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融资租赁合同 Flashc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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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A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由供货方即供货人(也称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购买合同(也称供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组成。它涉及三方当事人:直接当事人除了租赁双方之外,还涉及提供设备的供货方。
一、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的关系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是不可缺少的两个合同,但两者并不是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它们不是并列关系。两者的关系是:租赁合同是主合同,购买合同是辅合同。
(一)两个合同相互独立
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因为它们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活动。
1.购买合同是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
2.租赁合同是明确租赁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
(二)两个合同相互依存
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虽然有相互独立性,但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的。因为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的目的是共同的。
1.购买合同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并经其确认要在所购设备后,才由租赁公司与供货方签订的,并使供货方与承租人形成了一种准合同关系。
2.租赁合同是购买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标的相同,所购设备即租赁设备。
3.购买合同不履行,也会产生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1.出租人需要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并履行支付贷款的义务,才有权拥有设备所有权,同时才有权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出租设备并收取租金。
2.租赁合同一经成立,购买合同非经承租人同意,不能变更。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租赁非指定设备。
3.购买合同一经成立,承租人对设备的要求,非经出租人同意,也不得变更。否则,造成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及其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设备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经济协议。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主合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融资租赁中的租赁合同既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又区别于传统租赁中的租赁合同,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将之作为专章(第十四章)加以规定。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合同。
2.租赁标的物的限定。
3.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消性。
5.分期收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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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签订

A

融资租赁业务的关键,是融资租赁合同即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的签订。这两个合同是一项租赁业务的法律文件,是进行交易和解决争议的根本依据。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我国,都属于经济合同范围,必须依据《合同法》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签订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签订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互惠原则
(四)信用原则
二、购买合同的签约要点和具体内容
(一)购买合同的性质
由于租赁公司是代用户购买其自行选择的设备,因此,租赁公司和供货方签订购买合同时,必须由承租人连署才能有效。
由于租赁业务中的购买合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合同,而是被当作租赁合同的一个不可分割的辅合同,因此,在制定购买合同条款时,必须预先考虑其与租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并对分清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
鉴于购买合同涉及许多技术设备方面的专门知识,因此在洽谈、签订购买合同时,整个过程虽然由租赁公司统筹安排,但承租企业要积极参与,并负责技术条款的洽谈和制定,租赁公司主要负责商务条款的洽谈和拟订,在征求承租企业的意见后最后确定。
(二)签订购买合同的具体内容
1.技术洽谈。
(1)进行技术交流。
(2)租赁设备的选择。
(3)技术服务。
技术洽谈需注意的问题:一是要注意防止将一般技术当技术诀窍来确定技术费用;二是要订明安装、调试、试生产时所需原材料由谁提供,费用由谁承担。
2.商务谈判。
(1)选择签约对象。
(2)价格谈判。
收集价格资料;
研究报价;
比较报价;
压价成交。
3.选择支付方式。
在支付方式的选择中,首先必须注意选择什么货币来计价结算。根据商品选择“货比三家”的做法,选择货币也要采取“币比三家”的原则,即对成交所使用的货币的汇价、利率的走向和趋势进行调查研究,权衡得失,趋利避害,慎重选择有利于己方的货币,研究支付条件。
在租赁的国际业务中,购买合同的支付方式通常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凭公司出具的银行保函交货方式,有时也采用托收(包括DP和DA托收)方式。
4.交货期与装运条款。
5.安装调试、设备验收和质量保证条款。
6.索赔、仲裁条款。
7.特记事项。
作为租赁合同辅合同的购买合同,必须明文规定下列特记事项:
(1)卖方承认本合同货物是买方购入用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
(2)卖方向买方和承租人保证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规格、式样、质量、性能及其他全部条件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有关合同的货物质量保证及根据本合同卖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均由卖方直接向承租人负责。
8.其他条款。
(1)订明购买合同生效条件。
(2)规定合同的文字文本和正副本份数。
(3)附件的件数、页数,订明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
(4)规定承租人同意并确定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
三、租赁合同的签约要点和具体内容
(一)租赁合同签订的有效条件
1.主体合格
(1)法人。
(2)自然人。
(3)其他组织。
2.当事人意思表达清楚、真实
(1)租赁合同应是清楚的。
(2)租赁合同应是真实的。
3.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有效条件
(1)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二)签订租赁合同的程序
签订租赁合同的一般程序分为三步:
1.要约。
要约是订约的提议,是由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另一方接受并且与自己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租赁合同的要约,欲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
(2)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即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
(3)要约须能决定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4)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5)要约必须表明对方当事人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
融资租赁业务中,要约的内容应包括:租赁设备、租期、租金的支付等。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的内容(签订租赁合同的提议)表示完全接受的答复。完全接受,是指受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所提出的各项条款,它是当事人各方对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
一项承诺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应视为一项新要约);
(4)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承诺期间内作出。
承诺是订立租赁合同的重要步骤,表明受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3.签约。
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法律效力,签约不过是当事人各方正式订立合同履行的法律手续。
