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Flashcards

1
Q

罪刑法定中的“法”包括哪些?

A

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不包括行政法规。高院、高检也无权制定刑法,只能解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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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下列解释是否构成类推解释?

  1. 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
  2. 组织买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3.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4. 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
  5.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A

3、5属于类推解释,其他属于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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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在我国境内犯罪我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其中,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领域”包含哪些范围?
如何认定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属地管辖有何例外?

A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以及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不包括国际列车、长途汽车)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以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其中行为包括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还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
3.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区刑法;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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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我国刑法除了适用属地管辖外还有哪些管辖原则?分别适用于哪些行为?

A

1.属人原则:我国公民在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三年以下也一律追究

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判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原则)
(属人原则也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类推解释,在没有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3.普遍管辖原则: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非适用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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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在什么方面?

A

该原则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但不能用于解释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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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以下犯罪是否对主体的身份有特殊考量?如果有,是定罪身份还是量刑身份?

  1. 报复陷害罪
  2. 诬告陷害罪
  3. 打击报复证人罪
  4. 非法拘禁罪
  5.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6.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7. 窝藏、包庇罪
A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定罪身份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3. 不是身份犯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5. 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6. 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7. 不是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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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貌似单位犯罪,时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A
  1. 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2.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3. 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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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 )和( )完全相同

A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和起刑点/成立标准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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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金融诈骗罪中有哪三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A
  1. 贷款诈骗罪
  2. 信用卡诈骗罪
  3. 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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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行为人教唆或者帮助被害人自险风险,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行为人是否实行了危害行为?

A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无罪:

  1.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并且认识到
  2. 被害人对危险的存在与发展有控制能力,并自主选择,控制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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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被害人同一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行为人是否是否应当对实害结果负责?

A

如果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则实害结果应由被害人负责,被害人属于自陷风险,行为人属于自陷风险的工具。

否则,行为人支配了危险的发展,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对实害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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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有哪四个构成要件?

A
  1. 负有作为义务
  2. 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 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 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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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行为人何时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

A
  1.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包括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指监护、监管关系)、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 给予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包括: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3. 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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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A
  1. 正当防卫不会产生作为义务,但如果不救助会导致过当结果,则不作为构成防卫过当
  2. 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3. 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但执法者可能因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产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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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下列犯罪是否有结果加重犯?如果有,补充完整:

  1. 故意伤害罪致人( )
  2. 强奸罪致人( )
  3. 非法拘禁罪致人( )
  4. 绑架罪致人( )
  5.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 )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7. 虐待罪致人( )
  8. 遗弃罪致人( )
  9. 抢劫罪致人( )
A
  1.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3.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
  4. 绑架罪无结果加重犯。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想象竞合犯
  5.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死亡)
  7. 虐待罪致人(死亡)
  8. 遗弃罪无构成结果加重犯
  9.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虐待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括被害人自杀,但其他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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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和( )之间的关系

A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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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刑法上只讨论( )是由谁造成的,不讨论( ),即使( )按照事件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

A

刑法上只讨论现实危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按照事件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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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加入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个条件是否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假如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

A

两个条件都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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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判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三标准”包含什么?

A
  1.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支配性作用大小)
  2.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对先前行为危险流的阻断性大小)
  3. 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支配性作用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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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如何处理?

A
  1.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而为,否则构成故意犯罪
  2. 如果防卫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
  3. 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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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设立防卫装置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A
  1.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2.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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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关于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志与防卫认识,主要有哪些观点?

A
主流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志
是否需要防卫认识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1.需要,偶然防卫产生了防卫的结果但缺乏防卫意识,构成既遂
2.不需要,只要产生了防卫的好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3.需要防卫认识,但是只有坏结果构成犯罪既遂,偶然防卫产生了好结果时,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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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正当防卫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 )、( )、( )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 ),防卫具有( )。
  3. 意思条件
  4.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 )
  5.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必须没有( )
A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对符合客观阶层的行为即可构成正当防卫,不要求主观适格)(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事件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具有适时性。
(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即使取得财物成立既遂,但在现场被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不法妨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意思条件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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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防卫过当客观上要求( ),主观上要求( )

A

客观上要求存在结果过当,主观上要求至少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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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应当如何进行法益衡量?

A

保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法益即可成立紧急避险。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但是生命法益不可以。原则上不能通过牺牲他人来紧急避险,除非被牺牲者本来也会与被救者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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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被害人承诺具有哪五个成立要件?

A
  1.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2. 承诺没有超出限度
  3.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4. 被害人承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所做出的及戏言性承诺均无效
  5.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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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有哪四个成立条件?

A
  1.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实际意愿为标准)
  3. 必须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法益,但牺牲的不得大于保护的
  4.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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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哪些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A
  1. 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
  2. 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不要求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3. 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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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具体的错误与抽象的错误区别在哪里?

A

前者的法益客体同一,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后者法益客体不同,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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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刑事责任年龄如何计算?

A
不满14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
已满14未满16相对无刑事责任,仅对特定八罪负责: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已满14未满18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原则上不适用死刑,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已满自生日第二天起算,2月29日生日视作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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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相对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对拟制的八罪也要负责,但存在哪个例外?

