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Flashcards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其中,绝大多数表现为直接故意,极个别的罪可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分裂国家罪
1、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人只要符合了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就构成本罪;符合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 注意: 不要将组织、策划两种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共同犯罪行为。 本罪不是一个选择罪名,而是一个单一罪名。 本罪是行为犯中的举动犯,一经实施(只要有预谋就可以)就构成既遂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 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 注意:本罪排斥总则教唆犯的规定,有以上行为只按本罪处理即可,无需适用教唆犯的规定。
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三方面的间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具备三种间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2) 认定:
a)间谍罪 vs 非罪行为: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这里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进行间谍活动,故意分别由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故意接受间谍任务、故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构成。
b)间谍罪 vs 有关犯罪:
间谍罪 vs 叛逃罪。叛逃罪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间谍罪与叛逃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处理;仅有叛逃行为而无实行间谍行为的,仍成立一个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叛逃性质的,只成立一个间谍罪。
间谍罪 vs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 111 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2) 认定:
a)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vs 非罪行为:
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 资料、信息,虽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并不危害国家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21 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程序审批,有限度地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以开放,与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进行情报、资料的互换和交流,是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vs 间谍罪:
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质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是间谍组织。
本罪在客观上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到国家秘密情报外,还有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代理人的其他派遣,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c)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
⚠️ (4) 注意:
1⃣️本罪是一个选择罪名。
2⃣️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也构成本罪。
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以后一种方式批露情报不构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 任;
少数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业务,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包括行为人本人拥有的财产。 如果没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成立本罪,比如焚烧自己的房屋,如果自己的房屋是独门独户的,不构成任何犯罪,但是如果和其他人的房屋相邻,可能构成放火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即行为人先前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情况,消防 员故意不扑灭火)。本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认定:
a)放火罪既遂 vs 未遂:放火罪是危险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当前的通说采取独立燃烧说,即犯罪对象被点燃并且能够持续的独立燃烧为既遂。
b)放火罪 vs 失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火灾发生的,就构成放火罪。
⚠️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火灾的,则为失火罪。
此外,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c)放火罪 vs 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放火罪 vs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 vs 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且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对象是法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放火罪 vs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 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果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
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爆炸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认定:
a)爆炸罪 vs 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财产的犯罪:区分的关键是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如果爆炸行为虽然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物,但是爆炸发生在公共场合,实际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则仍然应当按爆炸罪论处。
b)爆炸罪 vs 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特定设备的犯罪: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者通信设备的行为,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而符合爆炸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刑法已经将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这些特定设备的行为另行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因此,不宜再以爆炸罪论处。
(4) 注意:爆炸罪也是危险犯,不要求一定发生了爆炸结果,只要可能发生该结果即为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 认定:
a)投放危险物质罪 vs 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取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vs 污染环境罪:
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污染环境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 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而污染环境罪则是结果犯。
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而污染环境罪则只能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公 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的。
c)投放危险物质罪 vs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区别的关键在客观方面,即投放的物质是否具有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性,能否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主要有: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不管危险方法的具体形式如何,其危险都必须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 的危险性大体相当。凡危险性不相当,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认定:
a)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 vs 未遂:区分的关键和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一样的。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vs 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故意破坏交通工具、故意破坏特定设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使用危险方法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 财物罪定罪处罚。
(4)注意:该罪是兜底罪名,即一个行为无法构成上述其他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才考虑构成该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颠覆、毁坏这些交通工具,虽然也会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但不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但如果被破坏的拖拉机在某些偏远或者农村地区是被用作交通运输的工具,破坏拖拉机的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则拖拉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破坏其他交通 工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破坏没有投入运输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颠覆,是指火车出轨、车辆翻车、船只沉没、航空器坠落。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者完全报废,不能继续安全运行。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是指就破坏行为的性质、破坏的方法、 破坏的部位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具有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可能。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部件,如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虽然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如仅仅拆除车辆、船只的门窗、座椅或者其他辅助设施,或者盗窃车辆轮胎致使车辆无法运行的,对交通运输安全均不构成危险,因而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认定:
a)使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爆炸罪、放火罪 vs 破坏交通工具罪: 爆炸罪、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样,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区别在于: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作了特别明文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爆炸罪、放火罪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行为人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一律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只有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才能以爆炸罪、放火罪论处。
