、比 较 解 释 和 历 史 解 释 等 。

329
Q

罪刑法定原则

A
1、基本内容
1⃣️法定化(要求)
2⃣️明确化(要求和禁止)
3⃣️合理化(要求和禁止)
2、主要体现
1⃣️刑事立法(总则、分则、效果)
2⃣️刑事司法
330
Q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A
1.基本内容
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2.主要体现
对所有 的人 ,不 论其社会地位高低 、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 、财产状况如何 ,在 定
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331
Q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A

(一)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 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二)主要体现
1.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 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 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2.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 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各犯;对过失 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 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332
Q

但 书规定

A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 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 置了定量要求 ,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被 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

333
Q

但书的意义

A

(1) “ 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 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 “量”。
(2) “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 构需要产生的。
(3) “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 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 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 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4)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 方面的限制要件。例如,盗 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 通常情况下有“数 额较大”的限制;侮 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中 国刑法 中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334
Q

犯罪对象

A

1.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例如,盗 窃枪支弹药罪中的枪支弹药,猥亵 儿童罪中的儿童,有关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中的淫秽物品,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中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 等。由于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有 特定的对象,所 以确定犯罪对象具有重要意义。

335
Q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A

例如,用 于贿赂、赌博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赌博罪之 物,不是贿赂罪、赌博罪的犯罪对象。

336
Q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A

例如,伪造的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罪而言、制造的毒品对 于制造毒品罪而言属于犯罪生成之物,不 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使 用伪 造的信用卡诈骗,该伪造的信用卡属于用于犯罪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337
Q

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A
1、法人资格 
私营、独资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各法人资格,其他单位没有这项要求。
2、内部机构
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j可 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以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3、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例如,某区政府、法院等。
4、外国单位 
外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338
Q

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的情形

A

1、主要目的 :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主要活动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个人获利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资格缺失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339
Q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A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40
Q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

A
1实行行为;
2帮助行为;
3组织行为;
4教唆行为;
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 以构成共犯
2、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成立共犯

341
Q

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A
  1.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 相同的故意;

2.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 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342
Q

区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A

1、着手实行之前,是事前

2、着手实行之后,事中,临时起意

343
Q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A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344
Q

一股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A

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345
Q

一般共同犯罪

A

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只是为

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 存在。

346
Q

特殊共同犯罪

A

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 罪组织。

347
Q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A

(1) 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 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348
Q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 罪 人 分为

A

主 犯 、从 犯 、胁 从 犯 和 教 唆 犯 四 种

349
Q

主 犯

A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

350
Q

主犯和首要分子

A

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351
Q

主犯的刑事责任

A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 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52
Q

从犯的种类

A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在于他们的地位、作用不同。作用的大小是相对而言的,即 在同一共同
犯罪中,相对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相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53
Q

从犯的刑事责任

A

对 于从犯 ,应 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354
Q

区分紧急避险和胁从犯

A

有没有选择的余地

355
Q

从犯与胁从犯

A

从犯与胁从犯的共同点是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他们的区别是: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 犯罪的;而胁从犯是受到暴力胁迫不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

356
Q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A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57
Q

教唆犯的特点

A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使他人产生犯罪 意图的人。

358
Q

.教唆犯应具各以下成立条件

A

(1) 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 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 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2) 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 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 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359
Q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A
  1.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 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 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本身)未遂”。教唆未遂也可罚,这说明我国刑法上的教唆行为具有独 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
  3.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 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 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教唆),如果教唆他人犯杀人 罪,就认定为杀人罪(教唆)。
360
Q

教唆犯必须是

A

作为行为

361
Q

教唆未遂

A

1、被教唆人拒绝教唆。
2、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但没实行犯罪。
3、实行但未得逞。

362
Q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恋

A

1、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各、未遂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363
Q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各、未遂

A

1.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 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
2、.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 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1)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0.条未 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 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各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各犯

364
Q

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1.必须具备有效性。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 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
一般要件夕卜,还 必须具备“有效性”,即 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 自己先 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2.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各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 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3.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 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365
Q

