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5 匯票之承兌與參加承兌 Flashcards
★ 五 ★承兌、參加承兌係何種票據特有之規定?㈧匯票
(B)本票(C)支票(D)股票。
(A)
只有「匯票」才有承兌、參加承兌之規定。
票據經承兌後,以:㈧發票人⑻背書人(C)承兌 人(D)參加承兌人爲主債務人。
(C)
付款人承兌後即成爲承兌人,依票據法規定付 款人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所以成爲主債務人。
參加承兌的記載應以票據的何部份爲限:㈧正面 ⑻背面(C)正面不夠用在背面(D)正背面均可。
(A)
承兌及參加承兌之記載,限記於匯票之正面。
下列何種票據必須請求承兌:㈧見票即付之匯票 ⑻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C)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 (D)定日付款匯票。
(C)
下列何種票據無須請求承兌:㈧見票即付之匯票 ⑻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C)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 (D)定日付款匯票。
(A)
匯票有:①見票即付匯票;②見票後定期付款 匯票;③定日付款匯票;④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匯票四種。其中「見票即付匯票」,因見票, 付款人就須付款,故無須請求承兌,而「見票 後定期付款匯票」是依承兌日來計算到期日, 所以一定要請求承兌,否則無法計算到期日。 至於定日付款匯票、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由執票人決定,可以請求承兌,也可以不請求
承兌。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承兌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㈧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 爲之,但以二日爲限⑻承兌附條件者,視爲承兌之 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C)承兌日期 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D)發票人得爲於一定日
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A)
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爲之, 但以三日爲限,故㈧錯誤。
本票發票人所負之責任,與何者相同?㈧匯票發票 人⑻支票發票人(C)匯票承兌人(D)匯票之擔當付 款人。
(C)
匯票承兌是由執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人承兌。
何人得爲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㈧發票 人⑻付款人(C)背書人(D)執票人。
(A)
發票人得在票據上記載「〇〇年〇月〇日以前 禁止請求承兌」。
執票人未於匯票上記載應請求承兌期限內爲承兌之提 示時:㈧執票人喪失票據權利⑻執票人對於爲該 項記載之人喪失追索權(C)執票人對於前手喪失追索 權(D)以上皆非。
(B)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記載「應於93年5 月20日前請求承兌」,如果執票人未在93年5 月20日前請求付款承兌,執票人對爲該項記載 之人(發票人或背書人)喪失追索權。此種情 形就是票據法第一〇四條第二項所謂「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爲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 爲,則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如發票人無特別約定,應於 發票日起:㈧三個月⑻四個月(c)六個月(D)— 年內爲承兌之提示。
(C)
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法定之承兌提示期限是 六個月內,但發票人可以特別約定而延長,最 多再延長六個月而成爲一年。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執票人未於法定承兌提示期 限內爲承兌之提示時:㈧執票人喪失票據權利⑻ 執票人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C)票據失效(D)以上皆 非。
(B)
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之法定提示期限是六個月, 如果在六個月內沒有爲承兌之提示,則對前手 喪失追索權,但此六個月之期限,發票人得以 約定延長至一年。
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爲之,但以: (A)—日⑻二日(C)五日(D)七日爲限。
(B)
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 其延期爲之,以便付款人與發票人連絡確認, 但以「三日」爲限。
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㈧視爲承兌⑻須視付款 人之意思定其效力(C)不生任何票據行爲之效力(D) 視爲參加承兌。
(A)
此爲略式承兌,亦視爲承兌。
—部承兌在票據法上之效力爲:㈧無效⑻若經執 票人同意則有效(C)無論執票人同意與否均屬有效(D)視承兌部份多寡而定。
(B)
如果執票人同意,在票據上爲一部承兌則有效, 例如:如果執票人同意,付款人可記載「照付 票面金額的1/2」並簽名蓋章。
附條件的承兌,票據法之效力如何?㈧無記載(B) 有效(C)票據無效(D)承兌的拒絕。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