签约包括起草合同条款,当事人签名盖章,送公证机构和鉴证机关办理公证、鉴证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完备,合同正式生效。
(三)租赁合同的内容
1.租赁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1)合同当事人。
(2)租赁物件。
(3)租期和起租日。
合同中要明确租赁业务的起租日和租期。起租日即租金开始计算日,通常以租赁物件交付之日为起租日,也可以开证日(出租人开出信用证的日期)或提单日(承运人开出提单的日期)为起租日。租期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的期限。租赁期限的长短可根据租赁方式、承租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而确定,租赁当事人双方可以具体商定,一般略短于租赁设备的法定使用寿命,发达国家的惯例是租期约为设备法定折旧年限的75%。
(4)租金。
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金的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租金包括出租人为承租人购进租赁设备所支付的贷款、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出租人的经营费用及利润。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可由承租人根据其资金收入情况与出租人商定,具体的支付方式应是下述因素的组合:一是租金支付周期,即每期租金间隔的时间;二是期前付租或期后付租;三是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
支付租金的货币。国际租赁中,还应在合同中订明支付租金的货币,以避免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负担汇兑损失的纠纷。
租金支付的完整性。规定承租人按期交付的租金,不负担和不能扣除任何其他税款、费用(国际租赁中按汇出国家规定应扣除预提所得税除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或扣除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其他债款。
(5)租赁物件的购买与支付。
(6)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仅有使用权,它无权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在未经出租方同意前,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移使用地点或加拆零部件或进行技术改造等,并须保持租赁物件的完好状态。
(7)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与维修保养。
(8)租赁物件的保险。
(9)租赁保证金和经济担保。
租赁保证金由租赁双方商定金额或按租金交一定比例,作为承租人履行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可以归还承租人或抵付最后一期租金。如果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出租人有权从中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
(10)租赁物件的残值和期满处置。
预计租赁物件的残值可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决定,一般说来,该项残值的接转就表示物件所有权的转移。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置不外乎购买、续租或退回三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比第三者享有廉价购买权或廉价续租权。
(11)违约或争议的处理。
出租人、承租人及担保人应事先就履行合同中的违约和争议,协商确定解决方式、地点,取得一致意见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违反合同条款,出租人除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外,还有权要求承租人即时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合同规定由承租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在租赁物件交付以前,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而使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负责赔偿。
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 ,根据《合同法》,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1)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合同是购买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购买合同是租赁物件的依据,是辅合同。出租人作为两个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是供货方与承租人形成了准合同关系。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应同时明确规定除支付货款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外,其他条件如设备的卸货、验收、索赔等都由承租人负责或由出租合同将上述权利指定和委托承租人办理。还应规定,供货人如果未按购买合同的规定交付设备,致使承租人蒙受损失和损害,承租人对供货人具有直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此项权利不得损害出租人根据购买合同诉讼供货人的权利。
租赁合同一经成立,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购买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同样地,购买合同一经成立,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设备金额等要求,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2)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
(3)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
几乎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都规定:签约购买的租赁设备,对其质量、性能和适用与否,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在租赁合同中应规定,出租人(即购货人)把对租赁设备的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所有因向供货人索赔而支出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而所得的赔偿金也归承租人。
(4)对第三方的责任条款。
为了明确出租人或承租人对于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对第三方的责任,一些租赁合同规定,若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以外的第三方权益时,则:
出租方应在租赁期内,保证租赁财产权益的合法性,排除第三方对财产权益的异议,确保承租人正常享受租赁财产的使用权。
承租方在使用租赁财产的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致使第三方的权益受到损失时,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5)转租赁条款。
由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承担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将租赁设备转租给其他人使用,但是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这是因为租赁设备如被承租人转租给不可靠、无信用的第三者使用,将会使出租人蒙受损失。
(6)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一些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可不经承租人同意,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件作为抵押。这个规定是以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为根据的,出租人有权将租赁财产的任何权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者,尤其是对经营租赁义务的租赁公司,将租赁债权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融通资金是正常的义务活动,不需要得到承租人的同意。但是,这项转让和抵押的权利以不影响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各种权益为限,并不能解除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任何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7)预提所得税条款。
除少数免税国家和地区外,各国对外国公司、银行、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该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该国的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通称预提税。因此,我国承租企业对进口租赁设备向外国支付租金时,有义务对外国出租人扣缴预提税。出租人为了不影响其租金收入,在计算租金时,有的将应扣缴预提税计算入租金内,有的则不计算入租金,按规定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很重视预提税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前者的收益和后者的成本。在租赁合同中,对预提税应有明确的规定,如“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国家的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所得税,其应纳税款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的租金中扣缴,承租人在扣缴所得税后,应立即将税务部门所出缴税收据寄交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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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履行