A

对刑法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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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在实行过程中突发精神病,如何处理?

A
  1. 丧失前的行为与丧失后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构成既遂
  2. 丧失前的行为与丧失后的行为性质相同,丧失后的行为导致结果的,构成既遂
  3. 丧失前的行为与丧失后的行为性质不同,丧失后的行为导致结果的,构成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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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聋哑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

A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限制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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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对于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实际上是违法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A
  1. 如果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由于过失而没有意识到,进而产生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定罪
  2. 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则作无罪处理。此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种主观阻却事由

常见情形:公民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导致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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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犯意表示行为与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实行如何区别?

A

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犯罪预备行为有一定危险。

犯罪实行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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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不作为犯、间接正犯、隔离犯的着手如何判断?

A
  1. 不作为犯在不履行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着手
  2. 间接正犯以受指示人的行为为准
  3. 隔离犯的着手同样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准。如果用邮寄物杀人,则看邮寄物在途中是否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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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不能犯的定义

A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是否存在危险应当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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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在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时,对“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应该按照( )的标准,但存在哪个例外?

A

通常应当按照客观的标准,但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应当按照主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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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Q

甲欲杀乙,在大街上将丙误认为是乙,正准备开枪时发现对方不是,收枪逃离。应当如何处理?

A

特定对象障碍:当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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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犯罪中止的构成需要哪四个要件?

A
  1. 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都可
  2.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有效结果发生
  3. 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或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防止措施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并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4. 有效性。危害结果确实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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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犯罪的中止应当如何处罚?

A

1,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此处的结果指的是刑法上某一个轻罪的实害结果,且必须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
(且造成轻罪的损害结果后,也不评价为该罪,也不构成重罪中止与轻罪的想像竞合,直接评价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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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判断犯罪形态时应当先判断哪个时刻形成终局性形态,终局性形态的成立要件是?

A
  1.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2.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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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哪三项指标?三项是否需要相同?

A
  1. 客观行为是否相同
  2. 主观故意是否相同
  3. 触犯罪名是否相同

我国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要求客观行为部分相同,主观都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触犯罪名可以不同。
但理论上行为共同说可能更优,认为共同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我国法律有明确相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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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

共同犯罪在客观违法阶层有何要求?

A

二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在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性。连带性的基本要求:

  1. 一方对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作用(或因果性)
  2. 行为人对对方的违法行为有意思联络

主管责任阶层,谁应受谴责可以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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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Q

顾客主动向卖家提出购买淫秽物品,是否构成教唆犯?

A

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与贩卖淫秽物品罪等是片面的对向犯,仅处罚一方,对另一方既不处罚实行行为,也不处罚教唆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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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Q

与教唆犯相比间接正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满足该条件一般存在哪五种情形?

A
需要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般有以下情形:
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也需要有支配力。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构成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但存在认识错误除外)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例如梦游)
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包括他人过失、他人的其他犯罪故意)
4.利用他人无目的或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利用、控制、欺骗、强迫被害人)。(例如强迫被害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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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Q

如果实行者有罪,教唆其犯罪的教唆犯是否必然成立犯罪?

A

按照教唆从属说,实行者无罪(这个无罪指的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不包括客观阶层具备,主观阶层缺失的情况),教唆犯必然无罪,但反之则不然。
例如教唆他人侵害自己,被教唆人可能有罪,但教唆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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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Q

对于被教唆人已经有一定犯意的以下情形,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

  1. 教唆已有犯意的他人犯罪
  2. 教唆他人犯重罪
  3. 教唆他人犯轻罪
  4. 教唆他人实施基本犯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
  5. 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唆使其现在实施
  6. 他人打算若具备某个附加条件就实施犯罪,为他人创造了附加条件,促使其犯罪
A
  1. 不成立教唆,若起到心理帮助,则构成帮助犯
  2. 教唆犯
  3. 心理帮助犯
  4. 基本犯的心理帮助犯
  5. 教唆犯
  6.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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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Q

出租车司机甲明知乘客乙前往某地杀害丙,仍将其运到目的地,乙下车杀死了丙。甲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A

中立的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标准:
1.主观上明知对方即将犯罪
2.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因此,甲成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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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Q

帮助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事实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具有( )。但此时只是一种孤立的( ),要与实行行为具有( ),还要求帮助者对实行行为具有( )。其次,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帮助者主观上( )

A

帮助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事实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具有(客观违法性)。但此时只是一种孤立的(违法性),要与实行行为具有(连带的违法性),还要求帮助者对实行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即明知实行行为内容)其次,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帮助者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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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Q

甲抢劫乙的途中刺了其一刀,丙路过后加入抢劫也刺了其一刀。乙不治身亡,经查仅有一刀致命但无法查明。死亡结果由谁负责?

A

承继的共同犯罪中,承继的帮助犯或承继的共同正犯仅对承继后的犯罪行为负责。此处若甲一刀致命,则仅甲负责,若丙一刀致命,则两人共同负责,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仅甲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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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

片面的共同犯罪如何定义?如何处理?