b)破坏交通工具罪 vs 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出于贪财动机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都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形式,易于混淆。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客体是交通 运输安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产,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盗窃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盗窃罪特征的,可以按盗窃罪论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和盗窃罪相同。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仅仅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注意:如果盗窃或毁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发动机或者全部轮胎,则不构成本罪,按照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因为此时交通工具已经没有启动的可能性,不会危及交通运 输安全
c)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vs 未遂: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的既遂。因此,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划分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一般说来,行为人实施完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就会产生这种现实危险。破坏行为实行终了因而也就成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志。但也应当注意破坏行为虽已实行终了却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情况和破坏行为虽未实行终了却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例外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就不能以行为实行终了为标准判断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在前一种情况下,破坏行为虽已实行终了,但危险没有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在后一种情况下,破坏行为虽未实行终了,但危险已经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外,如果行为人虽已着手实施破坏行为,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即因意志以外原因而停止的,当然也构成犯罪未遂。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可能实际造成倾覆、毁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或结果发生。
(2) 认定:
破坏交通设施罪 vs 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基础物质条件,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往往也会损毁交通设施。 如何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 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17 条、第 119 条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参加行为且有犯罪故意就构成本罪。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首策划、鼓动、教唆、召集、引诱多人成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恐怖犯罪活动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态度积极,或者虽然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所谓参加,是指除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外的其他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 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注意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该组织。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其恐怖活动组织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2) 认定:
a)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恐怖活动组织是专门或主要以从事暗杀、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活动内容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认定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结构上讲,应当符合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即恐怖活动组织首先必须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临时纠集的犯罪团伙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目标和行为内容上讲,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并在此目的指导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破坏交通工具等严重 暴力犯罪行为。不以上述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集团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准确地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
b)一罪 vs 数罪:恐怖活动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还必须具体实施一定恐怖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3) 法定刑:我国刑法 120 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 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根据有关反劫机的国际公约规定,所谓“正在使用中”包括三种状态:一是指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为止的期间的任 何时间;二是指航空器被迫降落后,主管当局接收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前的任何时间;三 是处于待飞状态的航空器。如果行为人劫持的不是上述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如劫持正在装配或者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的,则不会直接危害航空运输安全,因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机上人员特别是机组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爆炸航空器、杀害人质相威胁,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如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后控制航空器。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也可以视为其他方法。所谓劫持,就是使用上述方法非法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完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认定:
a)劫持航空器罪 vs 以飞机为破坏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特别是以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往往也会使航空器遭到毁坏,客观上与以飞机为破坏 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比较相似。区分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是非法强行改变航空器的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则是将作为交通工具的飞机从物理性能上加以毁坏。因此,行为人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的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行为人单纯以毁坏航空器为目的对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的,则应当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b)一罪 vs 数罪: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不过是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行为,应当作为方法行为被作为目的行为的劫持航空器罪吸收,不宜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之后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的,则应当对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等犯罪行为单独定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c)劫持航空器罪既遂 vs 未遂: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劫持行为并控制航空器的,则为犯罪未遂。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与确定犯罪行为的既遂与未遂无关。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21 条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4) 注意:本罪有绝对的死刑,这一点很特别,应该了解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 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但一般认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的,不能成立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各种方法生产、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国家 法律规定,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各种交通工具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邮寄,是指违反国家法律 规定,在邮件中夹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私自保留、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其中既有犯罪行为的选择,又有犯罪对象的选择,只要行为人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之一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同时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 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如果因误解、无知或者被蒙骗等原因而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不能构成本罪。
(2) 认定:
a)本罪 vs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vs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本罪表现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后两罪则表现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或者实施了抢劫行为。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而后两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
b)本罪 vs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 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
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但是在非法制造,购买之后又持有,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对于持有的行为不再定罪。
c)本罪 vs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则表现为非法出租或者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之一。
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25 条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物罪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注意本罪是纯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违规制造枪支的要求具备非法销售的法定目的。
(2) 认定:
a)罪 vs 非罪: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来说,如果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了枪支或者制造了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但并非用于非法销售的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实践中非法销售枪支数量较少或获利不大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b)本罪 vs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本罪则表现为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之一。