教唆有犯意的人实施犯罪是

A

教唆未遂

366
Q

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A
1、行为说
2、法益说(结果说)
3、意思说
4、犯罪构成
5、构成要件说
采取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国主流理论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 构成说。
367
Q

继续犯的类型

A
  1. 持有型犯罪。例如,非 法持有毒品罪,非 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 法持有假币罪。
  2. 部分不作为犯罪。(所有的纯正不作为犯罪)例如,遗 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3.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例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窝藏在家
醉驾
网上发帖子——侮辱罪

368
Q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A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允许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甲绑架乙,犯罪既遂,但在犯罪既遂之后继续扣押人质期间,人质对 甲可实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人的可以成立共犯。
4.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
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则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

369
Q

发条之间的关系

A

1、对立关系(不能竞合)
2、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3、交叉关系(可以法条竞合)
4、包容关系(可以法条竞合)

370
Q

结果加重犯特征

A
  1.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例如,强 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该 重伤、死亡结 果不在强奸基本构成范围内。
  2.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例如,强奸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造 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处 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371
Q

执行违反职业禁止规定的机关是

A

公安机关

372
Q

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

A

1、拘役
2、职业禁止
3、剥夺政治权利

373
Q

职业禁止是犯罪吗

A

374
Q

职业禁止的期间起算点

A

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

375
Q

判处职业禁止的法定期限

A

三年至五年

376
Q

非刑罚性处罚措施

A

1、前提条件:情节轻微

2、效果:不判处【刑罚】,而是根据情况予以、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处分

377
Q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要考虑哪些因素?

A

1、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
2、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3、行为人【一贯表现】
4、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378
Q

死刑三类人的时间规定

A

1、未成年🔞【犯罪时】
2、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的人【审判时】
🍄审判时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379
Q

刑9⃣️的修改:罚金的延期缴纳制度

A
1、条件:遭遇了不可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有困难
2、效果:法院裁定,可以ABC
A、延期缴纳
B、酌情减少
C、免除
380
Q

哪些罪要使用剥夺政治权利

A

1、应当剥夺:危害国家安全,比如间谍罪,分裂国家罪等

2、可以剥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条中明确提到【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
3、另需要掌握分则中独立使用剥夺政治的情形的

381
Q

数罪并罚都有罚金的

A

数额相加

382
Q

数罪并罚,🈶️罚金也有没收财产

【非常重要的考点】

A

一人犯数罪
1⃣️依法被并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合并执行。【即没收部分财产后还要缴纳罚金】
2⃣️依法被并处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性!!!!

383
Q

可以依法判处单处罚金的情形

A
1、偶犯或初犯
2、自首或🈶️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或者有悔罪表现的
384
Q

财产刑的执行单位

A

第一审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385
Q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A

1、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针对的是性质较轻的贪利型犯罪;而没收财产针对的是情节较重的几类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贪污贿赂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犯罪。
2、内容不同。没收财产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而且既可以没收金钱也是其他财物。;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并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能分期,减免等;但罚金是可以分期缴纳或者减免的,刑法还特别规定了,如确有缴纳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386
Q

累犯的五年之期,起算点

A

刑满释放之日起

387
Q

累犯的犯罪后果有三种

A

1、从重处罚
2、不得适用缓刑
3、判处死缓的累犯被限制减刑

388
Q

自首之中“自动投案”

A

所谓自动投案就是: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2、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389
Q

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A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方式【写信and打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追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证,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6、并非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390
Q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A

不能认定为自首

391
Q

所谓“如实供述”

A

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92
Q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

A

只对部分罪成立自首p

393
Q

共同犯罪的自首———看分工

1⃣️主犯如何认定自首

A
分两种情况:
1⃣️主犯是首要分子时
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
2⃣️主犯不是首要分子,而是其他主犯
必须供述:🍄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的全部罪行,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394
Q

从犯的自首

A

分两种情况
1⃣️当其为次要实行犯时,应该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2⃣️当其为帮助犯时,应该供述:自己的帮助行为以及自己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95
Q