A

片面的共同犯罪指一方认识到共同犯罪,另一方并未认识到自己进行了共同犯罪。此时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对不知情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片面的共同犯罪仍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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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Q

在一国有控股公司里,甲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乙财务总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共同侵占公司财务,应当如何处理?

A

根据部分共同说的共同犯罪理论,甲成立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帮助犯;乙成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想像竞合。

但根据2000年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被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而该主犯通常依据职务高低、权限大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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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Q

教唆犯与帮助犯能否成为主犯?

A

教唆犯可以作为主犯,但帮助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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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Q

首要分子是否一定是主犯?

A

首要分子分为两种: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2.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对于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甚至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不存在主犯。当存在多名首要分子时,首要分子中也可能存在主犯与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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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Q

对于从犯和胁从犯如何处罚?

A

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从犯的处罚并不是一定轻于主犯)
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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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Q

甲绑架了乙,欲向丙勒索财物,此时乙参与进来提出帮忙索要财物。对于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A

绑架罪属于继续犯,乙在绑架罪既遂之后终了之前参与进来,仍然成立承继的绑架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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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Q

对于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应当如何区分?

A

在司法考试的层面上,如果触犯A罪必然触犯B罪则形成法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则有可能成立想像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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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Q
连续犯有哪四个特征?
1.基于(  )
2.实施(  )
3.(   )具有(  )
4.
A
  1.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2. 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
  3.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4. 触犯同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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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Q

甲入户抢劫,踢开门后发现空无一人,便实施了盗窃。对其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A

由于其抢劫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不能成立未遂,只成立犯罪预备,同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属于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吸收犯,因此甲只定盗窃罪。(又称发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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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Q

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理方法

盗窃枪支用以犯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牵连犯?

A

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还可以从重处罚,例外情况下数罪并罚。

此处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有牵连性,且这种牵连性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点。盗窃枪支与杀人罪之间并没有常见、常发、常伴随的关系,因此不构成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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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Q

受贿罪与渎职罪是否成立牵连犯择一重处罚?

A

受贿罪与渎职罪虽然具有牵连关系,但原则上数罪并罚,除了以下四种罪名:

  1. 徇私枉法罪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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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Q

犯某罪的同时又犯 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例外地将妨害公务罪作为( )。例外包括那些罪?

A

例外的,妨害公务罪作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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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Q

主刑刑期从何时开始计算?期限分别为多长?刑期如何折抵?是否强制劳动

A

1.主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旧法规定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刑八规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0,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5年。
3.羁押一日折抵管制2日或拘役与有期徒刑的1日
4.管制不强制劳动,罪犯自谋生路同工同酬。拘役强制劳动,可以酌情发给报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强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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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Q

禁止令与社区矫正分别能使用于哪些犯罪分子?

A

禁止令可以适用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社区矫正应当适用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期间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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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Q

禁止令由谁执行?

A

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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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Q

不能适用死刑的包括哪三类人?能否对其适用死缓?

A

1.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例外
(此处的审判应当做扩大解释,包括审判前羁押、审判时、执行期间。)
对这三类人也不能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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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Q

死缓期届满后,罪犯应当如何处理?对哪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A
  1. 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 有重大立功,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旧法条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为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修正案九的内容)
  4. 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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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Q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 )其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其计算

A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缓刑期执行期满之日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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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Q

被判处缴纳罚金的,由于( )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 ),可以( )

A

被判处缴纳罚金的,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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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Q

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A

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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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Q

财产刑能否脱离主刑单独适用?财产刑应当由谁来执行?

A

财产性属于附加刑,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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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Q

罪犯被判处财产刑,同时负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义务,还负担又普通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A
  1. 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优先受偿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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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Q

哪两类人必须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A
  1. 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2.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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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Q

一般累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何法律后果??

A

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3. 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4.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

后果:

  1. 应当从重处罚
  2. 不能适用缓刑
  3. 不能适用假释
  4.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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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Q

一般自首有哪两个条件?

A
  1. 自动投案

2. 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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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Q

特别累犯有哪些成立条件

A
  1. 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且不要求前后保持一致
  2. 刑八规定一般累犯应当符合犯前罪时已满18这一年龄要件,但对特殊累犯未规定。此处使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也可适用这一条件

(与一般累犯相比,不要求前后罪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也不要求后罪发生在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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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Q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逃跑,后又自动返回的是否成立自首?

A

不成立。一开始自动投案后逃跑,后又返回的,仍然算作自首。但开始不成立自首的,逃跑又返回也不能成立自首。但是如果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可以就脱逃罪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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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Q

准自首的成立要件

A

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供述的罪行与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二者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仍属于同种罪行)
(已掌握的罪行指证明成立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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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Q

单位能否成为自首的主体?

A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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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Q

坦白和自首的法律后果

A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2
Q

甲在与丙犯故意杀人罪后,到案前揭发了丙的侵占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A

不成立。立功的时间是犯罪后而非到案后,因此在到案前可以发生立功行为。揭发共同犯罪的同伙不构成立功(但协助抓捕可以),但揭发同伙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构成立功,因此也没有问题。
但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揭发该事实并不能节约司法资源。

83
Q

甲因故意杀人罪被抓,供出自己曾犯有行贿罪,并交代了行贿对象。对其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A

甲的行为既构成准自首又构成立功,但因行贿受贿互为对向犯,只能认为甲完成了一个行为,因此产生准自首与立功的竞合。

相比较,既供出自己持有毒品的行为,购买毒品的来源,则不构成竞合。

84
Q

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如何处理?

