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 Flashcards

1
Q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否能够成为独立诉讼主体,是否有责任能力?

A

二者都有营业执照,都能成为独立诉讼主体。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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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公司发起人的法定人数

A

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求1-50人,无其他要求(成立后,股东上限也是50人)

股份公司发起人要求2-200人,无国籍要求但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必须认购股份。(成立后人数可超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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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对于以货币、实物、不动产、股权出资的有何限制?

A
  1. 货币金额无限制。违法所得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追究时应当拍卖变卖股权
  2. 要求以所有权换股权。不想有处分权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定
  3. 不动产出资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股东权利自实际交付时享有,先交付后登记的,可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瑕疵。
  4. 股权出资要求属性清晰,权能完整。(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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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出资违约的情况下,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

A
  1. 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协议
  2. 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知或应知该瑕疵的股权受让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未出资本息数额危险,属于“一次责任”。其他发起人以及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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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下股东的责任与出资违约是否相同?

A

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与债权人的责任相同。

但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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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抽逃出资包括哪三种情形?

A
  1. 制作虚假财会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 其他

(抽逃出资仅限于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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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对于出资(含抽逃、增资)瑕疵股东的哪些权利应当限制?

A
  1. 新股优先认购权
  2.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 利润分配请求权

对于与实际出资无关的股东权不予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可剥夺股东资格。
股份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的,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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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依据代持股协议持股的名义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应当如何定性?

A

司法考试定性为有权处分。但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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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股东代位诉讼的诉因、救济对象、原告、被告、诉讼效果、前置程序

A

诉因:公司的利益受到内部人的损害
救济对象:董监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力和利益
原告: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代位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被告: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
诉讼效果:诉讼后果由由公司承担
前置程序:一般要求股东先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会/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交叉请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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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必须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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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哪些财务报告?

A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以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方式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有权以合理依据拒绝,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查阅,股东有权起诉。

股份公司股东可查阅但不可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无权查阅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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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股东利润的分配按照什么原则?有何限制?

A

公司收益在纳税与弥补亏损后,提取公积金,剩余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
不按照此顺序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有限公司约定优先,实缴补充。股东有权按照视角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优先认缴增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认缴比例的除外。

股份公司约定优先,实持补充,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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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法定公积金的储备规则

A
  1. 每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任意公积金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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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合并的程序:

  1. 合并需经( )
  2. 合并应签订合并协议,并( )
  3. ( )
  4. 在合并程序中,债权人( )
  5. 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
A

合并的程序:

  1. 合并需经股东会(大会)决议通过,而不能由董事会
  2. 合并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4. 在合并程序中,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5. 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存续公司或新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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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公积金有哪三类,有何用途?

A

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可以用于补亏(资本公积金不可)、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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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有何异同?

A
  1. 都需股东会决议
  2. 都需通知公告
  3. 分离程序中不再设置债权人保护程序
  4.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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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哪些情形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A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规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 经管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造成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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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有何限制?

A
  1. 原告必须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 被告必须是公司,以其他股东作为被告一并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将其变更为第三人,不变更予以驳回
  3. 解散公司之诉同时申请法院清算的,不予受理
  4. 保全必须由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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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公司清算:

  1. 指定清算由谁申请?
  2. 指定清算的清算组由哪些人构成?
  3. 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应当报( )确认
  4. 清算组应当对债券进行登记,在( )期间,清算组不得( )
  5. 清算期间,公司( ),但不得( )
  6. 公司( )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 )的名义进行
  7.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的,由(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A
公司清算:
1.指定清算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
2.指定清算的清算组可以由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构成,不包括申请清算的债权人。
(自行清算人员由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构成)
3.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活动
6.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7.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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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有何限制?

A

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不包括半数),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通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多位股东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不同按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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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有限公司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继承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有何规则?

A

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同一般的股权转让

股权可以继承,但仅限于自然人股东。同时适用章程优先原则

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但不需要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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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A

对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

  1. 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分红,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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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股东会会议包括哪些?程序如何?

