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版 Flashcards

1
Q

1.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

A

1.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 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依据在于: (1) 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传说大禹时便开始 按地域划分统治区
域 ,所谓“茫茫禹迹,划为九州岛”。传说,禹还设“九牧”为九州岛的地方长官。 (2)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自此以
后,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启逐渐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 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还 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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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A

1⃣️与 宗法等级制度 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即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2⃣️以“ 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的形式完成。 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 实现制裁。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遍具有德礼刑兼备的特色。
3⃣️以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 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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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3.夏朝立法概况。

A

3.夏朝立法概况。
(1) 法律渊源: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夏王发布的“王命”,“誓
”。诸如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的《甘誓》等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2)《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不是成文法典,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3)主要法律制度:
① 《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近代大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② 《左传》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 墨 ,杀人不忌为 贼 ”,犯此三项罪者,
③均应处死刑。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的刑罚适 用原则,主张慎重刑罚,反对错杀无辜。中国疑罪从无的最早体现——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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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4.商朝立法概况。

A

(1) 法律渊源:不成文的习惯法,王发布的“誓”,“诰”,“命”。 (2)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3) 主要法律制度:

①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又创设“ 乱政 ”,“ 疑众 ”罪。 
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②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商朝!商朝!商朝! 
 巫风 :庭内起舞、沉溺酒歌等; 
 淫风 :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等; 
 乱风 :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等。 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荀子·正名》“刑名从商”,商朝确立的五刑体系对后世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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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刑事立法

A

5.奴 最早见于《尚书》,源于苗民。
(1) 墨 :黥(qing)刑,耻辱刑,汉文帝时命令废除(刑制改革),但宋以后时有复活。
(2) 劓 。
(3) 剕 :也作刖(yue)刑、髌(bin)刑、膑(bin)刑,秦汉时称为斩趾。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4) 宫 :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极刑。去势和幽闭,五刑中除死刑外最为残酷的刑罚,汉以后作为代死之刑,至北齐天统五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5) 大辟 :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夏商周三代死刑方法多样,手段残酷,商末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特别残忍的酷刑。
⚠️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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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司法制度夏商

A

司法制度
(1 ) 天罚与审判: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 面貌。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① 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② 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

(2)监狱 :夏朝圜土,夏台,钧台。商朝圜土,囹圄(专门关押要犯),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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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西周法律制度

6.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宗法制度。

A

(1) 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世轻世重

夏朝时期“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
—“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2) 宗法制度 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

世袭统治的制度。

西周逐渐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宗法体制。制度结构为: 周天子——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分封主要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 据。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 嫡长子继承制 。 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 家国一体,等级秩序分明。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 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法律、 意识形态互为表里。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模式,成为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宗主贵族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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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7.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A

(1)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① 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忠”,“孝”,“节”, “义”。
② 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 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2)
礼与刑的关系:

① 西周时期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但是礼和刑的 作用并不相同 。
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
于惩罚制裁。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使用刑罚,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②另一方面,礼与刑的 适用原则不同 。 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日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 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 获得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 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保持贵族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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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西周刑事立法

8.九刑和吕刑。

A

(1) 九刑 :
① 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商有乱政,而做九刑”。
② 西周的九种刑法: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

(2)吕刑 :(周穆王命司寇吕侯)
① 阐述了苗民无德滥刑而遭受亡国的历史教训,以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提出:
 “明于刑之中”——用刑适中;
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惩罚与罪行相符; 
 “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 
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案件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 

②较为完成的收赎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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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9.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A

(1)老幼犯罪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 :幼弱(7 岁以下),老耄(80,90 岁以上),蠢愚。 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明德慎罚,亲亲尊尊的直接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 ① 过失为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 是惯犯,就不可不杀;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②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量刑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① 为保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甲乙赦免的方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② 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之法 :一曰刺群臣,二曰刺 群吏!!!,三曰刺万民。
(4)宽严适中原则 。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因地因时制宜。① 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权衡的原则,体现为“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②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
(6)上下比罪 。“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这是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体现宗法等级制度。
① 贵族士大夫和庶人同罪异罚
② 《周礼·秋官》规定“八辟”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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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10.西周的主要罪名。

A

(1)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寇攘奸宄(gui)”劫夺窃盗。 (3) 渎职方面犯罪:司法官的“五过”(西周!)

① 惟官 :畏权势而枉法;

② 惟反 :报私怨而违法;

③ 惟内 :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 惟货 :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 惟来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康诰》中亦有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友等犯罪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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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西周民事立法

11.契约。

A

(1) 西周设有专职人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 司约 ,并设 质人 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2) 买卖契约 质剂 :
① 质 :买卖奴隶、牛马须用较长的契券;
② 剂 :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
(3) 借贷契约 傅别 : 傅 为债务文券,一分为二称 别 ,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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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西周婚姻制度

A

(1)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夫一妻制
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 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②同姓不婚 。人类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③ 行“六礼”程序 :
纳彩: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问名: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凶吉;
纳吉 :卜得吉兆后与女家订婚;
纳征 :男方派人送聘礼,婚约正式成立;
请期 :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2)婚姻解除制度:△
①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保障男方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旨在 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男尊女卑观念。
②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不去”对男方单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伦理道德。
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婚姻成立 和解除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后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 础上损益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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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13.嫡长子继承制

A

宗法制下,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度至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成为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西周的宗法制着眼于从长远解决从周天子及各级贵族的权位 和宗祧继承问题,同时也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嫡长子继承制的 原则 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目的 是保持贵族的政治特权、 祭祀权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 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贵族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能由正妻(嫡妻)所生的长子继承。 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 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份嫁妆,但也只是父兄的赐予,并非其法定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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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西周的司法制度

A

14.西周司法机构:大司寇,小司寇。西周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机构。 (1) 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 大司寇(西周!),“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周王最后裁断,或由周王指派高级贵族进行议决。
(2)大司寇之下设 小司寇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
(3)此外还有各种专职的属吏如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处理各类司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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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西周的狱讼和五听。

A

西周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 (1) 刑事诉讼:名称 狱 ,处理方式 断狱 (2) 民事诉讼:名称 讼 ,处理方式 听讼,诉讼费 钧金 。(三十斤铜) ,诉讼费 束矢 。(一百支箭)
五5⃣️听:审判心理学的萌芽,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都沿用。 (1)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nǎn)然。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4)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眠然。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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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A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 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 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 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 法律制度 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 成文法典 了条件,也为各种 新型的社会关系 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 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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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战国法律制度

A

(1)一断于法 。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2)刑无等级。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实际上是以一种 新的等级制代替旧的奴隶制等级制。
(3)轻罪重罚 。法家认为只有通过重刑酷法,才能使臣民畏法和服法,达到“禁奸止过”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即“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4) 法布于众 。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所避就,从而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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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李悝变法

A

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局面促使各国纷纷变法,魏国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主持改革。
(1) 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即剥夺旧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2)经济上实行 尽地力之教 和“ 善平籴(di)”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经济,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
(3)为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 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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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18.《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特点

A

(1)内容:《法经》共有六篇: 《盗法》是关于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法律规定。 《网/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杂法》是除盗、贼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捕法》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
(2)特点:① 在 内容 上,以惩戒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②在 体例上,出现了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 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3)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 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 要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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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19.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

A

(1) 改法为律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提到更高的位置。“律”的字义为“均布也”,具有稳定、恒常整齐 划一之意,[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 一进步。]

(2)实行 连坐法 。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潜在的危险。 其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
(3) 实行 分户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 旧习俗;强制百姓分家定居,还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 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有效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的改革。变法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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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A

(1) 缘法而治 。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3)严刑重法。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 罪”使“民不敢犯”,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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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A

1、律: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适性。
2、令: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始皇二十六 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3、法律答问: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
5、廷行事: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6、除上述几种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云梦秦简:主要包括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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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秦朝刑事立法