A

一般情形死刑、无期徒刑向下吸收主刑,同时判处有期徒刑与拘役,只执行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管制加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在后者刑期结束后继续使用管制。
同一性质的刑期进行合并时,已单刑最高刑为下限,以总和刑期为上限,结合不同刑种各自的上限判刑。

当发现漏罪时,先并后减;又犯新罪时,先减后并;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处理漏罪

85
Q

适用缓刑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人不能适用缓刑?

A

1.对象条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不包括管制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86
Q

减刑的最低期限为多长?

A

1.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一半
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3.由死刑缓刑期结束后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对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缓刑期结束后,依法应当减为无期的,不得少于25年,乙方应当减为有期的,不得少于20年
(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的,可以称为特殊减刑,但不属于78条的减刑)

87
Q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 )向( )提出( )。( )应当( ),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予以减刑。
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 )的( )根据统计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 )( )

A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
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减刑与假释程序相同)

88
Q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自( )起计算

A

裁定减刑之日

89
Q

假释能适用于哪些对象?

A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但管制拘役不能。

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

90
Q

假释已执行刑期条件与假释考验期如何计算?

A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的才可以适用假释,考验期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考验期为10年,自假释之日起起算。

但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假释考验期限制。

91
Q

追诉时效时长为多少?

A
  1.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5. 对于第四档,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自犯罪之日起计算。截止至审判之日
(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按照所触犯各罪分别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

92
Q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A

以下两种情形下,追诉时效暂停执行:

  1.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追诉时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时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称为追诉时效的中断

93
Q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拟制包括哪五种情形?

A
  1.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 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3. 虐待致人死亡
  4.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5.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以上的情形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致人死亡的,应当数罪并罚

94
Q

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残是否有罪?

A

原则上教唆、帮助他人犯罪,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教唆帮助者根据从属性也无罪。主流观点认为教唆他人自杀是唯一的例外,但教唆他人自伤、自残不构成例外,因此无罪。但如果构成间接正犯或实行行为,则犯故意伤害罪。

95
Q

遗弃罪的主体和对象

A

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义务主要来自:1.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2.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

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96
Q

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残是否有罪?

A

原则上教唆、帮助他人犯罪,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教唆帮助者根据从属性也无罪。主流观点认为教唆他人自杀是唯一的例外,但教唆他人自伤、自残不构成例外,因此无罪。但如果构成间接正犯或实行行为,则犯故意伤害罪。

97
Q

强奸罪是否是真正身份犯?

A

不是。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构成实行犯,但其可以构成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因此强奸罪不属于真正身份犯

98
Q

强奸罪有哪些加重情节?

A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幼女)(“众”不能包括共犯)
  4. 二人以上轮奸的(必须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99
Q

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而且仅限于( )的身体活动自由,不包括( )的身体活动自由。这是因为非法拘禁罪是( )犯而不是( )犯。因此行为对象是( )。

A

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而且仅限于(现实的)的身体活动自由,不包括(可能的)的身体活动自由。这是因为非法拘禁罪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犯。因此行为对象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100
Q

A用麻袋将B捆住,为了防止其逃跑,想要用绳子捆住其脚部。但事后发现错误地捆住了颈部,导致B窒息死亡。对A的行为如何评价。

A

A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虽然其客观上使用了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符合拟制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A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101
Q

A用麻袋将B捆住,为了防止其逃跑,想要用绳子捆住其脚部。但事后发现错误地捆住了颈部,导致B窒息死亡。对A的行为如何评价。

A

A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虽然其客观上使用了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符合拟制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A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102
Q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及其例外?

A

原则上实力控制了被害人成立既遂,不要求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际卖出。

例外:出卖妻子、儿女、捡拾的儿童;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产生出卖目的的;收买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目的的,要求着手实施出卖行为才成立该罪,卖出才既遂。

103
Q

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哪些加重情节?

A
  1.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吸收强奸罪,加重处罚。(注意强制猥亵、侮辱罪并没有规定为被吸收,并犯应当数罪并罚)
  2.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买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吸收非法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加重处罚。
  3.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加重处罚,不再定非法拘禁或者绑架。
  4.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5.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这是指拐卖行为本身过失造成伤亡,故意则另行定罪)
  6.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吸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 拐卖集团首要分子
  8. 拐卖3人以上的
104
Q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对哪些罪形成吞并加重?

A

收买后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但收买前没有出卖意图,收买后产生出卖意图后出卖,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吸收不加重。如果收买前就有出卖意图,则不符合收买罪的要件,直接定拐卖。

105
Q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

A

可以从轻处罚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修九前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06
Q

下列行为如何评价?

