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6 证据制度 Flashcards
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域外证据、外文证据
书证
- 可提供非原件。
-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非原件必须盖章。
- 提供专业资料文献应附说明
物证
- 可以是原物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2. 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只提供一部分
视听资料
- 可提供复制件。
- 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
- 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1.证人基本情况。
2.证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3.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4.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注意)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水员出庭说明,法院可以准许。此处是出庭说明,而非作为证人(根据2018年司法以解释修改①)
鉴定意见
- 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2. 一般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即可,但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以二进制数字方式凭借计算机生成和识别的,存放介质为光盘或SD卡、U盘、电脑磁盘等。而视听资料是存放在录像带、磁带、胶片等模拟信号存放介质中的,而且视听资料只能在物理空间传播,电子数据可以在虚拟空间内无限制地快速传播
现场笔录
-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或不能签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签名。
2. 一般提供书面现场笔录即可,但当事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时,执法人员应出庭
勘验笔录
- 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 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 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陈述
谈话笔录,要求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域外证据
-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 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外文证据
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不是证人
开庭审理前
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申请一并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对于两者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责令被告提交证据。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
不予增加新诉讼请求,有正当理由除外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15日内
被告举证、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提交答辩状
举证期限届满前
证据调取、证据保全、证人出庭、重新鉴定、重新勘验、延长举证期限
开庭审理前
申请回避,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庭审结束前(法庭辩论终结前)
增加赔偿请求、无效行政协议效力补正、未生效行政协议办理批准手续
判决或裁定前
准予原告撤回申请
主动调取证据
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告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申请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不可)不能自行收集、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注意:法院不予调取,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质证,可以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主动责令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申请责令提交证据
-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行为的,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 成立
一般质证原则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注意]不是不质证,而是不公开质证
申请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法院可以准许:
-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保证书
-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审质证
- 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2. 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认证——无效力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认证——片面效力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可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1.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3.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注意]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认证——弱效力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和其他证据共同证明待证事实):
-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改动、对支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