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被告人、受案范围 Flashcards
关于复议和诉讼
1、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的特殊情况: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己复议(原级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请行政诉讼。
如果一开始选择的是:省部级自己复议,则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该裁决为复议终局;也可以选择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前置
(1)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2)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是否纳税、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
(3)禁止经营者集中、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2、复议终局
(1)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自然资源案件的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
1、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认为自己已经取得,给了别人——复议前置
2、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认为自己已经取得,给了别人,经过了省级政府的复议,根据特定法律规范——复议终局
只有在省部级原级复议才会出现2次复议
即复议被申请人是某省、某部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派出机关
被告还是派出机关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被告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的,以其所属的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被告是组建机关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共同行为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额转列为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直接追加为被申请人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假共同行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上级。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1、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所属机关为被告
2、以自己的名义:
(1)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均为: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本身。
(2)例外:种类越权时,被告或被申请人为其所属机关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开发区管理机构
1、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做被告
2、非国务院、省级政府设立的,但是取得有效授权的: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职能部门不能做被告)
3、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也未取得有效授权的: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直接起诉中的被告——行为主体是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1、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局等)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2、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经过复议之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1、复议改变(改变行为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
2、复议维持(审过且结果没变)——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1)告漏了,通知追加
(2)原告不同意追加,列为共同被告(这里和诉讼不一样)
3、复议机关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选择告。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行为为被告。
复议改变的判断
要求结果改变。
1、确认无效属于改变
2、确认违法一般属于改变,但是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属于“改变”。
复议维持的判断
审过且结果没变。
特别注意,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只要行为结果没有变,则属于复议维持。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有一种例外情况
即复议前置的案件,要求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复议审理,才能提起诉讼,因此,当复议机关不作为时,当事人只能对复议 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既有维持,又有改变或者不予受理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相对人——必然有原告资格
2、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原告资格,取决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
1、侵权关系 2、亲属关系 3、物权关系 4、公平竞争关系 5、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方是否有原告资格? 李佳,只需要判断其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有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自然也就没必要进入行政诉讼,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组织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
(1)合伙企业起诉,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组织的原告资格——个体工商户
[无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有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组织的原告资格——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可以是出资人、设立人自身)
组织的原告资格——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