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 Flashcards
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 概述
一、监管的概念及作用
监管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是指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控制。
监管的好处
监管的不利影响
二、现代监管理论的演变
现代监管理论演变的三个阶段
(一)监管理论的初期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的“守夜人”的角色。
政府对于市场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政策层面,对于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制、干预都很少论及,系统的监管理论是不存在的。
(二)监管理论的形成
1929~1933的大萧条导致了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此时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缺陷的监管理论开始形成,“安全”成为监管的出发点和主要内容。
监管不再局限于政策的制定,对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逐渐成为这个时期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监管理论的成熟
现代监管理论不是简单的赞成或反对建立监管制度,而是更加注重国家的特质因素。
与以往的认识不同,现在的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作为出发点研究监管问题,也开始注重行业自身的独特性对监管的要求和影响,“安全”与“效率”并重成为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的基本原则
乔科斯2001关于好的监管制度的标准“处方”所包括的条款:独立性、可问责性、专业性和可信性。
(一)谨慎原则。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利得和收益。
(二)先准入、后监管的原则。阿曼波的论述。
(三)依法监管原则。要求监管机构的产生及其监管权的执行,必须依据法律。
(四)监管与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四、监管的内容
监管包括准入监管、价格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等,常见的监管手段既有抽象的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又有具体的许可、认证、审查和检验、强制信息披露以及行政处罚等。
阿 曼波将监管分为:准入监管和监管措施两大类。
(一)准入监管
其是指对从事融资租赁业的公司的准入资格要求,也就是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进入融资租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公司设立的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最低资本金是最基本、最核心的指标。
(二)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业务范围的规制
业务范围的规制就是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业的时候,能够开展什么样的业务。从“能”做什么转变为“不能”做什么,有利于融资租赁的业务创新。
2.惩罚措施。其是监管当局对违反监管规定的从业者及其行为予以惩罚,并责令其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包括: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或禁止某些经营行为、罚款、延迟核发或取消从业许可资格等。
3.重大信息的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融资租赁的有关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有关的信息,包括单一客户情况披露和内部交易情况披露。
单一客户情况信息披露。
内部交易情况披露。
国外的监管制度
放任制VS监管制
一、放任制
监管当局一般对各类不吸引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性公司都不受监管当局监管。但是对于银行附属租赁子公司或银行控股的租赁公司及银行监管的租赁业务,各国监管当局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实行规范和业务限制。
(一)美国的融资租赁与监管
美国的租赁公司分为三类:附属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专门从事租赁的公司、制造商下属的租赁公司。
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附属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监管;另一种是对专门从事租赁的公司和制造商下属的租赁公司的监管。
1.设立监管。对附属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美国根据1999年颁布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来监管.
成为金控的条件:根据现行监管体制,该银行控股公司的所有存款机构子公司达到“资本监管”和“管理健全”的标准;银行控股公司已经向联邦储备理事会提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下属存款机构已经达到“资本充足”和“管理健全”的标准的证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存款机构在最近根据1997年《社区在投资法》所进行的检查中达到“社区信用评级的满意记录”。否则,联邦储备理事会不允许其从事任何新的金融业务活动。
其次,对于专门从事租赁的公司和制造商下属的租赁公司,美国没有特殊的规定。
2.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主要通过租赁协会进行,行业协会起着桥梁的作用、
(二)日本的融资租赁与管理
日本的租赁公司分为三类:银行型、厂商型和银行贸易复合型。
归口通产省管理。具体通过半官方性质的日本租赁事业协会进行间接地管理。
对于银行所属的租赁公司,日本根据1975年颁布的《对银行系统租赁公司业务限制的通知》进行严格的监管。
(三)德国的融资租赁与管理
没有特殊的监管措施,但根据巴塞尔协议,德国对于银行开办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会计处理上需要和母公司银行并表。银行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并表间接接受到巴塞尔协议有关监管内容的约束。另外,非银行性的租赁公司的章程及其日常业务必须做到不从事保留给银行的业务。
二、监管制
这些国家的融资租赁业通常起步较晚,很多融资租赁企业被赋予了众多金融方面的职能,这些国家通常会由政府的某个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直接的干预。根据不同的情况,监管制度又可划分为以下两种:
(一)将租赁公司视为准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从谨慎营运的角度对其高额借款和多方融资进行监管。
诸如债务股本上限、最低资本金要求、筹集资金的要求及信息披露等等,多数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模式,如韩国、法国、巴西等,欧洲的比利时也属于此类。这些国家将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吸收存款。
1.韩国的融资租赁与监管
韩国是世界上的第五大融资租赁市场
(1)有关法规。韩国认为融资租赁是纯金融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1973年制定《设备租赁法》,1988年修订并入《专业信贷金融业法》。该法及其实施令(总统府颁布)和实施令实施细则(财政经济部颁布)是韩国融资租赁的主要法规。
(2)1973年,租赁业实行审批制,财政经济部负责审批、监管和政策制定。后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并规定金融监督委员会是融资租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管部门,财政经济部不再具有审批和监管职能,但仍是政策制定部门。
(3)行业准入监管。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取消注册未满3年的;处于整顿阶段企业的大股东;信用不良者3年内;因违法金融法规被处罚者;大股东有上述4中情况之一的人和法人。
(4)登记备案程序。拟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须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登记备案申请(包括商号和办公地址、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持股比率、董事姓名、设立目的、如是兼营公司须填写从事的企业范围等内容);章程;法人登记证书;注册资本缴纳证明;财务报表;董事履历、经历证明。
