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分后三编 Flashcards

1
Q

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A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目前在我国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1.结婚的必备要件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备要件有两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补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审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2.结婚的禁止要件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三项:(1)有配偶者。(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对于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尽快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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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无效婚姻

A

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宣告无效。
3.请求权人与请求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程序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请求权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另一个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婚姻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请求权人便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一年内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4.人民法院对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审终审,对于该部分不得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 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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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可撤销婚姻 法条分析题、选择题

A

可撤销婚姻 法条分析题、选择题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胁迫。因欺诈而结婚的,不是可撤销婚姻。如果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无效婚姻。如果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为有效婚姻。
2.撤销婚姻的机关。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3.撤销权人及撤销权的行使。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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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二、夫妻财产关系 重要知识点

A

二、夫妻财产关系 重要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定财产制,另一种是约定财产制,并且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1.法定财产制
①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共有财产权的行使:①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因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其次,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能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②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再如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等。
我国法定财产制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个人财产属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制度。约定财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及形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②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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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简答题

A

(1)目的不同。
(2)原因不同。

(3)请求权人不同。

(4)对行使请求权期间的限制不同。

(5)对当事人双方是否生存要求不同。

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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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登记离婚

A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在我国,登记离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适格。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4)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仅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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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诉讼离婚

A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1.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即“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其中,“调解无效”是程序性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婚姻法》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⑤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
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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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A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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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离婚的法律后果

A

1.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忠实义务的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2.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该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在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包期内离婚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婚姻法解释(二)》第 16-18 条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伙企业出资及独资企业时各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一是时间性,二是目的性。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下列债务可认定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个人债务。
【注意】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3.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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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离婚时的救济

A

1.经济补偿请求权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1)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3)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2.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要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2)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5)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 婚后 1 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
(6)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 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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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A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2)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面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形成了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3) 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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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收养关系的成立
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还分一般收养关系和特殊收养关系

A
1、一般收养关系
1⃣️收养人条件(同时满足):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
🍁丧失生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送养人(满足一个即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困难的生父母
2、特殊收养关系
分为三种
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B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C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A
1⃣️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华侨此条不受限)
有能力抚养
未患病
满30
有配偶者需双方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条件:🈚️
3⃣️送养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
1⃣️收养人条件:经济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其他限制条件。
2⃣️被收养人:🈚️
3⃣️送养人:继子女的生父母

C
1⃣️有能力
未患病
年满30(无配男收女差40以上)
有配偶者共同收养
2⃣️不满14
属于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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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收养的解消效力

A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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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A

(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第一,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

第二,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成年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第一,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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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A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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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A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其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
在我国,继承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仅需要一个法律事实, 即被继承人死亡。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则需要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 二是立遗嘱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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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继承权的接受与行使

A

继承权的接受与行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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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继承权的丧失

A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是,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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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继承权的放弃

A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放弃必须以明示方式

作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经他人同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 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作出,当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不是绝对的,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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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6.继承权的保护

A

当继承权受到侵犯时,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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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A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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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A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 法定继承的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2. 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4.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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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A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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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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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A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既包括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也包括成立收养关系、成立扶养关系的拟制血亲。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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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代位继承的概念

A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 亲。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
【注意】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能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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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转继承的概念

A

3.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 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4.转继承的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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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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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简答题、选择题

A
代位继承	转继承
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1⃣️代位继承: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转继承: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性质不同	
1⃣️代位继承: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
产	
2⃣️转继承: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4、适用范围不同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2⃣️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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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题

A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遗嘱继承不适用于代理制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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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A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3)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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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A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1. 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由设立遗嘱的目的所决定的。
  2.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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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遗嘱的形式 选择题的考点

A
  1.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人不得用盖章或者按手印代替签名。
  3.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 录音遗瞩。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设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2
Q

、遗嘱的有效要件 简答题

A
  1. 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33
Q

遗嘱无效的情形 选择题的考点

A
  1. 伪造的遗嘱无效。
  2.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34
Q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A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方式,即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所立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另一种是默示方式,即通过行为变更、撤销原遗嘱。遗瞩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未被撤销的部分依然有效)。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遗嘱的,视为撤销遗嘱。

35
Q

、遗赠

A

1.遗嘱的概念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的特征
除了具备遗嘱的所有法律特征外,遗赠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就是作为受遗赠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36
Q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A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 遗赠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7
Q

遗赠扶养协议概念特征

A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

38
Q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A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39
Q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简答题

A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遗赠是遗嘱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是单务、无偿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0
Q