A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定期会议,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
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义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否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否则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3.临时会议,公司成立后不定时召开。提议人: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召集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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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股东会的决议规则

A

一般事项,章程优先。没有规定的话,按照资本多数决。

重大事项,靠钱说话。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不允许章程变更。事项包括:

  1. 修改公司章程
  2. 增减注册资本
  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 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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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股东会的哪些决议无效,哪些可撤销?

A
  1. 内容违法无效。作出决议的主体不合法也无效。
  2. 做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违反章程;作出决定的内容违反章程,决议可撤销。

(但违反决议的合同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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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如何决议?

A
  1.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决议机构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2. 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由股东会(大会)作出决议,不允许章程做例外规定。且有利害关系人的股东在该事项上的表决权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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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1.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包括:
  2. ( )不得任监事
  3. 监事的任期为( )
A
  1.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年),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2. (董事/高管)不得任监事
  3. 监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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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对一人公司再投资的限制

A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子绝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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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

A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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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 )

A

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承受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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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募集设立的程序

A
  1. 向社会公开募股,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2. 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通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 验资并召开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4.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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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股本抽回?

A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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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股东大会的会议有哪些种类,与股东会会议程序有哪些不同?

A

1.无首次会议
2.股东年会:召集程序基本同股东会定期会议,但股东召集主持时,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临时股东大会:事由发生2个月内召开,召集程序同股东年会。召开事由: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1/3
(3)10%+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
(6)其他章程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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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股份公司的决议规则

A
  1. 一般事项采用严格资本多数决,章程不得修改,须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 重大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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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有何区别?

A

1.有限公司3-13人,股份公司5-19人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股份公司不必要
(注意监事会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
3.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方式由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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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董事会的决议规则

A

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有限公司由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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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股票发行价格是否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A

可以,超过部分属于资本公积金。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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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股票的转让有何限制?

A

1.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2.锁定期: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前已存在的股份,证交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在上市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增加转让
3.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存在4个例外:
(1)减资,收购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注销
(3)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比例不得超过发行股份总额的5%。1年内必须转让给员工
(4)对合并、分立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6个月内转让注销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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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Q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何要求?

A

要求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独、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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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合伙人对财产份额进行转让有何要求?

A
  1. 财产份额代表了合伙人的身份,相当于股份公司的股权。财产份额的转让实质是合伙人之间的变更。
  2. 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 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违反改程序的转让合同有效,但转让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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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规则

A

合伙财产的出质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处置无须进行任何登记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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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合伙人离婚,共同财产出资但仅有一方是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如何分割?

A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2. 不同意的有优先受让权,可以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
  3. 不行使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数额的,可以对退还财产分割
  4. 对上述都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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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合伙企业中的事务执行人是否一定是合伙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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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

以下权利由哪些合伙人享有?

  1. 代表权
  2. 监督权
  3. 查阅权
  4. 撤销权
  5. 异议权
A
  1. 执行人对外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 非执行人享有监督权
  3. 所有合伙人均有查阅权
  4. 不按委托执行的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
  5. 分别执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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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Q

合伙事务执行中哪些行为受到限制?

A
  1. 禁止同业竞争
  2. 限制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全体同意,不得自我交易
  3.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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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Q

普通合伙企业的决议规则

A

一般事项按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过半数

重要事项全票决。包括“改名改地改范围,卖房卖人卖担保”:

  1. 改企业名称
  2. 改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地
  3. 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5. 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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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Q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A
  1. 约定
  2. 协商
  3. 协商不成,实缴出资比例
  4. 比例不明平分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益或者全部亏损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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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Q

哪些情形下可以自愿退伙?

A
  1. 约定了合伙期限的,以下情形可以退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
  2.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不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须提前三十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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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Q

当然退伙的事由及生效时间

A

当然退伙事由,死疯残:

  1.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 丧失偿债能力
  3. 法人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破产
  4. 合伙人丧失相关资格
  5. 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6. 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限民行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退伙生效时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
(注意疯的情况,其他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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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Q

合伙企业的人数要求

A

普通合伙2人以上

有限合伙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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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Q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执行事务?

