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租赁税收 Flashc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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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税收概述

A

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他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
税收是一个国家凭借其所掌握的政治权力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分配,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其自身鲜明的特征,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税收三性”
二、税收对融资租赁的作用
税收方面的优惠是现代租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之一,融资租赁业就是伴随着国家制定的优惠税收政策等鼓励性政策而产生和发展的。
阿曼波先生说“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在那些新兴市场,因为这一手段使使用人(承租人)通过租赁比通过购买能获取到税收收益”。
现实中的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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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要国家的税收制度

A

一、英国的税收制度
英国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法案主要有1945、1968年的所得税法案、1968年投资减税法案、1970年第一年减税制度、1972年投资减税制度、1984年金融财政法案以及1996~1997年的财政法案。其中,1970、1972、1984、1996~1997的法案对于英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1970年的第一年减税制度
1970年10月,英国颁布新金融法以新的税收减免代替原来的补助金制,税收减免制度适用于有关机械设备和厂房投资,但不包括船舶和某些汽车。并且并不区分新设备和二手设备以及机动的或是非机动的。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对一切机械设备的投资,均可按购置成本的一定百分比从投资者当年的税前所得税中扣除。具体是:
(1)头一年的税收减免,初步规定是设备成本的60%,此项减免可在支出那一年为了交税目的而索回。
(2)实行减免资产账面值的减免标准率,使支出减少结余额的25%,该减少额在以后逐年的账面上冲销。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第一年减税在1971年提高到80%,1972年提高到100%。
(二)1972年的投资减税制度
1972年,英国对金融法进行了修订,大大扩大了税收减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决定把大部分类型的设备第一年减税提高到100%。
(三)1984年的金融财政法案
1984年3月,新的金融财政法案几乎将1970年以来的设备投资可享受的税收减免取消殆尽。其中规定:经过1984年和1985年两年过渡期后,于1986年4月1日起将原来规定的第一年100%资本投资减税削减到25%,并且还将延长设备的折旧年限,使其与设备的实际耐用年限大致相同。
(四)1996~1997年财政法案
从1996年11月到1997年7月,英国陆续出台的一系列财政法案,产生了对融资租赁行业不利的变化:
(1)在租赁投资期限内、未改变该期限内总体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下加快了出租人的应纳税收入。于此同时,投资工厂及长期使用设备的资本优惠率也大为减少。
(2)出租人享有的投资优惠将有时间限制,租赁业务未能开展时则不享受这些优惠,而且当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租赁时,它也只能享受当年正常减记账面减值优惠的50%。
(3)回租业务不在优惠之列。
二、美国的税收制度
(一)55-540税务裁决对真实租赁和非真实租赁的区分。节税租赁的条件如下:
(1)出租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
(2)租赁期满,承租人或者以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给出租人,承租人无权享受期末资产残存价值
(3)租赁合同起始时预计的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
(4)租赁期满,资产的有效寿命应相当于租赁资产原有效寿命的20%;
(5)出租人定额投资至少应该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
(6)出租人从所得租金收入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的7~12%的合理报酬,租金不得超过30年。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租赁交易,美国才允许给予加速折旧和投资减税等优惠。
(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
1962年引入,ITC制度。主要使用降低税收的方法来间接降低符合条件的投资的购买价格,主要规定如下:
(1)投资是在享用减税的年份用于产生收益的,即投资被认为是在折旧开始的年份,或者在它可以使用的年份(两个年份中较早的一个)开始使用的。该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应是折旧资产;使用寿命为3年或3年以上;用于制造、生产或提炼有形资产或其它有形资产(房屋和构建除外)。
(2)当投资者以购买者身份购买合乎条件的租赁物时,投资者可申报相当于资产购置成本的一定百分比,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个百分比的大小是根据资产的法定耐用年限制定的:耐用年限7年以上的,享受10%的减税;5~7年的,可享受10%的2/3;3~5年的可享受10%的1/3;3年以下的,无减税优惠。
(三)加速折旧制度。
1954的税法、1962年的固定资产管理1971~1981年10年的加速折旧法案以及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缩短折旧年限。
折旧又称固定资产折旧,其是指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将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不仅为了使企业回收投资,今后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固定成本合理分配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收益期,使收入与费用合理配比,会计核算更加合理。通常折旧可以作为费用支出直接计入成本,实际上是可以得到税收扣除的费用。
所谓加速折旧制度,是指在资产使用年限的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费用,加快设备投资成本的回收。可以是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1942年税法规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1962年《投资赋税减免法》实行了新的加速折旧办法,规定机械设备的标准折旧年限为8~15。金属加工设备为12年,比1942年的规定缩短了30%~40%,1971年的新的折旧办法在1962年法的基础上对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确定了20%的上下波动的幅度。1981年的新税法又缩短了折旧年限,且新税法规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是购买价格的100%,而是以货价减去投资减税额后的金额为基数,融资租赁的期限可比法定折旧年限短10%~25%,却允许在租期内足额折旧。
对有纳税利润的公司VS新公司或小公司的好处一样吗?