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而本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单位,即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主观上无法定目的的要求;而本罪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要求。
(3) 法定刑:《刑法》第 126 条规定,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能私自持有、藏匿枪支、弹药,而持有、私藏的。 (2) 认定: a)罪 vs 非罪:实践中发生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如猎人)未及时按规定领取配备枪支(如猎枪)许可证,经指明又补领了许可证的,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持有、私藏枪支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对这种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治安处罚。 b)本罪的犯罪形态:按照《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即故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所谓交通运输主要是指以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破坏交通运输安全,一般就是指使用上述交通工具进行交通运输, 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是,如果使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进行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所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而制定的各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具体包括驾驶汽车、电车、船只从事公路和水路运输的驾驶人员以及对上述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负有保障职责的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也应当按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尽管过失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却是一致的,即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明知酒后驾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故意酒后驾驶。
(2) 认定:
a)罪 vs 非罪:
交通肇事罪 vs 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为 一般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罪 vs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其中,既可能有人为的原因,也可能有来自自然或技术的原 因。来自人为的原因,可能完全是行为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方面的原因,甚至可能是行为人、被害人和第三人方面的原因。如果造成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自然或技术方面的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主要是被害人、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虽然造成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不应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造成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原因完全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造成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被害人或第三人方面也存在过错的,仍然应当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减轻其责任。
b)交通肇事罪 vs 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 杀害特定的个人,如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反社会动机,驾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c)交通肇事罪一罪 vs 数罪: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1 月 21 日起施行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232 条、 第 234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 死)罪,应当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d)对于交通肇事罪要注意几个方面:
⚠️构成要件:并非一旦发生交通肇事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要求比较多,包括: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行为人负主要责任;或死亡三人以上行为人负同等责任;或具有酒驾,毒驾,驾驶报废车辆重伤一人负主要责任;或重伤一人负全部责任才能构成。仅仅是一般的交通肇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做题的时候要注意,如果题目没有明确给出这些条件,应当推定为尚不构成犯罪,仅仅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被逼逃逸的,应当认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由逼迫其逃逸的人构成犯罪(类似间接正犯)。
合理信赖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法规的一般要求,而是因为受害人的异常行为(比如突然跳到路中央)导致的损害结果,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不构成犯罪。
关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带到隐蔽处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按照司法解释该积极转移受害人并导致其 重伤、死亡的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理,如果前罪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该并罚。
交通肇事以后为了逃逸,又驾车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的,前面的行为定本罪,后面撞死 撞伤数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将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的后果是反对的,地点要求公共交通领域,在居民区,校园等非公共交通运输的场合撞死撞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撞死撞伤人的(如,工地上开推土机撞死人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逃避违章处罚抓捕等撞到交警的,持放任态度,则是(间接)故意伤害、杀人罪,而不是交 通肇事罪。另外,与妨碍公务罪发生了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不并罚。
交通肇事以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共犯都是故意犯罪,此处是很个别的特例】
单位主管人员、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指使他人强行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罪论处,不成立共犯,而是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33 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注意:
一般情况下,撞一次是交通肇事罪,撞数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撞是危险驾驶罪。 (不要机械记忆,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的一方构成犯罪,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不构成犯罪。在行为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必须造成死1 人以上死亡或3 人以上重伤才构成 犯罪,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重伤1 人也构成犯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必须同时符合 四项条件:
(1)被害人最初是被撞伤而非撞死。如果被害人被当场撞死,犯罪人逃逸的是单纯的逃逸,属 “交通肇事后逃逸”,而非“因逃逸致人死亡”。
(2)有逃逸的行为。对逃逸的认定,同上一点“交通肇事后逃逸”。
(3)被害人由伤变死。如果犯罪人逃逸,但被害人没有死亡,不适用这一规定。
(4)被害人死亡是因为犯罪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的。反之,如果犯罪人逃逸了,被害人也死亡了,但被害人死亡不是因犯罪人逃逸造成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情形)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具体包括驾驶汽车、电 车、船只从事公路和水路运输的驾驶人员以及对上述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负有保障职责的其他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
(2) 认定:
a)该罪名为《刑八》新增,《刑九》对其进行了修改,客观方面表现为四个行为:
第一个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轻微行为不构成本罪。
第三个行为必须是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必须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轻微行为不构成本罪。
b)本罪的四个行为都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
c)有上述的四个行为之一,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醉酒后交通肇事,直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如果达到犯罪的程度),而不与本罪并罚。
(3) 法定刑:《刑九》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各类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体的生产、作业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 1 条之规定: (1) 本罪的构成以行为人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为前提条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与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管理规定,含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规 定、劳动保护规定等。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上述安全规定酿成重大事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指明知生产、作业的安全隐患很大,仍违反安全规定指使、命令他人继续 生产、作业酿成重大事故。(2)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果不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引发重大事故的,不能以本罪论处。(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所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人死亡 1 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 3 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但由于及时发现隐患并有效排除,没有实际造成人员伤亡3⃣️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事故。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则往往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故犯。
(2) 认定:
a)罪 vs 非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自然事故:自然事故是由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而引起的事故,如雷击引起火灾、洪水冲毁堤坝引起洪涝灾害等。自然事故尽管可能引起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不存在人的主观过失和违章操作行为,故不能以犯罪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技术事故: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或者设备条件的限制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事故。完全或主要因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限制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虽然存在技术或设备条件的限制,但是如果谨慎地运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本来可以避免发生事故,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的,则仍然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一般责任事故:区别的关键在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损害或者不太严重的后果的,则为一般责任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
