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4 票據背書 Flashcards
★ 四 ★下列背書,何者發生背書之效力:㈧就票據金額之 一部所爲之背書⑻就票據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 書(C)背書人爲禁止背書轉讓之背書(D)以上三者。
(C)
此題請考生特別留意!
⑴票據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匯票金額之一部分 所爲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 之背書,不生效力。
⑵背書人爲禁止背書轉讓之背書具有效力,因 爲雖然背書人爲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仍得 依背書轉讓,但其對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 據之人,不負責任。例如:甲簽發票據給乙, 乙背書給丙,但乙在背書時有「禁止背書轉 讓」之記載,丙再背書給丁,此時票據流程
如下:
甲(發票人)→乙 有背書轉讓之記載(背書人)→丙(背書人)→丁(執票人)
此時乙雖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但丙背書還 是發生效力,只是乙對丁不負票據責任。
甲簽開支票一紙交付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又背書 轉讓與丁,丁再背書轉讓與戊,戊復背書轉讓與丙, 丙提示不獲兌現而行使追索權,此時丙對何人無追索
權?㈧甲乙⑻乙丁 (C)甲戊(D)丁戊。
(D)
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書人)→ 丁(背書人)→戊(背書人)→丙(執票人)。
此爲回頭背書,依票據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執 票人爲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所以本題丙對丁、戊無追索權。
張三簽開支票一紙交付李四,李四背書轉讓與王五, 王五又背書轉讓給趙六,趙六復背書轉讓與張三,張三提示不獲兌現,此時張三對何人無追索(A)李四⑻王五(C)趙六(D)對以上三者均無追索權。
(D)
張三→李四→王五→趙六→張三。
此時張三是發票人又是執票人,張三如果能行 使追索權,追到最後之票據債務人是自己,所 以票據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執票人爲發票人時 (如本題的通三),對其前手(如本題的至厘、 王互、趙古)無追索權。
下列何者不得轉讓:㈧無記名票據⑻記名票據 (C)無記名票據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者(D)記名 票據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者。
(D)
下列關於匯票之轉讓,何者敘述有誤? (A)僅得背書 而轉讓⑻無記名者得僅依交付而轉讓(C)記名匯票 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時,不得轉讓(D)如票據背 面已充滿背書之記載,更得接以黏單,背書其上而轉讓。
(A)
票據得依背書或交付而轉讓,當然記名票據一 定要依背書才得轉讓。無記名票據可以不要背 書,直接依交付轉讓。
下列背書之效力何者有誤?㈧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 續證明其權利⑻背書人對後手有擔保承兌及付款之 義務(C)背書後權利之移轉,限於轉讓背書始有(D) 委任取款亦有因背書而生移轉、擔保、證明之效力。
(D)
執票人在票據背面記載以委任被背書人取款爲 目的所爲之背書,稱爲「委任取款背書」。此 種背書僅授與被背書人以代理取款之權,並非 轉讓票據權利,故與一般背書有別。其記載方 法如何,法無明文規定;通常圪記載:「本票 據委任某某人取款」,並應於該記載處簽名或蓋章。
關於背書的塗銷,下列何項不正® ?㈧不影響背書 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爲無記載⑻影響背書 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爲未塗銷(C)執票人故 意塗銷時,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均免其責任(D)上項 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於未塗銷以前爲背書者,無 免除責任。
(D)
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書人)→ 丁(背書人)→戊(背書人)→己(執票人)。 若「己」故意塗銷「丙」之蓋章,此時:
⑴表面上看雖影響背書之連續,但票據法規定 對於背書之連續爲未塗銷,也就是從「背書 是否連續的觀點來看」,丙應視爲未塗銷。
⑵但從票據權利的觀點來看,丙就得視爲已塗 銷,不但丙免除票據責任,而且在丙以後之 丁、戊,都是在己未塗銷丙之背書以前背書 者,也一併免除票據責任。故本題(D)不對。
背書附記條件者:㈧票據全部無效⑻其條件視爲 無記載(C)其條件有效 (D)其條件效力未定。
(B)
依票據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背書附記條件,(如 附記不負付款之責)者,其條件視爲無記載。
(注意!並不是票據無效,只是其附記之條件 視爲無記載,也就是其附記之條件不生效力)。
甲簽發支票一紙交給乙,乙在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後背書交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到期丁提示不獲 兌現,此時:㈧乙對丙不負票據責任⑻乙對丁不 負票據責任(C)乙對丙、丁均不負票據責任(D)以上 皆非。
(B)
背書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如本題的 乙),對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如本 題的丁)不負票據責任,但對丙要負責。
執票人以委任被背書人取款爲目的所爲之背書爲: ㈧委任取款背書⑻正式背書(C)略式背書(D)空白 背書。
(A)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份所爲之背書,其效力爲何?㈧ 就該部份有效⑻票據無效(C)不生效力(D)以上皆非。
(C)
例如:某甲在金額伍拾萬元支票背面記載,「票 據的1/2 (貳拾伍萬元)祈付某乙」並蓋上某甲 的印章,此時背書不生效力。(但票據仍有效)。
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㈧被背書人可 分別取得票據權利⑻票據無效(C)背書不生效力 ⑽以上皆非。
(C)
例如:某甲在金額伍拾萬元支票的背面記載「票面金額的2/5,貳拾萬元祈付某乙,另參拾萬元 祈付某丙」,並由甲簽名蓋章,此時背書不生 效力。(但票據仍然有效)
背書附記條件者:㈧背書無效⑻票據無效(C)背 書有效,僅該條件視爲無記載(D)以上皆非。
(C)
某甲在票據背面記載「交貨後本背書才生效」 此即背書附記條件,此時,某甲之背書有效, 僅此附記之條件「交貨後本背書才生效」視爲 無記載。
下列票據何者不須背書,即可轉讓:㈧記名式票據 (B)指示式票據(C)無記名式票據(D)以上皆是。
(C)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之匯票:㈧該票即不得 再爲轉讓⑻匯票仍得轉讓,僅禁止轉讓者,對於禁 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C)禁止背書轉 讓視爲無記載(D)票據無效。
(B)
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㈧其次之背書人視爲前空白 背書之被背書人⑻構成背書不連續(C)票據無效 (D)票據不得轉讓。
(A)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時,何者不能免責:㈧被塗銷 之背書人⑻在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 以前爲背書之人(C)被塗銷背書人名次前之背書人 (D)以上三者均不能免責。
(C)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時,何者因而免責?㈧在被塗 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爲背書之人⑻ 被塗銷背書人名次前之背書人(C)在塗銷後爲背書之 人(D)以上三者均免責。
(A)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人之背書時,如: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書人)→ 丁(執票人),丁故意塗銷乙之背書,此時兩 種人可以免責:
⑴被塗銷之背書人,如乙。
⑵被塗銷之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之前 爲背書之人(如:丙)。
如果丁再背書轉讓給戊,則「丁」因是在塗銷 後爲背書之人,就不能免責。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其背書權:㈧與一般轉
讓背書之被背書人相同⑻僅能以委任取款之目的再 爲背書(C)得以記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D)以上皆非。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