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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Flashcards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个各国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第一次改法为律。
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
第一次废除肉刑。
西汉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起因于提萦上书
第一次八议入律
魏明帝巜曹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
第一次官当入律
巜北魏律》和《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
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
《晋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朝死刑三复奏打下基础。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
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
隋朝《开皇律》
第一次建立法官的回避制度。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的定律。
明太祖朱元璋编修并颁行天下的《大明律》。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商律
《钦定大清商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
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赎刑最早出现于什么时候?
夏
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
《甘誓》(夏启)
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什么时候?
西周
首创封建成文法法典总则篇的是?
《法经》
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什么?
《秦律》
最早颁布“令”是谁。
商鞅的分户令。
法律儒家化开始于什么朝代。
汉朝,体现在以下方面:秋冬行刑、春秋决狱、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
哪篇法典将近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置于律首?
《曹魏律》
哪个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曹魏政权
“登闻鼓直诉”是哪个朝代规定的。
西晋
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名称。
西晋政权
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北魏政权
首创杖刑
北魏
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大统式》
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的法典。
《北齐律》
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的结构。
《北齐律》
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开皇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唐六典》
两宋最频繁的立法活动。
编敕
巜大中刑律统类》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纂方式
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什么时候?
五代时期(属于法外刑)
凌迟什么时候被确定为法定刑。
宋代
凌迟正式入律
巜大明律》
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宋刑统》
首创“刺配刑”
宋朝
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巜至元新格》
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
《元典章》
首次明确规定“嫁娶婚书”?
元朝
首创“省”制度
元朝
首次明确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中央审判机关。
元朝
首创附载“六赃图”先例
巜大明律》
首创充军刑
明朝
首创枷号刑(耻辱刑)
明朝
首用廷杖
朱元璋
中国历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是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刑事单行法规、判例和训导的汇编。
《明大诰》
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集解附例》。
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名称。
明朝
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成文法典。
《大清律集解附例》
我国最后一步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
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康熙会典》
外国在华最早取得领事裁判权。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条约》。
领事裁判权被废除
1943年
1904年清政府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破产法》
第一次正式肯定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1910年《法院编制法》
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
十九信条
发遣刑
清朝始创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第一部商法。
《钦定大清商律》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蓝本的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约法,是一部反映资产阶级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
《临时约法》
第一部由国会起草的宪法草䅁
天坛宪草
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是以“宪法”命名的法典、也是第一部民主共和制的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最早的行政救济制度确定为。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是。
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
第一部海商法颁布于什么时候?
1929年
我国第一部海商法以哪国的海商法为蓝本。
德国
第一部保险法颁布于什么时候?
1929年,但公布生效时间。
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法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在新民主主义宪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主张的法律文件是。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管制刑最早在什么时期出现
解放战争时期。
《法经》一共多少篇?
6篇,盗、贼、网、捕、杂、具
《九章律》
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3⃣️篇,盗贼网捕杂具+户兴厩律,共9篇。
《傍章律》
叔孙通1⃣️8⃣️篇
《越宫律》
张汤2⃣️7⃣️篇
《朝律》
赵禹6⃣️篇
《曹魏律》
魏明帝1⃣️8⃣️篇
《晋律》
晋武帝,2⃣️0⃣️篇,602条
《北魏律》
2⃣️0⃣️篇,律博士常景等人编成
《北齐律》
形成1⃣️2⃣️篇法典体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开皇律》
以北齐律为基础。共1⃣️2⃣️篇500条。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武德律》
以《开皇律》为基础
《贞观律》
1⃣️2⃣️篇500条,标 着唐代基 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
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
共1⃣️2⃣️篇502条
《唐六典》
共30卷
《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按照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
《宋刑统》
共1⃣️2⃣️篇502条
《大元通制》
元朝法典定型,篇目仿唐宋旧律。
《元典章》
地方政府对圣旨条例的汇篇。
共60卷,分为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10类。
《大明律》
30卷,460条--一改唐宋旧律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架构的格局。
明《大诰》
共4⃣️编
《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清律例》
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东汉三独坐
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唐三司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唐三司推事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唐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宋“三司”
三大中央理财机关
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宋“四司”
路的长官
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御史、提举常平使
明朝三司
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明朝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改革后的审级制度。
四级三审制
北洋政府的审级制度。
普通法院四级三审制。
南京国民政府审级制度
1932年前沿用北洋政府四级三审制,后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委“法律审”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审级制度。
苏区实行四级二审制。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基本上实行二级终审制。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审级制度。
改为三级终审制。
确立死刑为斩、绞两种。
隋朝《开皇律》,唐朝继承。
死刑复奏制度始于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在死刑中,增加凌迟刑的。
宋仁宗时
不仅在死刑中增加了凌迟,还保留了奴隶制的劓刑、黥刑等肉刑和醢刑、剥皮等酷刑的朝代
元朝
戮尸是对凌迟和枭首的䃼充
清朝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罚确立为:死(斩、绞)、遣、流、徒、罚金五种
大清现行刑律
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大清新刑律。
死刑复核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只对汉奸、盗匪、敌特、以及破坏边区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判处死刑,宣判死刑要向群众公布,行刑有检查员临场监验。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商周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大司寇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廷尉
北齐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改廷尉为)大理寺
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主监察)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清末休律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改称法部。(掌管司法行政)
大理寺改称大理院。(主审判)
中国传统法治的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3、家族本位,伦理法治。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中国法治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3、体系完备,综合为治。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
2、主要是刑起于兵,礼源于祭祀。
3、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夏朝是否已有不孝罪?
是的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
2、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
3、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战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汉初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约法省刑
汉武帝
德主刑辅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宽简、稳定、化一。
德本刑用
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明朝立法指导思想
重典治国
明刑弼教
清朝立法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清末预备立宪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清末修律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北洋政府
隆礼与重刑并重
南京国民政府
孙中山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
夏朝的法律渊源。
王命、誓
商朝的法律渊源。
誓、诰、命
除了旧五刑的5种
早期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 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和尊尊)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5⃣️礼:吉凶军宾嘉)
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礼与刑密不可分,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 系。
2、二者的区别:(1)礼与刑作用不同。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制裁。若道德教化 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适用刑罚。(2)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即礼 不 是为庶人设立的;刑不上大夫,即刑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制裁庶人,贵族犯罪在适 用刑罚 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
西周宗法制三原则
1、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子继承制
2、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
3、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九刑两种含义
1⃣️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提到
成王时有“刑书九篇”,可能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
2⃣️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 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吕刑
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审案原则, 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是哪个朝代的刑法原则
西周
西周时期,惩罚渎职方面的犯罪是
五过之疵
贵族士大夫和庶人同罪异罚源于。
西周《周礼•秋观》,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来源
“罪无正律,则上下而比附其罪”
西周的刑法原则之 ——上下比罪
(西周的)因地、因时制宜。指的什么意思
刑新国,⽤轻典;
刑乱国,用重典;
刑平 国,用中典。
西周的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过失;惯犯、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 7、同罪异罚
简述西周的主要罪名
答:西周法律规定的罪名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寇攘奸宄)
3、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西周的“狱”
刑事诉讼
西周的“讼”
民事诉讼
束矢
民事诉讼费
钧金
刑事诉讼费
《被庐之法》
晋文公,关于选官任贤
《仆区法》
楚文王,禁止隐匿逃亡之人
《茆门法》
楚庄王,宫门守卫、保卫国君安全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
1、打破了 “刑不可知,则成不可测”的信条,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2、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3、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治”取代”礼治”拉开 了序幕。
简述夏商时期的刑事立法
答:华夏族在征服苗民后,袭用其刖、副、利、题等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常用的刑罚体系。 1、墨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2、劓刑,夏商时期的刑事立法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3、刖刑,秦汉时称为斩趾,此刑或断人之足,或剔去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 4、宫刑,源于苗民的标刑,是破坏生殖器官的刑罚。 5、大辟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 6、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简述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
1、婚姻关系的成立:(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同姓不婚;(3)履行“六礼”的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婚姻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七出”、”三不去”的规定。(1)”七出”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或公婆可单方面解除婚约,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2)
“三不去”指己婚妇女有以下情形之一,夫家不得休弃,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 贱后富贵。
简述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主要内容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六礼内容是: 1、"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2、"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4、"纳征",又称为"纳币",即男家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5、“请期“,即商请女家择定婚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作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后世历代所 继 承。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大司寇下设小 司寇,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
2、区分狱、讼。狱与讼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 刑事案愉为“断狱”=
3、五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具体内容包括辞听、色听、 气听、 耳听、目听。
简述战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要求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将法作为衡量任何人行为的客观标准,取 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权。
2、刑无等级。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 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
3、轻罪重刑。即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1、内容:《法经》共有6篇扉〉、«、箍渤、m、孀因〉、以。
2、特点:(1)在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了重刑主 义精神。(2)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 法》 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3、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 史上具有 重要的历史地位,为秦、汉所继承。