  1. 以自己占有为目的,拐走儿童,后起意并出卖的
  2. 以自己占有为目的,拐走儿童,后起意勒索的
  3. 以自己占有为目的,拐走儿童,后非法拘禁的
  4. 以自己占有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后起意出卖的
  5. 以自己占有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后非法拘禁的
  6. 以拐卖儿童的意图拐到儿童后卖不出去,又收养的
  7. 以拐卖儿童的意图拐到儿童后,又向家长勒索财物
  8.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后,勒索目的没达到,便收养儿童的
  9.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后,勒索目的没达到,便出卖掉儿童的
A
  1. 只定拐卖儿童罪,吸收拐骗
  2. 拐骗儿童+绑架
  3. 只定拐骗儿童罪,吸收非法拘禁
  4. 只定拐卖儿童罪,吸收收买
  5.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
  6. 只定拐卖儿童罪,不再定拐骗
  7. 拐卖儿童罪+绑架罪
  8. 只定绑架罪,不再定拐骗儿童罪
  9. 绑架罪+拐卖儿童罪
107
Q

丈夫使用暴力逼迫妻子与自己离婚如何评价?

A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虽然也保护离婚自由,但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一般不包括强迫配偶与自己离婚

108
Q

哪些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有何例外?

A

1.侮辱、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不告诉也处理
2.虐待罪。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不告诉也处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也除外。
(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对此加重结果,不告诉也处理。
4.侵占罪

109
Q

同居与事实婚姻有何区别?

A

在同居的基础上公开同居并对外以夫妻相称。

(破坏军婚罪惩罚同居,但重婚罪不惩罚。)

110
Q

哪些行为构成共犯行为正犯化?

A
  1. 协助组织卖淫罪
  2. 协助强迫劳动

这些行为原本只构成帮助犯,但刑法将其正犯化,因此即使实行者无罪,协助者也可能有罪,属于共犯从属性的例外。
(协助强迫劳动没有被赋予独立的罪名,仍属于强迫劳动罪)

111
Q

非法占有目的由什么构成?一般有哪些情形?

A
1.排除意思:指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产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以下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
(1)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
(2)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妨害主人对财务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3)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就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
2.利用意思。一般除了出于单纯毁坏、隐匿之外的意思,都可以评价为有利用意思
(损人不利己的单纯隐匿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12
Q

强奸罪与抢劫罪中对胁迫程度的要求是否相同?

A

不同,强奸罪要求妇女产生意思瑕疵的难以反抗反抗,但抢劫罪要求以当场的暴力恶害相威胁,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也即完全剥夺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暴力不一定指向被胁迫人本人,也不要求暴力可以实际实现)

113
Q

抢劫的行为结构分为哪四步?

A
  1.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要求一抢劫为目的事实该手段,如果利用之前的强奸或故意伤害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只构成盗窃。但司法解释又表明,利用前述的其他无法反抗状态,但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当着被害人面取走财物的,仍成立抢劫)
  2. 该强制手段导致了被害人被压制反抗
  3.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4. 行为人取得财物

完成第一第二步即成立抢劫罪,完成后两步

114
Q

A入室盗窃,反锁了主人B卧室的房门,并盗走了其他房间的财物,期间B一直熟睡。在作案完毕一个小时后,B醒来发现无法离开房间,于是报警。A的行为如何评价

A

抢劫未遂与入室盗窃。A已经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因此已经实行了抢劫,但被害人失去占有与手段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成立既遂。

115
Q

事后转化抢劫:
犯( ),为( )而( )或者( ),以抢劫罪论处

在判断某一罪名是否能转化为抢劫时,应当看其是否具有( )的性质,同时是否( )

轻罪转化成抢劫要求达到( )阶段

暴力对象是否仅限于被害人?暴力对象有认识错误能否转化抢劫?暴力要求达到什么程度?

A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论处

在判断某一罪名是否能转化为抢劫时,应当看其是否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同时是否(符合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轻罪转化抢劫要求达到实行阶段,但不要求既遂

暴力对象也包括其他妨害人;
暴力对象有认识错误也能抓化为抢劫,因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16
Q

甲盗窃乙的钱包,被乙发现,为了取得财物,用刀威胁乙,已被迫放弃财产,甲取得财物。该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A

该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而非时候转化的抢劫。事后转化抢劫的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而该情况原本就应定抢劫,区别在于,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还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117
Q

入户抢劫:

  1.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工棚、商店分别是否构成户?
  2. 必须带着( )的目的入户
  3. 入户本身不具有( )的不成立入户抢劫
  4. 暴力胁迫手段是否一定要在户内实施?
  5. 是否要求犯罪者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
A
  1. 全部不构成,户指家庭住所
  2. 必须带着实施财产犯罪或者人身犯罪的目的入户。
  3. 入户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不成立入户抢劫
  4. 必须要在户内实施
  5. 必须认识到
118
Q

在承载特定范围乘客的校车、厂车上抢劫是否成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A

公共交通工具要求具有公共性和运营性,司法解释认为校车和厂车在此范围内

119
Q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运钞车的,是否构成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A

构成,属于扩大解释

120
Q

真警察抢劫内否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A

张明楷认为可以,但司法解释明确否定

121
Q

持枪抢劫的枪是否必须是真枪?是否必须装配实弹?是否必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A

必须是真枪,但可以是空枪,可以不装配实弹,必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122
Q

抢劫罪有哪八个法定刑升格条件?

