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公务员、抽象、具体行政行为 Flashcards
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
2、法律保留:无授权,则无行政
合理行政原则
1、公正、公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只考虑与立法授权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其他的。
3、比例原则:合目的、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
1、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2、公众参与 (1)决定前:告知相对人 (2)决定中: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3)决定后: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公开 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
诚实守信原则
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
便利当事人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要的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责任:违法受追究
注意合法行政与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概念更宽
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均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什么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
形式法治的范畴
合法行政
实质法治的范畴
合理行政
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表现为
过罚相当
行政许可法中的比例原则体现为
许可制度的精简化
行政强制法中的比例原则
禁止断水断电、夜间执行等
出尔反尔
信赖利益
对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对于违法施行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
权责统一原则
平等原则是实质法治的范畴
对的,因为平等原则是合理行政的子原则。而合理行政原则是实质法治的范畴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例如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例如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县公安局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1)省级政府派行政公署(国务院批准)
(2)县级派区公所(省级政府批准)
(3)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派街道办(上一级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
(1)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2)市监局(市监局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3)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能做。
其他行使权力的组织
1、行政授权
2、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1、后果: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主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3、对象: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
行政委托
1、后果: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主体:行政主体
3、对象:机关、机构、组织
行政处罚中委托的是组织
行政许可中委托的是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中没有委托
消协是行政主体吗
不是,因为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12类行政机关
这12类是宪法、各级组织法笼统授权的主体,是正规军。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还有3类派出机关。
12类行政机关即使在行政越权的情况下,
依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称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要想成为行政主体,只能看其授权是否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临时机构、非政府组织、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一般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一些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也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一些所谓的行政活动
不能只看名义,应当先判断有没有“权”
题干中出现的“指挥部”、“办公室”、“所”、“领导小组”
其性质一般是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等,一般没有资格成为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除非取得特别法的授权。
在历年真题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有被告资格的
大多名为:政府、局等。
xxxx办法
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缺乏授权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
授权主体和派出机构
环境行政执法主要是授权主体
授权主体又分为:立法授权主体和行政授权主体
胡建淼: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省自直可以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处罚权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这是授权还是委托?
我国行政法职权的产生和转移形成了三种形态:设定——授权——委托
1、行政职权的设立实际上是一种立法过程。
2、行政授权,其实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授权法“应当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那是因职权而异的。如《行政处罚法》中的授权就仅限于“法律、法规”。由于我国不承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授权,且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授权视作委托。
3、行政职权的委托,简称“委托”,是指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获得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于条件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前提下,把自己职权中的行为权能(而不是行政权能),转让给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制度。
老师认为是行政授权,认为是一种间接授权,属于特别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了乡镇执法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分别是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有自己的执法权力,应该是可以独立作为被告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砍伐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据的是《居住区常见数目修剪指南》——上海绿化市容管理局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机构设置
2、编制管理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
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中央行政机关
1、种类: 国务院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与程序 组成部门 处级内设机构 司级内设机构 其他
3、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减少,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
由国务院行政机构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所需要的编制由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在国家层面上机构设置的内容,考生只需要记住两个特例即可:
“一高”,是国务院“子孙”中地位最高的组成部门,它的设立、撤销等事项,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一低”,是部委中的处级内设机构,它的设立动静不需要特别大,只需要该部委自己决定即可。除了这两个特例之外的国务院的“子孙”,都由国务院批准或决定,中间的机构甚至名字没记住都无所谓,只要不是最高,不是最低,就交给国务院。
基本
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专门
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
特定
部管局(比如国家移民局为公安部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
特定机构编制专职管理(法院、公安、国安、监狱等)
国务院决定
1、同区不同级部门间的调配编制
2、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国务院编制管理部门决定
1、地方政府机构的立撤并改
2、县级以上机构的立撤并还需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上一级政府决定
比如:县政府新设行政机构,由上一级政府决定,且还需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1、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撤并改
2、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编制
3、政府下属机构之间职责冲突,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决定;协商一致,编委备案。
本级政府决定的
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立撤并改
本级编制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
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
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
者变更规格、名称,
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
主动协商解决。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
;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
单独设立办事机构,
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
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
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
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
务院批准,可以
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
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
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
制,
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
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
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
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
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
对应的衔级。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的办法。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由中央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
