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8-3 票據權利之行使 Flashcards
執票人丙明知其票據,係乙由甲處竊得,而仍受讓其 票據,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下列何種抗辯?
㈧惡意之抗辯⑻物之抗辯(C)人之抗辯(D)無對價之抗辯
(A)
丙明知乙之票據是向甲竊取的,故丙是從無權 處分人(乙)之手受讓票據,且受讓是出於惡 意(明知其係竊得而受讓即爲惡意),故其票 據債務人可以主張「惡意之抗辯」,而不付款。
執票人在規定期限不爲付款之提示,票據債務人得將 匯票金額:㈧歸公⑻依法提存(C)收回(D)公告 招領。
(B)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爲付款之提示, 不爲提示者,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
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之金額爲㈧票面金額⑻利 息(C)必要費用(D)以上皆是。
(D)
行使追索權得要求:
①票面金額;
②約定之利 息(無約定者以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
③作 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支票之付款人於提示付款期間經過後,仍得付款,但 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付款?㈧發行滿一年時⑻收 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時(C)發票人撤銷付款之 委託時(D)以上三者。
(D)
支票有法定提示期限,例如發票地與付款地均 在台北市者,其付款提示期限爲七日。若未於 此法定提示期限爲付款提示,則對發票人以外 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但仍得請求付款人付款, 亦即付款人仍得付款,但有下列三種情形則付 款人即不得付款:
①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時;
②發行滿一年時;
③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通 知時。
支票之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對何人喪 失追索權?㈧全體票據債務人⑻發票人(C)發票 人以外之前手(D)以上三者皆非。
(C)
支票有法定提示期限(例如:發票地與付款地 在同一省(市)內者爲七日),超過此期限對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如: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但仍能要求發票人付款)
本票之發票人爲主債務人,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多久?㈧一年⑻三年(C)四個月 (D)六個月。
(B)
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對於前手,有償還票據金 額的請求權稱爲㈧損害賠償請求權⑻利益償還請 求權(C)代位請求權(D)追索權。
(D)
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台北市者,應於發票日後: ㈧二個月⑻一個月(C)十五日(D)七日,爲付款之提示。
(D)
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僅限於:㈧付 款人⑻背書人(C)發票人(D)受款人。
(C)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 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對其他人則不能聲請 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權利行使的方法,主要是:㈧提示⑻交付 (C)背書(D)返還。
(A)
票據權利行使最主要的方法就是提示票據,請 求發票人付款。
何種票據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㈧匯票⑻本票(C)支票(D) 匯票及支票。
(B)
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的票據限於「本票」(支票和匯票則不 能),而且限於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 權時才可聲請強制執行,如向本票之「背書人」 行使追索權則不能。
當你拿到別人的支票時,自發票日起算,多久即因不 行使權利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消滅:㈧一年⑻ 二年(C)三年(D)六個月。
(A)
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之 期間爲一年。
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對於前手,有償還票據金 額的請求權,謂之㈧損害賠償請求權⑻代位權 (C)追索權(D)利得償還請求權。
(C)
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書人)→丁(執票人),到期該票據不獲付款,丙可對 其前手乙、甲請求償還票據金額的權利,稱爲 「追索極」。
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規定之期限內提示承兌者:
㈧對於付款人喪失追索權⑻對於付款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C)對於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D)對於發 票人喪失追索權。
(C)
⑴匯票執票人不於法定之期限內提示承兌者對 其所有前手(包括發票人及所有背書人)喪 失追索榷。
⑵支票執票人不於法定之期限內爲付款之提示 者,或本票執票人不於法定期限內爲見票之提示者,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65.有關票據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㈧支票之執 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 消滅⑻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 做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票據上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D)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 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D)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使 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故(D)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