b)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直接关系,因而危害的是作为公共安全组成部分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体的生 产、作业安全。其他犯罪一般发生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与生产、作业没有直接关系,犯罪客体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多方面。
c)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这些犯罪分别涉及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和水路运输、劳动保护、 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教育设施和消防等方面的生产、作业安全,都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主观上都有过失,具有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同的犯罪本质,实质上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殊犯罪形式。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这些犯罪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以刑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论处。只有在不能适用这些具体罪名的情况下,才能对那些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3) 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六)》第 1 条分两款将《刑法》第 134 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参照司法解释是指: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 3 人以上死亡; 10 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对矿山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多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 认定:
a)罪 vs 非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vs 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客观行为 表现等方面都不同,法定刑也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一般是单位的领导人员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构成,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是一线的操作工人构成,但是领导人员因为监督不力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因为监督不力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并不需要在主观上有过失,类似与英美刑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但是此问题由于和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不符,所以不用深究。
(3) 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六)》第 1 条第 2 款规定,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情节特别恶劣”的理解同重大责任事故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侵犯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的认定 如果以盗窃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以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本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 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的书籍、视频、音频等而持有,在立法上刑法就认为,他有可能去宣扬或让别人利用 它去宣扬恐怖主义,所以刑法就要禁止这种行为,只存在持有此类物品的行为,就成立犯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1⃣️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的认定
1.劫持火车、地铁的行为,不构本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罪数:如果不仅劫持了船只、汽车,还抢劫船只、汽车上的人的财物,应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危险物品肇事罪
1⃣️侵犯客体: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
2⃣️客观方面: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3⃣️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一章
其他注意要点
1⃣️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关系。本章前面几个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都是一般过失犯罪,都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违反的都是一般生活规则;后面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多数是业务过失犯罪,发 生在业务过程中,行为人违反的是业务规则。
2⃣️业务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业务过失与特别业务过失的区别。后面的业务过失犯罪又有一般业务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与特殊业务过失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之分,应当优先定特殊业务过失的罪名。尤其要注意重大责任事故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关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 掺假,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 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 5 万 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2) 认定:
a)罪vs非罪: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 定的 5 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 2001 年 4 月 5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 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b)vs 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 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 140 条、第 149 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 141 条、148 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 140 条属于普通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 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 法》第 149 条第 1 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 149 条第 2 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 140 条规定 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40 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 金;
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处 15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 150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140 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 141 条 2 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 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 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2) 认定:
a)vs 一般违法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b)vs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
vs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 149 条第 1 款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 149 条第 2 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vs 生产、销售劣药罪: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3) 法定刑:《刑八》修改后,我国《刑法》第 141 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 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刑法》第 150 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 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 151 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 152条规定的淫秽物品以及第 347 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 153 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 10 万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 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 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 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2) 认定:
a)vs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未达 10 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10 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vs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3) 法定刑:《刑八》修改后,《刑法》第 153 条、第 157 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 151 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在走私毒品时有此类行为的,属于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 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 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 7 条修 改了《刑法》第 163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 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 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 385 条、第 386 条的受贿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2) 认定:
a)罪与非罪:
(1)按照《刑法》第 163 条的规 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为 6万元,100万元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 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 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vs 正当业务行为: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b)vs 受贿罪: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此外,本罪的构成要求以谋取利益为要件,而索贿型的受贿罪则不要求谋取利益。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63 条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数额较大的,处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贿数额巨大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伪造货币罪,其恶果是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及货币的币值稳定,对经济交易的安全直接构成严重危害。货币是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 的形状、样式、图案、色彩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伪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手描、 拓印、机器印制、影印、复印以及高科技印制手段。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个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货币发行权,而有意伪造货币。
