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Flashcards
罪刑法定中的“法”包括哪些?
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不包括行政法规。高院、高检也无权制定刑法,只能解释刑法
下列解释是否构成类推解释?
- 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
- 组织买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 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
-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3、5属于类推解释,其他属于扩大解释
在我国境内犯罪我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其中,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领域”包含哪些范围?
如何认定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属地管辖有何例外?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以及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不包括国际列车、长途汽车)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以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其中行为包括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还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
3.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区刑法;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
我国刑法除了适用属地管辖外还有哪些管辖原则?分别适用于哪些行为?
1.属人原则:我国公民在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三年以下也一律追究
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判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原则)
(属人原则也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类推解释,在没有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3.普遍管辖原则: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非适用国际公约)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在什么方面?
该原则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但不能用于解释法律含义。
以下犯罪是否对主体的身份有特殊考量?如果有,是定罪身份还是量刑身份?
- 报复陷害罪
- 诬告陷害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窝藏、包庇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定罪身份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 不是身份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 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 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 不是身份犯
貌似单位犯罪,时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 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 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 )和( )完全相同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和起刑点/成立标准完全相同
金融诈骗罪中有哪三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 贷款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
行为人教唆或者帮助被害人自险风险,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行为人是否实行了危害行为?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无罪:
-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并且认识到
- 被害人对危险的存在与发展有控制能力,并自主选择,控制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被害人同一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行为人是否是否应当对实害结果负责?
如果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则实害结果应由被害人负责,被害人属于自陷风险,行为人属于自陷风险的工具。
否则,行为人支配了危险的发展,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对实害结果负责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有哪四个构成要件?
- 负有作为义务
- 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 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 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行为人何时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
-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包括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指监护、监管关系)、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 给予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包括: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 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 正当防卫不会产生作为义务,但如果不救助会导致过当结果,则不作为构成防卫过当
- 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 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但执法者可能因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产生义务
下列犯罪是否有结果加重犯?如果有,补充完整:
- 故意伤害罪致人( )
- 强奸罪致人( )
- 非法拘禁罪致人( )
- 绑架罪致人( )
-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 )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 虐待罪致人( )
- 遗弃罪致人( )
- 抢劫罪致人( )
-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
- 绑架罪无结果加重犯。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想象竞合犯
-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死亡)
- 虐待罪致人(死亡)
- 遗弃罪无构成结果加重犯
-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虐待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括被害人自杀,但其他的不包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和( )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只讨论( )是由谁造成的,不讨论( ),即使( )按照事件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
刑法上只讨论现实危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按照事件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
加入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个条件是否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假如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都有因果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三标准”包含什么?
-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支配性作用大小)
-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对先前行为危险流的阻断性大小)
- 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支配性作用大小)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如何处理?
-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而为,否则构成故意犯罪
- 如果防卫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
- 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设立防卫装置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2.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关于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志与防卫认识,主要有哪些观点?
主流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志 是否需要防卫认识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1.需要,偶然防卫产生了防卫的结果但缺乏防卫意识,构成既遂 2.不需要,只要产生了防卫的好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3.需要防卫认识,但是只有坏结果构成犯罪既遂,偶然防卫产生了好结果时,构成犯罪未遂
正当防卫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 )、( )、( )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 ),防卫具有( )。
- 意思条件
-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 )
-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必须没有( )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对符合客观阶层的行为即可构成正当防卫,不要求主观适格)(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事件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具有适时性。
(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即使取得财物成立既遂,但在现场被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不法妨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意思条件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客观上要求( ),主观上要求( )
客观上要求存在结果过当,主观上要求至少存在过失
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应当如何进行法益衡量?
保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法益即可成立紧急避险。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但是生命法益不可以。原则上不能通过牺牲他人来紧急避险,除非被牺牲者本来也会与被救者同归于尽
被害人承诺具有哪五个成立要件?
-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 承诺没有超出限度
-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 被害人承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所做出的及戏言性承诺均无效
-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做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有哪四个成立条件?
-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实际意愿为标准)
- 必须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法益,但牺牲的不得大于保护的
-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
哪些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 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
- 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不要求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 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具体的错误与抽象的错误区别在哪里?
前者的法益客体同一,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后者法益客体不同,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刑事责任年龄如何计算?
不满14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 已满14未满16相对无刑事责任,仅对特定八罪负责: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已满14未满18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原则上不适用死刑,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已满自生日第二天起算,2月29日生日视作3月1日
相对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对拟制的八罪也要负责,但存在哪个例外?