A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定普合入伙、退伙
  2. 对经管提建议
  3. 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财会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财会账簿
  6. 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起诉
  7. 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或为了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8. 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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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

有限合伙能否将全部亏损归于部分合伙人承担?

A

不可以,但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归于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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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Q

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转让有何要求?

A

有合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合的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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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Q

表见普通合伙如何处理?

A

进行交易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对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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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Q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事由有何区别?

A
  1.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有合不得退伙,但普合当然退伙
  2.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合不得退伙,普合继承人或转或退
  3. 有合死亡,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资格,但普合死亡,继承人不能当然取得资格(经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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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Q

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的,是否应当对其转化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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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Q

破产原因包括哪些?

A
  1.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2.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有明显丧失清偿可能(仅能启动重整程序)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

  1.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 债务履行期届满
  3.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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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Q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
  1. 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 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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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Q

哪些人可以进行破产申请?

A

1.债务人。
债务人在出现了实质上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程序。(仅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不需要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3.清算人
4.出资人申请
原则上出资人不能直接申请企业破产,但特定条件下出资人可以申请程序转换,即“清算转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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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Q

出资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清算转重整?

A
  1. 债权人启动初始程序
  2. 初始程序是破产清算程序
  3. 程序转换的时间点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4. 股东资格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5. 清算转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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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Q

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查时限

A

1.5日内法院收到申请通知债务人
2.7日内债务人提异议
3.异议期满10日内法院作出裁定
4.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期15日
最长37天

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审理期15日+延长期15日

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不受理的,10日内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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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Q

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A
  1. 指定管理人。应在裁定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2. 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应当返还
  3. 双方都未履行完成的合同,由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对方有催告权和解除权
  4.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 未完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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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Q

管理人如何任命?

A
  1.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 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更换,但不能直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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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Q

哪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具体有何含义?其清偿有何规则?

A
  1. 破产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费用
  2. 共益债务,指有利于保护所有债务人利益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

清偿规则:对外按顺序,对内按比例。
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时,不分顺序随时清偿。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产生矛盾时,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同一顺序各项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之间产生矛盾时,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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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Q

追回权包括哪些?

A

1.对出资人为缴出资的追回权
2.对企业管理层(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的追回权。
非正常收入:绩效奖金、普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由于非正常收入并不具有违法性,所以被追回后还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平均工资以下的部分可以享受工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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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Q

管理人的撤销权适用于哪些情形?

A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下列行为:
1.无偿转让
2.明显低价交易
3.最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重要!)
申请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受理前债务已到期的,清偿有效。但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前6个月内,且发生了破产原因的,清偿可撤销
5.放弃债权

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发生了破产原因。对到期债务的清偿原则上可撤销,有以下例外:

  1. 债务人对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清偿
  2.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清偿
  3. 水费电费
  4. 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5. 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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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Q

取回权行使的时间

A

1.对于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1. 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时间同上
  2. 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已经发运货物,买受人还没收到也没付清价款时就进入破产程序的,出卖人可以在到达管理人前主张取回权。(只要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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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Q

破产抵销:

  1.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 )为必要条件,债权人需向( )提出抵销主张
  2. ( )均可以抵销
  3. 破产抵销权可以由谁提出?
  4. 破产抵销权何时生效?
A

破产抵销:

  1.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条件,债权人需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2. (种类不同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券)均可以抵销
  3. 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
  4. 破产抵销权在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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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Q

哪些互负债务的情况禁止破产抵销?

A
  1. 股东所欠的出资额不能与债权相抵销
  2. 受理破产后,因债券买卖形成的互有债权债务,禁止抵销
  3. 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该债务发生原因在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允许抵销。
  4. 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发生在1年前的,允许抵销
  5. 在3/4项的情形下,如果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以抵销方式进行清偿,管理人可以在破产受理3个月内主张该抵销无效。也即1年内6个月外的已发生的抵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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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Q

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定:

  1. 是以( )为内容的请求权
  2. 是( )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 )
  3. 是( )之间的请求权
  4. 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A

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定:

  1. 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 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3.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4. 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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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Q

连带债务人是否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A

可以。连带债务人可以以现实偿还权进行申报;也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偿还权申报债权,但后者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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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Q

重整期间的起止时间?