(2) 认定:
a)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仍需遵循《刑法》第 13 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9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 2000 元以上不满 3000 元或者币量在 200 张(枚)以上不足 3000 张(枚) 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按照《刑法》第 171 条第 3 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罚。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70 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认定:
a)罪与非罪: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b)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当行为人 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本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c)vs 贷款诈骗罪:区别就在于对于所骗取的贷款是仅仅有使用的目的还是想非法占有。如果骗取贷款后采取各种手段不予返还或者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 诈骗罪而非本罪。
(3) 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认定:
a)罪与非罪:以下情形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00 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0 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0 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b)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c)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构成非法经营罪。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是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第 176 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认定:
a)罪与非罪:以下情形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00 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0 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0 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b)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c)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构成非法经营罪。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是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第 176 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 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 认定:
a)罪与非罪的: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以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两种行为,数量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未达较大数量的不成立犯罪。对于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的,只有主观上是明知的才构成犯罪,不能证明是确切知道或推定其应当知道的,则不成立犯罪。
b)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 供、 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 法定刑:依《刑法》171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五)》第 1 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处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窃取、收买、非法 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 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 认定:
a)罪与非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信息资料是不是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 POS 机、ATM 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一般的电话号码、家庭地址、 职业状况等个人信息资料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这类信息资 料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b)vs 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行为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为有效 遏止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立法上将其独立成罪。当这几类犯罪行为交织发生时, 应仔细区分犯罪行为停止在何种阶段,即:
(1)窃取、收买、非法 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当时或之后,但利用这些信息资 料伪造他人信用卡之前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预备罪的想象竞合犯, 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本罪论处;
(2)当用窃取、收买、非法 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了信用卡之后案发,则成立 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3)当用窃取、收买、非法 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了信用卡并实施了信用卡诈 骗后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71 之一的第 2 款规定,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定刑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条第 3 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投资大众的利益,投资人对证券、 期货市场信息的平等知情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即普通人只要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然后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也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主观故意的内容是: (1)行为人认识到所利用的消息来自内部,并且尚未公开。 (2)行为人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内幕消息。 (3)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是希望获利的目的实现,即追求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结果的发生。 泄露内幕信息是故意的,如因过失而泄露则不构成本罪,但获悉内幕信息并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构成本罪。
(2) 认定:
a)罪与非罪:这里含两种情形:(1)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情节严重已如本罪客观要件所述。未达情节严重者不成立本罪,应按证券、期货交易法规进行行政处罚。(2)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犯罪必须是由知悉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并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一系列行为组成,仅仅知悉内幕信息的不构成犯罪。
b)罪名的正确认定。行为人只具备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两种行为之一的,则分别成立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同时具备两种行为的,则只以一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 法定刑: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首先, 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其次该等自然人可细分为三类人群,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此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有故意,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则当事人无法利用;(2)当事是否从事了有关的行为,即只有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有可能推断其具有故意;(3)当事人从事有关行为前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3⃣️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具体构成如下:(1)利用信息(利用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取得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信息具有非公开性);(2)违反规定利用上述信息,只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该等信息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如无相关规定禁止,则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相关规定须与刑法进行衔接,才能起到惩罚的目的;(3)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情节严重,何为情节严重,需要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
4⃣️客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更准确的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2) 认定:
vs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该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犯罪对象不同:该罪对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而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内幕信息;
信息的来源不完全一样:该罪的信息来源只能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信息来源包括因工作原因而获得,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
另外,在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该罪只是自然人犯罪,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 法定刑:《刑法》180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 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191 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范围内。毒品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各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内规定的各种有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指刑法分则第二章、《刑法修正案(三)》规 定的有关犯罪。走私犯罪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各种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包括职务侵 占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及 《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刑法修正案(六)》第 16 条对洗钱行为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具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成立洗钱罪: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指财产和财产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单位多指能够进行洗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故意实施洗钱的活动。而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钱”、“黑钱”,而提供了资金账户等,不构成洗钱罪。
(2) 认定:
a)罪与非罪:主要有两种情况:(1)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之外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实施转换行为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成立洗钱罪;(2)虽然客观上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了“清洗”活动,但因主观上不知是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构成洗钱罪。
b)vs 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事先与上述七类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 的,则洗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走私毒品罪的共犯等,不单独成立洗钱罪。
c)vs 窝藏、包庇罪:后两种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 洗钱罪符合了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 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
d)vs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罪属于特别法,而后罪属于 一般法。在行为人有对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进行洗钱时,适用本罪的规定。 如果是对其他犯罪的所得或者收益进行洗钱,则属于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罪。
(3) 法定刑:依《刑法》第 191 条,
个人犯洗钱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洗钱数额 5%以上 20%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洗钱数额 5%以上 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洗钱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指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用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是本罪成立的条件。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通常利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供自己挥霍、用集资款进行其他不法或犯罪活动等。
(2) 认定:
a)罪与非罪:
vs 集资纠纷: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采用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集资时的约定或承诺返还出资人的资金,或者出资人没有得到集资方式许诺的高回报率,遂引起纠纷,如查明集资者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虽然集资中有不妥之处,但不能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仍应按一般的集资纠纷处理。
vs 集资诈骗行为:区别的关键是集资诈骗数额是否较大。
b)v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直接目的、行为手段、侵犯客体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本罪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诈骗方法是本罪行为手段的特点,侵犯客体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3)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 192 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200 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定方法包括:(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 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3⃣️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认定:
a)vs 骗取贷款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b)vs 贷款纠纷:(1)合法贷款后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贷款的;(2)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了贷款, 案发时有能力偿还债务的;(3)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了贷款,案发时不能还贷是意志外原因所致,如遇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
(3) 法定刑:刑法第 193 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注意: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单位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方法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 认定:
a)盗窃信用卡并且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按挥霍的金额算,不以卡里总金额算 。
例如:盗窃或抢劫信用卡价值30万元,实际挥霍了15万元,只按照15万元定罪。
b)行为人在无意拣到他人信用卡后,破译被害人信用卡的密码而取钱的按照本罪处理,如果不需要破译直 接就可以取钱的定盗窃罪
(3) 法定刑:刑法第 196 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 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2) 认定:
a)罪与非罪: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b)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 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 198 条第 2 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c)注意:如果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编造保险事故取得赔偿金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 公务的人员骗领保险金的也构成贪污罪;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领保险金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达到一定比例标准(10%)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收征管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过失造成欠税、漏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2) 认定:
a)罪与非罪:(1)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2)因无意识漏税或因过失造成漏税,因不具有逃税罪要求的主观特征——故意,也没采用逃税的各种行为手段,所以不构成逃税罪,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补税以及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3)虽系故意逃税行为,但情节未达到逃税罪要求的法定情节,如数额、行政处罚次数等情节未达法定要求的,不构成逃税罪,应按一般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b)行为人在缴税之后,采用假冒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所缴的税的,如果骗回的数量小于等于所交的税,构成逃税罪;如果大于,则按照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这是 刑法中独特的一行为构成数罪的规定,需要知道。
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依法征税的税 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被侵害的对象是依法征管税收的税务工作人员。暴力方法,是指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实行强制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如暴力围攻、殴打、捆绑、禁闭税务人员,公开抗拒纳税,或者对税务机关打砸、冲击、公然抗拒纳税。威胁方法,是指对税务人员的精神实行强制,如以杀害、 伤害、威胁税务人员本人或以杀害、伤害税务人员的家属来威胁税务人员,使之因受恫吓无法履行正常的征税职责,行为人从而达到抗拒纳税之目的。构成抗税罪无法定情节的规定,是因为其暴力、威胁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纳税人中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抗税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抗拒缴纳税款。
(2) 认定:
a)罪与非罪:实践中发生纳税人对征管税收的税务人员谩骂、 推搡、软磨硬泡以达到拖欠税款的目的,不构成抗税罪。这里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纳税人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纳税。对于行为未达到暴力、威胁程度,情节轻微的,不应以抗税罪论处。
b)vs 因在抗税行为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其他犯罪发生:因为抗税罪行为手段的特殊性,即暴力危及税务人员的生命、身体健康,如果在暴力抗税中故意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化的情况认定,如构成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按照转化后的犯罪定性处罚。如果在暴力抗税中因过失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可依情节严重的抗税罪论处,过失罪中不存在转化罪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 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实际上是两种行为:一是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虚假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付款凭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中,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行为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上述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上述发票。虚开的具体行为方式,按《刑法》第 205 条第 4 款的 规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人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本罪。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国家税款流失持故意心理态度,谋取非法利益。
(2) 认定:
vs 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中,只限虚假开具上述发票的行为,不包含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如系同一个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按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断。根据《刑法》第 205 条第 2 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款、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直接定本罪予以最严厉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侵犯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含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国家商标法规定,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于严重侵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同一品种的商品或者是完全相同的商品,属我国颁布的《商品分类(组别)表》中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有名称相同的商品或称号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 (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 认定:
罪与非罪:(1)被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冒用的不构成犯罪。(2)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本罪。区别界限的关键在于: (1)限定在假冒范围,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的; (2)情节严重的假冒行为。对于情节轻微的假冒行为,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 217 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 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 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 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2) 认定:
罪与非罪:(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 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侵权 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2) 认定:
a)罪与非罪:主要把握客观上是否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法定要求,主观上是否“明知”,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明知的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是主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b)一罪与数罪的:实施《刑法》第 217 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罪实行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使用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有以下三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预谋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是权利人的竞争对手,通过获取商业秘密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威胁;还有其他经营者,通过获取商业秘密高价出售给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同样给权利人造成威胁。预谋获取的手段通常有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刺探、收买等不法手段。(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又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众或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使用是指将自己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之中。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自己获取的商业秘密让他人使用,有偿或无偿不限。(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3⃣️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体表现在认识因素上分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况:(1)明知是指行为人确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确已认识到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2)应知是指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是他人通过 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在意志因素上有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形。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动机则有各种,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 认定:
a)罪与非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行为,如果未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由监 督检查部门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5 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给予 1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处理。如果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b)vs 盗窃罪:盗窃商业秘密的,构成本罪。如果主观上为盗窃财物实际上窃得商业秘密的,属于客体错误,按照盗窃罪处理。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 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 224 条规定了几种合同诈骗行为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几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合同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有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2) 认定:
a)罪与非罪
vs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因合同订立引起的纠纷,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处理合同纠纷一般通过和解或者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的方式,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违反合同责任的,追究其民事责任。只有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才依法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典型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实行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与合同纠纷的性质根本不同。
vs 合同欺诈行为: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属于合同欺诈行为。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时,不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关键是利用合同诈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
b)vs 诈骗罪:两罪在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主观上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诈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区分的关键是合同诈骗罪采用特定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手段进行诈骗,不是泛指的诈骗手段,因此合同诈骗罪在侵害 客体方面也具有了复杂性,即除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外,还同时侵犯合同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刑法》第 225 条和《刑法修正案(一)》第 8 条 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成立非法经营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专营、专卖物品,如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药品、贵重金属、烟酒等国家垄断经营的物品。其他限制买卖的产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自由流通的物品,如化肥、种子、农药、兽药等重要生产资料或者药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除(1)、(2)、(3)以外的国家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牟取暴利行为等。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2) 认定:
a)罪与非罪:一般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情节未达严重程度,按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构处理。只有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b)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 165 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虽在行为上有非法经营的特点,但是该罪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这一经营方式,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行为特征等主要方面均不同于非法经营罪。
(3) 法定刑:
《刑法》第 225 条规定,个人犯非法经营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231 条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罚。
(4) 常见行为:非法使用 pos 机,擅自发行销售彩票,非法买卖外汇,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网络水军”行为等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 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假如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注意单纯加入传销组织不构成犯罪,但是单纯加入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则构成犯罪。
(1)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 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6 月 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 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 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2) 认定:该罪在认定中应注意其犯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不包括一般参加者,另外传销活动虽然也是在骗取财物,但立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进行了规定,因此,不需要对利用传销活动进行的骗取财物的行为再单独按照诈骗罪处理。
(3) 法定刑:《刑法》第 224 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传销活动的特征:
引诱方式: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组织特点: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计酬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目的与危害: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 5 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价值金额达 15 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 5 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① 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 5 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② 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 5 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③ 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 5 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罪
1⃣️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劣药”的理解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也按劣药论处:(l)未标明有效
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 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才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2⃣️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 3⃣️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主观方面 故意 ⚠️本罪的认定 1.本罪是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实际证明具有此种危险方可构成本罪,无此危险, 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的食 品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 后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 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 2⃣️犯罪的形态不 同 前者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 成犯罪 后者是危险犯,除了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还要足以造成“食 物中毒事故”等法定的危险状态,犯罪才能成立。
强迫交易罪
1⃣️客体 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 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 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 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3⃣️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4⃣️主观方面 故意
⚠️ 1.根据司法解释,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借贷的,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2.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 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