胁从犯的自首

A

就胁从犯而言:自己被胁迫的犯罪行为,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的犯罪行为。

396
Q

教唆犯的自首

A

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自己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实施的行为

397
Q

行为人过失犯罪后,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

A

应当认定为自首

398
Q

所谓重大犯罪嫌疑人

A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行以上刑罚的。

399
Q

坦白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犯罪

A

即不同种犯罪,一般指的是【罪名】不同。
但是,,,,如果行为人交代的其他罪行的罪名是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则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比如
❗️因受贿被采取措施,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称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400
Q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A

属于立功表现

401
Q

认定单位自首

A

1、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 ,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3、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只能认定直接责任人员是自首。

402
Q

数罪并罚的原则

A

1、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主刑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主刑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心尖儿

403
Q

判断犯罪中止

A

1、看是否是良心发现(良心发现是中止)
2、看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还能不能(如果他认为还能,但是放弃犯罪,属于中止)
3、跟一般人对比,一般人不会放弃,行为人放弃了,就是中止。

404
Q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A

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一般
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也持故意心态。

405
Q

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犯。

A

不过,如果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如果犯罪过程中加入进来的,也构成共同犯罪

406
Q

片面共犯

A

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
处理。

407
Q

犯罪集团的特征(2010法条分析)

A
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408
Q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A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2、组织 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3、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 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5、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 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 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409
Q

C5 辨析:“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是主犯”——不正确。

A

(1)我国刑法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兼顾分工,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具有实行行为并非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标准。
(2)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未必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不是主 犯,而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没有实行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是主犯。例如教唆犯不 能是实行犯,但如果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虽然没有实行行为,但也是主犯。

410
Q

关于主犯与实行犯

A

1.区分主犯、从犯的标准是作用和分工, 不是是否有实行行为。
2、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未必是主犯,需要起主要作用。
3、共同犯罪中没有实行行为但起主要作用也可能是主 犯,如教唆犯。

411
Q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2010法条分析)

A

1、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412
Q

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

A

① 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属于主犯。
② 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属于主犯。
③ 只有聚众者(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者是否构成主犯要具体论定。
如果聚众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
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其主要作用者为主犯。

413
Q

主犯包括两类

A

(1)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①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② 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存在交叉关系。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以下两种除外:
(3)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 首要分子。
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 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414
Q

12.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A

(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全体共同犯罪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 中止。
(2)在共同犯罪中,某一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 必须具备有效性。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可以成立终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②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③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以缺乏有效性而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415
Q

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A

(1)如共同实行犯中的一部分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则成立中止犯,而另一部分未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犯则成立未遂犯。
(2)如教唆犯或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以及结果发生的,成立教唆犯的中止犯或帮助犯的中止犯,实行犯的未遂犯。
(3)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或帮助犯来说则成立未遂犯,实行犯则成立中止犯。

416
Q

C5 辨析:“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的罪名定罪处罚”——不完全正确。

A

(1)因犯罪主体不同可能导致相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因而处罚也不相同。典型的例子就是单位财务人员盗窃本 单位保险柜与一般小偷盗窃该保险柜罪名是不一样的。
(2)由于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不同导致相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并且处罚不相同。典型的例子如破坏使用中的交 通工具和破坏没有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
(3)由于犯罪目的不同而导致相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典型的例子如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和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4)由于法律把某行为作为其他犯罪的一种情节而不单独定罪。典型的例子如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的,不另定故意伤 害罪,只定一个抢劫罪。
(5)由于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或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同样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并处以不同的刑罚。 典型的例子如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要求必须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但是,如果生产、销售的特定 伪劣商品虽然不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而销售数额已经达到 5 万元以上时,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17
Q

C7 辨析:“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构成数罪”——不正确。

A

(1)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无行为则无犯罪,但仅片面地以行为的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而不将危害结果 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加以考虑,无法区分一罪和数罪,也割裂了对罪数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性认 识。
(2)结合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法定的一罪。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处断一罪。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 的情况,处断的一罪。]
我国刑法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 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418
Q

