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融资租赁形式的分类 Flashcards

1
Q

金融租赁形式分类的不同角度

A

租赁分类的方法和角度大致包括了以下几种:
(一)从法律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从司法或民事法律的角度对租赁进行分类,租赁分为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
这种分类的依据主要是:不同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对租赁物件购买的决定权是不同的,因此当事人之间由租赁物件所产生的权利和责任也不同,实际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的认定是依据租赁交易在民事法律上的归类而决定的。
(二)从会计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从会计的角度进行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会计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看租赁物件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由此来决定交易当事人的会计处理方式,会计进行这种分类目的是为了使会计处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租赁交易对当事人财务状况地实质性影响,保证会计反映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从税收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从税收的角度对租赁进行分类,目的是为了确立租赁交易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交易主体。在不同的租赁交易中,哪一方交易当事人可以作为投资人来享受投资税收优惠很难根据投资发生时的出资状况简单判断,因此需要对租赁交易进行分类。不同的租赁交易内容,享受税收优惠的交易当事人不同,由出租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是节税租赁,由承租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则是非节税租赁。
(四)从租赁交易业务规范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这种分类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而言的。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杠杆租赁等形式。
(五)从租赁标的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按照租赁标的物的性质,租赁可以分为动产租赁、设备租赁、不动产租赁、房屋租赁、土地租赁、飞机租赁、汽车租赁、计算机租赁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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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几种重要的金融租赁形式