对刑法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在实行过程中突发精神病,如何处理?
- 丧失前的行为与丧失后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构成既遂
- 丧失前的行为与丧失后的行为性质相同,丧失后的行为导致结果的,构成既遂
- 丧失前的行为与丧失后的行为性质不同,丧失后的行为导致结果的,构成未遂
聋哑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限制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
对于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实际上是违法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 如果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由于过失而没有意识到,进而产生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定罪
- 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则作无罪处理。此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种主观阻却事由
常见情形:公民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导致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意表示行为与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实行如何区别?
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犯罪预备行为有一定危险。
犯罪实行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不作为犯、间接正犯、隔离犯的着手如何判断?
- 不作为犯在不履行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着手
- 间接正犯以受指示人的行为为准
- 隔离犯的着手同样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准。如果用邮寄物杀人,则看邮寄物在途中是否有危险
不能犯的定义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是否存在危险应当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判断
在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时,对“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应该按照( )的标准,但存在哪个例外?
通常应当按照客观的标准,但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应当按照主观的标准
甲欲杀乙,在大街上将丙误认为是乙,正准备开枪时发现对方不是,收枪逃离。应当如何处理?
特定对象障碍:当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
犯罪中止的构成需要哪四个要件?
- 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都可
-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有效结果发生
- 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或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防止措施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并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 有效性。危害结果确实没有发生
犯罪的中止应当如何处罚?
1,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此处的结果指的是刑法上某一个轻罪的实害结果,且必须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
(且造成轻罪的损害结果后,也不评价为该罪,也不构成重罪中止与轻罪的想像竞合,直接评价为中止)
判断犯罪形态时应当先判断哪个时刻形成终局性形态,终局性形态的成立要件是?
-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2.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哪三项指标?三项是否需要相同?
- 客观行为是否相同
- 主观故意是否相同
- 触犯罪名是否相同
我国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要求客观行为部分相同,主观都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触犯罪名可以不同。
但理论上行为共同说可能更优,认为共同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我国法律有明确相反规定。
共同犯罪在客观违法阶层有何要求?
二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在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性。连带性的基本要求:
- 一方对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作用(或因果性)
- 行为人对对方的违法行为有意思联络
主管责任阶层,谁应受谴责可以分别判断。
顾客主动向卖家提出购买淫秽物品,是否构成教唆犯?
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与贩卖淫秽物品罪等是片面的对向犯,仅处罚一方,对另一方既不处罚实行行为,也不处罚教唆帮助行为。
与教唆犯相比间接正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满足该条件一般存在哪五种情形?
需要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般有以下情形: 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也需要有支配力。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构成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但存在认识错误除外)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例如梦游) 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包括他人过失、他人的其他犯罪故意) 4.利用他人无目的或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利用、控制、欺骗、强迫被害人)。(例如强迫被害人自杀)
如果实行者有罪,教唆其犯罪的教唆犯是否必然成立犯罪?
按照教唆从属说,实行者无罪(这个无罪指的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不包括客观阶层具备,主观阶层缺失的情况),教唆犯必然无罪,但反之则不然。
例如教唆他人侵害自己,被教唆人可能有罪,但教唆犯无罪
对于被教唆人已经有一定犯意的以下情形,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
- 教唆已有犯意的他人犯罪
- 教唆他人犯重罪
- 教唆他人犯轻罪
- 教唆他人实施基本犯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
- 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唆使其现在实施
- 他人打算若具备某个附加条件就实施犯罪,为他人创造了附加条件,促使其犯罪
- 不成立教唆,若起到心理帮助,则构成帮助犯
- 教唆犯
- 心理帮助犯
- 基本犯的心理帮助犯
- 教唆犯
- 教唆犯
出租车司机甲明知乘客乙前往某地杀害丙,仍将其运到目的地,乙下车杀死了丙。甲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标准:
1.主观上明知对方即将犯罪
2.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因此,甲成立帮助犯
帮助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事实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具有( )。但此时只是一种孤立的( ),要与实行行为具有( ),还要求帮助者对实行行为具有( )。其次,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帮助者主观上( )
帮助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事实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具有(客观违法性)。但此时只是一种孤立的(违法性),要与实行行为具有(连带的违法性),还要求帮助者对实行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即明知实行行为内容)其次,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帮助者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
甲抢劫乙的途中刺了其一刀,丙路过后加入抢劫也刺了其一刀。乙不治身亡,经查仅有一刀致命但无法查明。死亡结果由谁负责?
