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8-2 票據權利之行使 Flashcards

1
Q

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 爲:㈧三年⑻一年(C)六個月。

A

(A)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
Q

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追索權(行使票據權利)其消 滅時效期間爲㈧三年⑻一年(C)六個月。

A

(B)

以上三題的所謂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或行使 票據權利就是指票據上之權利消滅。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
Q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㈧一 年⑻二年(C)三年(D)十五年間不行使,因時效 而消滅。

A

(C)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4
Q

票據上之權利,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因:

㈧一年⑻三年(C)四年(D)五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A

(B)

⑴票據權利消滅是指匯票之執票人對承兌人喪 失付款請求權,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喪失付款請求權,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喪失追索權。

⑵票據權利消滅時效如下:

匯票,三年,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三年,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本票自 發票日起算)

支票,一年,自發票日起算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5
Q

本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證書作成日起算 何時不行使,則將因時效而消滅?㈧四個月間(B) 六個月間(C) 一年間(D)三年間。

A

(C)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6
Q

匯票與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其消滅時效期間 爲:㈧三年⑻一年(C)六個月

A

(B)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7
Q

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自作成拒 絕證書之日起算㈧一個月⑻三個月(C)四個月 (D)六個月。

A

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消滅時效:

⑴自從成拒絕證書日起算。
⑵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 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支票四個月

本票一年

匯票一年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8
Q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消滅時效爲:㈧一個 月⑻二個月(C)三個月(D)四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A

(B)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9
Q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訴 日起算:㈧一個月間⑻二個月間(C)四個月間 ⑽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

(D)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0
Q

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㈧提示日⑻發 票日(C)清償日(D)到期日起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

(C)

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時效:

⑴匯票、本票0自清償日或被訴日起算,「六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⑵支票→自清償日或被訴日起算,「二個月間」 不行使而消滅。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1
Q

支票之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對何者喪 失追索權?㈧全體票據債權人⑻發票人(C)發票 人以外之前手(D)以上三者。

A

(C)

所謂「法定期間」是指票據法上所規定之期限, 例如:票據法第一三◦條規定支票之提示期限 爲七日或十五日或兩個月(視發票地與付款地 而定)如果不在此期限內提示,則不能再對發 票人以外之前手(指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支 票仍然有效,仍可提示請求付款。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2
Q

提示期間經過後,並經發行滿一年之支票,如執票人 提示時,付款人:㈧不得付款⑻仍得付款(C)仍 得付款但應通知發票人(D)根本無此限制。

A

(A)

⑴支票之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有效期 間爲一年(亦即支票之票據權利,自發票日 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故提示期間經過 後,並經發行滿一年之支票,付款人不得付款。

⑵本題請與上一題比較,票據法上規定,支票 有提示期限,如果執票人未在此期限內提示, 付款人(銀行)仍能付款,只是若在此時退 票,執票人不得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但是,如果執票人在一年內一直未提示,超過一年 支票就失效了,銀行則不再付款。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3
Q

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㈧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⑻不得請求償 還(C)得請求加倍償還(D似上皆非。

A

(A)

⑴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法規定有嚴格的程序, 而其得行使的期間,又比一般債權爲短,如 執票人怠於行使或不採行保全手續,則因其 時效消滅或手續欠缺而喪失權利,執票人的 地位較一般債權人不利,故票據法第二十四 條第四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 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 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 求償還」。此即一般所稱的利益償還請求權。

⑵本題與上題比較,例如:某甲簽發一張支票 五萬元給某乙,發票日爲92年5月20日,某 乙忘了提示,至93年5月21日才想起,已超 過一年,故銀行不再付款(票據失效),但 某乙仍得依民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向某甲要 求償還五萬元,這就是利益償還請求權。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4
Q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爲付款之提示。此

規定之意義是:㈧確保見票即付⑻承認遠期支票 (C)防弊端(D)防銀行作弊。

A

(A)

⑴支票只有發票日而無到期日,所以支票爲見 票即付。

⑵一般實務上往往將發票日往後延,所以爲確 保見票即付,規定發票日前不得爲付款之提示。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5
Q

執票人經票據提示而不獲付款時:㈧應先對其前手 追索⑻應先對發票人追索(C)得不依債務之先後, 並可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全體進行追索(D)應對保證人 追索。

A

(C)

本題爲非常重要的觀念!