A

1、刑事责任能力:未年犯罪不负或减轻处罚;身高为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为“端”从重,过失为“不端”从轻(秦朝)。
3、盗窃按赃值定罪: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加重刑罚,两人或两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处罚。犯罪被处刑后再犯罪以及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① 携公物外逃自首的按逃亡论处,不以盗窃论处;
② 隶臣妾服刑期逃亡自首,只笞 50,补足服役期限;
③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
7、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即构成诬 告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8、连坐: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 而受牵连入罪者,极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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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秦朝的主要刑名。

A

1、死刑:种类多,残酷性,随意性 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
2、肉刑:一般与劳役刑连用 墨、劓、斩左右趾、宫刑
3、作/徒刑:秦的作刑尚没有形成明确而固定的刑期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财产刑:赀刑(独立刑),与财产相关的赎刑(不是独立刑) 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 赎耐、赎黥、赎宫
5、耻辱刑:髡(剃去头发),耐(剃去胡须),多作徒刑附加刑使用
6、其他刑: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及收、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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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秦朝经济立法。

A

1、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重农政策,注意协调和保护生态环境。
2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控制。
3、市场与货币贸易管理:运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对诸如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度量衡管理、外贸管制均有细密的法律规定。
《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铜钱黄金布帛三种货币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随意挑选或拒收。 《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 《效律》和《工律》严格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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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5.秦朝的司法制度。

A

1、中央司法机关:秦:皇帝、廷尉、御史大夫
1⃣️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
2⃣️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
3⃣️御史大夫:全国行政检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管理,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2、诉讼方式
🦋起诉方式:当事人或亲属的告发、官吏的纠举犯罪
1⃣️ 公室告:杀伤人、偷窃等官府必须受理
2⃣️ 非公室告:家庭内部的,不得告发也不受理
背诵!!!“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 持控告,官府会对其治罪。”等引起的诉讼,官府不予受理,若控告人坚持控告,官府会对其治罪。
⚠️ 对于重大案件受害人亲属、邻里皆有主动告 发之义务,“知奸不举”者要连坐。⚠️非公室告:有利于秦律集中将矛头指向危害封建统治秩 序的盗贼案件。
实际是封建伦理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 映。
3、审判制度
🍁 讯狱(讯问被告)、治狱(庭审案件审断定罪)、爰书(笔录)、封守(奁封财产)、读鞫(宣 读判决)、乞鞫(申请再审)
🍁 为取得口供可用刑讯手段但不提倡;重视收集证人证言和证物,尤其重视现场勘验和司法 鉴定
🍁 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为“不直”,故意应论不论或减轻情节者为“纵囚”,过失导致 处刑不当失其轻重的为“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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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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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立法概况

A
1、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黄老(无为而治):轻徭薄赋,旨在休养生息。约法省刑,旨在纠正秦法繁苛。
🦋汉武帝时:董仲舒:
“三纲”成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
鼓吹君权神授,强调君主集权。 以“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确立。
2、主要立法活动:
🍁 刘邦约法三章:伤人者死,伤人及盗窃罪,悉除去秦法
🍁萧何《九章律》:在秦律 6 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 篇
是两汉的基本法典
🍁汉惠帝时
1⃣️叔孙通,补充《九章律》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订了有关朝廷礼仪 的《傍章律》 
2⃣️汉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事项。
3⃣️赵禹制定《朝律》明定朝贺制度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9 篇+《傍章律》18 篇+《越宫律》27 篇+《朝律》6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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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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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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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 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 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
(2) 令 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由于诏令的发布往往比较随意,其数量不断增多。
(3) 科 从“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至东汉,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已造成“科条无限”的混乱局面。
(4) 比 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式条文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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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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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汉文帝、汉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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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帝废肉刑 :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劓刑改为笞三百;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但在司法 实践中弊端很多:一是扩大了死刑范围,二是出现变相死刑,造成“外有轻刑之名, 内实杀人”的后果。
(2) 景帝改革刑制 :将笞三百最终改为笞一百;将笞五百最终改为笞二百;颁布《棰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和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
(3)历史意义: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状态,为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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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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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原则汉朝

A

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特权制度。
2、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
1⃣️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
2⃣️ 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 责任,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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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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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主要罪名

A
1、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为了防范和削弱诸侯王势力
① 阿党附益 ; 
② 左官 :舍天子而仕诸侯;-——擅自到诸侯国任职 
③ 非正 :非嫡系正宗继承,依律免为庶人; 
④ 出界 :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⑤ 僭越 :诸侯百官器用、服饰、乘舆等预逾越规制; 
⑥ 漏泄省中语 :泄露朝廷机密; 
⑦ 酌金 :贡金质量不合格。
2、危害君主专制犯罪:
① 欺谩、诋欺、诬罔 ;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诬蔑等行为。 
② 废格诏书 :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③ 怨望诽谤 :因怨恨不满诽谤朝政; ④ 左道 :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名:
① 不敬、大不敬罪 :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等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② 阑入与失阑罪 :无凭证闯入宫殿/警卫失职。
4、危害政权犯罪:
① 沈命 :沈命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② 见知故纵 :治安官吏见知盗贼犯罪不举告,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 重犯不及时严办者判处死刑。
③ 群饮酒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④ 通行饮食 :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为盗贼提供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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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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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汉代经济立法。

A

1、盐铁酒:
① 汉武帝盐、铁、酒国家 专卖 。
② 汉昭帝改酒专卖为 课税 ,卖酒者自行如实申报,税率每升四钱。
③ 王莽时期又恢复 专卖 ,“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
2、重农抑商政策:
汉武帝时期《告缗令》,限制商人采矿冶铁、近海煮盐,不许商人衣 丝车马、“名田”、“推择为吏”等
3、对外贸易立法:汉朝参与互市的私商须持有政府发放的符传;汉律规定,不准以违 禁物品如铁、兵器、马匹、铜钱等与匈奴互市,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不受上述通商物品种类和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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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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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行政立法11.汉代的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

A

1、皇帝制度:“君权神授”,汉朝皇帝制度在因袭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皇权得到加强,并越来越神秘化、法律化。

2、中央行政机构:
1⃣️ 汉初:三公九卿制度。
🍁三公:丞相 、 太尉 、 御史大夫 。
🍁 九卿
2⃣️ 汉武帝:
🍁 丞相改为 大司徒(财政、民政、教育),太尉改为大司马(军事),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土木营造)。九卿由丞相统辖改为三公分管。
🍁 建立尚书台(汉朝!!!),成为国家中枢机构。尚书台的建立和完善是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发展。

3、地方行政机构
1⃣️ 西汉:沿袭秦朝 郡、县二级 行政管理体制,县以下设乡、里、亭,基层推行什 伍编制的户籍制度。
2⃣️ 东汉: 州、郡、县三级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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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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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汉朝的官吏管理制度。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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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拔和任用:察举、征召、辟举、任子、太学补官△
1⃣️ 察举: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
2⃣️ 征召:
🍁 诏举 :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面试后任用为官。
🍁 辟书: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
3⃣️ 辟举:也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 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
4⃣️ 任子 :即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宗室一人为郎。
5⃣️ 太学补官 :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
(2)实行回避制度“ 三互法 (汉代)!!!!!!”,“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商人子弟、入赘之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
(3)考课:《上计律》汉!!!
(4)休假/退休: 予告 (有功之臣省亲),赐告 (有病疗养)/ 致仕 (70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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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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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
1、中央和京师监察机关。
1⃣️ 中央设 御史台 ,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2⃣️ 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 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 。
🍁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 “三独坐”。
2、地方监察机关。
1⃣️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 13 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 1 人。刺 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2⃣️ 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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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汉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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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形式:告劾
① 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
② 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
③ 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④ 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2、鞫狱:对被告的审讯,沿用西周的五听。
3、辞服:被告的口供。
4、🍁读鞫: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条文规定作出判决,并 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
🍁乞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在三个月申请上诉复审。
5、录囚制度: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 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梳理滞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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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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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1⃣️