C7 辨析:“行为人有数个罪过形式构成数罪”——不正确。

A

(1)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为数罪,不能以罪过形式的个数作为罪数的标准。
(2)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构成犯罪的情形下,罪过形式也不能成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①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有数个罪过 形式,但因都属于同一概括的犯罪故意,属于同一种罪过,构成处断的一罪。
② 想象竞合犯,其罪过形式可能出于一个故意,或者一个过失,甚至是既出于故意又同时存在过失,但想 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
③ 结合犯是数个故意,但却是法定的一罪,而不是数罪。
以罪过形式作为判断一罪和数罪的标准,是主观归罪的表现,因而是不正确的。

419
Q

C7 辨析:“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为一罪,触犯数个罪名的为数罪”——不正确。

A

(1)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为数罪。不能以罪名个数的多少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2)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罪名的个数不能判断罪数的标准。
① 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是数罪名,但却是实质的一罪。
② 牵连犯和吸收犯也是触犯数罪名,却是处断的一罪。
(3)以触犯罪名的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往往将各种罪数形态混为一谈,无法对各类罪数形态的属性作出准确判 断,因而是错误的。

420
Q

罪数的判断标准

A

:行为说、法益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

421
Q

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

A

(1)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

(2)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422
Q

罪数的意义在于:

A

(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与犯罪个数应当对应。

423
Q

C7 辨析:“同种数罪不并罚”——不全面。(2014 辨析)

A

(1)司法实践中,对在判决宣告前审理的同一犯罪人所犯的同种数罪通常不并罚。
(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犯罪人有同种犯罪没有处罚的,“先并后减”。
(3)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与原判决确定之罪相同犯罪的,“先减后并”。

424
Q

C7 辨析:“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异种数罪都是并罚数罪”——不正确。

A

同种数罪一般为非并罚数罪,但也有并罚情况;异种数罪一般为并罚数罪,但也有非并罚情况。
(1)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是同种 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 数罪,是异种数罪。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必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同种数罪则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2)司法事件中,同种数罪一般为非并罚数罪,即对在判决宣告前审理的同一犯罪人所犯的同种数罪通常不并罚,但在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并罚数罪。
①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犯罪人有同种犯罪没有处罚的,应依据“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②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与原决确定之罪相同犯罪的,应按照“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3)在特定情形下,异种数罪也并非都是并罚数罪。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 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的,也是非并罚数罪,如处断一罪中的牵连犯。

425
Q

继续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A

(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有如下四个特征:
①一个犯罪故意
②侵犯统一客体
③ 对客体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的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3)处断原则: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426
Q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确定继续犯,有以下意义:

A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427
Q

继续犯的类型

A

1、持有型犯罪
2、不作为犯罪
3、侵犯人身自由犯罪

428
Q

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

A

批注[TW154]: 继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的犯罪。
状态犯:属于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先行结束、不法状态 单独继续着。
二者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
(2)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不法状态的继续。

429
Q

想象竞合犯的例子

A

批注[TW155]: 常见的例子有:
1、在盗割高压电线,同时危害电力安全的,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以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2、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 坏财物罪;
3、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 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等;
4、经济犯罪中的制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甲没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冒充中华香烟的注册商标的香烟,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丙用含有毒性物质的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出售,销售额达到 50 万元,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如没有获得食盐专卖许可,还触犯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30
Q

继续犯的例子

三类

A

批注[TW151]: 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另外也有人认为窝藏 毒品罪等属于继续犯。

批注[TW152]: 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
拒绝、逃避兵役等。

批注[TW153]: 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重婚罪
是否属于继续犯尚有分歧,我国的通说似乎认为其是继 续犯。

431
Q

集合犯

A

批注[TW159]: 1.常习犯,如惯窃、惯骗2.职业犯,如非法行医罪
3.营业犯,如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

432
Q

联系犯的概念、构成特征

A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处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433
Q