執票人對前手行使追索權,所謂前手,不僅限 於直接前手,一切前手均包括在內,即背書人、 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及發票人 的保證人)。

執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權時,因 可一併對所有前手行使,但亦可選擇對象行使, 且雖已向其前手中的一人或眾人追索後,仍可 變更追索對象。

例如:甲簽發票據一紙交給乙, 乙背書交給丙(並以丁為保證人),丙再背書 給戊,戊提示不獲付款,戊可向甲、乙、丙、 丁中任何一人或任何數人(如甲、乙或甲、丙、 丁),甚至甲、乙、丙、丁全部行使追索權, 不必考慮債務之先後,而且如果戊向丙使追 ^索權,丙未能付款,亦可改變向丁追索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6
Q

執票人爲發票人時,對其前手:㈧仍有追索權⑻ 無追索權(C)只能追索一半之金額(D)由法院裁定。

A

(B)

例如: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 書人)→甲(執票人)。
甲是執票人也是發票人,則甲對其前手乙、丙 無追索權,此即爲回頭背書。

17
Q

執票人爲背書人時,對何人無追索權?㈧所有前手 ⑻該背書人之前手(C)該背書人之後手(D)該背書人。

A

(C)

此爲回頭背書,例如: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書人)→丁(背書人)→丙(執 票人)。

此時丙爲執票人,亦爲背書人,因此 對該背書人(丙)之後手(丁)無追索權,但 對甲、乙仍有追索權。

18
Q

通常追索權之行使皆於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但何種 情況執票人可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㈧匯票不受 承兌時⑻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
從爲承兌或付款提示時(C)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 告時(D)以上皆是。

A

(D)

19
Q

何種票據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㈧匯票⑻本票(C)支票(D)匯 票及支票。

A

(B)

20
Q

本票之執票人向何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A)發票人⑻發票人及保證人(C)發票人 死亡時繼承人(D)以上三者。

A

(A)

以上這兩題非常重要:
⑴強制執行就是由法院查封債務人之動產與不 動產,拍賣後,就拍賣所得對債權人爲清償。 ⑵只有「本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 且也只有對本票之「發票人」才能向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對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 則不能。

21
Q

執票人不於法定期限內行使或保全票據上之權利時: ㈧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⑻票據失效(C)付款人不得 付款。

A

(A)

此爲追索權失效之期限,例如:某甲簽發一張 見票即付匯票給乙,乙背書交給丙,丙於六個月後才提示,此時因已超過法定期限(票據法 規定,見票即付匯票,須於發票日起六個月內 爲付款之提示),此時票據仍有效,仍可要求 付款,但對其前手乙不得行使追索權。

22
Q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之行爲者: ㈧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⑻對於該約定前手喪失追索 權(C)票據失效(D)以上皆是。

A

(B)

⑴本題請與上題比較,「法定時效」與「約定 時效」,法定時效是票據法上明文規定者, 「約定時效」是票據行爲人自行約定者。

⑵例如:某甲簽發見票後一個月付款匯票一紙, 交給乙,乙背書交給丙,丙再背書交給丁, 丙背書時在匯票上有「限於93年4月20日內 爲承兌」之記載,此時若丁(執票人)不在 約定期限內爲承兌之提示,丁就喪失對丙之 追索權(但可向約定人以外之前手乙行使追 索權)。

23
Q

當你拿到別人的支票時,自發票日起算,多久即因不 行使權利,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消滅?㈧一年 ⑻二年(C)三年(D)六個月。

A

(A)

支票之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
爲一年。

24
Q

利益償還請求權的償還義務人爲何人?㈧背書人 ⑻發票人或承兌人(C)j呆證人(D)付款人或參加承兌人。

A

(B)

票據之付款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此時執票 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 內,仍得請求償還其利益,此稱之爲「利益償還請求權」。可見償還之義務人爲發票人或承兌人。

25
Q

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對於前手,有償還票據金額的請求權,稱爲:㈧損害賠償請求權⑻代位權(C)利益償還請求權(D)追索權。

A

(D)

例如: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執 票人)。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丙可向乙行使 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