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可能考论述题)
1、内容:(1)改法为律。将法典的名称由“法”改为“律”。(2)颁布连坐法。即一人犯罪牵 连其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关联的人,使他们一起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3) 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2、历史意义:(1)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为秦国发展 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商鞅通过改法为律,使 得律成为中国历朝历代的主要法典。(3)商鞅变法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中国法制传统和 特 色得到了延续和继承。
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3、严刑重法。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简述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1、律。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 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2、令。令是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法律问答。法律问答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封诊式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 查封 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5、廷行事。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 案件判决的依据。
6、除上述几种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2、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3、盗窃按赃值定罪。即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即在侵犯财产罪的处罚方面,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较个体犯 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 7、诬告反坐。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8、连坐原则。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 而受牵连入罪者,极为普遍。
简述秦朝的主要罪名
1、死刑。秦朝死刑的种类很多,体现出死刑执行的残酷性与随意性。 2、肉刑。包括墨、劓、斩左右趾、宫刑等。通常肉刑与劳役刑并用。 3、作刑。即后世的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无偿劳役之刑。 4、财产刑。即对于某些犯罪强制罪犯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以示惩罚。主要有览刑和赎刑。 5、耻辱刑。耻辱刑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秦朝规定有耐、髡等耻辱刑。 6、其他刑。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卒、免及收、迁等刑。
简述秦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1)皇帝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2) 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 的疑难案件,同时也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3)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 法审判权。
2、诉讼程序。(1)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告发,二是官吏的纠举。对于 重大案件,受害人亲属、邻里皆有主动告发的义务,“知奸不举”者要连坐。(2)秦朝把危害 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把家庭成员内部的 案件称为“非公室告”,该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若控告人坚持控告,官府会对控 告者治罪。(3)控告的内容若不实,控告者又以他事控告,官府不仅不受理,还要 追究其罪责, 以防止诬告。
3、审判制度。(1)秦朝把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审判定罪称为“治狱”(2)为取得口供,允 许司法官吏使用刑讯手段,但不提倡刑讯。(3)审讯效果分为三类:一是”上”,即能据供查证, 弄清事实;二是“下”,即动刑后查清案情;三是”败”,即采用恐吓手段审讯却没有查清案情。(4) 秦朝在审讯中也重视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尤其重视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调查或勘验的笔 录称为”爰书”,必要时还可以查封财产,称为“封守”。(5)司法官作出判决后要向被告宣读, 称为”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o乞鞫也可由家人代为。
4、秦朝还规定了司法官的办案责任,错案必究。(1)凡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属“不直”; (2)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应论不论者,属“纵囚” ;(3)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的,属 “失刑“。凡此种种,司法官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述汉朝的主要立法。
1、”约法三章”。刘邦攻占咸阳后,曾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和“汉律六十篇”。汉朝建立后,高祖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制定了《九章律》, 在秦律六篇 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此外还叔孙通定的有关朝廷仪的《傍章律》,规 定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的《越宫律》,明定朝贺制度的《朝律》。以上四部合为汉律60篇,构成汉律 的基本框架。
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 2、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 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 3、科从“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简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文帝废除肉刑。将踪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剜刑改为笞三百;将斩左趾改为笞 五百;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弊瑞:(1)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 刑)。(2)出现变相死刑。因笞数过多,受刑者难保性命。)
2、景帝改革刑制。将笞三百最终改为笞一百;将笞五百最终改为笞二百;颁布《箠令》,明 确规 定了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3、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拉开了从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刑罚体系向以劳役刑为主的五 刑体系演变的序幕,为后世封建制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简述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又称“先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 自裁判处理,而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通常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隐匿罪为死罪, 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汉朝还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矜老恤幼原则,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 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简述汉代上请制度的规定
答:“上请“又称“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必 须奏请皇帝裁决。汉高祖时最初规定,“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此后,上请的范围不断扩大, 买爵三十级者也可免死。东汉光武帝时,又将上请的范围扩大到六百石以下的官 吏,直至三百石的 县长或侯国之相。司法官员违反上请规定,依法免官或追究刑事责任。
简述汉朝的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党附益、左官、非正、出界、逾制、漏泄省中语、酎金不如 法、事国人过员。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左道;矫制。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蔽匿盗贼;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5、此外,汉代沿用秦朝的诽谤妖言、非所宜言等罪,在惩治思想言论犯罪方面有所发展。
简述汉代的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汉武帝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将盐、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 专营,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销售,称为”禁榷”。
2、抑商政策。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对 其实行人格歧视,并加重其赋税。
3、对外贸易立法。一方面通过互市缓和与匈奴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 的贸易在中采取种种优惠政策。
简述汉朝的官吏管理制度
1、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以荐举和考试为主要方法,具体包括:
(1) 察举。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
(2) 征召。征召有两种:一种是皇帝诏令各郡县推举”贤良方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面试后 任用为官,称为诏举;另一种是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由皇帝派遣 专使以特诏 聘书”辟书”聘请。
(3) 辟举。也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对其辖内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 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征召和辟举合称”征辟”,都是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
(4) 任子。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
(5) 太学补官。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
优良者,可以补官。
2、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限制,如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 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
3、在官吏选任中还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三互法”。
4、国家对于在官吏荐举中弄虚作假、朋比为奸者,严厉治罪。
5、两汉时期重视对官吏政绩的考课。一般官吏主要根据法律考核其所任职务的完成情况。
6、随着官僚的发展还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
1、诉讼与审判。(1)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即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 类似于今天的自诉,劾即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2) 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禁止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3)除大逆、谋反之外, 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4)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5)对被告 的审讯称为”鞫狱”,被告的口供即”辞服”,审讯中可以适用刑讯。法官根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 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被告及其亲属不服申请重审称为”乞鞫”。(6)录囚制度。即皇帝 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梳 理滞狱。
2、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
3、秋冬行刑。这是汉代的死刑执行制度,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 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简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汉武帝之后实行“德主刑辅”和“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封 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
2、在刑罚适用上,汉代实行恤刑、上请和亲亲相隐原则。对老幼病残者实行恤刑主义,体 现了儒家仁政;上请是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互相隐罪而免予刑罚的 亲亲 相隐原则,是孔子父子相隐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3、在司法制度上,汉代实行录囚、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录囚之制可平反冤狱,改善狱政, 体现 了儒家仁政;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秋冬行刑则是儒家思想 在刑罚执行上的体现。
简述战国至唐代基本法典总则的完善。
1、《法经》中的《具法》篇类似于法典总则,置于篇尾;商鞅改法为律,称为《具律》;汉 代的《九章律》仍以《具律》为总则,但其后增设户、兴、厩3篇。
2、《魏律》将《具律》改为《刑ig律》,并置于篇首;《晋律》在《刑名律》后增设《法^律》, 将《刑 名》《法例》共同作为法典总则。
3、《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而为一,称为《名例律》;唐代确立了以《名例律》为统 率、以
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
简述《曹魏律》的改革内容
《曹魏律》又称《新律》,其在继承汉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1、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条文。 2、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 4、改革刑罚,使得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简述《晋律》的主要成就。
1、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2、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3、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代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4、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简述《北齐律》的特点
1、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所本。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5、《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 用,对 隋唐立法尤具影响。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事立法
1、“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 的亲等来定罪量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北魏时还出现了存留养亲制度, 诵留养。
2、“八议” “官当”入律。“八议”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 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官当”指官员犯罪后,允许以 官黝氏罪涂峻。
3、“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新五刑的初步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逐步 缩小缘坐范围;肉刑日趋减少,并最终废除宫刑;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逐 渐集 中为少数几种;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等等。新的五刑体系初步形成。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时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 了机构的编制。
2、登闻鼓直诉制度。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 甚至皇帝。
3、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4、刑讯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残酷,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成就。
1、汉末魏晋以来,律学摆脱汉代经学的束缚,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立法技术、律 学理论及法律解释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2、在魏、晋、北魏、北齐等各代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法典篇章体例结构不断修订完善,逐 渐确定12篇的篇目内容,直接影响到隋、唐、宋等各代法典的制定;同时将法典总则性质的
《具律》改为《开阁〉、《法例》,最终确立《名例律》的篇目,为后世历代立法所沿用。
3、以张斐、杜预的”晋律注”为代表,系统地阐释了律学理论和立法技术,推动了法律解 释及其犯罪学和刑法理论的发展。
4、刘颂提出的“律法断罪”理论,强调依据“法律令正文”或“依附名例”规定,强化了 依法定罪量刑原则,反映了刑事司法理论的突出成就,为后世的唐宋法律所继承。
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和历史地位。
1、立法成就:(1)确立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2)确立新五刑制度;(3)”十恶” 重罪正式列入法典;(4)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2、历史地位:《开皇律》是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总结 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简述唐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1、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2、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涉及的范 围较为广泛。
3、格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赦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 适用的法律。
4、式是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国家机 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简述唐朝律、令、格、式的相互关系。
1、律、令、格、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 调整的重要作用。
2、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 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
3、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 的法律体系。
简述唐律十二篇的主要内容。
1、首篇《名例》,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 代刑法典 的息则篇