A

1、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2、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 决。
3、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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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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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行刑:

A

秋冬行刑:源于董仲舒天人感应。汉代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 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此为历代秋审之起源。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的稳定,有助于改变秦朝以四时决狱刑罚的司法暴虐,又标榜了德 政慎罚,故为后世封建法律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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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A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汉武帝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
2、在刑罚适用上,汉代实行恤刑、上请和亲亲相隐原则。 
① 对老弱病残者实行 恤刑 主义,体现了儒家仁政; 
② 上请 是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 
③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互相隐罪而免予刑罚的亲亲相隐原则 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3、在司法制度上,汉代实行录囚、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
① 录囚之制:可平反冤狱,改善狱政,体现了儒家仁政;
② 春秋决狱 是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③秋冬行刑则是儒家思想在刑罚执行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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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曹魏律》/《新律》

(魏国)(曹魏律 18 篇!!!)△

A

1⃣️ 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 18 篇,大大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 的主导地位。
2⃣️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 “八议”制度正式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4⃣️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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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西晋)△△△

A
20 篇 602 条,与《魏律》
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也进 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1⃣️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2⃣️ 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而著称。
3⃣️ 将律和令明确分开。
4⃣️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5⃣️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准五服以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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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北魏律》

A

20 篇,北魏孝文帝。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 宏”而制定,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修纂集当时律典之大 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规定了官当。

44
Q

《北齐律》 中国古代最早将法典篇数简化为 12 篇 。

A

《北齐律》 中国古代最早将法典篇数简化为 12 篇 。当时最高水平的封建法典。以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
1⃣️ 形成 12 篇 949 条的法典体例。我国最早确立法典 12 篇结构!!!!!!!!!。
2⃣️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
4⃣️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45
Q

《麟趾格》

A

东魏政权制定的法典,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至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定罪量刑的普遍性规范。

46
Q

《大统式》

A

式是公文程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历史上
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品式章程形成式,西魏编有大统式。

⚠️ 式作为法律形式最早出现在秦,作为法典形式最早出现在北魏。

47
Q

战国至唐代基本法典总则的完善。

A

1⃣️
🍁《法经》 中的《具法》篇类似于法典总则,置于篇尾;
🍁商鞅 改法为律 ,称为《具律》;
🍁汉代 《九章律》 仍以《具律》为总则,但其后增设户、兴、厩三篇,使类似于法典 总则的《具律》既不在首,又不在尾,非篇章之意。
2⃣️
🍁《魏律》 将《具律》改为 《刑名律》,并置于篇首,完善了法典总则;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设《法例律》,将《刑名》、《法例》共同作为法典总则,法典总则进一步完善。
3⃣️ 《北齐律》 将《刑名》、《法例》合而唯一,称为 《名例律》;
4⃣️ 唐代 确立了以《名例律》为统率,以 11 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制,自此,后世法典都以《名例律》为总则。 唐《大中刑律统类》121 门——明 7 篇

48
Q

18.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事立法。

A

1、准五服以治罪:《晋律》首立。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① 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 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② 对于家庭族内的财产侵犯,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2、八议: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减免刑罚,源于“八辟”。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
3、官当:允许以官爵折抵罪,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4、重罪十条:确立于《北齐律》,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 义,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5、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
1⃣️ 晋代 :死、徒、笞、罚金、赎刑。
2⃣️ 北魏 :死、流、徒、鞭、杖。——初步形成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3⃣️ 北周 排列改由轻变重:杖、鞭、徒、流、死——首创 的制度。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肉刑日趋 减少,并最终废除宫刑;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逐渐集中为少数几种定流刑为 减死之刑,等等。新的五刑体系初步形成。

49
Q

19.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A

1、中央司法机关变化:
① 魏晋廷尉——北齐大理寺——北周秋官大司寇;⚠️ 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 编制。 对后世影响大:
🦋隋唐宋都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明清两代以大理寺为刑罚复核机关

② 曹魏在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③ 尚书台(汉首立!)司法审判权力扩大。
2、登闻鼓直诉制度:西晋,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内部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

3、!!!!!!!死刑复奏制度(创立于三国曹魏时期):一方面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出现了“测罚”、“测立之法”等新的刑讯方式,更加残酷。

50
Q

隋文帝《开皇律》

A

1、体例: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共 12 篇 500 条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立法技术进步与成熟。

2、内容:△△△🦋
1⃣️ 刑罚定型为死、流、徒、杖、笞五刑,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开皇 律),沿用至清末;VS 北齐律
2⃣️ 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开皇律):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议:“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例减一等
🦋赎: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以铜赎罪
🦋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
4⃣️ 完善了“八议”和“官当”制度,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3、历史地位
(1) 代表了隋唐立法的最高成就; (2) 集成秦汉以来的历代立法经验,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为唐代立法奠 定了基础;
(3) 篇目、体例及变革内容多为唐代立法继承,成为后世立法的范本。

51
Q

隋炀帝

《大业律》

A

与《开皇律》相比,体例由 12 篇增至 18 篇,内容上 轻某些犯罪的处刑,“轻刑其名,重刑其实”

52
Q

2.唐朝的立法概况。

A

1、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本刑用),“安人理国”的总方 针。表现为贞观君臣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形成了融礼、法为 一体的治国方针。
2、立法特点:宽简,稳定,划一
3、主要法律形式:唐朝律、令、格、式!!!!!
① 律 :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② 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
③ 格 :临时发布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称“永格”。
④ 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经过汇编成为“永 式”。

53
Q

3.唐朝的主要立法。

A

(1) 以《开皇律》为基础,唐高祖武德年间《武德律》:唐朝立法的开端,流刑和居作的 刑制做了一些修改。 (2) 以《开皇律》为基础,唐太宗《贞观律》:12 篇 500 条,增设加役流,大幅减少死刑 适用条文,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 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唐高宗制定颁布《永徽律》,长孙无忌制定《永徽 律疏》附于律,共 12 篇 502 条。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 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主要时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 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立法盛况。采用 12 篇体例,以名例律为首篇。
(4) 开元年间由李林甫等主持修订《永徽律疏》,唐玄宗 《开元律》。 (5) 唐玄宗 《唐六典》: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周礼》为指导和模 式,“以官统典”,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分为治职,教职,礼职, 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 30 卷。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6) 唐宣宗 《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为 121 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 格、式及敕附于文之后,即“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 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的形式,对继唐而立的宋王朝产 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采取刑事立法形式,首篇《名例》,相当于总则篇,而第二至第十二篇相当于分则篇,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54
Q

4.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A

1、唐律的特点:
1⃣️ (1) “ 一准乎礼”。唐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律条和注疏都集 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2⃣️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唐律在前律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 12 篇,既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
3⃣️ 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 教的犯罪外,比后世明、清律处刑为轻。
4⃣️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
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
,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 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唐律继往开来,承前启后,成 为传统法典的楷模。
(2)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其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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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刑事立法5.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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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打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严重罪行。(最 早见于《开皇律》)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1⃣️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造意者为主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表明唐朝对犯罪人主观心态和量刑情节的深刻认识。
2⃣️ 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体现了封建家长制原则。与主管官员共犯以主管官员为首,以防止官员和外人内外勾 结,上下一气,因缘为奸,以维护国家统治。
3⃣️ 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
对于强盗、奸罪、劫掠贩卖人口等罪行不区分首从,表明唐朝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稳定的严重关切。

