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2 票據之簽發與票據代理 Flashcards
★ 二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㈧文字 ⑻號碼(C)探求發票人眞意(D)最低額爲準。
(A)
文字就是大寫金額,號碼就是小寫金額,文字 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爲準。
票據上金額之記載:㈧不得塗改(B’得由原記載人 塗改,但應於塗改處簽名蓋章(C)得M執票人塗改, 但應於改寫處簽章(D)以上皆非。
(A)
票據金額絕對不得塗改。
票據上金額如記載「壹萬元以內」,此票據㈧視爲 壹萬元⑻無效(C)視爲伍仟元(D)由付款人決定。
(B)
票據上金額如記載「伍萬元以上」,此票據:㈧不 得超過拾萬元⑻不得低於伍萬元(C)無效(D)由付 款人決定應付金額。
(C)
票據金額如記載「參萬元左右」,該票據:㈧無效 ⑻有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A)
票據金額要確定,凡記載「壹萬元以內」、「壹萬元以上」、「壹萬元左右」,均無效。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如壹、貳、參…)與符號(如 1、2、3 —)不符時,如何認定票據金額?㈧視同未 記載⑻以文字爲準(C)以發票人原意爲準(D)以二 者中較低額者爲準。
(B)
票據上記載之改寫,下列說明何者最正確?㈧得由原記載人改寫⑻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改寫(C) 除金額外,原記載人之改寫應於票據交付前爲之(D) 票據法無規定。
(C)
票據一經簽發後:㈧不得改寫⑻可改寫(C)可改 寫但應該在改寫處簽名(D)除金額外其他可以改寫,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D)
發票人對票據改寫⑴金額絕對不能改寫;⑵ 其他記載事項(如:發票日、到期日)可以改 寫,但要在改寫處蓋章,而且要在票據交付前為之
本票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時,該票據㈧有效⑻不 一定(C)無效(D)退票後可補發。
(C)
本票未記載下列何者,將不生本票之效力?㈧發票 年、月、日⑻發票地(C)到期日(D)付款。
(A)
發票日是本票絕對應該記載事項,如未記載, 該票據無效。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銀元):㈧一百元以上⑻五百元以上(C)一千元以上(D)無金額限制。
(B)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類似現鈔, 所以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其金額須在五 百元以上,若金額在五百元以下該票據無效。
有關票據上記載之改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㈧可 任意爲之,票據法並無相關的規定⑻執票人得隨時 更改之(C)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支付前改寫之 (D)均不得改寫。
(C)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故㈧、⑻(D)錯誤、(C)正確。
票據上之任意記載事項,其記載與否,聽任當事人自
由意思,若未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但一經記載,則: ㈧仍不生票據效力⑻票據無效(C)效力未定(D)即 生票據上效力。
(D)
任意記載事項亦稱得記載事項,即記載與否, 聽任當事人自由意思的事項,若未記載,並不 影響票據效力,但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上的 效力。例如:禁止背書及支票平行線等記載。
「王大德」筆名「陽紅」,今「王大德」本人以「陽 紅」名義簽發票據乙紙:㈧此票據無效⑻王大德 須依票據文義負責(C)由王大德自己決定是否要負票 據責任(D)票據有效,王大德不負票據責任。
(B)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因 此只要在票據上簽名,不論簽「本名」、「藝 名」或「筆名」,甚至僅簽「姓」或僅簽「名」 均須依票據文義負責。
5.下列何者非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㈧付款人之商號⑻受款人(C)無條件支付之委託(D)表明其爲 支票之文字。
(B)
】支票末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爲受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