2、蓄2篇至12篇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具体内容为:(1)《卫禁》,主要规定对皇帝、宫殿、 太庙、陵墓的警卫,以及关津要塞和边防的保卫。(2)《职制》,主要涉及职官及其职责、程序、 公文递送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和一些非职务犯罪。(3)《户婚》,主要规定户口、家庭、婚姻、赋 役、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犯罪内容。(4)《厩库》,主要规定马牛的供养使用以及兵甲、财帛、仓库的 保护。(5)《擅兴》,主要是关于军队的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
(6) 《贼盗》,主要规定谋反、谋大逆、恶逆等十恶方面的犯罪和杀人、强盗、盗窃等重大刑事犯 罪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7)《斗讼》,主要规定斗殴犯罪和告讼犯罪。
(8)《诈伪》,是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的法律。(9)《杂律》,主要规定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 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犯罪和处罚,主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10)
《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逃丁、逃兵和逃奴婢的法律。(11)《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 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特点:(1) “一准乎礼”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3)用刑持平。(4)立法技术空前
2、历史地位:(1)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2)唐律作为中 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产生 了重 大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简述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在家庭成员的共 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凡一人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罪者,从重者论,但不累加处刑。 4、自首减免刑罚。 5、类推原则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犯罪己经被告发或己配决者,重又犯罪的要加重处罚。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9、同居相隐不为罪。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11、化外人有犯。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案件“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的,审理时应依所疑之罪,令其依法 收赎。
简述唐朝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
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
2、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 文等犯罪后果不能挽回的犯罪,即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3、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赃物须按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4、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叫“自首不尽”。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5、此外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
简述唐朝的类推原则
1、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2、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简述唐朝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的适用,
、简述唐朝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的适用, 答:唐律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 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 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简述唐朝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
唐律详细规定了议、请、减、赎、当制度。
1、议即”八议”,规定:(1)犯死罪者,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 臣们集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2)犯流以下罪,依律减一等处罚。(3)犯十 恶者,不用此律。
2、请的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犯死 罪者上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 人, 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3、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 下,例减一等。
4、赎的范围为:“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 犯流罪以下,听赎。但对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5、当指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简述唐朝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1、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夕卜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 相互容隐犯罪。 2、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 3、为同居相隐范围内罪犯通风报信者,亦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非同居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人三等处理。 5、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简述唐朝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的原则。
1、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罚。
2、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
3、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简述唐朝化外人有犯的原则,
1、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2、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在
隋律确立五刑制度后,唐律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具体内容为: 1、死刑。分为绞和斩两等。 2、流刑。分为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 三年。 3、徒刑。分为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 4、杖刑。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种。 5、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等。
简述唐朝“十恶”的内容。
十恶”是包括直接危害皇权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十恶具 体指:
1、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2、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3、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4、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6、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 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7、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8、不睦。即谋杀或卖勰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9、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 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侵害对象为非血缘的有等级从属关系者。
10、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以及亲属内的通奸。
简述对犯十恶者处刑的特点。
1、大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一般要实施连坐。
2、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处刑没有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4、对于即使享有议、请、减、赎、当特权者,若犯十恶,也取消一切优免。
简述唐朝“六杀”的内容及处罚原则
1、内容:对于杀人罪,唐代在《斗讼律》中区分了 “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
杀” “误杀” “过失杀” “戏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 急杀人时己有杀人的意念;(3)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 “误杀”指 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5)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6) “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惩罚原则:(1)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2)故杀一般处以斩刑。(3)误杀、斗杀减故杀罪一等处罚。(4)戏杀则减斗杀二等处 罚。 (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
简述唐朝“六赃”的内容及处罚原则
1、内容:《杂律》篇首次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把受财枉 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 o
2、处罚原则:(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2)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3) 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简述唐朝的保辜制度
1、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 辜制度。
2、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 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4、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 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伤害罪论。
5、保辜制度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同时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 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 良 好作用。
简述唐朝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1、唐朝推行均田制,法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占田过限,严格 控制口分田的买卖。
2、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规定得相当详细。
3、关于遗失物(阑遗物)、宿藏物(埋藏物)、漂流物、山林矿山的所有权归属都有明确的 规定。
4、对于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唐律规定了 “加功所有”的原则。即对于山野无主物, 由首先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
简述唐朝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1、婚姻的成立。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强化,其法律责任也相应加大。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2、唐朝对婚姻缔结有诸多限制。(1)同姓不婚;(2)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 婚,违者“以奸论” ;(3)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4)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5)良 贱之间不得为婚等。
3、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所谓”义 绝” 是指夫妻情义已绝。
简述唐朝的继承制度。
1、宗桃继承。即对祖宗血脉的延续,因而更为重要,采取嫡长子继承的方式。
2、财产继承。(1)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
(2)但生前立有遗嘱者,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3) 一般情况下, 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室女可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 作为置办妆奁之用。(4)但在户绝之家,女儿的继承权则很大。
简述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继承的特点
1、所谓的”继承”,其直接的语义是延续宗桃,也就是身份上的或人身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只是附 带性的。
2、继承是有一定指向的,只有长辈向晚辈的传递或晚辈对长辈的承受才能称作”继承“,反 之则不 能称为继承。
简述唐朝的行政立法
1、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尚书省下设六部, 即吏、户、礼、兵、开叭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2、御史台。中央仍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副。其下设台院、殿院、 察院。
3、官吏管理。(1)官吏的主要来源有两种:科举和门荫,以前者为正途。(2)考课制度。 即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等第据以升降赏罚。(3)关于职官 致 仕。唐朝官员的致仕年龄为70岁,除年龄外,身体状况也是决定性因素。唐朝对致仕官员往 往给予一些特殊的政治礼遇和经济待遇。
简述唐朝的科举制度。
1、唐朝将隋朝开创的科举选官制度进一步系统化、完备化。
2、参加科举的考生是各级官学考试选拔的生徒和经地方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的乡贡。
3、科举考试的科目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4、科举考试中第者即取得做官的身份,但真正入仕还须通过吏部的考试,称”释褐试”,通过
后才得正式任命为官。
5、吏部择人之法有四:身、言、书、判。
简述唐朝的对外贸易制度
1、唐朝对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只允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 市,监控中外商人以物易物的互市贸易,而禁止其他形式的贸易。
2、唐朝对海路贸易颇为开放,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1)在海路通商城市划定特定区域,名为
“蕃坊”,供外商居住和营业。(2)贞观十七年诏令,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 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1/10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3) 武则天统治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4)唐朝法定的市舶税有三 种:一是”舶脚”,即船舶入口税;二是“抽分”,即抽取上述龙香等四宗货物的
1/10税,上贡朝廷,故又称“进奉“;三是“收市“,即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 市税。
简述唐朝的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唐朝中央设置大理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
史台(监察机关)三大司法机构。
2、“三司推事“ o即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 官会同审 理。
3、告诉的限制。”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须由下而上从县、州至中央告诉,一般禁止越 诉。对 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答刑。
4、回避制度。为防止司法官吏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故意出入人罪,唐律规定了司法官的审 判回避M度,即“换推制” o
5、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另外,死刑的执行,在时间上也有一定的限制。但谋反、谋 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受此限。
6、法官责任制度。为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唐朝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度,并建 立了同职连署制度。
简述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唐朝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 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 件须 奏请皇帝批准。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即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 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核中如有可疑,可驳令原机关重审,也可直接改判;死 刑 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 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参与对重大案件的审判。
简述唐朝的法官责任制度
为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唐朝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度。
1、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如果任意弓I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 属故 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至五等 处罚。
2、建立了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以利于互相 监督,避免错判。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 判, 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简述宋朝的立法概况。
1、《宋刑统》。《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 用之不改” »
2、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的区域颁发的诏令,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 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法律效力。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经常的立法活动。
3、编例。宋朝的例有三种形式,一是”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二是”断例”,即审判案件 的成例;三是“指挥‘‘,即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4、条法事类。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将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等依事分门别 类加以汇编。条法事类的出现是宋朝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又一创新。
简述宋朝的刑罚制度。
1、折杖法。此法将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 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但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2、刺配。即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3、凌迟,俗称”千刀万刖”,是以利刃零碎刖残损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 这是古代死刑中最为残酷的行开场式。
简述宋朝的“重法地法“.