3、合并论罪从重: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1⃣️ 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
2⃣️ 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 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 合并论罪从一重原则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为数罪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 准,这对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具有意义。合并论罪从一重原则规定得较为宽缓适中,有利于稳定统治秩 序。赃罪不适用合并论罪从一重,表明唐朝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这有利于督促官吏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4、自首减免刑罚:
1⃣️ 严格区分自首(不追究)与自新(减轻)的界限。唐律规定了适用自首的不同情形,明确法定条件,区分自首和自新,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也表明了唐朝定罪量刑原则的重大发展。
2⃣️ 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享受自首的待遇。对于伤害他人人身、不能返还原物、案 发后逃亡、私度关津、强奸、私习天文等行为,不适用自首。体现了对犯罪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的特殊关注以及唐朝统治者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维护。
3⃣️ 如数偿还赃物。
4⃣️ 区分“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和“自首不尽”(交代犯罪情节不彻 底)。以不实或不尽之罪论处,但可判处死刑的,减一等处刑。
⚠️ 唐律有关自首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巩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

5、类推原则: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
1⃣️<15,>70,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 <10,>80,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
3⃣️<7,>90,虽犯死刑,不加刑。

7、累犯加重:
1⃣️ 对于盗窃、强盗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者,重又犯罪的要加重处罚。
2⃣️ 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以重罪论处,而是处以上一等刑罚流刑两千里。 前后三次所犯三罪均应处流刑的,则处绞刑。
⚠️反映了唐朝统治阶级对于盗罪的
高度重视,因为盗罪动摇封建统治的根基。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封建特权法律化、制度化;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
1⃣️议:八议,“十恶”不适用。
2⃣️ 请:上请。
🍁 适用对象: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
🍁 适用程序:对于适用犯死罪上请的人,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只能将其 罪状、适用上请的条件、依律应绞、应斩的事实直接奏报皇帝,由皇帝作 出最终裁决。
🍁 处罚:适用上请的人,应处死者由皇帝裁决,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处刑。
⚠️ 有利于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表明唐朝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但上请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官僚的恣意妄为。在适用上的例外限制表明唐律以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为其任务的立法宗旨,
3⃣️ 减: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 例减一等。唐律规定一定范围的贵族官员适用例减制度,体现了唐朝封建特权法的本质。例减制度仅限于流罪以下,而不适用于流罪以上重罪,体现了唐律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维护。
4⃣️ 赎:
🍁 议、请、减及九品以上职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 流罪以下,听赎。表明唐朝封建特权法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对封建家族等级秩序的维护。
🍁 对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表明唐律对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维护。
5⃣️ 当:官当,官品抵挡徒罪,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官当制度使得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权,从而限制了贵族官僚的肆意妄为,并有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 ,将贵族、官僚生杀予夺的权力及于己手。官当仅适用于折抵徒罪和流罪,而不适用于死罪本身也表明,官当的实施不能影响到封建统治秩序为限

9、同居相隐不为罪::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
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 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 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化外人有犯: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 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1、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较常人加重处罚。
🍁良贱相犯同罪异罚,体现了儒家思想强调的良贱、尊卑身份的差别,说明唐代法律的身份法的性质。严格划分 良贱并依身份论处,说明唐律以维护封建等级秩序为己任。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案件“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的,审理时应依所疑化外人有犯之罪,令其依法收赎。法官对于疑罪可以各持己见,展开异议,但不得超过三次。表现了唐律慎刑的立场;体现了唐律严密的证据制度;肯定了法官判断的独立性;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治国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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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制度:沿袭隋律的五刑制度,只是在流刑上稍加改变。

A
(1) 死刑 :绞与斩,各作为一等计算,一般递加不至死刑。 
(2) 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各提高一千里,形成流 2000、2500 和 3000 里三 等,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 3000 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三等流刑各视为一等计算)
(3)徒刑 :分为徒 1 年、1 年半、2 年、2 年半和 3 年五等。
(4)杖刑:分为杖 60、70、80、90 和 100 五等。
(5)笞刑 :分为笞 10、20、30、40 和 50 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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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刑事主要罪名

7.唐朝的十恶制度。

A

十恶是包括直接危害皇权统治秩序以及
严重破坏家庭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
重罪十条基础上《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律沿袭之。

(1) 谋反 ,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2) 谋大逆 ,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谋一般连坐,没有首从之分,重惩
(3) 谋叛 ,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4) 恶逆 ,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5) 不道 ,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6) 大不敬 ,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
(7)不孝 ,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父母健在分 家析财另立门户);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伪礼。——侵害封建伦理纲常,危害 家庭关系。
(8)不睦 ,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
(9)不义 ,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 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侵害对象为非血缘的有等级从属关系者。
(10)内乱 ,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以及亲属内的通奸。

⚠️ 对犯十恶者处刑的特点是:
(1) 大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三谋一般要实施连坐。
(2) 对三谋处刑没有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 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4) 对于即使享有议、请、减、赎、当特权者,若犯十恶,也取消一切优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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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六杀制度。

A
1、谋杀:指预谋杀人。——一般减故杀罪数等处罚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一般处以斩刑
3、斗杀 :指在斗殴中出激愤失手将人杀死。——减故杀罪一等处罚
4、误杀 :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减故杀罪一等处罚 
5、过失杀 :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一般“以赎论”
唐律明确区分了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主观心态,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唐律对于犯过失 杀者,处刑较轻,允许以铜赎罪,体现了唐律对过失犯罪依法从宽的态度,使罪刑相适应。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减斗杀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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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唐朝的六赃制度。

A

《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强盗与窃盗的罪犯为一般 主体,而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的罪犯是各级官吏。
(1) 强盗罪 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不论先强后盗还是先盗后强俱为强盗。
(2) 盗窃罪是指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
(3) 受财枉法罪指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 脱罪责。
(4)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
(5)受所监临财物罪 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
(6)坐赃罪 是 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
⚠️六赃的处罚原则是:
(1) 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 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3) 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 以严刑峻法惩治贪赃枉法,是唐律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利于净化官僚队伍,也使得贪赃枉法的犯罪没有可逃之路。保 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是唐律规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强盗和窃盗,唐律规定的处刑较重,这有 利于官私财产的保护。唐律将请求官员曲法缘情的情形规定为坐赃犯罪,对于避免缘情枉法,减少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净化官僚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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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唐朝的保辜制度。

A

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 度。 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 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 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
(1) 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 杀人罪 论处;
(2) 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 伤害罪 论。
🍁🍁 保辜制度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 同时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 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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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民事立法。

A

(1) 民事行为能力:唐高祖武德七年,4 为小,16 为中,21 为丁,60 为老;后来改为 22、23 为丁,58 为老。 (2) 所有权:唐朝推行 均田制 。严禁占田过限,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盗耕种公私田、妄认和盗买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公私田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法律予以严惩。
(3) 契约:
① 买卖契约:凡田宅、奴婢即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 公验 ”。
② 借贷契约:使用贷款为“ 借 ”,消费贷款为“ 贷 ”,有息借贷契约为“ 出举 ”,无 息为“ 负债 ”,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4) 婚姻的成立:

①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唐!)

