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 Flashcards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否能够成为独立诉讼主体,是否有责任能力?
二者都有营业执照,都能成为独立诉讼主体。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担责
公司发起人的法定人数
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求1-50人,无其他要求(成立后,股东上限也是50人)
股份公司发起人要求2-200人,无国籍要求但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必须认购股份。(成立后人数可超200)
对于以货币、实物、不动产、股权出资的有何限制?
- 货币金额无限制。违法所得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追究时应当拍卖变卖股权
- 要求以所有权换股权。不想有处分权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定
- 不动产出资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股东权利自实际交付时享有,先交付后登记的,可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瑕疵。
- 股权出资要求属性清晰,权能完整。(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出资违约的情况下,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
- 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协议
- 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知或应知该瑕疵的股权受让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未出资本息数额危险,属于“一次责任”。其他发起人以及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下股东的责任与出资违约是否相同?
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与债权人的责任相同。
但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包括哪三种情形?
- 制作虚假财会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其他
(抽逃出资仅限于货币。)
对于出资(含抽逃、增资)瑕疵股东的哪些权利应当限制?
- 新股优先认购权
-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 利润分配请求权
对于与实际出资无关的股东权不予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可剥夺股东资格。
股份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的,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依据代持股协议持股的名义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应当如何定性?
司法考试定性为有权处分。但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股东代位诉讼的诉因、救济对象、原告、被告、诉讼效果、前置程序
诉因:公司的利益受到内部人的损害
救济对象:董监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力和利益
原告: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代位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被告: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
诉讼效果:诉讼后果由由公司承担
前置程序:一般要求股东先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会/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交叉请求规则”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必须是自然人)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哪些财务报告?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以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方式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有权以合理依据拒绝,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查阅,股东有权起诉。
股份公司股东可查阅但不可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无权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利润的分配按照什么原则?有何限制?
公司收益在纳税与弥补亏损后,提取公积金,剩余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
不按照此顺序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有限公司约定优先,实缴补充。股东有权按照视角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优先认缴增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认缴比例的除外。
股份公司约定优先,实持补充,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法定公积金的储备规则
- 每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任意公积金没有限制)
合并的程序:
- 合并需经( )
- 合并应签订合并协议,并( )
- ( )
- 在合并程序中,债权人( )
- 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
合并的程序:
- 合并需经股东会(大会)决议通过,而不能由董事会
- 合并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 在合并程序中,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 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存续公司或新公司承继)
公积金有哪三类,有何用途?
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可以用于补亏(资本公积金不可)、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有何异同?
- 都需股东会决议
- 都需通知公告
- 分离程序中不再设置债权人保护程序
-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的例外
哪些情形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规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经管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造成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有何限制?
- 原告必须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 被告必须是公司,以其他股东作为被告一并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将其变更为第三人,不变更予以驳回
- 解散公司之诉同时申请法院清算的,不予受理
- 保全必须由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正常经营
公司清算:
- 指定清算由谁申请?
- 指定清算的清算组由哪些人构成?
- 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应当报( )确认
- 清算组应当对债券进行登记,在( )期间,清算组不得( )
- 清算期间,公司( ),但不得( )
- 公司( )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 )的名义进行
-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的,由(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清算: 1.指定清算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 2.指定清算的清算组可以由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构成,不包括申请清算的债权人。 (自行清算人员由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构成) 3.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活动 6.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7.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有何限制?
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不包括半数),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通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多位股东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不同按章程
有限公司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继承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有何规则?
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同一般的股权转让
股权可以继承,但仅限于自然人股东。同时适用章程优先原则
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但不需要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对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
- 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分红,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包括哪些?程序如何?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定期会议,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
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义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否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否则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3.临时会议,公司成立后不定时召开。提议人: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召集程序同上
股东会的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章程优先。没有规定的话,按照资本多数决。
重大事项,靠钱说话。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不允许章程变更。事项包括:
- 修改公司章程
- 增减注册资本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的哪些决议无效,哪些可撤销?