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 地”。
1、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 罪, 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
2、英宗继承了重法政策,重制重法,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 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3、神宗颁行《重法地法》,也称《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
4、重法地制度于哲宗元符三年被废除。
简述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1、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
2、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3、再次,”过割赋税”。即在购买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简述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
1、宋朝沿用唐朝的继承规定,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 更加完备,形成了_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 的继 承制度。
2、宋朝除沿袭家产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 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3、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性承继人,户绝立嗣有两种方式:凡夫亡 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4、继子与户绝之 女同享继承权。
简述宋朝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1、宋初政治制度的侧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宋初虽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制,但不使之有 实任,而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 行政机关,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军政移于枢密院。“三司”是指中央 理财机关:盐铁司、度支司与户部司。
2、宋朝地方机构新设路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中央派出机构,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分别监管 地方军政、财赋、司法、盐铁专卖等事。四司互不统属而互相监督,皆听命于皇帝。路下设 府、 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
简述宋朝科举取士与唐朝的不同
1、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不仅录用人数比唐朝大增,而且一经录用便可任官;并大大放 宽了应试者的资格限制,僧道也可参加考试。
2、殿试成为常制,由此考生一律成为天子门生,避免了考生和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之名结为 同党。
3、创造了 “糊名”(弥封)、”誉录”和回避等方法以防科场舞弊。
4、考试内容虽仍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
简述来朝的鞫漱分司制
1、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褫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
员担当,二者相互牵制。
2、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
3、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称“澈司”(又称”法司”)。
4、鞫谢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 判质量。
简述宋朝的翻异别推制。
1、翻异别推制,又称翻异别勘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 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 或司 法机构重新审理
2、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3、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但实际执行中较宽,有多达七八次者。若故意诬告、 称冤, 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简述宋朝《洗冤集录》的历史地位
1、《洗冤录》是宋慈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编著的世界上第一部 比较系统 的法医学专著,并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2、《洗冤集录》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朝鲜、日本、英、法、 德等 国文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简述辽朝法律制度。
1、《新定条例》是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后又进行了增补,称为 《咸雍条例》。
2、辽朝法制注重“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1)对汉人、渤海人 依唐朝律令治理;(2)对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依契丹习惯法治理。(3)各族“衣服言语,各 从其俗;四姓^犯,皆汉法;株自相犯者,用本国法。故5位契丹司以掌其狱”
3、这种因族而异的法制,常致民族歧视。
简述西夏法律制度
1、西夏政制借鉴唐宋制度,又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
2、立法:建国初期,开始模仿唐宋律令制定成文法。(1)崇宗贞观年间即有综合性“律令” 行用,并有军法典《贞观玉镜统》-(2)至仁宗天盛年间正式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该法 典无注释、附例,仅律令条文达20余万言,其详细程度为中古法令之最。内容涵盖刑事法、行 政法、经济法、民事法、诉讼法、军事法等。⑶至神宗光定年间又编订《亥年新法》。
简述金朝法律制度。
1、金朝是以女真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权,保持女真旧制,兼采宋辽制度。
2、熙宗皇统三年制定了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其后,法制的汉化进一步加深,形 成了如 宋朝一样的律、令、格、式、编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面汉化。
3、金朝法制采取因地因族制宜方针,坚持多制并存。对原女真部族仍适用习惯法;对新征 服契丹地区及燕云十六州,仍行杂糅契丹习惯的辽朝旧制;对原北宋地区则沿用宋法制。
4、其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尤其是《泰和律义》12篇名目与唐宋雷同,后人称其“实唐 律也
简述元朝刑事立法中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1、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元朝法律特别列出幼女罪规定:
“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此外,元朝沿袭唐宋律中“十恶”的基本内容, 但改”十恶”为“诸恶”,尤以谋反罪为打击之重点。
2、元朝在量刑原则上也有显著变化,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形成有元一代崇尚轻刑的风习。 但元 朝由于吏治败坏,法外酷刑比较普遍。为贯彻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政策,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蒙汉 异法、同罪异罚的原则。元朝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简述元朝的财产法律制度。
1、阑遗物。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阑遗
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2、契约关系。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 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印契税契” “过赋税”五个
3、损害赔偿。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 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
“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
简述元朝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1、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 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如(1)蒙古习惯 法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⑵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 子可 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
2、婚姻关系的建立。(1)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 定 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 书上签 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2)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媒 妁职业化 倾向明显。
3、继承方面。(1)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 际份额仍不相同。(2)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3)离婚妇女 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
得带走。
简述元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为了通过对官员尤其是汉族官员的监督,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元朝建立和发展了颇具 特色 的监察制度。 1、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3、重视加强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4、体现民族歧视鼠策。一般情况下,汉族官吏连充任地方监察机关书吏的资格都不具备。
简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在民族、宗教和社会矛盾等交相作用下,元朝逐渐形成了复杂多元而又不相统摄的司法 体制, 导致司法权的分散和审判中随意擅断的种种弊端。
1、大宗正府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它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 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职掌比较混乱。
2、刑部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地归于刑部,但在实践中, 其审 判权常常被大宗正府、诸王和驸马侵夺。
3、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
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简述元朝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
1、首次设立“诉讼”篇目。对诉状格式、书写程序及书状人职责等做出具体规定,反映出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逐步分离。
2、规定诉讼代理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人:一种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另一类是退 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3、采用“约会”制度。即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政府要 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
简述明朝定罪量刑原则的重要变化
1、刑罚从新原则。《大明律》赋予明朝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犯罪依据案发时新颁法律定 罪量 刑,改变了汉唐以来法不溯及既往的刑法适用原则。
2、法律类推原则。《大明律》规定,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必须上报刑部议定,并奏报皇帝 爵冬裁 决。强化了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专制君主的司法裁决权。
3、化外人属地原则。《大明律》关于化外人犯罪案件的规定,改变了唐律属人与属地相结合 的原 则,一律改为属地原则,依据明朝法律定罪量刑。
简述明朝的立法。
1、《大明律》。《大明律》施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 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为古僧去典体例的一大变化。另外,律首附有《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使援引者一目了然。《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 式 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2、《大浩》。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章御制《大浩》,作为明初 的刑事特别法。其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其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 污吏。大行法外 之刑,滥用酷刑。《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3、《问刑条例》。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通常由司法机关根据典型案例拟定条文,经 皇帝批准 颁布,成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
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明会典内容丰富,记述详备, 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 的 制定奠定了基础。
简述明朝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
2、一方面,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 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
3、另一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对某些危害 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使刑事制裁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简述明朝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1、婚姻制度。明朝关于婚姻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但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1)强 调婚姻礼俗;适龄者方许结婚;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⑵明律从大量的 婚 姻纠纷中总结出符合情理避免争讼的规定。(3)明律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侧重于婚姻关系 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 夫的谋害 罪有所不同。(4)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但是 家长的责任 也更大。
2、继承制度。(1)明朝仍坚持身份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2)户 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3)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
简述明朝“一条鞭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1、其主要内容为:(1)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2)各项杂税和差 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收;(3)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 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2、其意义为:“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是史上的重大变革,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 家税收方式,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的徭役制度,传统 的人身依附、 强制关系得以松弛;税收制度开始转向以资产(土地)计征,将过去的对人税 改为以对物税为主, 有利于赋税负担的合理化。
简述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1、严厉制裁诬告行为。明朝进一步对诬告行为加重处罚,规定诬告加等反坐。
2、严禁越诉。明朝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 十。”
3、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4、明确地竭害的原则。明律规定了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 法”的原则。
5、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节“息讼”。
简述明朝的海外贸易制度。
1、制定”海禁”法规,严禁一般商民私自与外国通商往来,严禁私自出境及下海贩卖。隆 庆年间私人海外贸易变为合法,但须在官方控制下进行。
2、朝贡贸易立法,即海外诸国与明贸易必须以朝贡为先决条件,并设“市舶提举司”主管
朝贡贸易事务。
简述明朝的行政机构设置
1、中央。明初极度强化了君主集权制度。(1)明太祖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控 制中央六部,使六部对皇帝直接负责。(2)监察机构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特设通政使司统
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3)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合称”九 卿
(4)成祖时设内阁,并参与机要。内阁大学士职权仅是遵命办事而己,不同于原来的 中枢机 关中书省。后来内阁的职权渐重,首辅实际上掌握了丞相的权力。但是明中后期的宦 官专权和政 治腐败,限制了内阁权力的发展,使其始终只是处于”辅臣”的地位。
2、地方。(1)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2)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 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均直属于中央,彼此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又互 相新I」。(3)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地方行政和司法。
简述明朝的官员选任制度
1、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由各地官 学选送。各府州县均设官学,学生称”生员”,俗称”秀才”生员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级乡试, 考取即为“举人”,也可经考试推荐为监生。举人经六年一次的“大挑”可直接任官,监生也可 被选为官,但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辅助性官职。举人可参加每三年_次的全国 性会试,考中再经 殿试合格,即为”进士 “ 进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品的知县,前几名还会被选入翰林院任职。
2、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 发挥。明宪宗时更创立了 “八股”的格式,使考生文章完全脱离社会实际。
3、明朝任官基本上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 制度。
4、官员年满六十岁致仕,回乡官员称为“乡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
简述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
1、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来,号称“风宪衙门”,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为 天子 之耳目,对任何官员都可进行监督弹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 进行监督。
2、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官阶不高,但拥有 “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
3、中央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核查奏章 和奉旨执行政务的情况。六科给事中合称”六科”,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帝负责。
4、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朝廷还时常派出部尚书、侍郎一级的官员“巡抚”各省。此外, 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外台”。
简述明朝的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明中央“三法司”。(1)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主司审判;(2)大理寺是复核机关,对于判决不当的案件驳令改判,判决得当者才允准具奏行 刑;(3)都察院的监察组织和职权有所扩大,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行为,并且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4)为加强司法审判,重大疑难 案件实行三 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2、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构可分为省、府、县三级。
3、明朝军事机构中也设专职司法官。各省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均设“断事司”,负责审理本 省驻 军军人之间的诉讼。
4、厂卫。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一大弊政。“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厂卫并非 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在皇帝的纵容之下,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享有种种司法特权。
5、申明亭。明初创建了申明亭,对百姓施行教化,并调处纠纷,以稳定统治秩序。若经申
明亭调解仍不愿和息,始可向官府起诉。可见申明亭具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表现在创设了一套对疑难、重大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 会官 审录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会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三司会审即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 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九卿会审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己经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 案, 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督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会审,但判决仍须 奏请皇帝 批准。