②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唐!)。

③对婚姻缔结有 限制 。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 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 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5)婚姻解除:唐:义绝、和离
① 七出三不去。
② 义绝:指夫妻情义已绝。犯“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体现了尊卑、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夫权主义和儒家思想对婚姻关系的渗透。
③ 和离:自愿离婚。

(6)家庭制度: ① 注重维护封建家长的统治地位与支配权力。 ② 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7)继承: ① 宗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 ②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生前立有 遗嘱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但在室女可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一半之财,作为将来置办妆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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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行政立法。VS 汉代中央行政机构:丞相太尉史大夫,后改司徒司马空。

A
1、三省六部制:表明古代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化和定型化。
① 中书省 :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 
② 门下省 :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 ③ 尚书省 :负责执行华帝的诏敕和经皇帝批准的各项政令。下设六部。!!
🍁 吏部: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
🍁 户部 :户籍、财政收入管理;
🍁 礼部:祭祀及国内外、朝廷内外礼仪、教育、科举等;(官员选拔) 
🍁兵部 :各地军队的培训、调动与管理、掌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
举、军事行政等项工作;
🍁 刑部 :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 工部 :土木、水利、农林牧渔,各项工程、营建和修缮工作。

2、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副,御史台下设三院:
🦋台院 :长官侍御史,地位较高,其职掌是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
🦋殿院 :长官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与案件审理。
🦋察院 :长官监察御史,品级较低,但职掌广泛,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吏。 玄宗时令监察御史六人对尚书省六部监察,称为“大察官”是明朝“六科给事 中”渊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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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唐朝的官吏管理制度。

A

1、科举制度: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命、考课和官吏,礼部掌管官员的选拔。
① 科举 :考生是生徒和乡贡;科举考试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科举只是取得做官的身份,还要通过吏部考试“释褐试 人之法:身、言、书、判。
② 门荫

2、考课:每年一小考,由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考,四品以下官皆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报皇帝裁决。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宋变为四善三最)。

3、致仕:70岁以上,依照品级分别报皇帝批准或吏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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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朝的经济立法。

A

1、土地立法:严格限制田地买卖
1⃣️国有土地主要有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2⃣️ “田过限”也为唐律所禁止,最重可处徒一年。但人少地多的宽闲之处除外, 目的 是鼓励开垦。不过“仍须申牒立案”,防止隐瞒不报者脱逃赋税。

2、赋役立法:
① 唐朝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 租庸调法 ;
② 唐中期以后,实行 两税法(地税和户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基本原则是量出制 入。增加了国家赋税的收入,削弱了大户的特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简化 了税制,以现居为定籍方法,有利于户籍整理和社会安定。

3、禁榷制度:
① 盐:唐朝前期对盐业不实行专卖——中期开始征取盐税——唐肃宗至德元年实 行盐专卖——改革榷盐法,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防止盐商牟取暴利 设“常平盐”,设置十三巡院厉行缉私。
② 唐德宗建中年间征茶税,茶价的 1/10;唐玄宗制定《茶法条约》严惩私茶贩卖。
③ 隋和唐初不予干涉——唐代宗开始征收酒业专卖税——安史之乱中,实行榷酤 制度。

4、对外贸易制度:
① 互市制度: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只允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 点设置若干互市监。
② 市舶制度:
🍁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 分之一的实物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武则天统治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
🍁 三种外贸税:“ 舶脚 ”,船舶入口税,“ 抽分/进奉 ”,进口货物十分之一上贡 朝廷,“ 收市 ”,进口货物在市场上同中国商人交易时征收的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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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司法制度15.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唐三司)和三司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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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寺 :最高审判机关,审判权,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①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 ② 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③ 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2、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① 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
② 在审核中如有可疑,可驳令原机关重审,也可直接改判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 审。

3、御史台 :监察机关,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参与对重大案件的审判。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唐朝!!!!⚠️区别于明朝的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必要时皇帝还命令刑 部会同中书、门下二省集议,以示慎重。次要的案件或地方上的大案不便解送京城,则派遣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前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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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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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的限制:
① 须由下而上从县、州、至中央,一般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 
② 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可通过“邀车架”、“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 ③ 唐律关于告诉的限制甚多:
🍁 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
🍁 卑贱不得控告尊贵;
🍁 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
🍁 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
🍁 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 提起诉讼时“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2、回避制度: 换推制 (唐)。 VS 汉三互法

3、死刑三复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唐太宗改为五复 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三复奏。但各州死刑案件仍行三复奏。 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至于犯有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一复奏后就可执行死刑。

⚠️反映了《唐律疏议·名例》中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精神,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 德礼和刑罚,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具体表现为贞观君臣明法慎刑、以宽 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对死刑复核的重视以及明确规定,正是反映了这种慎刑及以宽仁治天下的思想。有 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但是该制度的使用不得妨碍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

4、唐法官责任制度:
1⃣️ 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2⃣️ 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 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 原则,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罚。
⚠️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护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3⃣️ 同职联署制度(唐!!!):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以利 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同职联署的范围 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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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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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刑统》内容上沿袭《 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 大周刑统 》。
2、《宋刑统》在编纂上采取“刑统”的方式,即律下按性质分为 213 门,律后附有唐 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
3、《宋刑统》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宋刑统》作为宋代国家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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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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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众多的散敕加以分 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最高法律效力。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 太祖《建隆新编敕》、太宗《太平兴国编敕》、真宗《咸平编敕》

2、编例: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和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加以汇编。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影响明清。 神宗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哲宗《元符刑名断例》,高宗《绍兴刑名断例》。

3、条法事类 :首创;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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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刑事立法 19.宋朝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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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杖法:宋太祖创立,宋初慎刑思想。——对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纠正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刑种、刑等设置不合理,轻重悬殊。
1⃣️ 笞刑、杖刑——臀杖。
2⃣️ 徒刑——脊杖,杖后释放。
3⃣️ 流刑——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4⃣️ 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5⃣️ 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适用上有严格限制,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
6⃣️ 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2、刺配刑: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复合刑罚。复活肉刑,没有配地远 近之限,成为影响恶劣的酷刑,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3、凌迟 :凌迟刑首用于五代,至宋成为法定刑,清末法制改革时才废除。

4、重法地法: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
🍁 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目的是惩治盗贼;
🍁 宋英宗继承重法政策,重制重法,强调法的溯及力,株连罪犯家属并籍没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 宋神宗颁布《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
⚠️ 从重打击劫盗、窃盗、谋反、杀人等犯罪。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划定重法地, 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惩处,打破正常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恶 劣影响。使非常之刑基本上替代了《宋刑统》的“盗贼律”,体现了重典惩治盗贼犯罪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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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宋朝的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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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典当称为“活卖”,买卖则称为“绝卖”、“永卖”、“断卖”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
1⃣️ 先问亲邻: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2⃣️ 输钱印契 :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 并由 契),加了官印“赤契”、“红契”,没加官印“白契”。
3⃣️ 过割赋税 :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 原主离业 :转移目标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2)典卖契约: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 号的复本书面形式。
🍁 业主的权利还有:
1⃣️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
2⃣️ 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 30 年内可以原价赎回目标物。
🍁钱主的权利统 称“典权”,包括:
1⃣️契约期限内的目标物使用收益权; 2⃣️ 对于目标物的优先购买权; 
3⃣️ 待赎期中的转典权; 
4⃣️ 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目标物的所有权。
(3)财产继承:宋代法律规定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① 遗产兄弟均分,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唐就开始了)。
②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宋!!!)。 
③ 至南宋又规定了户绝(宋!!!)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1⃣️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
2⃣️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 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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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行政立法: 21.宋朝的国家政权机构。唐三省六部——宋二府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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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中央集权,名义上保留三省六部,以 二府三司 共治国事。
1、二府:
① 中书门下 :最高 行政 机关,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二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 相权力。设副相“参知政事”。
② 枢密院 :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兵权分属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
2、三司:三大中央理财机关,三司长官又称“计相”。
① 盐铁司 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② 度支司 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
③ 户部司 掌户口、赋税和榷酒。
⚠️ 宋神宗元丰年间管制改革,裁汰三司并归户部,恢复了三省六部原有权力,以三省长官出任宰相,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
❌地方:VS 汉 郡县乡里亭、州郡县
(1) 新设 路(宋!!!)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其长官即 四司 :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 VS 汉:郡县乡里亭、州郡县
(2) 路下设 府 、 州 、 军 、 监 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
① 州级长官由朝廷任命文官担任,职衔“权知”,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另 置 通判 ,与之联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权。
② 州以下仍为县,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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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宋朝的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A
❌(1) 选任: 科举取士 是宋朝选官的主要途径:
① 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一经录用便可任官,不只是取得任官的资格。还大大 放宽了应试者的资格限制,甚至僧道也可参加。
② 皇帝亲自考选的 殿试 成为常制;
③ 创造了“ 糊名 ”、“ 誊录 ”(宋!!!!)以防科场舞弊;
④ 国家实际治理的理论受到重视。 
❌(2)差遣制(宋!!!):官、职、遣互有分别,官 只代表其品级和俸禄高低,职 是文官的荣誉虚衔, 差遣 才是其实际的职事。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 这种“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差遣制着眼于巩固君主中央集权,但也酿成了有宋 一代的冗官之弊。VS 汉三互法,唐换推制,宋差遣制
❌(3)考核: 
① 京朝官由 审官院 掌考,州县官由 考课院 掌考; 
② 考核标准为“ 四善三最 ”——唐四善七十二最。
🍁 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着,公平可称、恪勤非懈。
🍁三最: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③ 考课方法主要有二:一是磨勘制 (政绩);二是 历纸制 (考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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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宋朝的监察制度。

