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Flashcards
通謀相對人乙與丙之間租賃契約有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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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34 條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
務,互為抵銷
依通說見解認為債權相互抵銷
依通說見解認為債權相互抵銷,須以主動債權之清償期屆至且可得行使,始符合抵銷適狀,主動債權之債權人始得抵銷被動債權。
民法第299 條第2 項定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押租金之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土地法第99 條規定
乙丁間為租金讓與合意是否有效?
且乙為租金債權人,有處分權限,乙丙間租金債權讓與之法律行為有效存在,丁取得12 筆租金債權。
押租金5 萬
依土地法第99 條規定,該押租金契約額度應縮減為二個月房租之額度即2 萬元,超出之3 萬元額度,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占有,丙得向乙請求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此3 萬元之押租金。
債務人丙仍得以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3 萬元押租金之債權抵銷丁對丙之租金債權
丙得向乙請求返還超出之3 萬元押租金,依民法第99 條規定,得抵銷租金債權,且依民法第299 條規定,本件乙讓與租金債權予丁時,租金債權之債務人丙可得以該3 萬元之押租金債權抵銷之,故縱使丁受讓該租金債權後,債務人丙仍得以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3 萬元押租金之債權抵銷丁對丙之租金債權。
民法第319 條
按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19 條定有明文。
則當事人間以他種給付取得原給付者
性質屬代物清償,原債務即消滅。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民法第352 條定有明文。
民法352
第 352 條 (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丁請求丙給付租金,惟丙無清償能力,丁不得請求乙償還該12 萬元債務。
民法第319 條定有明文
第352 條定有明文。
若本案戊知悉甲與乙間就本件房地所成立之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惟己並不知其情事,乙與戊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戊能否取得本件房地之所有權?
本件乙戊間買賣契約有效存在,房地移轉之物權行為不生效力,且戊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房
地所有權。
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
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