2、朝审。朝审是对己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3、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是一次全面的狱 案清理工作,为明朝所独有。
4、热审。热审是在暑热天气来临前决遣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现监囚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简述《大清会典》的内容特点
1、清朝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先后制定了《康熙会典》 《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2、在内容上,详细记载了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
3、在编纂体例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4、在内容变更上,《大清会典》所载内容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 在增修 的则例中完成。
(2015年真题)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 演变。
1、《唐律疏议》采用12篇体例,以名例律为首篇。
2、《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12篇体例,但是采用“刑律统类”的形式,在篇内分门。
3、元代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对后世法典的编纂有直接影 响。
4、《大明律》改变了唐宋律的传统体例,按六部官制分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共7篇。
5、《大清律例》承用《大明律》的编纂方法,但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
简述清朝的刑罚
1、清代的刑种,首先是“五刑”正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与唐宋律的规定并无 二致。
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
3、发遣是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 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比充军重。
4、在刺字刑的适用方面,清朝律例扩充了其适用范围,发冢(盗墓)、逃囚等罪也附加刺字。
简述清朝的死刑制度
清朝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1、立决分为斩立决与绞立决,即宣判后立即执行斩、绞,以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 惩罚决不待时。
2、监候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 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罪犯可有免死减刑的机会。
3、清代死刑残酷化的趋势,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用范 围上较明代有所发展。
简述清朝立法中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1、确保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2、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3、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简述清朝民事主体的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反抗,清朝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具体表现为:
1、废除匠籍制度。清朝废除了这种制度,以雇募工匠代之,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 一定保障。
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自乾隆末叶后,雇工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获得了解救。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将部分贱籍豁除,除贱为良,一同编入甲户,不得借端欺凌。
4、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5、此外,清朝还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简述清朝债权制度的发展
宋元以来,不动产的典当与买卖适用同样的制度,只是典当可以原价取赎。至清朝中期 此制 度有了较大的改变,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以是否允许回赎作为二者的重要区别标准,且典当无须经 过官府加盖官印和缴纳契税,也无须到官府过割赋税。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民人典当田房,契载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若约定年限 超过十 年,即认定为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明朝对此未规定。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关于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宋元以来的法律均无规定, 乾隆十二年定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简述清朝的经济立法。
1、海禁政策。清朝实行海禁政策,起初是为镇压沿海抗清力量。随后又三度颁行”迁海令”。
2、对外贸易立法。清朝廷陆续在《大清律例》中增订了三十余条条例,对海上各种贸易实 施严厉的监控。
3、专卖制度。为贯彻“重农抑商”政策,清朝政府广设钞关,重征商税,以严刑峻罚推行 禁榷制度。规定对盐、茶、矶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
简述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1、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是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中央司法机关。
2、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3、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如发现 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4、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 寺之责,可对其错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5、清朝还特设专门司法机构。如由内务府管辖满人诉讼,宗人府管辖皇族宗室诉讼。理藩 院管辖少数民族事务。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1、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
2、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处理:(1),髅;(2)缓决;(3)可矜; (4)可疑;(5)留养承祀。
3、秋审制度是清朝刑事审判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 宣扬了统治阶级的仁政德治。
简述清朝幕友胥吏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1、原因。明清时期的地方官主要是通过科举取士选任的,并不精通律例法令和司法审判实 践,因而幕友和胥吏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幕友。官员私人聘请的顾问,俗称”师爷”。幕友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 最高。开,名幕友帮助官员对民间诉状作出批词,确定审理的时间及审理方法,草拟判词。
3、胥吏。各级官府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他们熟悉本地情况及当地审判惯例。
4、幕友、胥吏往往勾结作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使法制受到很大破坏,使清朝司法实 践状况更为黑暗。
简述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
1、秦汉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中央设置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负责全国最高行政监察事务。 京师 设置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地区及朝廷官员的违法犯罪。汉惠帝时,颁布最早的行政监察法规
《御史九条》=汉武帝时,在全国设置十三州部刺史,以《六条问事》为依据,对各郡国地方长官 进行行政监察,并监督纠举各地强宗豪右的违法犯罪。
2、唐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御史台分置三院:台院置侍御史,纠察朝廷百官,弹劾违法 失职者,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殿院置殿中侍御史,纠察朝仪、朝会等重大仪式活动的违法失 职者, 参与指定案件的审理;察院置监察御史,监察全国地方官员。
3、元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强化。中央设置御史台(中台),下设江南行御史台(南台)和陕西 行御史台(西台)。全国划为22道监察区,各道置肃政廉访司。同时,加强监察立法,以元仁 宗时的《风宪宏纲》为代表。
4、明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加强对地方 各省的监察。中央六部分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监察六部行政事务,合称六科给 事中, 与都察院并列。此外,皇帝还经常派出巡按御史巡视地方,逐渐形成各省的巡抚和总 督制度。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
1、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2、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 “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但它首次对皇
权以及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法定”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启蒙意义。
简述《十九信条》的内容。
1、采行君主立宪政体,规定皇帝权力限于宪法所规定; 2、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3、内阁对国会负责; 4、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荐、皇帝任命; 5、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6、军队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7、不得以命令代法律; 8、预决算由国会审核批准等。
简述清末修律活动
1、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夕卜通行,有裨治理”强调修律既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和法律 制度,又不育篷背中国传统的伦解常。
2、修订法律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其主要职掌是,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拟订各
项法典草案,删订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
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
1、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条目,将法典按 照性质分隶30门。
2、对继承、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3、删除枭首、戮尸、刺字、凌迟等酷刑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流刑、 徒刑、 罚金五种。
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罪、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 罪等。
(2006年真题)简述《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特点。
1、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 典分为总则与分则。
2、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3、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原则”,取消了十恶、八议、官当、缘坐制度以及按官秩、良贱、服制确定刑罚等刑律适用原 贝U,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既遂、未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在各省 设立感化院, 对少年犯改用惩治教育。
4、调整了部分罪名。如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 罪名。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特点
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 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基本原则。债权编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
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 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2、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 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
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
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1、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
3、带有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4、客观上基本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结局和反映出的问题。
1、主要内容:(1)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法理派认为“不必另立专条“,主张予以废除; 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立法特为严重”,主张予以保留。(2)关于”存留养亲” 条款的存废。法理派认为“存留养亲”不宜编入新刑律草案;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应在新 刑律中体现。(3)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是否定罪。法理派主张废除“无夫奸” 定罪处刑,对“亲属相奸”从轻处断;礼教派主张重刑治罪。(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是否 废除。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⑸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法理 派主张子孙卑幼有权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而礼教派则反对。
2、结局:法理派予以妥协、退让,并将争论的五项焦点问题附加在《大清新刑律》的附则 《暂行章程》之中。
3、反映的问题:(1)礼法之争的结局说明了保守派势力的强大和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 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2)礼法之争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 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成 为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一方面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大量引入西方法律 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 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在实质上:修律是在保留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 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014年真题)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 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近代 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2010年真题)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题目也可以改为“简述清末 司法主权的破坏”)
1、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即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 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主要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均依被告 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 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 国家的 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 国地方官府或 司法机关管辖管辖。
3、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4、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 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简述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 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 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 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 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瓣护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 程序,并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司法原则,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了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2017年真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及其历史 意义。
1、性质: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历史意义: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为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第 —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废除封建帝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的 基础。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
3、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4、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013年真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1、主要特点: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
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2)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3)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 以制约袁世凯,防止其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2、历史意义:(1)《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个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 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 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2)《临时约法》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 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 广大人民群众的 民主要求。
(2007年真题)简述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2、禁止刑讯。 3、禁止体罚。 4、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5、试行律师制度。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的法令。
2、发展经济的法令。
3、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4、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2016年真题)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
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立之法律。
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有大量属于立法程序简单、针对性强、便于补充修改的特别 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简述“天坛宪草”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1、特点: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
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2、主要内容:(1)在政治体制上,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 使。(2)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 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3)严格限制总统的 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4)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负 责审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核准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
简述《中华民国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下的根本性差别。
(简述“袁记约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 独裁,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2、否定和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赋予总统形同专制帝王一样至高无上的地位和 权力。
3、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 院代行立法院的职权。