A

(一)传统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1、传统租赁
在中国《合同法》中,租赁即指传统租赁。传统租赁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租赁关系简单,只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只签订一个合同,即租赁合同。
承租人租赁目的一般是为了短期、临时性使用租赁物。
租赁物的选择是由出租人决定的,租赁物无法出租时的投资损失也由出租人承担。
租金支付具有不完全支付性,即出租人无法只通过一个承租人租用设备,并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收获全部或大部分投资,出租人对一个承租人出租所收回的租金,只是全部投资的一部分。
出租人除了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件,还要提供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等全面服务。
租赁合同可以中途解约。
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或续租。
在会计处理上,租赁物不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2、 融资租赁
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中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侧重的角度有所不同。
中国《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规定侧重承租人对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则侧重租赁资产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因此实务操作中就会出现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上却不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去处理的现象。
从《合同法》的角度对融资租赁的特点做以下归纳:
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融资,承租人直接与供货厂商洽谈选定所需设备,再由出租人出面购买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签订两个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承租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共同构成一个租赁交易的整体。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租赁期限与设备耐用年限基本相同。
租赁物的选择权由承租人决定,与租赁物有关的设备缺陷、技术落后等风险也由承租人承担,出卖人不能履行购买合同时,由承租人进行索赔。
租赁支付具有完全支付性或全额清偿。
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租赁合同不可中途解约。但在某些情况下,租赁合同实质上无法继续履行,只能终止或解除时,承租人则要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租金。
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
在会计处理上,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3、 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有两个含义:
会计角度:经营性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可纳入也可不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而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必须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合同法角度:
经营性租赁仍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
承租人的租赁目的仍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但是租赁期限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
租赁物件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但出租人有否决权;
租赁支付具有不完全性;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既可由承租人也可由出租人负责;
租赁合同可以中途解约;
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和留购;
租赁物即可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也可不纳入。
由此可以看出,经营性租赁实际上是由出租人承担租赁投资风险的融资租赁。
(二)节税租赁和非节税租赁
1、节税租赁
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真实租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规定的租赁形式:
出租人必须对资产拥有所有权。
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按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也可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但是不能无偿享受期末资产残值。
租赁合同开始时预计的租期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公平市价,是指在公平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在相互熟悉并且两厢情愿的条件下,就一项资产的买卖而达成的成交金额。)
租期末,租赁资产应具有两年的服务能力,或者租期末资产的有效寿命为其原有效寿命的20%。
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
出租人从所得租金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的7%~12%的合理报酬,但租期不得超过三十年。
凡符合上述诸条件的租赁为真实租赁,在税收上能真正享受优惠的待遇,即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及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且可以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其部分税收优惠,而承租人可将其所付租金,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由于节税的好处,承租人用于租赁设备的成本支出低于贷款购买成本支出。
2、 非节税租赁
非节税租赁在英国被成为租购,在美国称为有条件的销售式租赁。这类租赁在税收上被当作分期付款交易来对待。
在英国,一项租赁合同中如有“承租人享受留购权”的条款,这个租赁交易就被税务当局视为租购。
在美国,一项租赁交易若符合下列规定之中的任何一条,就被视为有条件的销售式租赁:
租金中有部分金额是承租人为获得资产所有权而专门支出的;
在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后,资产所有权即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在短期内交付的租金,相当于购买这项设备所需要的大部分金额;
一部分租金支付实际上是利息或被认为相当于利息;
按名义价格留购一项资产;
租金和留购价的总和接近购买设备的买价加运费;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投资损失的风险;
租金实质上等于租赁资产损失的风险。
销售式租赁在税收方面被视作一项买卖交易,享有与买卖交易相同的税收待遇,即由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作为设备的所有者享受税收折旧优惠和期末残值,但其所付的租金不能当作费用从成本中扣除。
(三)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租赁交易。
1.杠杆租赁的定义。
杠杆租赁是一种融资性节税租赁。在杠杆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就可获得设备的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则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取得,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还款保证在于设备本身和租赁费,同时需要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该贷款的担保。杠杆租赁主要用于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例如飞机、输油管道、石油钻井平台、卫星系统等的租赁。
2.杠杆租赁的当事人。
杠杆租赁是一种最复杂的租赁交易,它包括七个当事人:
(1)承租人。
(2)制造供应厂商。
(3)物主出租人。
(4)物主受托人。
杠杆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分属于多个大公司和大银行,为便于经营管理,通常委托一个物主受托人经管租赁资产。物主受托人是杠杆租赁的核心,具有三重身份:出资资产法律上的所有者,承租人的出租人,债权人的借款人。
(5)债权人或贷款人。
(6)合同受托人。
当债权人有好几个时,一般设立一个合同受托人,负责代表债权人与物主受托人联系。物主受托人把出资资产、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移交给合同受托人,使其在该项财产上有权行使担保。
(7)包租人或经纪人。
包租人或经纪人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充当中间人,负责安排起草租赁合同,寻找有利的借款来源,安排、促成租赁合同的签署等等,从中收取佣金,一般是由租赁公司、投资银行或经纪人担任。
3.杠杆租赁涉及的合同。
杠杆租赁由于关系人多,交易复杂,因此需要签署多个合同文本,主要包括:
参加协议,或称融通资金协议,是由杠杆租赁所有当事人签署执行的文件。
购买和制造协议。这是承租人与制造销售厂商之间的协议。
转让协议。即购买协议的转让协议,由承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
信托协议。这是产权参加者与物主受托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信托协议。包括信托合同和抵押契据两项文件,由物主受托人与合同受托人签订。
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
保证协议。
4.杠杆租赁的交易程序。
杠杆租赁的交易过程包括筹备阶段和正式进行阶段。
筹备阶段:
(1)承诺。
(2)包租人寻找股权投资人和债权人。
(3)寻找物主委托人和合同受托人。
(4)上述当事人签署一项参加协议。
正式进行阶段:
(1)物主出租人(即产权参加人)与物主受托人签署信托协议,以确定产权参加者所同意预付的现金投资比例和金额。
(2)物主受托人与合同受托人签订合同信托协议,以确定贷款人在设备投资中的贷款比例。
(3)物主受托人和债权人分别把投资现金和贷款款项交付合同受托人。
(4)物主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规定,正式向股权人、债权人签发股权信托证书及借据作为设备产权和设备物主的凭证和债权凭证。
(5)物主受托人代表物主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6)物主受托人和合同受托人签订担保契约,规定把设备物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合同受托人,以此作为对债权人提供无追索权贷款的担保,规定合同受托人交付贷款后,由物主受托人接手厂商转交的设备物权。
(7)承租人与厂商签订购货协议。
(8)在购货协议基础上,承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购买协议转让书,规定承租人将其购买设备的权利,包括获得服务和培训的权利都转让给物主受托人。
(9)合同受托人向厂商交付货款。
(10)根据担保协议规定,厂商将设备物权交给物主受托人。
(11)厂商向承租人直接发货,承租人向物主受托人签发租赁物件收据,至此,租赁正式开始。
(12)承租人向合同受托人交付租金。
(13)合同受托人收到租金,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债权参加者偿付到期的债务本息,并在扣除信托费等费用后将租金余额交给物主受托人。
(14)物主受托人将收到的租金金额先扣除信托费等费用,再按出资人比例分付给每个产权参加者。
(四)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售后租赁)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由出租人用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向供货厂商购买设备,然后直接租给承租人,设备所付款项是由出租人自行筹措的。
直接租赁一般包括两个合同:一个是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个是购货合同,由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
2、 转租赁
转租赁是由出租人先从别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一项转租赁涉及四个当事人,即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签订三个合同:(1)购货合同。作为第一出租人的租赁公司A与设备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2)租赁合同。租赁公司A与第一承租人租赁公司B签订租赁合同。(3)转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B作为第二出租人与第二承租人签订转租赁合同。
3、 回租(售后租赁)
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方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回租只涉及到两个关系人:(1)企业。既是卖主,又是承租人。(2)租赁公司。既是买主,又是出租人。
回租涉及两个合同:(1)买卖合同,即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即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五)其它金融租赁形式
1.国内租赁和跨国租赁。
国内租赁和跨国租赁是按照租赁交易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的。
国内租赁是指租赁交易只涉及国内区域,即租赁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同属一国居民。国内租赁是融资国内资金的形式。
跨国租赁是指租赁交易的范围扩展到国外,即租赁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跨国租赁是进行国际间融资,扩大进出口贸易的一种手段。跨国租赁又分为进口租赁和出口租赁。
进口租赁是指由国外引进租赁设备,租给国内承租人使用。进口租赁常常被用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引进国际资金的手段。
出口租赁是指将国内设备出租到国外,由国外承租人租用,出口租赁是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一种途径。
2.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是指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对象进行的租赁。
动产租赁,也叫设备租赁,是指以各种动产为对象进行的租赁。动产租赁还可细分为计算机租赁、汽车租赁、卡车租赁等。
3.厂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
厂商租赁是指由设备生产厂商作为出租人为客户办理的以自身生产的设备为租赁标的的租赁交易。
委托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提到的一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委托租赁的解释是:“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风险租赁是以风险企业为承租对象的租赁形式,风险租赁的出租人不仅可以得到租金和设备残值的收入,而且可以获得认购承租人股份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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