承继的共同犯罪中,承继的帮助犯或承继的共同正犯仅对承继后的犯罪行为负责。此处若甲一刀致命,则仅甲负责,若丙一刀致命,则两人共同负责,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仅甲对死亡结果负责。
片面的共同犯罪如何定义?如何处理?
片面的共同犯罪指一方认识到共同犯罪,另一方并未认识到自己进行了共同犯罪。此时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对不知情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片面的共同犯罪仍属于共同犯罪
在一国有控股公司里,甲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乙财务总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共同侵占公司财务,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部分共同说的共同犯罪理论,甲成立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帮助犯;乙成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想像竞合。
但根据2000年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被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而该主犯通常依据职务高低、权限大小判断)
教唆犯与帮助犯能否成为主犯?
教唆犯可以作为主犯,但帮助犯不能。
首要分子是否一定是主犯?
首要分子分为两种: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对于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甚至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不存在主犯。当存在多名首要分子时,首要分子中也可能存在主犯与从犯。
对于从犯和胁从犯如何处罚?
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从犯的处罚并不是一定轻于主犯)
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甲绑架了乙,欲向丙勒索财物,此时乙参与进来提出帮忙索要财物。对于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绑架罪属于继续犯,乙在绑架罪既遂之后终了之前参与进来,仍然成立承继的绑架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对于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应当如何区分?
在司法考试的层面上,如果触犯A罪必然触犯B罪则形成法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则有可能成立想像竞合
连续犯有哪四个特征? 1.基于( ) 2.实施( ) 3.( )具有( ) 4.
-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 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
-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 触犯同一罪名
甲入户抢劫,踢开门后发现空无一人,便实施了盗窃。对其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由于其抢劫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不能成立未遂,只成立犯罪预备,同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属于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吸收犯,因此甲只定盗窃罪。(又称发展犯)
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理方法
盗窃枪支用以犯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牵连犯?
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还可以从重处罚,例外情况下数罪并罚。
此处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有牵连性,且这种牵连性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点。盗窃枪支与杀人罪之间并没有常见、常发、常伴随的关系,因此不构成牵连犯。
受贿罪与渎职罪是否成立牵连犯择一重处罚?
受贿罪与渎职罪虽然具有牵连关系,但原则上数罪并罚,除了以下四种罪名:
- 徇私枉法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犯某罪的同时又犯 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例外地将妨害公务罪作为( )。例外包括那些罪?
例外的,妨害公务罪作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主刑刑期从何时开始计算?期限分别为多长?刑期如何折抵?是否强制劳动
1.主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旧法规定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刑八规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0,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5年。
3.羁押一日折抵管制2日或拘役与有期徒刑的1日
4.管制不强制劳动,罪犯自谋生路同工同酬。拘役强制劳动,可以酌情发给报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强制劳动。
禁止令与社区矫正分别能使用于哪些犯罪分子?
禁止令可以适用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社区矫正应当适用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期间的犯罪分子
禁止令由谁执行?
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不能适用死刑的包括哪三类人?能否对其适用死缓?
1.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例外
(此处的审判应当做扩大解释,包括审判前羁押、审判时、执行期间。)
对这三类人也不能适用死缓。
死缓期届满后,罪犯应当如何处理?对哪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 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有重大立功,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旧法条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为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修正案九的内容)
- 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 )其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其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缓刑期执行期满之日其计算
被判处缴纳罚金的,由于( )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 ),可以( )
被判处缴纳罚金的,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财产刑能否脱离主刑单独适用?财产刑应当由谁来执行?
财产性属于附加刑,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罪犯被判处财产刑,同时负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义务,还负担又普通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 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优先受偿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哪两类人必须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 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2.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何法律后果??
条件:
- 主观条件:前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
后果:
- 应当从重处罚
- 不能适用缓刑
- 不能适用假释
-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一般自首有哪两个条件?
- 自动投案
2. 如实供述
特别累犯有哪些成立条件
- 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且不要求前后保持一致
- 刑八规定一般累犯应当符合犯前罪时已满18这一年龄要件,但对特殊累犯未规定。此处使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也可适用这一条件
(与一般累犯相比,不要求前后罪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也不要求后罪发生在5年内)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逃跑,后又自动返回的是否成立自首?
不成立。一开始自动投案后逃跑,后又返回的,仍然算作自首。但开始不成立自首的,逃跑又返回也不能成立自首。但是如果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可以就脱逃罪构成自首。
准自首的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供述的罪行与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二者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仍属于同种罪行)
(已掌握的罪行指证明成立的罪行)
单位能否成为自首的主体?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