继承开始的时间

A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①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人先死亡。②都有继承人的,若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若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这里的“继承人”指的是在该事件中以外的其他继承人。

41
Q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A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下列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1. 内容上的总括性,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2. 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是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遗产是死亡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的权利主体为谁,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考试观点认为自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为数人时,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

42
Q

遗产的范围

A

遗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
个人承包的应得的个人收益,也属于遗产。但是,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财产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43
Q

遗产的确定

A

1.遗产的确定
遗产的确定,是指在分割遗产前,应将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以及与其他共有财产区分开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
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上述规定被简称为“先析产、后继承”规则。

44
Q

2.遗产的分割原则

A

1.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

(2)保留必留份原则。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适当分配原则。

(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

45
Q

分割遗产的方法

A

分割遗产的方法:(1)实物分割法。(2)变价分割法。(3)补偿分割法,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该继承人将超过部分作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4)保留共有法。 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46
Q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A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继承法》确立了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

(3)保留必留份原则。

(4)连带责任原则。

47
Q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

A

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
《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另一种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继承法意见》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由遗嘱继承人和受 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48
Q

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

A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9
Q

侵权责任的分类

A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该替代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替代责任人与加害行为人之间存在监护、隶属、雇佣等特定关系。另一种是为致害物承担责任,该替代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存在所有、占有、管理等管领关系,所以为致害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致害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2、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 责任,是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双方责任则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加害 行为人为单独一人,由该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共同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数人,由该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由于加害行为人是复数,侵权责任需要在数个加害人之间进行分配,所以共同责任又进一步被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4.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这是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所做的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角度来看,其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们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也可以向部分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实施共同侵权行为;(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3)实施共同危险行为;(4)叠加的数人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直接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了自己份额的侵权责任后,即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解脱出来;从被侵权人一方来看,其只能分别向各责任主体主张不同份额的侵权责任,这些主张的总和等于其全部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于此情形,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如第 34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 充责任者只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缺多少补多少。

50
Q

【补充】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

A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具体类型:
(1)侵权责任法第 59 条规定的医疗产品责任中医疗机构及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 68 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污染者与致害第三人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 83 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饲养人与过错第三人的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 86 条规定的人工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 48 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与侵权人承担的责任。

(6)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51
Q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下列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A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害时,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林木折断致害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52
Q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A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是任何侵权责任都必须具 备的要件,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一般而言,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现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现状态。

53
Q

【补充】《侵权责任法》第 23 条

A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4
Q

财产损失赔偿

A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 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55
Q

人身损害赔偿

A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56
Q

精神损害赔偿

A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也 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方面的痛苦,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对这种痛苦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痛苦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一般认为,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均可以认定其近亲属或者本人的精神痛苦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除此之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1. 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7
Q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A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侵权行为。其作用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以及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停止侵害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有正在进行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2)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或物件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排除妨碍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
消除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2)危险的存在是由人的行为或者其管理的物造成的。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取得的财产移转给原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返还财产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有侵占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2)该财产存在。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动产或者不动产受到损坏。(2)恢复原状有可能和有必要。

6.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赔礼道歉主要用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对于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予以消除。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侵害所及的范围之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加害前的状态。此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的侵犯。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8
Q

【补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A

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但不能同时要求对方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59
Q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A

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一、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 张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包括:
1.依法执行公务。其构成要件包括:(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2)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3)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
2.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包括:(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害。(2)防卫手段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如果加害行为来自于动物, 对于动物也可以采取防卫手段。(3)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不得针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否则构成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4)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正当防卫的必要性要求当事人在只有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否则不足以制止侵害行为或者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足以制止侵害行为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是正当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包括:(1)危险具有紧迫性。紧急避险要求合法利益处于受到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使其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中。(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紧急避险人如果不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就不足以制止侵害行为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采取紧急避险方式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当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真题】甲被恶狗追咬,为避免伤害,夺过从其旁边经过的乙的名贵手提包,向狗打去。狗被打伤,乙的手提包也被损坏。甲的行为构成( )
A. 正当防卫 B. 自助行为 C. 侵权行为 D. 紧急避险答案:D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方可构成抗辩事由:(1)受害人有愿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自愿的。(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5.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3)采取的方法适当。(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真题】甲无票乘坐公交车被发现,司乘人员将其控制在车内至终点站,令甲在调度室反省 4 小时。司乘人员的此种行为属于( ) A. 侵权行为 B. 自助行为 C. 正当防卫 D. 紧急避险答案:A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 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的原因。作为抗辩事由的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既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派生的,也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2)不可抗力是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3)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都是外来原因,但两者有区别:不可抗力作为客观情况,其整个事件的发生以及结果的发生都是一般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是人力暂时不可抗拒的事实。而意外事件也是客观情况,但就事件本身而言,并不是完全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3.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或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因果关系,此时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可以减轻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4.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当第三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第三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因第三人的过错而 减轻或者免除。
【真题】甲驾车正常行驶,乙酒后驾车闯红灯,两车相撞,致甲的车撞伤正在执勤的交警丙。丙的损害应由( )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承担次要责任,乙承担主要责任答案:B