A
合同的履行,是指出租人和供货商按照购买合同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的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过程。购买合同的履行,就是根据合同约定,供货商提供合同标的,获得贷款,出租人付款,获得设备的过程;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指依照合同条款,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获得设备使用权,出租人租出设备,按期收取租金的过程。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在购买合同的履行中,其含义是:
 (1)在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
 (2)要实际履行购买标的,不能以违约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二)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除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全面适当地履行。
 (1)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2)履行的主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均需适当。
 (3)合同未予约定,但法律或惯例要求履行的义务,也必须履行。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1)合同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行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合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权利人的帮助。
 (2)义务当事人仍是合同义务的承担者。
   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
 (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依法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变更办法。
 (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
 (4)一方当事人过错违约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
 (5)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
  二、购买合同的履行
(一)付款、开证
(二)安排国际运输
(三)办理投保
(四)付款赎单
(五)接货、报关
(六)处理索赔
  三、租赁合同的履行
(一)租赁合同的起租
(二)对承租人的监督
(三)支付租金
(四)期满所有权的处理
    1.留购。
    2.续租。
    3.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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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A

一、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租赁合同的变更
租赁合同的变更,是指在租赁合同订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租赁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租赁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租赁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不具备有效条件的合同或者是无效,或者是被撤销,或者是补足有效条件,都不属于变更范畴。
租赁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在合同尚未全部履行时进行,如何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就是合同的消灭,而不是变更。租赁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其效力仅及于未履行的部分。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再按原租赁合同内容履行,而是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租赁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化。
租赁合同的解除
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租赁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以前,因订立租赁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种制度。
租赁合同的解除也以依法成立的合同为对象,不是有效条件的租赁合同可因无效或被撤销而消灭,却不能通过解除而消灭。
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律所允许的条件,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二、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一)协议变更和解除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然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变更。当租赁合同涉及第三方时,变更或解除合同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
(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无过失而客观上又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对这一变更的条件应全面理解。即只有当事人关闭、停产、转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才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当事人虽然关闭、停产、转产了,却还有履行能力,就不应解除租赁合同,一般也不能变更租赁合同。当承租人关闭、停产、转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人要承担因解除合同而给出租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此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使租赁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其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到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条件包括两个要素:一是一方违约,二是合同履行不必要。只有同时具有这两个条件,另一方即非违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履行成为不必要,是指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具体认定租赁合同对另一方已成为不必要有两条途径:
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
二是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一方违约,受害的另一方受到了重大损失而又无法弥补,在继续履行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也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出现
约定解除是根据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通过约定产生的,它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约定解除与前述的协议解除其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解除发生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不是解除权行使的结果,而约定解除一定发生于合同履行之前,即通过约定形式事先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解除权。所以,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的要求,防止解除条件的滥用。
三、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变更、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程序是:
(一)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制作书面形式的通知书。
通知书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将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二)对变更、解除合同通知的答复
一方接到对方通知后,可用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答复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三)协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属于双方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经协商一致,作成书面形式的协议书。
对于已经公证的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公证机关审查、备案;有保证人的,应将协议送保证人,并由其确定是否继续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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