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8 争议结果 Flashcards
一审判决的形式
1、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违法 (1)作为 · 能撤销就撤销 · 不能撤销就确认违法 ·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
(2)不作为
· 能作为就作为: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不能作为则确认(作为没有意义)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能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第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第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第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无效行政行为由于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所以,也没有能够撤销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第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第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第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1、撤销判决的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2、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具体要求]判决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违法后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按照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的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3、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
(1)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2)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可撤销的:
①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②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口诀]想变就变,不变就败。
[注意]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可撤销的,如果撤销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1、不得作出对当事人更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对其直接判处处罚。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特殊适用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1.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2.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注意1]法院不能主动判决赔偿。
[注意2]如果原告一审自己遗漏赔偿请求,法院既可以释明后一并判决,也可以告知另行起诉
复议维持后再起诉的判决方式
此时再起诉,就存在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以及对复议决定的处理
1、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复议维持的决定也是裁定驳回起诉。
2、原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复议维持也是合法的
3、作为违法,法院做出了撤销判决。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则维持决定是违法的,也要撤销
4、不作为违法,法院作出了履行或者给付判决。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则复议维持决定是违法的,需要撤销。
5、原行为合法,则驳回原告诉求。如果复议维持是违法的,则要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
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
1、原判正确
(1)维持原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2、原判错误
(1)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2)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3)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4)发回重审或者驳回起诉: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3、裁定错误:撤销裁定,指令受理或者继续审理:一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
备注:行政诉讼二审判决,高度类似于民事诉讼,但有一点不同,就是一审遗漏了赔偿请求的情况: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只有遗漏赔偿请求是例外
遗漏普通诉讼请求,行政诉讼二审和民诉是相同的,均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两审终审制
1、民诉:一般是两审终审制,但有例外,比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最高院的一审判决、调解书等
2、行政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制,但有例外,比如最高院的一审判决、调解书等(例外情形远少于民诉)
上诉人
1、民诉: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令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
2、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第三人
审理对象
1、民诉:当事人上诉范围
2、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
审理期限
1、民诉: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裁定30天
2、行政诉讼: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审理结果
1、民诉:一审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行政诉讼:一审遗漏普通诉讼请求处理方法与民诉相同,但遗漏赔偿请求是例外
公开宣判
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判时间
[当庭宣判]应当在10日内发给判决书;
[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告知制度
一审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开内容
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注意]行政调解书、决定书、起诉状、答辩状等其他法律文书,不得公开
排除条件
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查阅制度
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的是“公众”,不限于原、被告
执行主体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法院执行;第二审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申请期限
-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2.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1.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但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司法建议。
复议决定的类型
1、被复议的作为合法:维持决定
2、被复议的作为违法:撤销、查清事实后变更或者却确认违法,但是只有程序违法、其他方面均合法的行为不得变更。
3、被复议的不作为合法:驳回决定
4、被复议的不作为违法:履行有意义的,责令履行,无意义的,则确认违法。
驳回复议请求的决定
1、作为合法
诉讼裁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复议决定:决定维持
2、不作为合法
诉讼裁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复议决定:决定驳回原告复议请求
3、不符合立案条件
诉讼裁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复议决定:决定驳回原告起诉
变更决定
行政诉讼的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极窄,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认定、确定有误”才适用变更判决。而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适用空间大为拓展,具体表现在:
第一,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以变更,而不局限于行政处罚和款额类行政行为。
第二、变更的理由包括:①明显不当;②适用法律依据错误;③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一般不应作出变更决定,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变更判决与变更决定
法院的变更判决:
A、针对行政处罚或其他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
B、情形:处罚显失公正(明显不当);款额的确定、认定有误
复议变更决定: A、针对所有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B、情形: (1)显失公正; (2)适用依据错误;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后查清事实的
复议决定的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不履行:
(1).复议维持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复议变更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建议书与意见书
1、建议书
(1)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2)对象: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3)效力:提出建议,没有强制力
2、意见书
(1)内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行为违法;本案需要做好善后工作
(2)对象: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机关
(3)效力: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