4、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 “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 等前提 条件。
简述《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的特点
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彻底否定复辟帝制和各种专制政体,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 以及 代议制、责任内阁制、司法独立、财政审计制度等。这些条文对民主制度的建构,形式上己颇为完备。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1、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平政院执掌行政诉讼的审判,但 地方不设行政法院。
2、四级三审制。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置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省设高级审判厅,城市设地方审判厅,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3、审检分立。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分别应对大理院、高等审 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而设,独立行使职权。
4、诉讼审判制度。分别规定了管辖、第一审、上诉审、执行等各项诉讼制度和具体程序, 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制度、上诉制度、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制 度。
5、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大多有名无实。司法的专横与黑暗、滥施军事审判并利用军法干预 司法,这些都成为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弊病。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总的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
2、具体立法指导思想:(1)权能分治。权就是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 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能就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 试、监察 五项权能。(2)五权宪法。人民选举的国民大会是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 家四项政权, 组成并监督政府;政府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院依 照宪法行使不同的权 能,互相制衡。(3)建国三时期。建国三时期包括军政时期、训政时期 和宪政时期,并为此提 出了 “训政保姆论”。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
1、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即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最高立法指导机关是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是具体指 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
3、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 所确定的 立法原则。
4、行政院作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
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5、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 发布命令;司法院还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
6、国民政府各地方政权的立法权也为国民党所掌握。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形成时期。国民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确立“法统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1)建立起以基本法典为核心的”六法”体系;(2)制定了 一系列单行法规等。
2、第二阶段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立法以制定颁布单行法规和法 令为主,表现出抗日战争时期特殊条件下立法活动的两面性:(1) 一方面国民政府公开颁布了 若干关于开展抗日斗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2)另一方面又秘密发布了一些旨 在“防共、限共、溶共”的法令。
3、第三阶段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完善和崩溃时期。国民党力图用法律手段推行其内战 时期的基本政策,除《中华民国宪法》夕卜,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特别法规。
(2009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 书》。《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长期 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 几个层次:
1、基本法典。基本法典是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 事诉讼法和行政法。
2、相关法规。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包括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纲要、 标准、 准则、通例、规程等。
3、判例和解释例。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
和决议。
(2018年真题,2011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4、最高法院判决例、司法院解释例以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在法律体系中占据 重要地位。
简述《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的内容特点。
1、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在其闭会期间,由国民党 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
2、在国民党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了 “训政保姆论”的精神,即国民党是人民的政治保姆,训练
幼稚的国民行使政权。
3、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中 央政治会议作为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
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 “党治”原则,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体制。
2、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3、罗列了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同时多加限制。
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实质”
1、《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一脉相承,但基于政协 通过
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2、《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仍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2)规 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 权力受到立法院、行政院和监察院的制约。(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3、《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立宪史上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一部宪法,也是中国法制近 代化的 主要成果之一,但是事实上,国民党之所以在这个时候颁布这部宪法,就是为了通过 它改变其不良形 象,证明其统治的合法性。
(2008年真题)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
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2、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 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采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并增设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或替代刑罚以预防犯罪、维 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但南京国民政府将该制度演变成惩治政治犯的工具。
简述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商立法及体例的演变。
1、清末在民商法的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分立的原则,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 权、 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在编纂民法典的同时,单独编纂商法典及商事法律。
2、北洋政府依照清末民商分立的原则,进行编纂民法典的尝试,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 础,结合各省民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法例,开始修订民律,修成《民律第二次草案》,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并继续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制定《中华民 国民法》,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编入民 法债 编,不适宜编入民法典的实行单行立法。
(2012年真题)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1、主要内容。(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 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强调只有个人利 益 不违背社会公益,始予保护。同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 民法之 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3)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 例(4)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 色彩。
2、特点。总括而言,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 较多的传统色彩。《中华民国民法》基本达到世界近代民法典的水准,是中国实现民事立法近代 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1、在商事立法上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将商法的大部分内容都纳入到民法范畴, 其商事立法只是就一些不方便包括在民法中的事项而制定的。
2、确立了以《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和《银行法》等单行商事法规为主体 的商事 单彳宥却本系。
3、这些单行商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近代法律体系有积极意义,也是运用法律规 范调整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尝试。
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组织体系及其职权。
1、普通法院系统。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一般 县市设地方法院,审理民、刑第一审案件及非诉事件;省、特别区和直辖市设高等法院,审理一审 上诉和抗告案件,以及”内乱”“外患”“妨害国交”等罪的第一审案件;最高法院设于首都, 审理不服高等法院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告案件。
2、司法院。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位于普通法院之上,是司法体系的最高层次,为最高司法 机关,总揽各项司法事务。其下设四个直属机关,其中司法行政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最高 法院 行使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行使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官吏惩戒委员会掌管文官和法 官的惩戒事 宜。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6、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在程序上保证了实体法的实施,并且补充了实体法的不足。 同时,诉讼审判实践的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规定的民主法治精神的矛盾对立,成为其突出的 特点。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和局限性
1、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备的近代法律体系。
2、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 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 半封 建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顶峰。
3、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继清末、北洋政府之后进一步走向近代化,其法律制度较少 地保留了封建礼法的内容,更多地模仿和抄袭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从而在形式上完成 了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4、基于中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儒家礼教意识仍顽强地存在于一般的社会心理 和法律意识之中,法制状况仍与中国社会现实脱节,司法仍然腐败丛生,因此南京国民政府 的 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大局限性。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意义和局限性
1、基本内容:(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规定苏维埃国家 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苏 维 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2、意义:《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确认了工农民 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也为全国邙 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3、局限性:《宪法廊》混淆畦革命和社会主义的界限:阶獭线上搞“左”倾关门主义; 国家结 构问题上照搬苏联经验等。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的主要内容: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 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 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主要内容。(1)废除包工制和工头、招工头;(2)禁止私人开设失业劳动介绍所,取而 代之的是苏维埃政府开设的劳动介绍所;(3)工会享有宣布及领导罢工,有代表工人签订集 体合同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4)雇主对于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 何阻碍,并负有支付工资总额3%的工会办事经费和文化教育经费的义务;(5)实行8小时 工作制和工人的各种法定休假制度;(6)工人享有各种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
2、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保障了 劳动者 的基本权利。但是它也存在着极“左”的错误,脱离了国情和实际,片面地追求劳动 者的福利目标, 其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也使工厂中的 师徒关系紧张,影响到 工农团结。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 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关于结婚年龄,规定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禁止三代以内的血亲通婚;禁止 患传染病、神经病及疯瘫者结婚。男女结婚须到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3、确定离婚自由的原则,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 规定离婚后孩子和财产的处理办法;私生子女得享受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红军战士之妻要求 离婚的,须经其夫同意,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两年、通信困难地区经4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 可以请求登记离婚。
简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主要内容:(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团结””民主”。(2)加 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3)改进司法制度,厉 行廉洁政治。(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实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 举办学校,普及免费义务教育。
2、意义:(1)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2)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 抗日人民、调解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人民生活、镇压汉奸和反动派为出发点,全面系统 地反映 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简述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主要内容:保护土地所有权、减租交租、保障佃权、减轻债务利息。
2、意义: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调整了农村阶级关系,加强了 各革命阶段团结,为争取民族抗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工人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调解劳资纠纷,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向政 府提出要求。
2、实行10小时工作制(陕甘宁边区为8小时),雇主安排加班应征得工人的同意,并支付 加班工资。
3、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4、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 则等。
2、规定法定最低婚龄。基本上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
3、增加了 “订婚“ “解除婚约“专章。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不得索取钱物,婚约不得 强制履行,双方或任一方都可在订婚后解除婚约。
4、列举离婚条件。规定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只需向当地乡市政府登记即可解除婚约关系。
5、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法原则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其意义
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 工作作风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
2、特点:(1)方便群众,不拘形式,申诉手续简便。(2)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 了解案情。(3)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4)教育群众,既使当事人心 悦 诚服,又使当地群众受到教育。
3、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 有利 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集中体现了边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 性,是边区革命审判制度的缩影。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
1、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突出特点是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具 体表现就是各边区颁行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法规。
2、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1)调解方式: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 法调解。(2)调解原则:主要包括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 讼的 必经程序。(3)调解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4)调解处理方式:一般 有赔礼 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他善良风俗。(5)调解一般须制作调解书。
3、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司法工 作公正与高效的结合,对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简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边区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 自治的权利。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人民有权以任 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私营、合作三种方式;保障耕者有其田,
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
简述《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主要内容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人民政府的 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1)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人民解放 战争在全国的胜利。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⑶建设民主政治, 培 养干部人才。
2、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1)政治方面健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2)经济 方面发展农业,确认土地所有权,建立农民生产合作组织;促进城乡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 贯彻 公瞬顾、劳资两利的方针。(3)文化教育方面建立正规教育;建立文化统一战线。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特点