C7 辨析:“行为人实施同种数个犯罪行为是法定的一罪”——不正确。

A

(1)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① 对于结合犯而言,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且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
② 对于集合犯而言,集合犯通常是行为人实施了不定次数的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形态可能是法定的一罪中的集合犯,也可能是处断的一罪中的连续 犯。集合犯是刑法规定的同种数行为为一罪,而连续犯实施的是同种数行为都构成独立犯罪,只不过处断为 一罪。

434
Q

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A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为。
择一重罪处断,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35
Q

C7 辨析:“对于牵连犯,应一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不正确。

A

例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被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伤人罪或放火罪的,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436
Q

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A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吸收犯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数个危害行为
2、犯不同种数罪
3、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
4、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应当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437
Q

吸收犯的形式

A

除了吸收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以外,以下情形也有人认为是吸收犯: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抢劫殴打他人致轻伤的,抢劫罪吸收故意伤害行为。
2、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例如,行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帮助行为,又参与了犯罪的实行,一般按照实行行为定罪处罚。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考虑。
3、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如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之后,转入实行,以实行行为作为根据定罪处罚。

438
Q

15.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

A

(1)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 况。
(3)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 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

439
Q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A

(1)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 况。
(2)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 ,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首先应当承认二者的确难以区别,因为牵连犯与吸收犯都是数行为犯数罪,都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都是不同种数罪。方法是掌握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具体类型和典型例子。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典型例子是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得枪支而持有的。

440
Q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A

1、定罪判刑
2、定罪免刑
3、转移处理
4、消灭处理

441
Q

刑罚的两个目的

A

报应、预防

442
Q

刑罚的特征

A
1、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矩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443
Q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A
1、适用对象不同
2、严厉程度不同
饿、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444
Q

C8 辨析:“所有刑罚都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正确。

A

(1)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的内容和目 的。

(2)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可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是特殊预防的基本功能。

445
Q

刑罚的种类

A

1、学理分类。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2、刑法中的分类: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① 有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五种。
② 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446
Q

5.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A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447
Q

管制的特点

A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应当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判处禁止令
3、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4、劳动中同工同酬

448
Q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A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有期、无期减有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10年
3判处有期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5年
4、判处管制,同时执行,期限相等。

449
Q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A
应该:
1、判处死缓和无期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可以: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450
Q

犯罪分子没有悔改表现但有立功表现,是否可以减刑

A

可以

451
Q

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A

不属于危害国家爱安全罪,属于渎职罪。
所以1、不可能构成累犯
2、不属于“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罪”

452
Q

累犯的构成要件

A

5⃣️有十八故

前罪必须是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定罪免刑不可以

453
Q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A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2、禁止令是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但是判处管制的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不得少于【2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之前以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导致应该执行的管制期间短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最少3个月】的限制。禁止令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起算。

454
Q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的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b游行、示威的权利。【此条为管制独有,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都没有这一条!】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禁止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禁止令。

455
Q

管制,禁止从事的工作

A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456
Q

禁止进入的特点区域和场所

A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457
Q

禁止接触的人员

A
(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458
Q

拘役

A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 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特征如下:
1、期限较短,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2、减刑后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羁押一日抵一日
6、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 1 天至 2 天
7、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8、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59
Q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A
1、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2、刑期:6个月-15年
3、数罪并罚:
1⃣️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3⃣️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4、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5、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6、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算,羁押一日抵一日。剩余期限不满 3 个月的由看守所代替公安机关执行。
460
Q

无期徒刑

A

1、不存在刑期折抵

2、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61
Q

死刑立即执行

A

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462
Q

死缓

A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前提条件是 :2 年期满而没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463
Q

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

A

1、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2、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64
Q

死缓

A

1、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死缓判决确定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的 2 年期限内,也不能将死刑缓期 2年执行的期限,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465
Q

限制减刑

A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66
Q

终身监禁

A

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制度具有溯及力。

467
Q

罚金的执行方式

A

1、选处罚金

2、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68
Q

剥夺政治权利

A
根据《刑法》第 54 条的规定,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
469
Q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三种:△

分清应当和可以

A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70
Q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A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死缓减为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71
Q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A

