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司法官二題翟 Flashcards
本例權利瑕疵既然發生在買賣契約成立時,自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丙得向甲主張民法三條?
第349條、第353條與第226條第一項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NO?
351
甲送車給子要寫何條?
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
甲用子的名字買房考何條?
考自己代理之例外106條
民法實例題解法?
從被害者出發找出加害人想出請求權基礎
甲送乙車(18)撞到丙丁.丙之請求權基礎?
191-2…184第一項前段…184第二項…還可以告法代187
牛車為了閃機車自己衝入水溝中?
這可以用176的無因管理
連環車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就是停在路邊的丁可否告中間的丙(因為乙逆向而來)
考在責任條件.(故意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何謂善良管理人?
專業謹慎有經驗
何謂過失?
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務
是否是民法上之行為?
看有沒有意識
民法184之過失是何種過失?
是抽象輕過失
就算是有過失還可以討論?
緊急避難,(就是從不法來討論)
甲送乙車就該車是否是84條所稱之處分?
84條是指法律上處分(含物權及債權)
甲送乙車.就該車崁進八十四條?
得允許處分之財產
第84條之允許是指?
法定代理人可以預見,所以修車是可預見.而買LV包包是不可預見
修車費用從20到100如何?
這個叫情勢變更可聲請法院增減給付.契約是不會溯及無效
第 227-2條 (情事變更之原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修車小弟死了.對方可告何人?
可告其老闆是用188.或其媽187(要談到監督有沒有疏忽)
修車小弟去打工未得法代同意?
所以是482效力未定79.但依客觀說
第 482 條 (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小弟把車撞壞.甲如何求償?
侵權用188(因為小弟死了)契約則不要談到危險移轉.因為移轉的前提是雙方不可歸責.所以直接用224(履行輔助人).495(還可以寫227第一項引到226)
第 495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821考點?
個人可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覆只可是為全體之利益為之
821是否為請求權基礎?
不是他一定要跟767搭配(821只是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179返還之客體?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為可能租金只有十萬,可是事實上收到百萬)
開停車場收到百萬.可是相當租金只有十萬.如何收到百萬?
用177第二項之不法管理
不當得利如何區分租金跟收益之區別?
就是用179(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是177第二項不法管理
179要件?
無損利因
使用他人土地之不當得利?
是使用收益(不是免付租金),因為無法明確計價所以才會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為何一定要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因為判例出錯天王一直罵
共有人向侵權人要求交出租金之收益如何用請求權?
不必引821(因為是本於所有權).直接用179請求便可以了.因為金錢之債本來便是可分的.對於可分之債可本於共有權關係單獨主張
變性人何時變性完成?
舊見解採完成說(GG裝上去)新實務採登記說(成為法律上之男性)本來民法是採事實上之男女結婚.現採法律上之男女結婚說
結婚是否限一男一女?
肯定說用980條男18女16.所以限定一男一女.否定說則以民法於民國19年制定不可能前衛到要排除同性戀.因為當時不會有這種觀念.所以不存在的東西不會規定進民法.(立法並沒有排除同性戀)
用他人的精子受精視為婚生子?
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一項.只要法律上的男人同意便可以
759條之處分是何種處分?(因繼承…於登記前己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不動產)
通說認為與118條相同是狹義處分.不含債權行為
協議分割與分割協議如何區別?(請看後面二字)
分割是物權行為(就是法條中的處分).前者是物權行為.既為物權行為只應於繼承登記之後才可以分割.(因為分割是物權)且759是強制規定
在繼承登記前可否分割?
不可以.但可成立分割協議書.(因為分割是處分.而協議書是債權行為)
第 831 條?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831如果在債權行使上要如何準用?是828第二項或是第三項?
第 831 條 (準共有)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結論是828第三項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