A

重整期间是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包括:

  1. 重整计划提交阶段,通常为6个月,可延期3个月。
  2. 重整计划通过阶段。自计划草案提交时起,到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不批准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该阶段无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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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Q

重整期间为保护营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A
  1. 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2. 可以新借款
  3. 取回权暂停行使
  4. 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利润分配
  5. 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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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Q

重整计划如何表决?

A
第一步:法院在收到草案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二步:分组表决:1.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工资
3.税款 4.普通债权
第三步: 组内债权人数过半,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双重多数决)
第四步:各组均通过即为通过
第五步:法院裁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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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Q

和解程序的成立、表决、生效

A

1.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或者将清算转环卫和解。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经审查可以裁定和解,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草案
(担保物权人不受和解协议影响,可以自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权利)
3.表决: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4.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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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Q

破产程序可以如何进行转化?

A
  1. 重整程序经转清算程序,要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债务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没救或者有恶意行为)
  2. 清算转重整,可以经债务人或者10%+注资额的出资人
  3. 清算转和解,债务人可以申请
  4. 和解转清算,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可以宣告债务破产

以上所有转换必须在破产宣告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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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Q

别除权、取回权、撤销权、追回权的标的物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A

别除权、撤销权、追回权的标的物都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别除权的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取回权是物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也无需债权申报

78
Q

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

A
  1. 在建工程款优先于的建筑物抵押权清偿。别除权独立清偿,不计入破产财产
  2. 破产财产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3. 前款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 普通破产债权
79
Q

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A
  1. 无因性
  2. 要式性
  3. 文义性
  4. 设权证券
  5. 流通性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80
Q

追索权行使有哪些前提?

A

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注意回头背书的情况)、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下列情况属于未能实现:

  1. 汇票到期被拒付
  2.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的
81
Q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何限制?

A
  1. 原则上必须支付对价
  2.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 取得票据手段必须合法,主观上应当善意
82
Q

票据的签章会产生哪些瑕疵?如何处理

A
  1. 票据伪造。一般来说,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指票据签章的伪造。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 无限民的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
  3. 无权代理以代理人名义签章的,由签章人也即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越权代理的,代理人就越权部分承担责任
83
Q

票据的变造与更改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A
  1. 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的,视为变造前签章

2. 票据的更改指有权人的变更,如出票人修改。变造指无权变更,如背书人。更改导致票据无效

84
Q

票据的对物抗辩包括以下三种重要情况:

  1. 票据缺乏( ),或( )
  2. 法院( )
  3. 票据超过( )
A

票据的对物抗辩包括以下三种重要情况:

  1. 票据缺乏(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由法定禁止记载事项)
  2. 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3. 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85
Q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式包括:

A
  1. 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提起,不导致票据本身无效(不是公示催告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2.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停止支付。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 已知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不能申请公示催告,但是可以提起返还票据之诉
86
Q

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A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出票日期
5.付款人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人签章
(出票日三人无钱)

87
Q

禁转背书的效力

A
  1. 出票人禁转,票据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2. 背书人禁转,该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人。

88
Q

期后背书的定义、效力

A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仍然将其背书转让。

处理方式: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89
Q

票据质押、票据保证的成立要件

A

票据质押需要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与物权法冲突)
票据保证也需要保证字样或记载保证文句以及签章。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推定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90
Q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要哪三个要件?

A
  1. 合法性
  2. 经济性
  3. 确定性
91
Q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效力如何?

A
  1. 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2. 但代签字的情形下,投保人已经缴纳保费的,视为追认
  3. 保险人或者保代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92
Q

保险合同审查期间如何定义?期间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A

审查期间指当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承包的意思表示。
在上述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按照合同赔偿
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93
Q

保险人何时享有解除权?