三种
1、并处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72
Q

没收的财产

A

1、犯罪分子【合法的财产】
2、非法所得财产和犯罪工具,应当予以追缴。
3、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73
Q

C9 辨析:“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应以没收的财产偿还”——不正确。

A

并非犯罪分子所欠的债务都应当以没收的财产偿还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没收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
3、所负财产【需要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474
Q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A

批注[TW182]: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追缴/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
个人合法财产:没收。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 执行。

475
Q

驱逐出境

A

批注[TW183]: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 即犯罪的外国人。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 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
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476
Q

量刑的特征

A

(1)主体是人民法院。
(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477
Q

量刑的原则

A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①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
②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必须: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还有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
2、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要做到以下三点:
①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②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③ 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478
Q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A
(1)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2)累犯;
(3)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
(4)武装掩护走私的;
(5)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6)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
(7)猥亵儿童的;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诬告陷害罪的;
(9)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
(10)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11)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13)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1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1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 罪分子的;
(1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1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 节规定之罪的;
(18)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479
Q

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A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80
Q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A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未遂犯;
(3)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4)犯罪以后自首的;
(5)坦白;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481
Q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A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

482
Q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A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483
Q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A

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必须把握三个基本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484
Q

可全三

A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2、预备犯。

485
Q

应全三

A

从犯

486
Q

可减免

A

(1)犯罪以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487
Q

应减免

A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488
Q

可以免

A

犯罪以后自首,犯罪又较轻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489
Q

应当免

A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490
Q

法定情节的zhonglein

A

1、从重处罚情节
2、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
4、免除处罚情节

491
Q

酌定情节的作用

A

(1)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与可 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2)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492
Q

酌定情节的分类

A

犯罪动机

手段

时间、地点

侵害的对象

一贯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

493
Q

正确适用酌定处罚情节,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A

(1)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酌定情节分为从宽和从严情节,二者对量刑结果影响的性质是不同的。准确认定具体酌定情节的性质,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同一案件中所具有的酌定情节往往是多方面的,既有从宽情节也有从严情节。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就是要求客观全面地分析、掌握可能对量刑结果产生不同影响的所有情节,从而为正确量刑奠定公正、合理的基础。
(3)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4)公正适用酌定情节。任何法官都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制约下,公正、合理地适用酌定情节准确裁量刑罚。

494
Q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A

1、主体条件,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
2、主观条件。故意
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以上,后罪也应该被判处有期以上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5年内。

① 所 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5 年内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
② 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补充]
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没有执行,不存在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495
Q

复杂的累犯

A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①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 5 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
③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 5 年以后犯罪,不构成累犯。
2、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①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②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后,适用数罪并罚。
3、若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并执行刑罚, 也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

496
Q

特别累犯

A

所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 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不受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97
Q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A

(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并 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 的;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4)[累犯是法定量刑情节,再犯是酌定量刑情节。]

498
Q

.累犯的量刑原则。

A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于累犯【应该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并不是无原则的、无限制的从重处罚,而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 法。
‼️‼️‼️对累犯不能假释,不能缓刑。但是仍然可以减刑或者监外执行。

499
Q

累犯的刑事责任

A

.应当从重处罚;
不得缓刑;
不得假释;
被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

500
Q

以下情况视为自动投案

A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501
Q

如果犯罪人有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自首:

A
(1)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
(2)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
(3)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
(4)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
(5)此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  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6)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  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上述人员虽然没有自动投  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自首:
①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② 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502
Q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A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它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 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
(2)它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 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3)它有助于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 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503
Q

25.立功的种类、表现形式、处理原则。

A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二者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所谓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04
Q

重大立功

A
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1)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对于立功犯应分别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05
Q

所谓协助抓捕同案犯

A

批注[TW205]: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 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 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此外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 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 、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 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能认定为立功。

506
Q

重大

A

批注[TW206]: “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507
Q

数罪并罚的原则

A

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 (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
罚规则。此原则不便于普遍适用,目前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较少。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并科原则,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
4、折中原则,或叫混合原则。