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
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
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
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
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
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
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
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
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
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
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
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
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
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
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
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
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初任培训
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
登记管理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
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
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
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
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
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
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
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公务员辞去公职,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 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 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
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 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 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决定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
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
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
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 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 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救济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
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
错误的,
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职位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
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
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
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录用委任制
1.采用考试录用,适用岗位: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以下四种情况不得录用:①曾因犯罪受过刑罚的;②曾受过开除处分的;③被开除
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录用程序: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考查→体检→公示(不少于5日)。
(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批准可变通录用程序;体检项目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4.录用后试用期1年,不可缩短/延长。
5.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级;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选任制
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免
聘任制
- 涉密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 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12个月),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 聘任合同纠纷解决,先仲裁后民事诉讼(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
-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 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拔。
- 领导职务和职级均可适用聘任制
选拔委任制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正厅至副科)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增加新条件是为)防止随意空降外面的人做本机关领导)。
[注意1]职级公务员不适用公开选拔制度,这是和旧法规定不一致的。
[注意2]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是新增条件,这是为了防止随意空降外面的人做本机关领导,肥水不流外人田。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注意
1.未录用前→不予录用,录用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试用期合格后
→开除或辞退。
2.涉及公务员变通制度的三个事项应当经过省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简化录用程序、聘任制和变通任职回避。
公务员的”转“——交流制度
1、转任
2、调任
转任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 内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 外部平级转任。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 外部下到上转任。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调任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外到内)
注意:挂职不再被视为交流制度,挂职方式用以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挂职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的”“出”
辞职、辞退、退休
辞职
1、辞职申请: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日内)
2、不得辞职
-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 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
-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 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辞退
应当辞退: 适用条件:能力不行,态度不好。 1.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低1个职务层次任职); 2.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3.因所在机关变动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 5.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
不得辞退:
- 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
- 因公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退休
法定退休:
- 达到退休年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退休:
- 工龄满30年;
- 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退休待遇
- 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注意
- 辞职和引咎辞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引咎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辞职是辞去公职,也就是公务员的身份。
2. 辞退和开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开除针对的是严重违法或违纪的公务员,属于公务员的处分;而辞退针对的是能力不行或态度不好的公务员,不属于公务员处分。另外,辞退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开 除不可。
公务员的考核
1、考核方法:平时、定期、专项。
2、考核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3、考核后果:
1.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一职;3.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2.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辞退;
回避义务
1、任职回避
2、地域回避
3、执行回避
任职禁止义务
1、在职时任职禁止: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离任时任职禁止 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排除辞退和开除(立法漏洞) 1.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离职3年内; 2.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3.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4.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处分制度
1、关于三种名誉罚:警告、记过、记大过。完全不影响现有的待遇(职务、职级、级别、工资档次
2、降级,字面意思,级别降低(工资也随之降低)
3、撤职,字面意思,撤销职务,同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工资也随之降低)
4、开除,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但是警告还可以升工资档次。
6、12、18、24、24
并处规则
种类不同,重吸收轻
种类相同,一个以上,总和以下,不得超过48个月。
处分程序
1、初步调查 (1)对公务员的初步调查以及立案均须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或批准; (2)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 理退休手续,但可辞去领导职务
2、讨论决定与通知 (1)给予处分须由处分决定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2)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但处分决 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公务员既说(主动交代)又做(有效避免),即应减轻处分,但如果只做不说,抑 或只说不做,则为从轻处分; (4)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专属称 呼为政务处分,其他机关作出的称为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