A

❌中央监察:宋、唐都是台院、殿院、察院,宋还有谏院
(1) 设立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台 ,仍分三院: 台院 、 殿院、察院。
1⃣️ 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二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 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
2⃣️ 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
3⃣️ 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可以“风闻弹人”,不必皆有实据。上 任百日内无所纠弹者,贬为外官。
(2)在御史台以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专门的 谏院 (宋!!!),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拖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配套,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 地方监察:设于各路的 监司 负有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 通判 官,号称“监 州”,监察州县官员,州府文告无通判共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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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司法制度。

A

❌1、中央司法机关:同唐:大理刑部御史台
1⃣️ 大理寺 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负责审理方地百官犯罪的案件,并参与审判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
2⃣️刑部掌管全国的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 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
3⃣️御史台也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主要参与处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官府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
4⃣️ 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宋!!!)。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 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 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审刑院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神宗裁撤后,职权 复归大理寺与刑部。
5⃣️ 此外,宋初还增设 制勘院(宋!!!)和 推勘院 (宋!!!)等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鞫谳分司制(宋!!!):防止司法官因缘而奸,从而保证审判质量。 ① 审判分离 ,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 ② 审问案情的官员为“ 鞫司/推司/狱司 ”,检法量刑为“ 谳司/法司 ”。
❌3、翻异别推制(宋!!!):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
① 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 应改换法官“ 别推 ”,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别移 ”。
② 犯人翻异次数不过三,如故意诬告称冤罪加一等。
❌4、务限法: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受理时间为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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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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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一方面考稽成吉思汗依赖蒙古汗国的制度,一方面用汉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变通。《条画五章》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2) 因俗而异、蒙汉异制。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色目人、汉人、南人。保护蒙古人的各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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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朝的主要立法。

A

(1) 《大札撒》:成吉思汗颁布,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时蒙古民族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映。《大札撒》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元朝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2) 《至元新格》:(元世祖)元朝统一中国后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 《大元通制》:(元英宗)较为全面反映了元朝法治的基本状况,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① 分为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中的条格部分又称《通制条格》。 ② 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 20 篇。
⚠️(4) 《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朝江西行省对世祖以来 50 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体例上以六部划分法规,附载五服图。虽非中央政府所颁法典,但它系统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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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刑事立法——十恶改诸恶

3.元朝的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A

🍁犯罪:确立强奸幼女罪(元朝!),强奸无夫妇女杖 107 下,强奸幼女(10 岁以下)处死。
🍁量刑:刑罚减轻,蒙汉异罪、同罪异罚,僧人享有一定的特权,对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刑罚制度的变化: (1) 死刑删除绞刑,分为凌迟和斩两种;
(2) 五刑之外保留了奴隶制的刺字、劓刑、黥刑等肉刑和醢刑、剥皮等酷刑;
(3) 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4) 将笞杖刑的尾数由十改为七,笞刑分为六等( 7,17,27,37,47,57),杖刑分为五等(67,77,87,97,107); (5) 效仿宋朝的“折杖法”但并未实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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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朝的财产法律制度。

A

1、阑遗物(元朝):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2、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 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五个程 序才能生效。
3、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 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 和“医药之资”。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 银”白银 50 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强盗、盗窃罪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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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朝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A

❌婚姻制度特点: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朝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没有那样严格。
1、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元&唐)
2、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由官府登记在册;
3、汉族“有妻更娶”,蒙古人允许一夫多妻并实行“收继法”。
❌ 继承制度特点:
(1) 蒙古人幼子继承转为诸子均分; (2) 户绝之女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
(3)首次明文规定再嫁妇女不得带走从
娘家获得的财产:(元朝!※)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 应得份额;元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 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财产,更不得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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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政立法6.元朝的中枢和地方机构。

中书枢密宣政院,省丞路管府县尹 VS 宋中书门下枢密院,盐铁度支户部司

A

❌中央
1、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皇太子兼领,下设吏、户、礼、兵、刑、 工六部;
2、枢密院 :军事,皇太子兼领枢密使。
3、宣政院::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国师总领。(区别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
❌ 地方:
1、设立行省;行省(丞相)、路(总管)、府/州、县(尹)四级。
2、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设蒙古管事官 达鲁花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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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朝的科举制度。

A

(1) 元朝建立以后科举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才恢复;
(2) 一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
(3) 分为乡试、会试、殿试;
(4) 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史,(元!!)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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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8.元朝的监察制度。(注意倒推!)△△△

A

1、加强监察 立法 ,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① 元世祖《宪台格例》《察司体察等例》《行台体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 合察事例》《廉访司合行条例》;
② 元仁宗《风宪宏纲》(元朝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
2、监察体制设置严密,赋予较大权限。
1⃣️ 中央设置 御史台 (中台),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
2⃣️ 地方设两个 行御史台 (元!)(行台),江南(南台)和陕西(西台),为中央派出机构。
3⃣️ 在中台和行台下,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 肃政廉访司 ,纠察地方官员的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
3、加强 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
1⃣️ 肃政廉访使对所辖各地的冤滞如果“举劾失当”,则“并坐之;
对监察官员的犯赃行为加等治罪,即使并未枉法,也予以除名的处罚;
2⃣️ 行御史台官品和职权与御史台同。
4、体现 民族歧视 政策。御史大夫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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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司法制度。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中书枢密宣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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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司法机关:注意元朝没有大理寺!!!!!!!!!!!!
1⃣️ 大宗正府 :从蒙古国初期掌刑政的札鲁忽赤(断事官)演变而来。既掌管蒙古贵族事务,又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2⃣️ 刑部 :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较唐宋刑部职能为宽。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地归于刑部。
3⃣️ 宣政院 :本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也是最高 宗教审判机关。有时在江南设立行宣政院,在诸路、府、州、县则设僧录司等,管 理各地佛寺、僧徒。其司法职能为掌管僧人僧官刑民案件。
❌诉讼审判制度
(1) 元朝的诉讼制度有所发展,突出表现为“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 ,以《元史·刑 法志》《元典章》中“诉讼”已经独立出现,对诉讼的程序、步骤、诉状的格式等, 都做了详细规定,反映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 (2) 元代开始出现了 诉讼代理 ,在实际诉讼中,元朝的代理只适用于两种人,一种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另一类是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3)元朝的诉讼管辖中有一种“约会”制度,即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 发生刑名诉讼时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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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A
1、“刑乱国用重典 ”:重典治吏,重典治民,最大程度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2、“明刑弼教”
朱熹首先对其作出解释
①最早出 刑,以弼五教”; ②封建法制指导原则的发展轨道:德主刑辅——礼法 合一——明刑弼教; 
③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 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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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立法概况。