(四)安全港租赁模式
1981年,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对“真实租赁”的认定标准的放松,创立了旨在鼓励充分利用减税优惠的“安全港租赁”模式。规定如下:
1.安全港租赁模式的主体
出租人必须是法人,个人、社团分设的附属公司、由非法人成员组成的合伙公司、有限合营企业不能进入安全港。
2.安全港租赁模式的标的物
首先,须是在1981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财产
其次,必须是符合新加速成本折旧制的合格财产
最后,出租人手中的能享受投资税减免的财产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租赁可约定由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法定所有权,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措施。
3.安全港租赁模式的适用条件
安全港租赁模式的适用条件包括:
(1)租赁财产首次使用之时以及在租赁期内的其他所有时期,出租人必须保证至今拥有这种财产成本10%的最低风险投资。
(2)包括所有延期的租约,最长期限不超过财产使用寿命的90%,不超过国内税务局1981年1月1日公布的资产折旧范围指导原则所确定的资产年折旧范围等级期限中点的150%。
(3)租约的最小期限必须至少等于税法所定的新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折旧年期限,对多数租赁设备来说,这种期限将是3年或5年。
4.安全港租赁模式的具体规定
(1)折旧年限低于3年的设备减税2%;
(2)折旧年限3~5年的设备减税6%;
(3)折旧设备5年以上的设备减税10%。
(五)美国1985~1986年税制改革
逐渐减税税收优惠,比如1985年新税法,废除企业的购买设备享有6~10%的投资税收抵免额,以及1981年制定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并将折旧期限延长。这样几乎取消了部分设备的优惠。1986年的税制改革基本取消了所有设备的投资抵免优惠,除一些适用于过度规则的设备外,1985年以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不再享有投资抵免。适用于过度规则的设备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购买合同中所指的设备。
三、日本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一)1978年的租赁税务通告
日本国税厅1978年7月颁布的《关于处理租赁交易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的通告,将真实的租赁交易与具有买卖或金融性质的交易从税务的角度加以区分,以避免对实质上同类的交易征收不同税种的弊端。
1.满足两个条件的租赁交易,适用该通告
首先,租期内所支付的租金总额基本上相当于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的价款和附属费用之和;
其次,租期内禁止解约
2.被视为买卖的租赁交易
首先,租期届满后,把租赁物无偿或以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或以近乎无偿的租金续租;
其次,租赁物是为了承租人的特别需要所制作且不期望其返还的租赁,或租赁物无法特定出来的租赁;
最后,租期较短且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不过,如果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返还或放弃租赁物的,可不视为买卖。
3.税额的计算
首先,对具有买卖性质的租赁,承租人可将租金总额作为租赁物的购买价款进行折旧;如果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能够明确地从租金中区分出来,也可将购买价款和附随费用分别折旧。出租人则应按延期付款买卖的基准将租金计入收益。
其次,对于租期明显短语租赁物的法定折旧年限,又不属于前述被视为买卖的租赁交易,承租人应将租赁基期和续租期相加作为租期,再将租赁基期的租金和续租期的租金相加作为租金总额,并由此计算出适当租金,超出适当租金部分则转到续租期内折旧。
(二)1984年的“机电复合”减税法
1984年,国税厅颁布的《“机电复合”减税法》。该法规定,在第一年度可把所得收入的30%作为特别折旧费或扣除7%的应纳税额。对承租企业来讲,由于自己不能对租赁资产进行折旧,因此,不适用于特别折旧制度。为此,该税法规定,可把租赁合同中的一定金额的7%作为扣除税款。
四、西班牙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西班牙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制度,在法定最高折旧年限的基础上,一般大企业可以快两倍,中小企业可以快三倍。也就是说,折旧的年限可以由企业选择,但公司税法规定,动产最短不得少于两年,不动产最短不得少于10年。
在税种和税率方面,出租人需要缴纳法人所得税,一般是35%,承租人要缴纳16%的消费税。
五、德国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由于对税收影响较大,德国财政部取消了允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进行加速折旧的政策。
关于税种和税率,出租人需要交纳所得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交给联邦政府(25%);另一部分交给地方政府(15%)。承租人需要缴纳16%的消费税。