A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的
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23
Q

抢夺的行为结构有哪两个成立要件?

A
  1. 对物实施暴力

2. 对人有危险

124
Q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是否是抢夺罪的加重情节?

A

是。以前的司法解释将该情形认定为同时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但最新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抢夺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25
Q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分标准是什么?

A

侵占罪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物变为自己所有,盗窃罪需要转移占有

126
Q

占有转化的效果及其要件

A
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这种转化是一种法律拟制,不要求管理者意识到这种转化。此时行为人将其变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条件:
1.场所特定封闭
2.人员流动不大
3.有明确管理人
127
Q

两人共同占有财物,一人私自处分,构成盗窃还是侵占?

A

盗窃

128
Q

对于先故意杀人,后起意取走死者财物的,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A

司法解释观点: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和侵占的数罪并罚。

学界观点:

  1. 否定说:死者不具有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占有,因此只构成侵占罪
  2. 肯定说:应当认可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属于一种拟制,因此其他人取走财物属与盗窃罪
  3. 折中说,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第三人拿定侵占
129
Q

多次盗窃的判断标准

A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时间、地点、被害人有一项不同即可认为是一次)

130
Q

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没有抢到财物但造成被害人轻伤,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A

理论上取得占有型财产犯罪,取得控制才既遂,但司法解释认为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即成立既遂。对于这个错误的司法解释,只能认为是特殊规定

131
Q

盗窃罪的成立标准与既遂标准如何判断?

A

一般形式的扒窃:成立标准是主观上带着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实施了偷窃行为。
既遂标准是实现了该目的,也即取得控制了该财物
实务中,这种未遂一般不处罚

扒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成立标准:带着非法占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的目的,实施或具备了这四种类型的行为
既遂:实现了上述目的
实务中,这类盗窃只要成立就处罚

132
Q

盗窃罪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分哪些档次,量刑时如何使用?

A

基本刑数额较大:一千(或三千)-三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三万(或十万)-三十万,处三年至十年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或五十万)以上,十年至无期徒刑

同一个量刑幅度内,只认定一个既遂数额
不同量刑幅度内,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想像竞合,择一重刑处罚

133
Q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有哪些要件?

A
  1. 欺骗行为
  2. 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
  3.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4. 行为人取得财物
  5.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134
Q

捡拾他人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使用的,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A

诈骗罪要求产生认识错误的对象是拥有意思自治的能力的人,因此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机器都不构成诈骗罪。

但司法解释将这种倾向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法律拟制

135
Q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标准,有哪些要件

A

对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该步骤包含两个要件:
1.客观上有处分行为(既包括处分所有也包括处分占有)
2.主观上有处分意识,即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将财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自愿转让给了行为人。要求:
(1)被害人有意思自治能力
(2)被害人对所处分的财物具有具体、特定、明确的认识。(但处分意识又是错误的)
136
Q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标准

A

要看是否存在诈骗罪的第三步,具体上看受骗人与处分人是不是同一人,即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物的权力或地位

137
Q

逃单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A

1.如果一开始就没有付款的意图,则构成诈骗罪,对象是所购买的内容,而非财产性利益
2.如果一开始有支付的意图,接受食物、服务后不想付钱,不构成诈骗。其次,主流观点认为其行为也不能评价为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少数观点认为可以成立盗窃罪
(主流观点认为,对于逃嫖资等非法债务,刑法不予惩罚)

138
Q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有哪四个构成要件?

A
  1. 以恶害相通告,实施恐吓行为
  2.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4. 行为人取得财物
139
Q

如果主管人命令司机以危险方式进行驾驶,导致交通肇事,应当如何评价?

A

根据行为共同说,两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也就是部分 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应当对具有监督过失的主管人单独定交通肇事罪。主管人也不能成立教唆犯或间接正犯,因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必须是故意

140
Q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如何评价?

A

1.司法解释规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柏浪涛观点:司法解释不合理,因为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即使构成,在交通肇事环节也没有共同过失。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也不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
应当根据情形对指使人定遗弃罪或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同时指使逃逸的行为也构成窝藏罪,因为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匿。

141
Q

危险驾驶罪有哪四种行为方式?

A

1.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管理者对三四项负有责任的,也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142
Q

甲醉驾行使了5公里,为赶时间又实施了最佳以外的违章行为,不慎撞死行人,如何评价?

A

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个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危险驾驶罪,择一重论处,定交通肇事,再与第一个行为的危险驾驶罪并罚

143
Q

甲醉驾行使了5公里,被警察发现,为了逃跑,横冲直撞,撞死行人。如何评价?