508
Q

我国的数罪并罚的原则

A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509
Q

单个数罪并罚原则

A

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

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

并科原则:只适用于管制、附加刑

510
Q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吸收原则的适用情形:

A

1、有数个死刑或最高刑为死刑,仅执行一个死刑
2、有数个无期或最高刑为无期的,仅执行一个无期
3、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不执行拘役。‼️‼️‼️‼️‼️‼️

511
Q

并科原则适用的情形

A

1、判处有期拘役管制的,有期、拘役执行完之后,仍需要执行管制❗️

2、数罪中判处附加刑仍需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512
Q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的情形

A

1、数个主刑均为【有期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刑期,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 1 年。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513
Q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
三种情况

A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正常数罪并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以上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拘役、管制而言的,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

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 先并后减再并。

514
Q

缓刑的适用条件

A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并且宣告缓刑不会对犯罪分子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在考验期满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515
Q

缓刑的考验期限。△△△

A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的起算点是:判决确定之日。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但是如果缓刑被撤销并且行为人被收监执行,之前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
期。

516
Q

.缓刑的考察。

A
缓刑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①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⑤ 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2)缓刑的考察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
(3)缓刑考察的内容。缓刑,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517
Q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A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518
Q

缓刑的撤销

A

(1)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2)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应当撤销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

519
Q

.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A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缓刑的情形则撤销缓刑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520
Q

C10 补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口诀。△

A

(1)中无损,应当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中有损,应当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防避胁,应减免;(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仅从犯,应全三;(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未成年,七五过,应从减;(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满 75 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作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唆精,首或功,七五故,可从减;(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仅坦白,可以从,坦避严,可以减;(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外已罚,立大功,可减免(在国外犯罪且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21
Q

C10 补充:《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量刑情节。

A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①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①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 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522
Q

减刑

A

批注[TW229]: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但在缓刑考验期内重大立功,根据 78 条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拘役考验期不能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考验期不能少于 1年。

523
Q

减刑的条件

A

1、对象条件:
: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刑】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①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③ 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524
Q

减刑的实质条件。△

A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①认罪伏法;
②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③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④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①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②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③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④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⑤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 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①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25
Q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和程序。

A

(1)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 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3)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 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526
Q

减刑程序问题

A

批注[TW232]: 具体而言,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由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对无期徒刑的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527
Q

.假释和减刑的区别。△

A

(1) 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和有期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 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528
Q

假释和缓刑的区别。

A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和有期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4)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 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529
Q

 10.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A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和有期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530
Q

假释的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

A

1、对象条件:
(1)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2)对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2、限制条件:
(1)一般情况:
①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② 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只要符合假释的条件的,都能进行假释。
③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刑2年或3年刑期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④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特殊 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531
Q

.假释的实质条件。

A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532
Q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A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是10年。从假释之日算起。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 期也不能缩短。
(3)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再犯新罪或者 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33
Q

15.假释的法律后果和程序。

A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 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0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 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534
Q

C11 辨析:“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构成一般累犯”——不正确。

A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 5 年以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撤销假 释,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 5 年以后犯罪的,也不构成累犯。

535
Q

C11 辨析:“累犯和首要分子不得缓刑和假释,且限制减刑”——不正确

A

(1)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我国刑法仅规定,对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而对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2)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不得假释,但对于首要分子,不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还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只要符合假释条件的,都可以假释。
(3)对累犯未必限制减刑,累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536
Q

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在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A

对,累犯是要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一定期限内。

537
Q

(2)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 一下判处刑罚。

A

错❌,减轻处罚。

538
Q

累犯的缓刑、假释、限制减刑

A

(1)先说缓刑:累犯不得缓刑,但是不是所有的首要分子都不能缓刑,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缓 刑,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可以。

(2)再说假释:累犯不得假释,但是首要分子可以假 释。

(3)最后说限制减刑:累犯未必限制减刑,除非符合
条件,死缓一般限制减刑。

539
Q

延长追诉时效

A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540
Q

如果20年之后还认为必须追诉的

A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41
Q

时效延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A

①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