A
1.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保险金与保费均不返还。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退还保费)
2.保险欺诈行为
3.导致标的物危险增加的行为
4.人身保险中未按时缴纳保费
94
Q

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 ),属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 )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
  3.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主张(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 )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
  3.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主张(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5
Q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所享有的解除权有何限制?

A

1.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知
2.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然收取保险费
3.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不行使权利
4.合同成立超过两年
5.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概括性条款的内容
6.

96
Q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包括什么?如何处理?

A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免除等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免责条款要求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保险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其他形式确认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当推定为已告知。

法定解除权不属于免责条款。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只需提示无需说明。

97
Q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如何处理?

A

原则上已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已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98
Q

人身合同的保险利益包括哪些?缺少保险利益的结果?

A
投保人对下列人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的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有权主张退还部分保险费。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合同仍然有效。
(法院审理人保纠纷时,应当主动审查订立合同时的保险利益)
99
Q

人身合同欠缴保费如何处理?包括中止与复效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合同效力中止
  2. ( ),应当给付保险金
  3. ( )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4. 合同效力中止后,( ),保险人应当恢复效力
  5.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 ),视为同意
  6. 保险合同自( )起恢复效力
  7. (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按约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A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天内未缴保费,合同效力中止
  2. 催告期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事故,应当给付保险金
  3. 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4. 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缴保险费的,出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应当恢复效力
  5.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30日内未拒绝的,视为同意
  6.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
  7.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按约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0
Q

死亡险有何限制?

A
  1.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2. 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但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限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投保死亡险,除非父母同意,无效。
  3. 死亡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除外。
101
Q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是否需要给付保险金?

A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的,应当给付

102
Q

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是否需要经过同意?

A

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指定、变更行为无效,将保险金视为遗产。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无效

103
Q

保险公司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A

人身保险中,第三人造成的人保事故,保险公司无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可以双份求偿

104
Q

特殊人身保险事故如何处理?

A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伤病的,不给付保险金。但交足2年以上保险金的,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伤病,或者故意杀害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3.被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不给付保险金。两年以上返还现金价值。
但保险人有责任证明犯罪行为与死伤结果因果关系。
4.合同成立或者效力回复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不承担给付责任,但自杀时无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负责对自杀举证;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对自杀时无行为能力证明。)

105
Q

哪些人可能对信息公开不实承担法律后果?

A
  1. 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不包括其董监高等个人)
  5. 证券服务机构(律所、会计所、审计所等)
106
Q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A

1.中国国民创作完成即自动保护
2.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受保护
4.其他作者的作品,首次在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保护。
(首次出版30天内在两个或以上国家出版,视为同时出版)

107
Q

作品的概念

A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

108
Q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A
  1. 作品可分割使用,各作者单独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 不可分割的,协商。协商不成,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09
Q

演绎作品包括哪些?

A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110
Q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

A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11
Q

出租权的客体

A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112
Q

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形?

A

下列情况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和作品名称: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包括使用盗版软件)
  2. 为介绍、评论,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3. 报道事实新闻,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
  4. 大众传媒刊登或播报已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准的除外
  5. 大众传媒播放或者刊登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准的除外
  6. 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中,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7.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被成列保护需要,复制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向公共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注意区别义演)
  10. 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四种机械复制)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以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无国籍限制)
113
Q

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

A
  1. 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的外
  2.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包看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报纸、刊物)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14
Q

出版者享有哪些邻接权?

A
  1. 报纸期刊的出版者享有法定许可权
  2.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3. 文字性修改权
115
Q

表演者享有哪些邻接权?

A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 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其现场表演,并获取报酬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
  5.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
  6.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

4/5/6/7都需要另外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116
Q

录音、录像制作者有哪些权利?

A

录制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是制作完成后50年。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还需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出租不需要!)

117
Q

广播电视使用哪些作品需要许可,哪些作品不需要?