A

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个行为有与放火爆炸程度相当的危险性,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并罚

144
Q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将枪支赠与或质押给他人,应当如何评价?

A

此处应当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出借”做扩大解释,因为出借指无偿转移占有,而赠与危害性较其更大。司法解释也规定,质押枪支按照出借枪支罪论处

145
Q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金额是多少?

A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并既遂。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本罪3倍以上(即15万元)的,构成该罪的未遂。(刘凤科:可以讲销售额乘以3折算为库存额
理论上库存达到5万元未销售就已经可以成立未遂,但一般不予处罚

146
Q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成立本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A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成立本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成立本罪)

147
Q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构成标准

A

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本罪
(药品过期失效属于假药)

148
Q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 )

A

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此处是法条竞合的例外

149
Q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常考的有:

  1. 含有( )的食品
  2. 属于( )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
  3. 在食用农产品( )过程中,( )的食品
  4. ( )被污染的食品
  5. ( )的食品
A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常考的有:

  1. 含有(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
  2.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
  3.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的食品
  4. (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的食品
  5.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50
Q

销售少量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吗?

A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51
Q

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分别有哪两种情形?

A
变相走私:1.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将减免关税的物品(如捐赠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只适用于走私普通物品)
间接走私: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2.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包括内海、领海等
152
Q

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如何评价?

A

一般按照走私犯罪和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但走私毒品犯罪将此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按照走私毒品犯罪处罚

153
Q

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如何评价

A

一般按照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处罚,但造成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区别于走私毒品抗拒抓捕)

154
Q

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

A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属于自首,应当认为是自首的特殊法条

155
Q

行贿罪中规定,因( ),不是行贿

A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该条款应当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56
Q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致使(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A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57
Q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A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必须是100%纯国有)

158
Q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下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2.
3.
A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已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已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想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可以与贪污罪想像竞合)

159
Q

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含哪些范围?

A

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既包括境内也包括境外。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可能成立诈骗罪。
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不要求有对应的真币,只要求一般人相信即可)

160
Q
下列行为如何评价?
1.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
2.伪造货币后出售、运输的
3.出售运输的同时又使用的
4.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交通工具回居住地的
5.购买后又使用的
6.境内外运输假币的
7.直接想走私人购买假币的
8.在境内收购、运输、贩卖走私来的假币
9.购买假币后将其出售的
A
1.只定伪造货币罪
2.只定伪造货币罪(前提是持有、使用、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
3.数罪并罚
4.只定购买假币罪,但不构成运输行为。(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5.只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6.走私假币罪
7.走私假币罪(间接)
8.走私假币罪(间接)
9.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
161
Q

对人使用假币是否要求对方不知情?

A

是。对方知情可能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

162
Q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对象、存款用途

A

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或者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通过擅自提高利率等方法吸收存款。
对象:公众,指社会不特定对象。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但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用途:货币、资本的运营。用于正当生产经营的,不属于犯罪;以占为己有为目的的,可能成立集资诈骗

163
Q

洗钱罪包括哪些类型的上游犯罪?

A
  1. 毒品犯罪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以黑社会为主体的各种犯罪)
  3. 恐怖活动犯罪
  4. 走私犯罪
  5. 贪污贿赂犯罪(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罪。不包括职务侵占,但包括非国公受贿)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 金融诈骗犯罪
164
Q

洗钱罪是否构成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何关系?

A

不构成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如果事先有通谋则只构成帮助犯,如果没有通谋则只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法条竞合,可以构成想像竞合择一重

165
Q

高利转贷罪:
以( )为目的,套取(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变相高利转贷有哪两种情形?

A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变相高利转贷:

  1. 行为人一开始就有转贷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担忧将自由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2.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166
Q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区别

A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主观上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构成相应的金融诈骗罪。

高利转贷罪需要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167
Q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哪四种情形?

A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骗领信用卡后又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属于牵连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第二款的,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同该款规定处罚)

168
Q

金融诈骗罪中,有哪些是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A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169
Q

根据司法解释,有哪些情形可以在集资诈骗罪中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A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现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
  3. 肆意挥霍资金
  4. 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的
  7. 其他
170
Q

合法吸收公众资金,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公众免除起其还款义务的,如何评价?

A

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吸收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一般诈骗罪。

171
Q

若甲与银行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相勾结,欺骗了信贷员与部门审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贷款的如何评价?

A

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只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等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作出处分行为的乙不存在被欺骗。

但如果勾结一般人员欺骗决定者,则构成贷款诈骗的共犯和贪污或职务侵占共犯的想像竞合

172
Q

票据诈骗罪的五种情形:

A
  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本支而使用的
  2. 明知是作废的汇本支而使用的
  3. 冒用他人的汇本支的
  4. 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有以上情形,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173
Q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骗取乙的财物,在乙催要货款,使用伪造的支票或签发空头支票,该行为如何评价?

A

前行为构成一般诈骗罪既遂,后行为属于维持非法占有的时候手段,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174
Q

信用卡诈骗行为有哪些情形?

A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的(扩大解释包含变造)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主体仅限合法持卡的本人)

有以上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同时应当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75
Q

对机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否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

A

原则上不可以,因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条款。但2008年一司法解释认为,捡拾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
2009年一司法解释认为,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也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

176
Q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什么?

A
  1. 票据(汇本支)
  2. 金融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 信用证(包括附随单据和文件)
  4. 信用卡(包括伪造一张信用卡或10张以上空白信用卡的)

金融凭证不包括国家有价证券、股票、企业债券,因为有其他专门条款

177
Q

下列行为如何评价?