对于回租的情况,是将其作为所有权两次转移征税的。
另外,使用1年以上的贷款需要缴纳长期债务利息税,但是融资租赁不用缴纳这项税款。
六、澳大利亚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在澳大利亚,被作为融资手段的融资租赁,它的期限一般是2年到5年。承租人在满足自身商业需要的同时主张将全部租金作为税收抵扣的一部分,而出租人则将设备折旧作为租金税收的一部分。
七、法国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在法国,出租人可以将租金作为其当期的收益;而承租人可以将租金包括应支付的各种费用作为损失处理。但是如果租期比租赁物的耐用年限短,或行使购买权所支付的价款比该租赁物的当时市价更低,承租人将被要求扣除一部分租金作为预付购买金而不能算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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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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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抵免
定义:其是指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的所得税加以扣除。它是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产生原因:征税的属地原则VS属人原则或两者皆可。国家主权问题?
(一)税收抵免的原则
(1)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能抵免。至于税与费的区别,各国有各国的规定。
(2)重复征收的才能够抵免,没有重复征收就无所谓抵免不抵免了。
(3)已支付的才能抵免,没有支付的不能够进行抵免。
(二)税收抵免的方法
(1)第一种是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纳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进行征税。
(2)第二种是对在国外已经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3)第三种是对在想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经在外国缴纳的税额,在本国申报纳税的时候予以扣除。
限额抵补:指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税率不同,抵免的金额也会有差异。
二、预提税(withholding tax)
是指一国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按照国家间利益分享原则而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关于预提税的规定为20%的所得税。
在国际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租人会面临被征收预提税的问题。出租人可以自己承担预提税,但通常都是由承租人在租金中代扣预提税。
国际租赁中,融资租赁的当事人弄清楚交易对方国家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三、税收饶让(Tax Sparing)
又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对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国取得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纳税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作为税收抵免的延伸,税收饶让对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积极作用。
税收饶让的实质是居住国对于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可,保证了非居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至于实际上失效。
税收饶让的抵免范围
税收饶让是通过居住国与非居住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实现。一般而言税收饶让包含关于预提税的减免优惠的税收饶让、关于营业利润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的税收饶让。除此之外,税收协定签订后,非居住国政府所作出的新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若经缔约国各方一致同意,可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实践中,出租人会通过降低租金的方式将一部分税收饶让转给承租人。但在交易达成之前,出租人一定要注意:(1)出租人所在国与承租人所在国是否存在税收饶让协定;(2)融资租赁交易是否适用于该税收饶让;(3)税收饶让的抵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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