A
  1. 使用未发表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需要许可+付费
  2. 使用已发表作品、已出版录音制品,不需要许可但需要付费
  3. 现场直播需要作者和表演者的许可和付费
  4. 政经宗的时事评论合理使用
118
Q

哪些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A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3. 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19
Q

委托发明中的委托人享有什么权利?

A
  1. 无约定时,受托人享有专利权以及申请权
  2. 受托人转让申请权的,委托人想有优先受让权
  3. 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120
Q

合作完成的发明申请权如何行使?

A
  1. 有约定从约定
  2. 无约定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有,一方转让的,其他当事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3. 一方声明放弃的,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成功的,放弃者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 一方不同意申请的,不得申请

申请成功的,无约定,各方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普通许可他人实施,收益应当分配。但不能进行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121
Q

专利的新颖性有何要求?

A
  1. 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 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22
Q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有何程序?何时生效?

A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部门登记,转让自登记时生效(但合同在订立时生效)

123
Q

专利侵权诉讼中哪些人有原告资格?

A
  1. 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2. 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可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代位起诉,或者共同起诉
  3. 一般的,普通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无权起诉,但经过明确约定或者书面授权除外
124
Q

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A

按顺序:

  1. 实际损失
  2. 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按照侵权所得利益
  3. 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定赔偿(专利1-100万,商标权300万以下)

此外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125
Q

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

A

北上广有专设的知识产权法院。

其他省市由所在地中院、最高院指定的中院或基层法院管辖

126
Q

对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如何处理?

A
  1. 如果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注册完成5年内,该他人可申请无效。但是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2. 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力,后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视为恶意抢注。该他人可提出异议,不予注册或5年内申请无效
  3. 其他情况下,注册人无权禁止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但先使用人必须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不可扩大生产规模
127
Q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
  1.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注禁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没有赔偿
  2. 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既包括禁注禁用也包括赔偿。
  3.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商家不得将除名商标用于宣传)

128
Q

什么情况下侵犯注册商标不需要赔偿

A
  1. 善意侵权:销售不知是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专利包括善意使用,但使用侵权产品不侵权)
  2. 被控侵权人提出商标休眠抗辩,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29
Q

知识产权的优先权原则

A

发明、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12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标的提出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该外国必须于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
保护期限不适用优先原则,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130
Q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适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是否需要另行申请?

A

是。此外,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也需要另行申请

131
Q

商标无效的原因和程序

A

无效的原因:

  1. 商标标识本身违法,此时任何人可申请无效,商标局也可以宣告无效
  2. 商标侵犯他人的权利,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无效

程序:

  1. 商标局宣告无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起诉
  2.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评委申请无效→起诉
  3. 利害关系人5年内→向商评委申请复无效→起诉
132
Q

商标撤销的理由与程序

A

理由是商标使用不当: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 商标休眠

1/2的程序:责令改正→商标局撤销→商评委复审→起诉
3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撤销→商标局决定→商评委复审→起诉

133
Q

横向垄断有哪些形式?举证责任归谁?

A

联合定价、分割市场、联合抵制、限制数量、限制开发

举证责任归被告

134
Q

违法协议的行政处罚措施:

  1.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
  2. 尚未实施所达成协议的( )
  3. 经营者( )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执法机构( )
  4. 被调查机构( ),该机构可以决定( )
A

违法协议的行政处罚措施:

  1.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年销售额1%-10%的罚款)
  2. 尚未实施所达成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被调查机构(承诺),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履行承诺),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135
Q

哪些垄断协议可豁免?

A

国内:“小企业产能过剩”

  1. 增强小企业竞争力
  2. 更换产品或提高生产技术、效率
  3. 为实现节能环保救灾等社会公共利益
  4. 防止出现产能过剩或销量严重下降

对外: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136
Q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A

认定要素:
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与原材料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进入市场难易度

推定:

  1. 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1/2
  2. 两个经营者2/3,其中有不足1/10的除外
  3. 三个经营者3/4,其中有不足1/10的除外
137
Q

对于行政性垄断应当如何处罚?