1、解除条件
(1)受开除以外处分;(2)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3)处分期满后
2、解除程序: 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3、解除效果: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注意
1.处分的前提是公务员个人严重违反法律和纪律,意味着:(1)被处分人必须 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辞职与退休后的公务员不可被处分;(2)降职和辞退的适用前 提是公务员能力不行、态度不好,但没有达到严重违反法纪的程度,所以,降职和 辞退不属于处分。 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制度虽然也是公务员追责方式,但它们并不是 一种法律责任,而是政治责任,所以,从性质上讲并不属于行政处分。
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2、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差异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施行
备案
解释
1、立项
-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地方政府无权报请)
- 国务院法制机构(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为司法部)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起草
A、主体:1.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2.起草部门的工作应当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不能直接上报)
B、程序
1.[上]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2.[下](1)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日。
(3)起草农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左右]起草部门应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C、结果:提交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审查
A、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
B、程序 1.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 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2.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 普遍关注的,可以听证。 3.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 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4.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C、结果:
- [送审稿不过关]缓办或者退回。
- [送审稿过关]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4、决定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2. 国务院传阅审批(传批)
5、公布
A、签署
1.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而非总理令)公布施行。2.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B、公布方式 1.国务院公报; 2.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3.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注意]在国务院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6、施行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备案
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8、解释
- 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解释,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 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规章和行政法规,在报告制度上的区别
A、规章:1.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2.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B、行政法规:
-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 中央。
- 制定经社文生等方面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草案或者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章和行政法规,在制定机关上的区别
规章:国务院部门、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行政法规:国务院
名称不同
规章:办法、规定
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报请立项不同
规章:
1、部门规章为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为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
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
立项公布不同
规章:本部门、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立法计划
草案公布
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出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决定
规章:1.部门规章为部务会议(例如,农业农村部、教育部)或委员会会议(例如,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地方政府规章为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
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或传批
文本公布载体
规章:1.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2.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级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行政法规: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备案
规章: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本案
立法后评估
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估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停止制度
规章:无调整或停止执行制度
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决定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注意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应当”的词汇使用。“应当”的词汇意义是“原则上如此”的意思,并不是必须的意思。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条结构为“应当A,但是,特别情况时可以B”,选项表达为“应当A”,该选项是在表达“原则上是A”的意思,所以,该选项是正确的,比如,《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应当是60日,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如果选项只表达“行政复议申请期应当是60日”,该选项只是在表达复议申请期原则上是60日,这是正确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法条结构为“应当甲或乙”,选项表达为“应当甲”,则该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和乙两种情况不是主次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所以,不可以说“原则上是甲”,那就把乙情况的地位降低了。比如,法条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
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如果
选项表达“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该选项就是错误的,在此处报告对象的“党中央”和“同级党委(党组)”是并
列关系,没有主次关系,所以,不能表达为原则上为“党中央”。
抽象行政行为
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暴力侵权行为
事实行为,国家赔偿
行政指导行为
事实行为
柔性
行政调解
事实行为,不具有强制力
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
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效果划分
授益
负担
法律规范的拘束程度
羁束
裁量
形式要件
要式
不要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送达等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
原则上一经作出就生效
其他的参照民法
具体行政行为在逻辑上只能先成立,才能生效
一个未经送达受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能生效的
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拘束力:一经生效就产生
确定力:争议期过后产生
执行力:履行期过后产生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的五要素
只有这五个要素均合法,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1、主体违法:
- 无权限;
- 纵向越权;
- 横向越权(事务越权);
- 地域越权
2、事实依据违法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证据不真实;
- 证据无关联;
-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法律依据违法:
- 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 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4.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 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4、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行为需要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
5、明显不合理: 1.不正当的考虑; 2.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注意] 明显不合理又被称为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行政行为的无效
1、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 [典型表现] 1.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2、法律后果: 1.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拘束。 2.程序法上: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注意]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法律后果: 1.在实体法上: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2.在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和复议期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 [注意]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3.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 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 2.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3.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