A

❌《大明律》首次按中央六部分设篇目的中国古代法典!!!。——奸党罪。
1⃣️ 明朝的基本法典,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2⃣️ 共 30 卷,460 条,一改唐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 工等 七篇 为构架的格局;
3⃣️ 门类划分较细,便于寻检条文。再次在文字上注重浅显简明,通俗易懂。另外, 律首附有《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使援引者一目了然。
❌ 《大诰》:
1⃣️ 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制定,防止“法外遗奸”创设,将其亲 自审理的 案件 加以整理汇编,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 共有四部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3⃣️ 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
4⃣️ 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是明朝传播最广的法律。🍁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 每加一等。”
❌ 《问刑条例》(明!):
1⃣️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一般简称“例”,通常来自于司法审判的典型 案例 , 司法机关根据该案例拟定条文,经皇帝批准颁布,成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 式;
2⃣️ 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除《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
3⃣️ 万历年间将重翻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名律》,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 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 《大明会典》:
1⃣️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孝宗弘治年间成书,但未及颁行,其后,武宗、世 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流传至今;
2⃣️ 模仿《唐六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先载律令,次载 事例 ;
3⃣️ 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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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明朝的主要原则

A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 “断罪无正条”。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明朝!)。与唐律的“举重以明轻举
轻以明重”的原则相比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助长了司法擅断的弊端。 (2) 涉外案件。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类似近代“属地法主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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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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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奸党罪 :《大明律》中增设。一律处以斩刑,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发展。
1⃣️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2⃣️ 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
3⃣️ 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
4⃣️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 “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 充军 :在宋元时期已经存在,在明朝广泛使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
1⃣️ 充军原无里程规定,后逐渐同的里程等级。
2⃣️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犯罪的军人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者也以充军发落。
3⃣️ 期限分为“终身”(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需继续充军直到死绝),充军远比流刑更重。

❌ 廷杖(明):从朱元璋开始,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体 现了皇权专制的淫威,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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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明朝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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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定罪量刑原则。 (1) 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①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 重”。对政治性犯罪、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重其所重”,反映了明朝重刑主义的特点。
② 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2)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对 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
① 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列入不孝,判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
② 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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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明朝的民事立法。

A

❌财产所有权:先占原则。 (1) 土地: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返还房屋坟墓。
(2)遗失物、埋藏物:
① 遗失物在 30 日公告期内即使被主人领回时拾得人仍可获得一半;公告期满无人 认领,则由拾得者获得遗失物的全部所有权。
② 在埋藏物的归属问题上,明律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物者,并听收用”。 埋藏物完全归发现人所有,只是“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 婚姻制度: 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1) 强调婚姻礼俗; 
(2) 适龄者方许结婚;
 (3) 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的规定;家长的主婚权到了明朝时,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确定下来。
(4) 对义绝作出新的解释(明朝),侧重于婚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有所不同。

❌ 继承制度:
(1) 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2) 关于继承,明朝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寡妻守寡不分家产,但条件是寡妻有儿子;若分,则可诸子均分;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明朝),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VS 宋遗腹子 传统的继承法到明代时已基本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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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明朝的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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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制度: 一条鞭法(明!),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1) 主要内容:
① 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
🍁 田赋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
🍁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收。
② 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2)意义:
①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
② 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的徭役制度,传统的人身依附、强制关系得以 松弛;
③ 税收制度开始转向以资产土地计征,将过去的对人税改为以对物税为主,有利 于赋税负担的合理化。

❌ 海外贸易制度:
1、制定“海禁”法规
朱元璋时期推行“片板不许下海”的海禁政策,严禁一般商民 私自与外国通商往来。《大明律》专设“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严禁私自出境及下 海贩卖。隆庆年间私人海外贸易变为合法,但须在官方控制下进行。
2、朝贡贸易立法 ,即海外诸国与明贸易必须以朝贡为先决条件,并设“市舶提举司”主管朝贡贸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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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行政立法

16.明朝的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A
❌ 中央行政机构:
(1) 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直接控制中央 六部 (吏、户、礼、兵、刑、工);
 (2) 军事指挥权分别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 
(3) 监察机构御史台扩大为 都察院 (明朝!※) 
(4) 六部尚书与通政使(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档)、左都御史、大理卿合称“九卿”;
(5)内阁大学士:辅臣,实际掌握了丞相的权力。

❌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 省、府、县 三级。
(1) 各省设 布政使司 掌行政,按察使司 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
(2) 府设 知府 ,县设 知县 ,统掌所辖地方行政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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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明朝的官员选任制度。科举制是基本途径,辅之以荐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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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
① 中央设 国子监 为最高学府,学生为“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 ② 各府州县均设 官学 ,学生称“生员”俗称“秀才”,士人考取生员就可享有免役特权并可不受笞杖刑和刑讯,可礼见长官。
🍁生员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级考试,成为“举人”/被推荐为“监生”。
🍁 举人经六年一次的“大挑”可直接任官监生也可被选为官,但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辅助性官职。或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全国性会试考中再经殿试合格 即为“进士”。
(2)明太祖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各级科举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 理学的注解答题,明宪宗时创立了“ 八股 ”的格式(明朝!),使考生文章完全脱离 社会实际。这种变化更适应了加强思想专制统治的需要。
(3)任官基本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为使官员转官公平,明中期开始吏部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地方。
(4)60 致仕,回乡官员称为“乡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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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明朝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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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① 都察院(明朝!御史台改的):专门监察机构,由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史,都御史辅之。号称“ 风宪衙门 ”。
🍁 御史对任何官员都可进行监督弹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 地方审判进行监督。
🍁 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
🍁 御史犯罪加重二等罚。
② 中央六部每部设 都给事中 、左右给事 中各一人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核 查奏章和奉旨执行政务的情况。六科给事中合称 六科 ,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 帝负责。

❌地方:
① 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朝廷时常派出部尚书、侍郎一级的官员“ 巡抚 ”各省,明
中期以后渐成惯例,由巡抚统管一行政,如遇战事,则派出总督统掌军政。后来 巡抚 和 总督 逐步发展成为地方长官。
② 地方的 提刑按察使 也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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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明朝的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朝)※三司会审!!!!!!!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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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1、刑部 :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司审判,下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的案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复核后须奏请皇帝批准。
2、大理寺是复核机关,“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对于判决不当的案件则驳令改判,判决得当者才允准具奏行刑。刑部和大理寺调过来,在明朝。
3、都察院的监察组织和职权有所扩大,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行为,并且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 交办的重要案犯。都察院的监察御史还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为加强司法审判,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

❌ 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构可分为省、府、县三级。
(1) 省一级的 提刑按察使司 可算是专职的司法机构,长官为按察使。按察使司主管全省司法审判及监察官吏事务。另外省行政机构承宣布政使司也没有理问所,负责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主的审判事务。
(2) 府、县仍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传统制度由知府、知县统揽行政司法权力。
(3) 明朝军事机构中也设专职司法官。各省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均设“断事司”,负责审理本省驻军军人之间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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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明朝的厂卫和申明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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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一大弊政,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
1⃣️厂: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
2⃣️卫: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太祖 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

❌ 申明亭:对百姓施行教化,并调处纠纷,以稳定统治秩序。
(1) 设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里耆老、里长主持;
(2) 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和行为以示惩戒;
(3) 受理和调处有关婚姻、田土、斗殴等 民事纠纷 和 轻微的刑事案件 ; (4) 若经申明亭调解仍不愿和解,始可向官府起诉,否则谓之越诉; 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创立的基层组织机构,同时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 件加以调处解决以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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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注意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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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会审:继承唐“三司推事”制度。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 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 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第二朝审。
案件审理完毕,犯人翻异不服——改其他司法机关——仍然翻异不服——奏报皇帝,圆审——仍然不服——皇帝裁决。 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但由于宦官专权, 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
❌ 朝审
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官员,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 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案件审理完毕,犯人翻异不服——改其他司法机关——仍然翻异不服——奏报皇帝,圆审——仍然不服——皇帝裁决。 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但由于宦官专权, 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实质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在司法审判方面的反映。

