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公务员、抽象、具体行政行为 Flashcards
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
2、法律保留:无授权,则无行政
合理行政原则
1、公正、公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只考虑与立法授权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其他的。
3、比例原则:合目的、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
1、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2、公众参与 (1)决定前:告知相对人 (2)决定中: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3)决定后: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公开 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
诚实守信原则
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
便利当事人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要的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责任:违法受追究
注意合法行政与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概念更宽
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均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什么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
形式法治的范畴
合法行政
实质法治的范畴
合理行政
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表现为
过罚相当
行政许可法中的比例原则体现为
许可制度的精简化
行政强制法中的比例原则
禁止断水断电、夜间执行等
出尔反尔
信赖利益
对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对于违法施行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
权责统一原则
平等原则是实质法治的范畴
对的,因为平等原则是合理行政的子原则。而合理行政原则是实质法治的范畴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例如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例如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县公安局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1)省级政府派行政公署(国务院批准)
(2)县级派区公所(省级政府批准)
(3)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派街道办(上一级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
(1)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2)市监局(市监局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3)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能做。
其他行使权力的组织
1、行政授权
2、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1、后果: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主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3、对象: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
行政委托
1、后果: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主体:行政主体
3、对象:机关、机构、组织
行政处罚中委托的是组织
行政许可中委托的是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中没有委托
消协是行政主体吗
不是,因为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12类行政机关
这12类是宪法、各级组织法笼统授权的主体,是正规军。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还有3类派出机关。
12类行政机关即使在行政越权的情况下,
依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称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要想成为行政主体,只能看其授权是否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临时机构、非政府组织、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一般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一些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也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一些所谓的行政活动
不能只看名义,应当先判断有没有“权”
题干中出现的“指挥部”、“办公室”、“所”、“领导小组”
其性质一般是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等,一般没有资格成为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除非取得特别法的授权。
在历年真题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有被告资格的
大多名为:政府、局等。
xxxx办法
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缺乏授权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
授权主体和派出机构
环境行政执法主要是授权主体
授权主体又分为:立法授权主体和行政授权主体
胡建淼: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省自直可以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处罚权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这是授权还是委托?
我国行政法职权的产生和转移形成了三种形态:设定——授权——委托
1、行政职权的设立实际上是一种立法过程。
2、行政授权,其实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授权法“应当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那是因职权而异的。如《行政处罚法》中的授权就仅限于“法律、法规”。由于我国不承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授权,且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授权视作委托。
3、行政职权的委托,简称“委托”,是指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获得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于条件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前提下,把自己职权中的行为权能(而不是行政权能),转让给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制度。
老师认为是行政授权,认为是一种间接授权,属于特别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了乡镇执法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分别是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有自己的执法权力,应该是可以独立作为被告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砍伐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据的是《居住区常见数目修剪指南》——上海绿化市容管理局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机构设置
2、编制管理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
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中央行政机关
1、种类: 国务院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与程序 组成部门 处级内设机构 司级内设机构 其他
3、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减少,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
由国务院行政机构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所需要的编制由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在国家层面上机构设置的内容,考生只需要记住两个特例即可:
“一高”,是国务院“子孙”中地位最高的组成部门,它的设立、撤销等事项,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一低”,是部委中的处级内设机构,它的设立动静不需要特别大,只需要该部委自己决定即可。除了这两个特例之外的国务院的“子孙”,都由国务院批准或决定,中间的机构甚至名字没记住都无所谓,只要不是最高,不是最低,就交给国务院。
基本
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专门
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
特定
部管局(比如国家移民局为公安部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
特定机构编制专职管理(法院、公安、国安、监狱等)
国务院决定
1、同区不同级部门间的调配编制
2、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国务院编制管理部门决定
1、地方政府机构的立撤并改
2、县级以上机构的立撤并还需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上一级政府决定
比如:县政府新设行政机构,由上一级政府决定,且还需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1、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撤并改
2、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编制
3、政府下属机构之间职责冲突,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决定;协商一致,编委备案。
本级政府决定的
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立撤并改
本级编制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
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
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
者变更规格、名称,
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
主动协商解决。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
;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
单独设立办事机构,
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
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
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
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
务院批准,可以
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
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
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
制,
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
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
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
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
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
对应的衔级。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的办法。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由中央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
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