- 内容违法无效。作出决议的主体不合法也无效。
- 做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违反章程;作出决定的内容违反章程,决议可撤销。
(但违反决议的合同可以有效)
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如何决议?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决议机构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2. 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由股东会(大会)作出决议,不允许章程做例外规定。且有利害关系人的股东在该事项上的表决权被排除
-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包括:
- ( )不得任监事
- 监事的任期为( )
-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年),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 (董事/高管)不得任监事
- 监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
对一人公司再投资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子绝孙)
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 )
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承受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募集设立的程序
- 向社会公开募股,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 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通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 验资并召开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 设立登记
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股本抽回?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东大会的会议有哪些种类,与股东会会议程序有哪些不同?
1.无首次会议
2.股东年会:召集程序基本同股东会定期会议,但股东召集主持时,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临时股东大会:事由发生2个月内召开,召集程序同股东年会。召开事由: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1/3
(3)10%+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
(6)其他章程规定情形
股份公司的决议规则
- 一般事项采用严格资本多数决,章程不得修改,须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 重大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有何区别?
1.有限公司3-13人,股份公司5-19人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股份公司不必要
(注意监事会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
3.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方式由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决议规则
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有限公司由章程规定
股票发行价格是否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可以,超过部分属于资本公积金。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的转让有何限制?
1.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2.锁定期: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前已存在的股份,证交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在上市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增加转让
3.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存在4个例外:
(1)减资,收购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注销
(3)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比例不得超过发行股份总额的5%。1年内必须转让给员工
(4)对合并、分立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6个月内转让注销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何要求?
要求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独、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合)
合伙人对财产份额进行转让有何要求?
- 财产份额代表了合伙人的身份,相当于股份公司的股权。财产份额的转让实质是合伙人之间的变更。
- 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违反改程序的转让合同有效,但转让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规则
合伙财产的出质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处置无须进行任何登记即可生效
合伙人离婚,共同财产出资但仅有一方是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如何分割?
-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 不同意的有优先受让权,可以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
- 不行使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数额的,可以对退还财产分割
- 对上述都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
合伙企业中的事务执行人是否一定是合伙人?
是
以下权利由哪些合伙人享有?
- 代表权
- 监督权
- 查阅权
- 撤销权
- 异议权
- 执行人对外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非执行人享有监督权
- 所有合伙人均有查阅权
- 不按委托执行的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
- 分别执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享有异议权
合伙事务执行中哪些行为受到限制?
- 禁止同业竞争
- 限制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全体同意,不得自我交易
-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普通合伙企业的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按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过半数
重要事项全票决。包括“改名改地改范围,卖房卖人卖担保”:
- 改企业名称
- 改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地
- 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 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 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 约定
- 协商
- 协商不成,实缴出资比例
- 比例不明平分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益或者全部亏损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哪些情形下可以自愿退伙?
- 约定了合伙期限的,以下情形可以退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
-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不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须提前三十天通知
当然退伙的事由及生效时间
当然退伙事由,死疯残:
-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丧失偿债能力
- 法人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破产
- 合伙人丧失相关资格
- 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限民行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退伙生效时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
(注意疯的情况,其他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
合伙企业的人数要求
普通合伙2人以上
有限合伙2-50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执行事务?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参与决定普合入伙、退伙
- 对经管提建议
- 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 获取财会报告
-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财会账簿
- 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起诉
- 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或为了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能否将全部亏损归于部分合伙人承担?
不可以,但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归于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转让有何要求?
有合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合的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表见普通合伙如何处理?
进行交易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对内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事由有何区别?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有合不得退伙,但普合当然退伙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合不得退伙,普合继承人或转或退
- 有合死亡,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资格,但普合死亡,继承人不能当然取得资格(经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的,是否应当对其转化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是
破产原因包括哪些?
-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有明显丧失清偿可能(仅能启动重整程序)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
-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 债务履行期届满
-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 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 其他
哪些人可以进行破产申请?
