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Flashcards
罪刑法定中的“法”包括哪些?
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不包括行政法规。高院、高检也无权制定刑法,只能解释刑法
下列解释是否构成类推解释?
- 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
- 组织买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 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
-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3、5属于类推解释,其他属于扩大解释
在我国境内犯罪我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其中,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领域”包含哪些范围?
如何认定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属地管辖有何例外?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以及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不包括国际列车、长途汽车)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以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其中行为包括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还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
3.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区刑法;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
我国刑法除了适用属地管辖外还有哪些管辖原则?分别适用于哪些行为?
1.属人原则:我国公民在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三年以下也一律追究
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判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原则)
(属人原则也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类推解释,在没有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3.普遍管辖原则: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非适用国际公约)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在什么方面?
该原则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但不能用于解释法律含义。
以下犯罪是否对主体的身份有特殊考量?如果有,是定罪身份还是量刑身份?
- 报复陷害罪
- 诬告陷害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窝藏、包庇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定罪身份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 不是身份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 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 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 不是身份犯
貌似单位犯罪,时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 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 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 )和( )完全相同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和起刑点/成立标准完全相同
金融诈骗罪中有哪三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 贷款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
行为人教唆或者帮助被害人自险风险,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行为人是否实行了危害行为?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无罪:
-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并且认识到
- 被害人对危险的存在与发展有控制能力,并自主选择,控制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被害人同一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行为人是否是否应当对实害结果负责?
如果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则实害结果应由被害人负责,被害人属于自陷风险,行为人属于自陷风险的工具。
否则,行为人支配了危险的发展,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对实害结果负责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有哪四个构成要件?
- 负有作为义务
- 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 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 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行为人何时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
-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包括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指监护、监管关系)、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 给予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包括: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 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 正当防卫不会产生作为义务,但如果不救助会导致过当结果,则不作为构成防卫过当
- 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 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但执法者可能因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产生义务
下列犯罪是否有结果加重犯?如果有,补充完整:
- 故意伤害罪致人( )
- 强奸罪致人( )
- 非法拘禁罪致人( )
- 绑架罪致人( )
-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 )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 虐待罪致人( )
- 遗弃罪致人( )
- 抢劫罪致人( )
-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
- 绑架罪无结果加重犯。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想象竞合犯
-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死亡)
- 虐待罪致人(死亡)
- 遗弃罪无构成结果加重犯
-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虐待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括被害人自杀,但其他的不包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和( )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只讨论( )是由谁造成的,不讨论( ),即使( )按照事件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
刑法上只讨论现实危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按照事件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
加入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个条件是否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假如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都有因果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三标准”包含什么?
-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支配性作用大小)
-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对先前行为危险流的阻断性大小)
- 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支配性作用大小)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如何处理?
-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而为,否则构成故意犯罪
- 如果防卫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
- 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设立防卫装置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2.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关于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志与防卫认识,主要有哪些观点?
主流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志 是否需要防卫认识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1.需要,偶然防卫产生了防卫的结果但缺乏防卫意识,构成既遂 2.不需要,只要产生了防卫的好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3.需要防卫认识,但是只有坏结果构成犯罪既遂,偶然防卫产生了好结果时,构成犯罪未遂
正当防卫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 )、( )、( )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 ),防卫具有( )。
- 意思条件
-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 )
-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必须没有( )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对符合客观阶层的行为即可构成正当防卫,不要求主观适格)(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事件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具有适时性。
(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即使取得财物成立既遂,但在现场被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不法妨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意思条件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客观上要求( ),主观上要求( )
客观上要求存在结果过当,主观上要求至少存在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