A
  1. 对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老婆那个店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责令其改正)

2.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揽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有过错才受罚)

138
Q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哪些?

A

反垄断执法机关有以下3类,均是国家和省两级具有行政执法权: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除价格垄断之外的垄断协议
  2. 发改委。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3. 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审批
139
Q

商业秘密有哪四个特征?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三种手段?

A

特征: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秘密性

手段:
1.非法获取
2.非法使用
3.违法披露、使用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40
Q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A

“公安二获自知接受监督”

  1. 公平交易权
  2. 安全保障权
  3. 获取赔偿权
  4. 获得相关知识权
  5. 自主选择权
  6. 知情权
  7. 结社权
  8. 受尊重权
  9. 监督批评权
141
Q

对商品质量瑕疵何时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A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家用电器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起6个月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

142
Q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运费承担,排除情形

A
  1.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无法直接验货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 退货时间: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自收到退货内7日内退款
  3. 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不适用任意退货的商品:
1.消费者定做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此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使用无理由退货
143
Q

广告经营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何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

1.广告经营发布者、网络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此情况下也承担连带责任)
3.网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144
Q

经营者欺诈行为如何赔偿?

A

退一赔三。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145
Q

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如何赔偿?

A
  1.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人身伤害的赔偿:合理费用+误工收入
  3.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除上述费用、死亡、残疾赔偿金外,受害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46
Q

产品责任适用哪些时效?

A
  1. 诉讼时效2年

2. 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自交付最初消费者起10年

147
Q

对( ),没有( )的,( )可以指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 )

A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安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卫计委

148
Q

禁止将( )农药用于( )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A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149
Q

消费者组织能否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

食药监禁止推荐,消费者组织禁止盈利推荐

150
Q
  1. 保健食品原料( )由食药监等调整并公布。
  2. 适用( )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 )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
  3.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应声明( )
  4.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经( )
A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可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食药监等调整并公布。
适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注册)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审批)

151
Q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 )食药监部门( )。

不得以( )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 )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A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药监部门(注册)。(其他婴儿配方食品只需在省级报备)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52
Q

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

A

生产不符合食安标准的食品(无过错责任)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

(商家无过错也要承担普通的民事赔偿,但免除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

153
Q

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经过( )

商业银行对注册资本有何要求?

A
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批)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1.全国性注资额最低10亿人民币
2.城市商业银行1亿
3.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
154
Q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经( )。
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 )

A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经(银监会审批)。
分支机构不按照行政区划审批。
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资本金额的60%)

155
Q

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哪些,对其贷款有何限制?

A

关系人包括:

  1. 董监高、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 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限制:

  1. 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但贷款合同有效)
  2. 可以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贷款人
156
Q

商业银行贷款时,对资产负债比有哪些限制?

A
  1.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
  3. 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157
Q

同业拆借中,拆出资金限于( )。

拆入资金用于( ),不得用于

A

同业拆借中,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银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

158
Q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 )。不得向( )投资

A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159
Q

商业银行接管的前提?接管的后果?接管其间对高管有哪些限制?

A

商业银行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经过银监会批准,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
接管的后果:
债不变,权被收

对高管:

  1. 按银监会要求履行职责
  2.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3.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160
Q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A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3. 财务公司
  4. 信托投资公司
161
Q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

A
  1.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需要对境内境外所得征税

2. 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境内所得缴纳

162
Q

哪些事项免个税?

A

(补贴救济赔转退,奖金国债免个税)

  1. 升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办法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李秀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其他
163
Q

个税的减税事项

A

(残孤烈灾)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64
Q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A
  1. 个独、合伙不交
  2. 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基础税率25%
  3. 非居民企业基础税率25%。有机构+境内发生+无实际联系所得20%;无机构+境内所得20%
165
Q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

A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基于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项目:农村公基很环保(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技术转让)

166
Q

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形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A
  1. 依法律法规可以不设账簿的
  2. 依法应设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残缺混乱难以查账的
  5. 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67
Q

税收保全的对象、时间、审批人

A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时间: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审批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无需申请司法机关即可采取冻扣查。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局长批准可以依法拍卖、扣缴或者变卖