60
Q

【真题】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A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1. 行为具有关联性。
  2.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错。
  3. 造成单一的结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8 、13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 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1
Q

【真题】1.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A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 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
  3. 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 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 10 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共同危险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62
Q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A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

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3)损害后果同一。(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3)损害后果同一。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共同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
每个人的行为单独都不足以造成损害的发生,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其共同不在于主观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在于因果关系上共同造成一个损害结果。故而此种情况下,责任大小如果能够确定,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甲工厂、乙工厂分别位于某河流的上游和中游,两工厂单独排放的废水均不会造成损害, 但废水汇集后导致下游丙的鱼塘的鱼大量死亡。对于丙的损失( )
A.甲、乙均不承担责任 B.甲、乙承担按份责任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丙三方分担答案:B

63
Q

一、监护人责任

A

监护人责任是指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2)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3)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并非必须使用监护人的财产。
【真题】章某为曙光中学初一学生。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育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 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吕某的损害应由( )
A.曙光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育才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育才幼儿园和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C

64
Q

用人单位责任

A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此处的用人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一般法人及其他组织。
用人单位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用人单位责任是替代责任。(2)用人单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3)用人单位责任以用人单位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即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存在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等。(4)用人单位责任是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害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 如果就外观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劳务派遣场合被派遣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真题】甲乘坐公交公司司机乙驾驶的公交车时,公交车与一私家车相撞,甲受伤致残。经认定, 该起交通事故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责任
B.甲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按份责任D.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65
Q

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

A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分为对内与对外两种情况。对外情况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此时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内情况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形。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形,要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来分配责任。即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13 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题】甲雇佣乙为自己的长途货车司机。乙在送货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行人丙受到伤害。对丙的伤害应由( )
A.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和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甲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

66
Q

四、网络侵权责任

A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有两种类型:

  1. 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网络仅是一 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手段,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一般侵权责任判断。
  2.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又可以分为: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此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承担的责任一样。
(2)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 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侵权事实途径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

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7
Q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A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主体。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加害行为。此种责任中的加害行为表现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应当履行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履行,即不作为。
3.归责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为过错的存在。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1)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2)补充责任。在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8
Q

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A

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9
Q

七、产品责任

A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2)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3)产品缺陷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外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责任分担中,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若销售者无过错,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二元归责原则,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1)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①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生产者的最终责任。(2)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①销售者的最终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即被视为生产者,其对最终责任的承担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转化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1)赔偿损失。(2)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 警示、召回。(4) 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70
Q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A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责任承担:一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由承保交强险
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以下规则处理: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采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能证明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或具有过失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有:

  1.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因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转让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
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1
Q

【补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A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 52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72
Q

九、医疗损害责任

A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 担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 (2) 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 (3) 医疗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 58 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在医疗损害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可能是医疗机构,也可能是医务人员,但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却是医疗机构,这是替代责任所决定的。
医疗损害责任的减轻或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3
Q

十、环境污染责任

A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使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的排污行为, 排污没有超过批准的指标,只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也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过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65 条和第 67 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故在数人实施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时,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致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真题】2006 年 7 月 27 日,某农用航空服务站为某村进行飞行防治病虫害作业,多次超低空飞经个体

养鸡户张某的鸡舍上空。飞机飞行的噪音使张某的鸡群受到惊吓,鸡陆续死亡,累计 2 千余只。此种侵权行为属于( )
A. 一般侵权 B.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C. 环境污染侵权 D . 产品缺陷侵权答案:C

74
Q

十一、高度危险责任

A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
高度危险责任分为两大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该类高度危险责任又分为三种:

(1)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 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 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该类高度危险责任又分为四种:

(1)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许可非法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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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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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3)须有他人受有损害。(4)须动物加害事实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责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五种类型:

1.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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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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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管领的物件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原则上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物权损害责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建筑物等倒塌的致害责任。这种责任又分为两种情形:(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 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妨碍通行物的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林木的致害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地下设施的致害责任。这种责任又分为两种情形:(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高空抛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规则。根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能够查明抛掷人或者坠落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则应由上述主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