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Flashcards
刑诉法渊源包括哪6种?
- 宪法
- 刑诉法典
- 有关法律规定
- 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
- 地方性法规
- 国际公约、条约
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对象是哪些人?
全体诉讼参与人(公检法等公权力实行者不属于参与人)
哪些情形属于刑诉法15条的法定不起诉情形?
显时特告死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已过追诉时效的
- 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予起诉、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公诉人是否属于诉讼参与人?
不属于。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人
刑事代理的委托主体有哪些?委托时间?
-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仅死亡才是近亲属)。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
-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随时委托
-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自诉也有公诉
- 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 精神病强制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哪些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无须背诵)
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视为贪污贿赂的)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非法搜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定是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类强调轻微,第三类不强调)
哪些情况下自诉案件转为公诉?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件,被害人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其中:
- 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手里的
- 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检法管辖权出现竞合如何处理?
- 公检竞合,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 公检竞合法,发现亲告罪,告知找法院。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送法。
- 法竞合公检,另案移送
- 并案处理。数罪、共同、其他、关联,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并案处理
哪些案件的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新增:没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依法由中院裁定)
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被分案处理的除外
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冲突如何处理?
- 最初受理的管辖
- 必要时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 管辖争议应协商,不成的,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对于漏罪、新罪、逃犯的地域管辖?
- 漏罪: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管辖更合适的,也可以
- 新罪:服刑地
- 逃犯犯新罪的:服刑地。但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 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 自然人居住地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 单位居住地以登记住所地为主。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前者不同的,按后两者
刑事诉讼有哪些回避理由?(无须背诵)
1.身份不当回避 本案当事人、近亲;本人、近亲利害关系;曾任证、辩、鉴、代;辩护、诉代近亲 2.违法违规回避( 需要举证) 3.跨诉讼阶段回避 曾参前不参后,但发回重来例外 4.辩护人身份回避 (1)检察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 (2)永远不得在原检察院人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其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人辩护人 (4)审判人员同上三项
刑事诉讼的回避有哪三种?
- 自行回避。
- 申请回避。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有四个: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指令回避
刑事诉讼委托辩护的时间: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侦查期间:辩护人( )
- 如在押,( )
-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 )
-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被告人:随时
-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 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哪些情况下应当(重要)或可以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公检法):
- 盲、聋、哑
- 精神病
- 无期、死刑
- 未成年
可以法援
- 别人已有
- 重大影响
- 检院抗诉
- 其他
哪些人不可以担任辩护人?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
-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现陪利外”原则上不能当辩护人: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担任: 1、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2.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3.法院可以准许担任
阅卷权:
- 阅卷时间
- 阅卷内容
- 哪些材料不允许阅卷?
- 审查起诉之日
-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 法院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会见通信权:
- 律师会见需要持有哪些证件?
- 会见由( )安排,不超过( )
- ( )、( )、( )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 )许可,但仅限于( )
- 核实证据只能在( )阶段
-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
会见通信权:
- 律师执业证书、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会见由(看守所)安排,不超过(48小时)(48小时内安排见到)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但仅限于(侦查阶段)
- 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特别重大贿赂的标准(有以下之一的):
- 涉嫌数额50万以上,且情节恶劣的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否需要经过许可?
- 律师向一般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取证,只需经过其本人同意
- 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要经过双许可。不仅要经法院或检察院许可,还需其本人许可。(法院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作为证据)
该狭义的调查取证权专属于律师,一般代理人只能申请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分为哪些情形?
- 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在场)
- 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个人取证调查,个人不同意的,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同意
-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法院向证人、有关收集取证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取证的,应当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 辩护人申请检、法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法院向检察院调取,检察院向公安调取
1.辩护人在履行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 )审理。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 )
3.公检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 ),或者由( )。
不得指定( )
1.辩护人在履行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审理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 )
3.公检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的义务的含义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 1.不在犯罪现场 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3.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 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义务的含义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 1.危害国家安全 2.公共安全 3.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 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律师保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如何处理?