168
Q

税款追征制度

A
  1. 税务机关的过错,3年内+无滞纳金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未缴少缴,累计10万以内,3年内+有滞纳金
  3. 纳税人失误,10万以上,5年内+滞纳金
  4. 偷抗骗税,追征无期限限制
169
Q

对纳税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A

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再起诉(先议再诉)

对处罚而非纳税有争议的,或议或诉

170
Q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A
  1.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相应报酬。
  2. 1个月内单位不签无惩罚
  3.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从满1个月的次日起,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支付双倍报酬。劳动者不签,应当终止劳动关系的,丙支付经济补偿
  4. 满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即使劳动者不签,单位也不能终止
171
Q

哪些法定情形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1. 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10)
  2. 用人单位除此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双10)
  3.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工作能力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次签订应当订立

(订立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起计,但工龄无此限制)

例外情形: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有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172
Q

试用期的期限

A
  1. 已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无试用期
  3. 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
  4. 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
  5. 3年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173
Q

竞业限制的对象、期限与补偿

A

对象: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要分别约定)

期限:离职后不超过2年

补偿:应当约定经济补偿与违约金。未约定的,按照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不得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
因单位原因3个月未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协议。
单位有权在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但应另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约并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义务

174
Q

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A
  1. 服务期尚未结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 服务器未结束,劳动者因违法违纪被开除

175
Q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1.劳动者违法违纪违规的,可以即时解除,包括所有劳动者
2.劳动者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报酬可以解除。不包括老弱病残孕以及试用期工。
情形包括:患病或非工伤,在治疗结束后不能胜任工作(治疗期间不得解除);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工作能力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的。不包括老弱病残孕以及试用期工。程序同上。
4.裁员:破产重整;重大经营困难;重大转型;情势变更。
需要裁员人数标准:20人以上或职工总数10%以上。
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但无需经其同意。裁员方案向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优先留用:长期劳动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弱。不可裁员老弱病残孕试用期。

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有工会应当通知工会

176
Q

特殊群体劳动者的范围:

A

(职业病工伤155,医疗期间孕产哺)

15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77
Q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A
  1. 每工作1年额外支付1个月的报酬
  2. 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算1年
  3. 不满6个月的,另付半个月工资

高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的,按照平均工资3倍补偿,补偿时间不得超过12年。

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178
Q

哪些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A
  1. 员工自愿辞职(用人单位无违约侵权)
  2. 因过错被开除
  3. 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时,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单位依法解除合同时,不在计算原单位工作年限。但计算工龄时仍然计算原单位
  4. 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者提高条件续约被拒绝
  5. 公益性岗位
179
Q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A
  1.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2. 辅助性岗位
  3. 替代性工作岗位
180
Q

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 )

A

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181
Q

劳务派遣劳动仲裁的当事人

劳动仲裁的管辖

A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共同当事人

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这两个地方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182
Q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A

一般时效: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

不受限时效: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年提出

183
Q

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裁终局

A

针对不超过当地平均12个月工资的纠纷,采用一裁终局。对于仲裁结果,劳动者可以在15日内起诉,但用人单位不得起诉。对于裁决确有错误的,用人单位可以起诉申请撤销。

184
Q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哪些对象?

A
  1. 低保对象
  2.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 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185
Q

那四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A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境外就医的
186
Q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A
  1. 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87
Q

乡村建设用地可用于哪几种用途?分别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A
  1. 兴办乡镇企业,需要向县以上土地局提出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批准)
  2.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户一宅)
  3.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同兴办乡镇企业
188
Q

转让划拨地房地产有何条件?

A

类型1:需要办理出让手续,即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类型2:可不办理出让手续。即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做其他处理

189
Q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

A

应当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未进行预售合同备案不会使合同无效,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90
Q

在土地转让和房地产开发领域哪四种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补正?

A
  1. 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取得资质可补正
  2. 合作开发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无效。但起诉前办理批准手续,可补正
  3.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无效。但起诉前办理出让手续,可补正
  4. 出卖人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证明的,可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