1.债务人。
债务人在出现了实质上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程序。(仅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不需要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3.清算人
4.出资人申请
原则上出资人不能直接申请企业破产,但特定条件下出资人可以申请程序转换,即“清算转重整”
出资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清算转重整?
- 债权人启动初始程序
- 初始程序是破产清算程序
- 程序转换的时间点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 股东资格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 清算转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查时限
1.5日内法院收到申请通知债务人
2.7日内债务人提异议
3.异议期满10日内法院作出裁定
4.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期15日
最长37天
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审理期15日+延长期15日
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不受理的,10日内可上诉
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 指定管理人。应在裁定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 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应当返还
- 双方都未履行完成的合同,由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对方有催告权和解除权
-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未完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管理人如何任命?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 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更换,但不能直接更换
哪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具体有何含义?其清偿有何规则?
- 破产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费用
- 共益债务,指有利于保护所有债务人利益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
清偿规则:对外按顺序,对内按比例。
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时,不分顺序随时清偿。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产生矛盾时,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同一顺序各项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之间产生矛盾时,按比例清偿。
追回权包括哪些?
1.对出资人为缴出资的追回权
2.对企业管理层(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的追回权。
非正常收入:绩效奖金、普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由于非正常收入并不具有违法性,所以被追回后还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平均工资以下的部分可以享受工资清偿顺序)
管理人的撤销权适用于哪些情形?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下列行为: 1.无偿转让 2.明显低价交易 3.最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重要!) 申请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受理前债务已到期的,清偿有效。但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前6个月内,且发生了破产原因的,清偿可撤销 5.放弃债权
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发生了破产原因。对到期债务的清偿原则上可撤销,有以下例外:
- 债务人对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清偿
-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清偿
- 水费电费
- 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 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取回权行使的时间
1.对于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 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时间同上
- 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已经发运货物,买受人还没收到也没付清价款时就进入破产程序的,出卖人可以在到达管理人前主张取回权。(只要求通知)
破产抵销:
-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 )为必要条件,债权人需向( )提出抵销主张
- ( )均可以抵销
- 破产抵销权可以由谁提出?
- 破产抵销权何时生效?
破产抵销:
-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条件,债权人需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 (种类不同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券)均可以抵销
- 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
- 破产抵销权在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哪些互负债务的情况禁止破产抵销?
- 股东所欠的出资额不能与债权相抵销
- 受理破产后,因债券买卖形成的互有债权债务,禁止抵销
- 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该债务发生原因在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允许抵销。
- 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发生在1年前的,允许抵销
- 在3/4项的情形下,如果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以抵销方式进行清偿,管理人可以在破产受理3个月内主张该抵销无效。也即1年内6个月外的已发生的抵销有效
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定:
- 是以( )为内容的请求权
- 是( )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 )
- 是( )之间的请求权
- 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定:
- 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 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 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连带债务人是否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可以。连带债务人可以以现实偿还权进行申报;也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偿还权申报债权,但后者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重整期间的起止时间?
重整期间是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包括:
- 重整计划提交阶段,通常为6个月,可延期3个月。
- 重整计划通过阶段。自计划草案提交时起,到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不批准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该阶段无法定期限
重整期间为保护营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 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 可以新借款
- 取回权暂停行使
- 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利润分配
- 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计划如何表决?
第一步:法院在收到草案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二步:分组表决:1.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工资 3.税款 4.普通债权 第三步: 组内债权人数过半,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双重多数决) 第四步:各组均通过即为通过 第五步:法院裁定批准
和解程序的成立、表决、生效
1.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或者将清算转环卫和解。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经审查可以裁定和解,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草案
(担保物权人不受和解协议影响,可以自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权利)
3.表决: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4.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程序可以如何进行转化?
- 重整程序经转清算程序,要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债务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没救或者有恶意行为)
- 清算转重整,可以经债务人或者10%+注资额的出资人
- 清算转和解,债务人可以申请
- 和解转清算,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可以宣告债务破产
以上所有转换必须在破产宣告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