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Flashcards
自首的处罚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的处罚方式
可以从轻处罚,如果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可以减轻👍
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已🈵️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应当)
已满75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不从宽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犯罪时
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时未满18的未成年人,审判时已满75的老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
大赦
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既赦免其罪,又赦免其刑。
特赦的概念
国家对(特定)犯罪分子的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我国实践中使用过大赦吗?
没有
如果将被大赦的犯罪分子已经受罪行宣告的,怎么办?
宣告归于无效
已受追诉还未受罪行宣告的大赦犯罪分子,会有什么结果?
追诉归于无效
《刑法》中提到的赦免都是?
特赦
到2019年,我国一共发不了多少次特赦令?
9次。考试分析上的详细写了2015年第八次。
2015年特赦,赦免了哪四类人?
分析p75页
刑罚消灭的概念
🈯️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的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消灭。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这里的刑罚消灭不包括制刑权。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间,对犯罪不得追诉或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法律制度。
时效的种类
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的概念
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长短应该与什么相适应?
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刑罚轻重
时效中断的概念
在追诉时效内,已经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追诉期限重新计算的制度。
时效延长的概念
在追诉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假释的概念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段的刑期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而予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行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予以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法条中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指什么🤔
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以及
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一般)缓刑的概念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时不予执行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概念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立功的概念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一般自首的概念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
自首的概念
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概念
累犯的概念
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于一定的法定期间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
指因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的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犯上述任意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再犯的概念
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及两次以上犯罪的人。
量刑的概念
又称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其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对所判刑罚决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情节的概念
又称刑罚裁量情节。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裁量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节。
法定情节的概念
刑法明文规定在刑罚裁量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法定情节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总则性:依照总则的刑法规范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
分则性:依照分则的刑法规范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酌定情节的概念
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从业禁止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罚金的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没收财产的概念。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的概念。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又可以附加使用。
有期徒刑的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
拘役的概念。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
管制的概念。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刑罚的概念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的概念。
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罪数的概念
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法条竞合的概念
刑法中,有些条文之间的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实质的一罪
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其中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继续犯的概念。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法定的一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处罚的情况。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
结合犯的概念。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种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的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处断的一罪
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主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连续犯的概念。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多次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的概念。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吸收犯的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的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的概念。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预备的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未遂的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避险过当的概念。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概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的概念。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侵害人的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对象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信息。
危害行为的概念。
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的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引起的联系。
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一般主体的概念。
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b团体的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概念。
行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的概念。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的概念。
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客体错误的概念。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即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
行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相同的犯罪构成)
手段错误的概念。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行为偏差的概念。
又称打击错误,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的打击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刑法的定义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事责任的概念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任务。
两个方面。
1、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任务,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
2、保护机能。
3、保障机能
刑法体系
总则、分则和附则。
刑法条文结构。
总则规定的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以及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分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即罪状与法定刑。
立法解释的种类。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行相适应。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定化
2、明确化
3、合理化
罪行法定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刑事立法方面的体现。
2、在刑事司法上的体现。
罪行法定原则之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有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以及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罪行法定原则之明确化。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罪行法定原则之合理化。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乱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残酷的刑罚。
罪行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方面的体现。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罪责行相适应的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法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与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大小相适应。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2、总则中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
3、总则中还规定了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等从宽处理,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量刑的一般原则。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属地原则)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2、凡是在中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3、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保护主义
3、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主义的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港澳特别行政区适用当地的刑法。
属人主义的例外。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原则的例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以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从旧兼从轻的。
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死缓2年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为了达到罪行相适应,适用新法的重刑)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1、犯罪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一律按司法解释处理。
2、犯罪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出了新的,从旧兼从轻。
3、按照监督审判程序重审的案件,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
犯罪的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危害行为的分类。
1、作为。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危害结果的分类。
1、广义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区别。
1、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犯罪概念回答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基本属性等问题。
3、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具体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形式司法迎接新的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定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的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体系的基础。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
1、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他的载体。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选择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中犯罪客体一定受到侵害但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4、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决定了犯罪的性质。对象没有此项功能。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作为某些犯罪的既遂要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某些犯罪的既遂要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p13
单位犯罪的要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2、单位犯罪具有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 以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单位中的自然人为主体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14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结果。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因素。
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因素。
不希望、排斥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放任、发不发生都不在乎,无所谓。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别之处。
采取措施,努力避免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别之处。
原本应当认识到。即行为人有义务,有能力认识到。
意外事件的认识因素。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的特别之处。
根本没有认识到的义务或者可能性。
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1、法律上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的行为。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5、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发生。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防卫过当中的重大损害指的是什么?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偶然防卫的概念。
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意图,但其行为客观上阻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相关法益。
特别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四个条件,再加上特定的对象条件: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必须有危险发生。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特别例外限制。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正当防卫危险的来源。
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
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正当防卫对损害程度的要求。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实害犯的既遂
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危险犯的既遂。
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
行为犯的既遂
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
认定既遂采取的学说是。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共同犯罪的行为。
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与简单共同犯罪的划分标准。
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
特殊共同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划分标准。
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
特殊预防的概念
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的概念。
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一方。
管制与劳动
同工同酬
拘役与劳动
酌量劳动报酬。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劳动。
强制劳动改造。
拘役的执行机关是。
公安机关
禁止令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秘密。
禁止令的执行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禁止令的期限。
判处管制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宣告缓刑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五种。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力在社会服刑的罪犯。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死刑的适用程序的限制。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份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罚金的最低数额。
一般不得少于¥1000
未成年人不得少于¥500。
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的请求,应当偿还。
量刑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解决的是犯罪形态的问题。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解决的是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问题。
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
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地位。
刑法理论的核心、体系的基础。
属人原则的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仍要追究
犯罪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了司法解释
无论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一律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犯罪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
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
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
但书的意义。
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是什么的前提?
是成立犯罪的前提,也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