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7 到期日 Flashcards
★ 七 ★匯票上載明以特定之年月日爲到期日者爲:㈧發票 日後定期付款⑻定日付款(C)見票即付(D)見票後 定期付款。
(B)
匯票之到期日可以有下列數種:
⑴定日付款(如:定92.12.20•付款)。
⑵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如: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
⑶見票即付(即無記載到期日)。
⑷見票後定期付款(如:見票後一個月付款, 此見票日是以承兌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曰爲準。)
匯票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爲㈧無效⑻見票即付 (C)取得匯票六個月到期(D)取得匯票一年到期。
(B)
見票即付的匯票以提示日爲到期日,但提示不得超過 ㈧一個月⑻二個月(C)三個月(D)六個月。
(D)
見票即付之匯票,執票人提示日不得超過發票 日起「六個月」。(此爲票據法六十六條、四 十五條之規定,爲法定期限),但此期限發票 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逾六 個月(亦即最長只能延長至一年)此爲約定期限。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 則:㈧未到期部份,視爲全部到期⑻僅到期未獲付款之部分,可行使追索權(C)以上皆非。
(A)
見票即付之匯票,其到期日爲:㈧發票日⑻提示 日(C)承兌日。
(B)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 其到期日爲:㈧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日之 前一日⑻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C)在 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日之後一曰。
(B)
匯票到期日之計算如下:
⑴見票即付匯票一以「提示日」爲到期曰。
⑵定日付款匯票一以該定日爲到期日。
⑶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之 計算如下:
例如:
① 如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一若發票日 爲3月1日,則到期日爲4月1日。若發票日 爲1月31日,但2月無31日就應以2月28日 爲到期日。
② 若記載「發票日後一個半月付款」,應計算 全月後加計15天,如發票日爲3月1日則到 期日應爲4月1日再加15天,即爲4月16 日,若發票日爲1月31日,則到期日應爲2 月28日再加15天,即爲3月15日。
③ 若記載「發票日後下個月初付款」,即爲下 月1日,若記月中即爲15日,若記月末即爲該月最後一曰。
票據上付款日記載爲「六月底」,其付款日爲:㈧ 6月11日至30日內皆可(B)6月30日(C)付款日記載
(B)
不明確,視爲見票即付。
甲簽發一張民國99年10月5日到期之匯票,其到期日 係屬下列何種形式?㈧定日付款⑻發票日後定期 付款(C)見票即付(D)見票後定期付款。
(A)
匯票之到期日可以有下列幾種:
⑴定日付款(如:99.10.05付款)。
⑵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如: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
⑶見票即付(即無記載到期日)。
⑷見票後定期付款(如:見票後一個月付款, 此見票日是以承兌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爲準。)
※故答案爲㈧。
票據法中,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㈧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爲到期日⑻分期付款 之本票,其中任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未到期部分, 視爲全部到期(C)見票即付之支票,以提示日爲到期 日(D)本票之到期日,得定爲定日付款。
(C)
⑴票據法上有關「到期日」的規定,不適用於 支票,也就是說支票僅有發票日而無到期日,故(C)錯誤。
⑵(C)若改爲「見票即付之匯票(或本票)以 提示日爲到期日」,即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