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 农。
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 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规定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简述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
1、刑法原则。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以集中 打击骚反革命分子。
2、各解放区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惩办战争罪犯;(2)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 匪(3)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4)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5)解放区刑事立 法还对于惩治扰乱金融、贪污、盗窃、诈骗、吸毒贩毒等犯罪作了规定。
试论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在中国古 代文 明起源的过程中,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以转化为家 族与宗族制 度的形式保留下来,并愈加牢固和强韧。法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西 方社会的显著特点: 第一,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象征国家政 权的 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因此,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 宗法的双重 性质,既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第二,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古代法制主 要由 礼与刑两部分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 基本职能; 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实行制裁。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有了德 礼刑兼备的特色。
第三,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 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早期的社会分工由宗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 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而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同时, 家长 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 法不够发达。
试论“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 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 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 “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西周统治者主张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 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因此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 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这就是“明德慎罚”。但这并非削弱刑罚的威慑力,而是为了更 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明德慎罚” 较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 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立法真正形成了 “礼”与“刑”相辅相成 的结合。
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 政策。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 定了基 础。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内容中开皇律独有的是
卫禁、职制、厩库、捕亡、断狱
北齐独有内容
禁卫、违制、厩牧、捕断、毁损
北齐,开皇共有内容
名例、户婚、擅兴、诈伪、斗讼、贼盗、杂侓
元刑毕露、明察秋毫、大理土尔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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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刑毕露、明察秋毫、大理土尔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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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
1⃣️1905年“仿行宪政”,五大臣出洋考察。
2⃣️1906年《宣誓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
3⃣️1908年《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钦定宪法大纲背景
1908年由宪政编查馆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
1⃣️正文”君上⼤大 权”14条:规定皇帝在⽴立法、⾏行行 政、司法”军 事、宣战与媾 和、 召开解散议 会等⽅面的绝对 权力,并在许多 条文之后加
上”议院不得⼲涉” 等词语,以 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
2⃣️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逐项义务 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每项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 作为限制,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十九信条》
🍄背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爆发后制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内容: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虽强调”大清帝 国皇统万世不易”,但已无实质意义,对于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积极影响:对皇帝权力进行了限缩
🍄消极影响:只是应急性政治策略,不可能挽救清政府灭亡的局面
谘议局
🍄 1909年在各省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 宪政编查馆编订《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活动宗旨”指陈通省利病,筹 计地方治安”
🍄 具有地方议会的性质
资政院
🍄 1910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 依《资政院院章》设立,资政院议员分钦选与民选,前者由皇帝指定,后者由各省咨议 局议员互选产生
🍄 具有国家议会的性质
领事裁判权
🍄背景: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 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领事裁判权的内容
🍄 (1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 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 (2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 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 (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 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官员亦不得过问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地方官府或 司法机关管辖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 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
🍄 1864年清政府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专门审判机构,凡诉讼 牵涉外国人,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仍须邀一名外 国官员陪审。
清末变法修律之 刑事制度修改☆
🍄 《大清现行刑律》
🍄 《大清新刑律》
🍄礼法之争
🍄《暂行章程》
《大清现行刑律》的背景
🍄 清政府1910年颁行的过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局部调整删改而成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
🍄体例格式 (1 )取消六部划分,按各条性质分30门 (2 )律例合编模式未作更改 (3 )附《禁烟条例》"《秋审条例》于其后 🍄制度内容 (4)区分刑事、民事条款,关于继承、婚姻、田宅等纯民事性质条款 不再科刑 (5)确立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刑罚体系,删除了凌退、枭 首、戮尸、刺字"缘坐等制度 (6)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 坏交通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的影响
🍄积极:废除残酷刑罚、将民事条款剥离开来
🍄 消极:仍属传统性质的法典,只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和形式上的修改
《大清新刑律》的背景
🍄 清政府1911年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的内容
🍄体例格式 (1 )取消了 "诸法合体"编纂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 (2 )附《暂行章程》5条 🍄制度内容 (3)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绞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4)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和法律术语,如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 平等、既遂未遂、正当防卫,取消十恶、八议、官当等 (5)设立感化院,对少年犯惩治教育 (6)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 罪名
《大清新刑律》的影响
🍄 积极: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清末修律的代表
🍄 消极:《暂行章程》具有礼教色彩,且《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政府即灭亡
:《大清新刑律》如何对待中 国数千年相传的”纲常名教”?
🍄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 🍄法理派:沈家本、杨度 "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 "存留养亲”制度 "无夫奸"和"亲属相奸"问题 "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子孙卑幼能否向尊亲长行使正当 防卫的问题 🍄 结果:妥协.新刑律后附加五条《暂行章程》,刑律正文按法理派观点,暂行章程按 礼教派观点
《暂行章程》
🍄 (1)规定无夫妇女通奸罪
🍄 (2)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
🍄 (3)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刑罚
🍄 (4 )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
清末变法修律之二——民事制度修改☆
🍄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的背景
🍄 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 义正起草,亲属与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制定,于1911年11月完成
《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
🍄 (1 )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 (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 (3)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 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 (4)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采取了私有财 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基本原则
🍄 (5 )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 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
《大清民律草案》的影响
🍄 积极: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 消极:前三编与后两编风格迥异,亦与当时中国实际严重脱节,并未正式颁 行
商事立法
🍄第一阶段:《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 试办章程细目》《破产律》
🍄第二阶段:《大清商律草案》《破产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银 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等
🍄特点:
(1)”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2)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以宽 为主”的要求。
(3 )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清末变法修律之三——诉讼制度修改☆
🍄司法机关的调整 1⃣️改刑部为 法部 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务,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 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 大理院。 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 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 审检合署。 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 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 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辩护的合法性 (3)规定了辩论、回避、审判公开,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吸 收了司法独立、辩护等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4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中国近代意义之第一部法院编制法 2⃣️明确民刑分理的体制,确认司法独立原则,并规定了不同审级的审判方式,引进 西方审判监督机制,确立四级三审制 🍄《法院编制法》 1⃣️引进诸如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民刑分理"审检分立"合议制等 🍄《刑事民事 诉讼法草案》 以区分民刑诉讼"建立陪审制度和实行律师制度为核心内容 🍄《大清刑事 诉讼律草案》 1⃣️引进西方近代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如民刑分理、审判公开、陪审制度与辩护制度" 废除刑讯逼供、采取据众证定罪等 2⃣️标志着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终结 🍄《大清民事 诉讼律草案》 采用近代西方国家民事诉讼通用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涉及辩论等原则
清末变法修律之四一一总结☆
🍃修订法律馆
1⃣️沈家本、伍廷芳修订法律大臣
2⃣️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修律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上,一方面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另一方面坚持中国 固有的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内容上,一方面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大量引入西 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 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 )法典编纂上,改变了 “诸法合体”的形式,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 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实质上,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 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修律影响
(1 )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现代化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孙中山法律思想
🍔权能分治 是指将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 1⃣️政权简称"权",分为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 (提案、起草和公布)和复决权(投票"修改和 废除) 2⃣️治权简称"能",分为立法权、行 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3⃣️"权能分治"要求在人民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完全交给政府去行使 🍔五权宪法 1⃣️是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形成"五权分立" 2⃣️这种以"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叫"五权宪法" 3⃣️根据五权宪法设立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就叫"五院制" 4⃣️孙中山认为,只有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 🍔建国三时期 1⃣️军政时期 2⃣️训政时期 3⃣️宪政时期
第二:湖北军政府时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背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1911年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内容:
(1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 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
(2 )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
帅军队
(3)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
(4)临时中央裁判所为最高司法机关
🍄影响
1⃣️积极: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2⃣️消极: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
第三: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背景: 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是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 件
🍄内 容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 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 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特 点
(1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权力
(2 )扩大参议院权力,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重大事件同意权”弹劾权等
(3 )规定特别严格修改程序,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 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赞成方可进行,防止袁世凯擅 自修改约法
🍄影响
1⃣️积极: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 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 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2⃣️消极:也存在立宪观念和立法技术的问题
第四:南京临时政府社会改革法令
🍄保障民权 《禁止买卖人口文》”《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严惩贩卖猪仔文》
🍄发展经济 《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
🍄文化教育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教育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社会改革 《大总统令禁烟文》、《内务部报告禁赌呈》、《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
第五: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措施☆
1、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2、禁止刑讯 3、禁止体罚 4、试行公开审判和陪审制 5、试行律师制度
第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背 景 :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 过,因起草在天坛祈年殿故称为”天坛宪草”
🍄内 容
(1 )政权体制上采用责任内阁制,总统处于虚权地位
(2 )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 务员的审判权
(3 )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影 响
1⃣️积极: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 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2⃣️消极:袁世凯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1914年解散国会,”天 坛宪草”因此成为具文
第二:《中国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国民国约法》
🍄背 景 :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袁世凯一手操纵和炮制,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内 容
(1 )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 世凯的个人独裁
(2)完全否定和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专 制帝王一样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3 )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4)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 “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1914年12月,《修正大总统选举案》规定大总统任期为10年,可连选连任,现任 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实际上承认了总统可以世袭
