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1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Flashcards
行政协议的种类
- 特许营协议。
-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 其他无名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与内部协议
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当中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为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协议与民事活动
1、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2.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注意1]推定管辖制度。民诉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不受理或驳回,行政诉讼应当受理。
[注意2]除非例外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行政性——政府管理因素
[政府管理因素]最明显的行政性体现是行政协议往往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允许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性——平等协商因素
[平等协商因素]合同需要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合同双方意志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协议的主体
1、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被告。被委托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
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相对人和相关人:除相对人有资格作为原告外,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具体体现:
A、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的公平竞争关系人;
B、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3、特别注意:行政协议案件同样遵照“民告官”的原则,不会出现“官告民”,也没有反诉制度,在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位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协议的效力
1、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协议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如果未经批准 该行政协议则不具备生效要件无法生效。 【注意1]应批准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 生效。 [注意2]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对于当事人的损 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无效 (1)理由: [行政因素]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理由,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时为 无效 [合同因素]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比如根据《民法典》,违背 公序良俗的行政协议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协议无效等
(2)可补正性: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3、可撤销: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歇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
备注:
- 行政协议无效、被搬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法院可以同时判决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赔偿
行政协议——起诉期
[行政性]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
[合同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行政协议——审查内容
[行政性]合法性审查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性]合约性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行政协议——调解制度
以依法进行调解,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的解除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行政协议的抗辩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协议——举证责任
[行政性]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性]采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模式: 1.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只要涉及“合法性”问题,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项同民诉
法律适用问题
1、诉讼程序
补充适用模式:应当适用行诉法的规定;行诉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诉法的规定
2、实体问题
选择适用模式:可以适用行政法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3、新旧法适用
“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模式:
以新《行政诉讼法》生效日2015年5月1日为界限区分老案、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