金融监督委员会须根据相关法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注册备案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如金融监督委员会发现材料有瑕疵,须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
(5)监管措施。A.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交业务和财务报告;B.如金融监督委员会认定企业违反相关法规,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可能,可采取下列措施:向企业或董事提出警告或问责,命令限期纠正,要求解雇董事;C.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D.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制定经营指导标准;E.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公开经营状况等信息;F.在法定条件下,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但须举行听证会。
2.比利时的融资租赁和监管
比利时对于融资租赁的监管是通过颁布一系列的命令来完成的。1967年11月,比利时颁布了皇家赦令第55号。内容表明比利时政府将融资租赁业作为特种行业加以规范,未获批准或未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人不但要受到经济方面的惩罚,而且也面临刑事方面的惩罚。
(二)将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进行监管
此类监管国家一般允许租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如印度、巴基斯坦、新西兰、印度尼西亚、委内瑞拉、菲律宾等。
三、各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的比较
各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情况以及对融资租赁认识的不同导致在监管方面也大不相同。
在监管比较松泛的国家,基本没有什么特殊的监管,都受该国公司法的管辖,只要达到该公司法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金以及其他法律条件,公司就可以从事租赁业务。
而在监管比较严格的国家,则普遍把融资租赁公司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和要求。
中国的监管制度
一、概述
1980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利用外资”的特色。
中国融资租赁监管的历史沿革
(一)融资租赁的行业属性。多头监管的中国特色。国外大都赋予某个机关统一行使监管职能。
1.融资租赁属于金融行业
金融租赁属于“金融服务”业下面的“银行服务”业的一个类别,而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
2.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行业
首先,融资租赁与贷款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融资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说是一种融资服务;对租赁公司来说是一种服务产品;对设备供应商来说是一种营销渠道;对向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银行、投资机构来说是一种资金投放和配置的方式。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个跨金融服务、贸易服务、投资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有人将其界定为资源配置的服务行业。
2007年1月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5年1月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就金融租赁公司的机构性质、市场定位、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经营原则、资金来源、风险控制、内部控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对现有金融租赁公司的规范措施,指出了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方向。
(一)监管部门。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第6条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二)设立监管
1.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2.最低注册资本金;3.出资人;4.租赁物(标的物为固定资产,不能为低值易耗品、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防止“假租赁、真贷款”的交易)。
(三)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租赁公司稳健经营
(四)业务范围
(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和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4)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5)同业拆借;(6)向金融机构借款;(7)境外外汇借款;(8)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9)经济咨询;(10)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监管措施
1.监管措施方面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对一些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第35条明确了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从而使监管更为科学和明确。
2.关于关联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9条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于关联交易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3.售后回租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业务。
4.惩罚措施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赋予银监会对违法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撤销。
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于2005年2月3日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2005年3月5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分为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具体规定。
对外资的优惠客观上造成了不平等竞争的局面。
(一)监管部门
商务部?
(二)设立监管
1.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经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管理办法》首次允许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2.租赁物
《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界定了租赁财产的范围,包括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以及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资产价值的1/2。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于租赁物的界定的差异何在?
(三)业务范围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
(四)监管措施
1.监管模式
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
2.进口配额、许可证的申领
外商投资融资公司如果需要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3.财务情况报告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和上一年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