第三:《中国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背 景: 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因曹锟贿选总统故又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 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内 容
(1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 阀统治的本质
(2)政治体制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背后却是军阀制度的法律化
(3)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第四:北洋政府立法特点☆
-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 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戒严法》《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 《海军刑事条例》,特别法先于普通法
-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判例就是大理院判决的典型案例;解释例就是 大理院对法律的解释,或者对各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的解释
第五:北洋政府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将《大清新刑律》略加订 (1 )将有关帝制与皇帝特权等与民国体制相违的条款一并删除 (2)部分文字改动以适应民国国体,如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 🍄单行刑事法规 《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惩治盗匪法》《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 《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乱党自首条例》、《边界禁匪条例》、《私盐治罪 法》等
第六: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普通法院:四级三审制 大理院(5人合议庭); 高等审判庭(3人合议庭); 地方审 判庭(一审独任,二审合议);初等审判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平政院:受理行政诉讼 🍄审判制度 特点 (1)形式上标榜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 (2)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
临时政府大纲
政权:湖北军政府
政体:总统制
特征:仿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临时大总统行政,参议院立法,临时中央裁判所司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政权:南京临时政府
政体:责任内阁制
特征:仿美国实行三权分立:总统行政,参议院立法,法院司法;仿英国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政权:南北议和
政体:责任内阁制
特征:三权分立:总统虚位、国会立法;“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政权:袁世凯北洋政府
政体:总统制
特征:总统权力极大,立法院立法;”袁记约法”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
🍄基本框架
1.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8年《训政纲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1946年《中 华民国宪法》
2.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商法主要有《公 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四部构成
3.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修改;再如《暂行反革命 治罪法》、《限制异党活动办法》、《危害民间紧急治罪法》”《惩 治盗匪条例》、《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等
4.民事诉讼法及其关 系法规 1931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5年修改
5.刑事诉讼法及其关 系法规 1928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5年修改;再如《修正 危害民间紧急治罪犯》、《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办法》等
6.行政法及其关系法 规 包括官制官规、考试法和内政法规等
🍄相关法规
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判例
如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解释例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
🍄新中国 废除六法全书
1⃣️中共中央于1949年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的指示》
2⃣️基本精神
1、宣布废除国民党颁布的全部法律制度,即废除国民党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
2、解放区司法原则: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 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者,从 新民主主义政策
3、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以批判蔑视旧法律,学习掌握新法律的运动, 来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政策、法律水平
第二: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
🍄立法原 则 1.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即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中央政治会议实际上是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以党训政"的重要工具 3.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立的立法原 则;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均可提出法律案,也可根据法律发布命令;司法 院统一行使解释法令变更判例之权;地方立法权也为国民党所掌握 🍄立法阶 段 1⃣️第一阶段(1927-1936) 国民党政权"法统"形成 (1 )建立起六法体系 (2)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 2⃣️第二阶段(1937-1945 ) 国民党政权"法统"发展时期 (1)公开颁布开展抗日斗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的单行法规 (2)秘密发布"防共、限共、溶共"法令 3⃣️第三阶段 (1946-1949 ) 国民党政权"法统"完善、崩溃时期 大量特别法规,如《兵役法》、《戡乱总动员令》"《戒严法》、《戡乱 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改革币值 令》
第三: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立法☆
🍄《中国国民党训 政纲领》 1⃣️背景 于1928年通过 2⃣️内容 (1 )确立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治国,以党训政"的施政方针 (2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 政权,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 (3)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4)国民党与人民的关系体现了 "训政保姆论" 3⃣️影响 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中华民国训政 时期约法》 1⃣️背景:于1931年"国民会议"制定,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2⃣️内容 (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 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3)罗列了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但又多加限制 (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第四:南京国民政府宪政立法☆
🍄五五 宪草
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 民国宪
法》
1⃣️背景 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 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基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即实行国 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 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2⃣️内 容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3⃣️影响
1、积极:标志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正式开始,同时又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赋 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设立大法官会议负责该 项权力行使
2、消极:这部宪法是在没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在 代表的广泛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进阶]
第五: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主要特点☆
- 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也往往高于普通法
- 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六: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1⃣️背景: 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新 刑法”
2⃣️内 容
(1 ) 1935新刑法改1928中华民国刑法,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 观主义”,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2 )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 应的法律制度
(3 )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空间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
(4)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刑事特别法
1⃣️效力高于刑法典,主要针对共产党和民主进步人士
2⃣️如《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产 党问题处置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第七:南京国民政府民事立法☆
🍄《中华民国民法》 1⃣️背景 总则编于1929年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于1930 年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2⃣️体 例 1、采德国民法典体例结构 2、总则编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和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7章 3、债编分通则、各种之债2章 4、物权编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 置权"占有10章 5、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7章 6、继承编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3章 3⃣️内 容 (1 )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2)具体制度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 国民法 (3 )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4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传统习惯, 维护夫妻间不平等和家长制 4⃣️影 响 1、积极: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大量条纹,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 2、消极: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皆以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为主旨 🍄商事立法 1⃣️背 景 :立法院成立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商事立法基础上,进一步采纳 西方资本主义商法原则 2⃣️内 容 银行法:《中央银行条例》、《中国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银行法》、《储 蓄银行法》等;交易所法:《交易所法》;票据法:《票据法》;公司法:《公司法》: 海商法:《海商法》;保险法:《保险法》;破产法:《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破产法》、《破产法施行法》,破产宣告采声请主义原则
第八: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 1⃣️四级三审制一三级三审制(1932年《法院组织法》) 2⃣️司法院 1、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事务 2、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权 3、行政法院:行政诉讼 4、官吏惩戒委员会:文官和法官的惩戒事宜 5、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行使解释法令变更判例之权 3⃣️.最高法院 4⃣️.高等法院 ——"内乱""外患""妨害国交"等罪第一审案件 5⃣️.地方法院 🍄特种刑 事法庭 根据《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诉讼审 判制度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初阶]
第一: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
🍄工农民主政1927-1937 ➡️《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宪法大纲》 (1)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 (2)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民族完全自主与独立,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 🍄抗日民 主政权 1937-1945 《陕甘宁边区施 政纲领》 (1)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即《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定的"抗 日,团结,民主" (2 )"三三制”: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人士、中间派各占1/3 ; 实行选举制度 (3 )改进司法制度,廉洁政治 (4)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人民民 主政权 1945-1949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 )人民代表会议制为政权组织形式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 (3 )确立边区人民司法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人 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公务员 (4)边 者有其 国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分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耕 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 2⃣️《华北人民政府 施政方针》 1、当前 任务:争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 设,恢复和发展生产;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干部人才 2、方针政策 🏝政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经济:办法土地证;建立农民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促进城乡 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 🏝文化:建立正规教育制度;文化统一战线,团结知识分子 对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采取保护和建设方针
[进阶]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1)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人民调解制度 1⃣️调解方式: 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2⃣️调解原则 :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3⃣️调解范围 :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 4⃣️处理方式 :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
三、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
🍄工农民主政权
1⃣️《井冈山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内容: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以乡为单位,以人口 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
错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 属于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
2⃣️《兴国土地法》 没收一切土地一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1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 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 债务契约
(2 )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 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富农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3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 与买卖,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左的错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抗日民主政权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 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 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陕甘 宁边区地权条例》等
(1 )保护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4 )减轻债务利息
🍄人民民主政权
1⃣️《五四指示》 减租减息一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
2⃣️《中国土地法大纲》
(1 )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 有其田
(2 )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 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 )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 办法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 )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 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6)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四:革命根据地刑事立法
🍄工农民主政权 《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惩 治反革命条 例》 "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 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1)区分首犯、主犯和附和参与者,区别对待民主 (2)对自首"自新者减免刑罚 政权 (3)罪刑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4)废止肉刑,实行革命人道主义 (5)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抗日民主政权 1⃣️刑法原则 (1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2 )贯彻平等保障人权:纠正"唯成分论"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2⃣️主要罪名 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贪污罪 🍄人民民主政权 1⃣️《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 )确立"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原则打击反革命分子 (2 )宣布中国共产党八项基本政策(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2⃣️"管制"刑:将已登记的反动分子交给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限制其自由,责令其每隔一定时间必须向指定机关报告行踪 3⃣️主要内容 (1 )惩办战争罪犯 (2)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匪 (3)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 (4)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
清末司法机关
四级三审制
初等审判庭;地方审判庭;高等审判庭;大理院
审检合署
北洋政府
1、四级三审
县知事兼理司法;地方审判庭;高等审判庭;大理院+平政院
审检分立
2、1915年废除初等审判庭,行三级三审制
南京政府
1、起初实行四级三审
2、1932年《法院组织法》效法德、法,行三级三审制
2、院长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统一行使解释法令及 例之权
4、审检合署
革命根据地
1、工农民主:四级两审 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裁判部+劳动感化院 2、抗日民主:三级两审——三级三审 3、人民民主:三级两审——三级三审 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庭可判决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有期及无期监 禁,死刑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都是:审检合署
审检分立出现在
北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