❌ 大审: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 宪宗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共审囚徒,每五年举行一次。在京师由大理寺主持,在地方则由布政使和巡按御史主持。审录范围很广,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大审 之列,是一次全面的狱案清理工作。此制为明朝独有。※※
🍁多方干预司法,宦官参与会审,最终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热审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 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是在暑热天气来 临前决遣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现监囚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 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是明朝的 会审往往由宦官操控,不免流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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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清朝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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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导思想:由“参汉酌金”发展为“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 主要立法
1、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
1⃣️ 乾隆五年正式颁行(顺治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大清律集解》);
2⃣️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七篇 ,436 条;
3⃣️ 清朝的基本法典,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附律”加以增修。

2、《大清会典》:
1⃣️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2⃣️ 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编纂原则,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3⃣️ 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3、则例(清朝!):
1⃣️ 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行政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为数众多,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2⃣️ 清代自康熙开始制定,分为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一般则例:主要 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 特别则例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
🍁 还有关于办事、规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规则,如《六部处分则例》。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蒙古律例》、《回例》、《理藩院则例》、《苗汉杂居章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 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湘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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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清朝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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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军、发遣、刺字:
❌ 充军:始于明朝,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为附近充军(两千里外)、近边充军(两千五百里)、边远充军(三千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号为
🍁“五军”。编制了“五军道里表”,详细规定该府罪犯应充军的地方
❌发遣 :清朝特别创立,仅次于死刑,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比充军重。清代发遣的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
❌刺字 :扩充了适用范围,发冢(盗墓)、逃囚等罪也附加刺字。受刺字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 死刑制度:分为立决和监候。(明朝!)
(1) 斩、绞立决 :一经死刑核准,决不待时。
(2) 斩、绞监候 :判决后,等待秋审再行决断。
(3) 死刑有进一步残酷化的趋势。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用范围、行刑方式上较明代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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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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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特权方面: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设立官缺制度,凡满官缺不许汉人补任,汉官缺却允许满官补任;
(2)司法特权方面:旗人犯罪同罪异罚,享有特权和优待。
1⃣️ 法律规定旗人犯罪有“以枷号(清朝)代刑”的特权,流、徒之罪,可 免予发配、劳役和坐牢;
2⃣️ 当斩立决者 ,旗人可减为斩监候。
3⃣️ 当刺字者,旗人只刺臂而不刺面。
4⃣️ 旗人案件由 特定机关审理 。一般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由户部现审处审理。
5⃣️ 满人在地方涉讼,虽可以由州县审理,但州县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将证据和审判意见转送满人审判机关处理。
6⃣️ 满人如需 监禁 ,也不入普通监所。贵族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一般旗人内务府监所。
(3)经济特权方面:法律 保护旗地旗产 ,禁止“旗民交产”。禁止汉人典买旗地。

❌ 文字狱: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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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清朝的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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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变化:明朝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
(1) 废除了名律中规定的匠藉制度,以招募工匠代之,保障手工业工人的人身自由;
(2)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3)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 债权制度:
(1) 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1⃣️ 买卖契约中须有“绝卖”、“永卖”、“根卖”字样,不能回赎。
乾隆十八年以前的契约,没有明确注明是否可以回赎,三十年内的可以回赎, 或由典权人再向原业主支付一次“找价”,三十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是“绝 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从而确定以是否允许回赎为典当 与买卖契约的重要区别标准。
2⃣️ 典当契约中没有“绝卖”等字样,无需官府官印和缴纳契税,也无需到官府过割赋税。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十年(清朝!!!)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清朝!!!)
❌ 继承制度:
(1) 身份继承:
① 宗祧继承: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其下按嫡次 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依此继承。违反者,杖八十。
② 绝户之家:昭穆相当(指辈分相同)之侄承继,先尽同宗同父,次及大功、小 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方及同姓为嗣。
(2) 财产继承:
① 法律禁止乞养异姓义子;
② 清朝独创“ 独子兼祧 ”:一人可以继两房的香火和财产,独子出继的两房应该为 同父兄弟,而且须双方同意,并有全族的书面见证,才可一人承两房宗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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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清朝的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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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禁政策和对外贸易立法:
出于政治和军事目的实行海禁行海禁政策,对海上各种贸易行为实施严厉监控。
2、专卖制度:
① 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② 严刑峻罚推行禁榷制度:对 盐 、茶 、矾 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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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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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同明朝),三大司法机构 的合称。其中,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 负责。
❌1、刑部 :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清朝,明朝也是),主审机关。下设十七省清吏司分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 订法律馆。刑部是清代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
①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
②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
③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 ④ 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⑤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大理寺 :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 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事。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都察院 :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 的会审。
⚠️ 特殊司法机关:三法司之外,清还设有专审旗人的司法机关。
1⃣️ 内务府慎刑司(清) ——审理辖区内的满人诉讼,徒罪以上移交刑部,有时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
2⃣️ 宗人府(清) ——管辖皇族宗室诉讼。
3⃣️ 理藩院(清)——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也是内外蒙古、青海、回疆地区 的上诉审机关。下设理刑司,专掌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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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清朝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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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告诉权的限制,清律例的规定更为严格。
① 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 ② 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 ③ 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越诉行为。 ④ 诉讼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径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

(2)按照清朝的刑事审判程序:
① 笞、杖刑 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
② 凡应拟 徒刑 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由督抚作出判决。
③ 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 各省执行。
④ 死刑重案,由州县初审然后逐级审转复核,经督抚向皇帝具题,最终由“三法 司”核拟具奏。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件则由刑部直接审理题奏于皇帝,再经三 法司拟核。所有死刑案件最终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
⑤ 对于民事案件一般均由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无须逐级审转

(3)清承明制实行审判回避,凡主审官吏若与诉讼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均应移交 回避,违者笞四十。官府审判案件时应依所告本状推问,不得于状外别求他事定人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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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清朝的会审制度有:秋审、热审、九卿会 审,没有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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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2、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① 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执行死刑。
② 缓决 :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
③ 可矜 :案情属实,情有可原,可免死减等发落。
④ 可疑 :案情不明,可驳回原省重申。 ⑤ 留养承祀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
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3、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阶级的仁政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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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清朝幕友胥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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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幕友 是由官员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俗称“师爷”。明清时规定一切地方司法行政事 务必须由州县长官亲自处理而官员大多是科举出身的士子,平时所学、科举所考与 任官事务毫不相干,尤其不熟悉复杂多变的律例,只能聘请一些有政治法律知识的 读书人为顾问。幕友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最高,刑名幕友帮 助官员对民间诉状作出批词,确定审理的时间及审理方法,草拟判词。清初官员倚 仗幕友办案已成惯例,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都有幕友帮助。
(2) 胥吏 是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他们熟悉本地情况及当地审判惯例。
(3) 幕友、胥吏往往勾结作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使法制受到很大破坏,使清朝司 法实践状况更为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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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典从唐朝到清朝体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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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朝:《唐律疏议》采用 12 篇体例,以名例律为首篇。
(2) 宋朝:《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12 篇体例,但是采用“刑律统类”的形式,在篇内分门。
(3) 元朝:元代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对后世法典的编纂有直接影响。
(4) 明朝:《大明律》改变了唐宋律的传统体例,按六部官制分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共 7 篇。
(5)清朝《大清律例》承用《大明律》的编纂方法,但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