  1. 诈骗、敲诈勒索、抢劫信用卡后使用/不使用
  2.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不使用
  3. 侵占信用卡后使用/不使用
  4. 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后适用/不使用
  5. 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后使用
  6. 盗窃后恶意透支的
A

1.骗取、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后不使用,无罪。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
2.抢劫信用卡后不使用,构成抢劫罪,不计数额。抢劫后当场提取现金,按照提取数额定罪。事后使用的与抢劫罪并罚
3.侵占罪,原则上同1。但是司法解释规定了“拾得对机器使用”的例外,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4.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信用卡的,不计数额定盗窃罪。普通盗窃不使用的无罪,但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盗窃真实有效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论对人对机器,都构成盗窃罪
5.以盗窃伪造作废信用卡为目的,并偷到后使用的,对人信用卡诈骗,对机器盗窃。
以盗窃真实有效信用卡为目的,偷到伪造作废卡后使用的,对人不能成立盗窃罪,加上其具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仍定信用卡诈骗罪
6.“盗窃后使用”的法律拟制仅包括卡内原有的资金,对于恶意透支的部分,按照对人、对物另行处罚

178
Q

保险诈骗罪有哪五种情形?

A
  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有以上情形,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179
Q

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A

逃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五年内因逃避纳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该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180
Q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些情形?

A
  1. 为他人虚开
  2. 为自己虚开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4. 介绍他人虚开

本罪属于危险犯,如果虚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不成立本罪

181
Q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自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又销售的,如何评价?

A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自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又销售的,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他人假冒商品的,与销售价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

182
Q

强迫交易罪有哪五种情形?

A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1. 强买强卖商品
  2. 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
  3. 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
  4. 前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 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后三项刑八添加)
183
Q

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又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评价?

A

根据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论处。(柏浪涛)

刘凤科认为数额巨大的,超出了该罪的评价范围,仍然应当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该罪的想象竞合犯论处。
此外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仍然应当数罪并罚

184
Q

妨害公务罪有哪四种情形

A
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人大代表
3.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职务的,成立本罪

此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成立本罪

暴力袭击一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185
Q

寻衅滋事罪有哪些情形?

A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以上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成立本罪

186
Q

伪证罪的主体

A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

187
Q

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是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A

刑事诉讼中算。民事、行政诉讼中因最终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构成该罪

188
Q

乙明知甲犯罪,为其提供工具,甲利用工具自己,对乙的行为如何评价?

A

本犯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符合客观违法要件,只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该罪。因此乙对其的帮助行为可以成立该罪的帮助犯。

但注意,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正犯

189
Q

变相走私、贩卖毒品制度

A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适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第一,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无论是否有偿提供,均定走私、贩卖毒品罪
第二,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贩卖毒品罪

190
Q

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制度

A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其他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该制度可以适用缓刑、假释,比一般累犯要轻,因此应当当然解释为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

191
Q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行为对象

这两款罪的量刑身份是什么?

A

前罪的行为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后罪的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毒赃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该罪的毒品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如果掩护犯罪分子,成立共犯)

192
Q

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实行强奸行为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A

应当,刑九将组织、强迫买淫罪中强奸的结果加重情形删除

193
Q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如何评价?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如何评价?

A

由于卖淫嫖娼与吸毒单独不构成犯罪,为其通风报信原则上无罪。

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通风报信的,法律拟制为窝藏罪。该拟制不适用于吸毒,但是空间的管理者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194
Q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应当如何处理?

A

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处理。

在贪污罪中,该类受委托人可以成为主体,但司法解释表明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因此在贪污罪之外不能认为这类受委托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此处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195
Q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三种客观处罚条件

A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处罚条件:归个人使用

  1. 进行非法活动的(1万元)
  2.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万元)
  3.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3万元)

(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但前二者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时,需要超过三个月未还)

196
Q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

A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中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受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侵吞同“侵占”
窃取同盗窃罪的“窃取”,只能是窃取属于自己主管、管理、经营但有没有直接占有的财物,或者与他人共同占有的财物
其他方式包括: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不交公,

197
Q

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职务上管理的,与他人共同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财物价值6000元,应当如何处理?

A

新的司法解释表明贪污罪一般最低标准3万元,特殊情况下最低1万元。6000元不成立贪污罪,但可成立盗窃罪。

198
Q

犯贪污罪的,( ),有第一项情形(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有第二第三项情形(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犯贪污罪,有第三项情形被判处(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 )

A

犯贪污罪的,(再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犯贪污罪,有第三项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执行二年起满已发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的减刑、假释)

199
Q

挪用公款罪的加重从重情节

A

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加重处罚,处10+或无期(必须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换。有能力退还而不退是贪污)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上述特定款物包括财物,属于扩大解释。除此之外挪用公共财物的,不定挪用公款)

200
Q

受贿罪的行为结构

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职务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斡旋受贿中是将斡旋行为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对价关系,因此不要求被请求人作出承诺,只要求受贿人提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

201
Q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是否数罪并罚?

A

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但徇私枉法罪是例外

202
Q

行贿人( )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其中( )

A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或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