对于应当提供法援的被告人:
- 第一次拒绝,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提供法律援助
- 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对于其他被告人:
- 第一次拒绝应当准许
-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辩护
- 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证人保护:
- 应当保护的案件范围
- 保护对象
- 谁应保护
哪些案件可以请求保护?
- 应当保护的范围:国控黑毒
- 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
- 公检法都应保护
其他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请求公检法保护
辨认、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分别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属于言词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笔录
哪些证据属于传闻证据
- 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
2. 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庭外证言)
补强证据规则中需要补强的证据与补强证据具备的条件
需要补强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补强证据需要具备的条件: 1.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需要有两个证据) 2.具有担保补强对象 3.具有独立来源(不能是同一来源或派生关系)
哪些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刑讯逼供等取得的供述(无辩解) (必须是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威胁引诱欺骗一般不属于。“等”必须与刑讯逼供相当) 2.暴力、威胁等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等”必须暴力、威胁相当) 3.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手段非法,侵犯人权,通常指非法搜查、非法扣押)
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嫌疑人的辩解,不适用该规则
审判机关排除程序的启动方式
- 依职权启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获取证据时,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小调查)
2. 依申请启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申请排除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排除非法程序中申请排除的时间和法庭调查的时间
- 申请排除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庭前会议),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法院应当先审查后调查证据收集合法性
- 对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直接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 当事人故意不在庭审前而在开庭审理期间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合法性调查
刑事诉讼中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法庭合法性调查后的处理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手机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对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对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无须裁判)
哪些行政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
-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检察院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作为证据使用
2. 言词证据需要重新收集
物证、书证哪些情况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
-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收集方式、程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何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
-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
- 没给翻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何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没有核对
2. 没给翻译
辨认笔录哪些情形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 没有个别进行的
- 没有混杂
- 供辨认数量不符合规定
- 明显暗示
拘传与传唤有哪四个区别?
- 拘传是强制措施,传唤不是
- 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没有
- 拘传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针对当事人
- 拘传必须有证,传唤可以口头
拘传与传唤的时间限制
拘传、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已连续拘传、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嫌,高检规则规定一般间隔12小时以上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
对检察院而言,成年人1000元以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00元以上
就公安机关而言,1000元以上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或者缴纳保证金的被告犯嫌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案发现犯嫌、被告违反规定的,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 检察院发现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
- 法院发现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被取保候审的犯嫌、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无须背诵)
- 未经执行机关(公安)批准以及决定机关同意(公检法),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 传讯时及时到案
-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检法可以另外责令犯被遵守以下一或多项规定:
-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 禁止会见通信特定人
- 禁止特定活动
- 将护照、驾照等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限制
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的地点
1.应当在犯被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批准(办案机关),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国恐特、碍侦查、经上批)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与被取保候审人有何区别?
- 监视居住不得离开住所,取保候审不得离开市县
- 被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但被取保候审的人选择适用该规定
- 监视居住必须交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取保候审选择适用该规定,且不能交身份证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否应当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管制1:1;拘役、有期2:1
检察机关何时可以决定拘留?
-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条件(熟悉)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 预备、实行、立即发觉
- 现场指认
- 身边、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 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 身份不明的
- 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程序
-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 )
-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 )
-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
1.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所在地公安应当予以配合
2.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不需要)
3.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讯问;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公布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
一般三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对流多结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期间继续拘留,因此最多37天)
检察机关
14日,特殊情况下延长1-3日
逮捕的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10年以上,应当予以逮捕
- 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应当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被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哪些情形下,应当讯问犯嫌?
-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侦查活动可能重大违法的
-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未成年
- 盲聋哑或者精神病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审查批准逮捕
- 决定时间
- 不批捕后的措施
审查决定逮捕的时间
审查批准逮捕
- 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未被拘留的,15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20日内。
- 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呀的犯嫌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决定逮捕: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逮捕需要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1.已被拘留的,拘留后7日内应当报请审查逮捕,上一级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日。
2.未被拘留的,15-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