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第四章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Flashcards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遗弃罪的区分
支配生命:大概率会死——杀人行为;大概率会活——遗弃行为
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
引起(教唆)、促成(帮助)他人自杀:只有构成间接正犯(意思支配),才能有杀人行为。
- 教唆者利用对于生死没有认知能力的人自杀。
- 欺骗他人自杀(比照重大错误的被害人承诺,使自杀者对行为性质、结果、意义产生错误)。
- 强迫不具有意志自由的人自杀。
- 例如,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自杀;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
故意杀人罪,罪数
⭐法条竞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1、以杀人为手段的【绑架、抢劫、劫持航空器】,分别认定:绑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抢劫罪(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
2、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包含了故意杀人的结果,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害犯
⭐结合犯:绑架后为灭口而杀人——认定为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5种转化犯:非法拘禁适用暴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数罪并罚是常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故意杀人
为了实施保险诈骗而故意杀人⚡
除了绑架之外的,暴力行为,例如抢劫、强奸等为了灭口而杀人
故意伤害罪
仅有【一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有【伤害故意】。因此,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通常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1、绑架(故意)杀害、伤害(重伤、致死)
⚡绑架过失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来处理。
2、抢劫、劫持航空器(故意、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3、强奸、拐卖、非法拘禁、组运偷越、抢夺(情节加重)、非法行医👨⚕️
【过失】
另外注意:拐卖的加重结果仅限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6个转化犯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
致人伤残(重伤)、死亡【推定故意】
择一重论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的、强迫交易的等,同时又触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想象竞合择一重,定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等。
共同犯罪中责任认定
甲乙共谋伤害。但甲杀人,乙保持伤害,被害人死亡,无法查明。
共同行为+结果=伤害行为+死亡
各自的故意
甲:杀人故意
乙:伤害故意
甲:故意杀人罪(既遂)
乙: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老师的总结:一人杀人故意,一人伤害故意,二人共同致人死亡;二人均需要对死亡结果客观上负责,只不过故意的内容不同。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经活人同意非法组织出卖器官(经承认真实承诺——该承诺虽然真实,但是在刑法上【无效】)
1、组织:组织多人、组织流程
2、他人:活人(18周岁以上、有处分能力)
3、出卖:换钱(无需营利)
未经同意摘取活人器官(无承诺、无能力承诺、无真实承诺)
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情形: 1、未经本人同意 2、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无论是否同意) 3、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违背医院摘取死人器官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1、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尸体器官
2、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身体器官。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强奸罪(修正)
1、违背意志强行奸淫妇女
2、奸淫幼女(包括嫖宿卖淫幼女)
1、主体:女性除了不能成为【单独正犯、直接正犯】,其他的都可以(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
2、奸淫幼女,主观明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强奸罪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要求主观上必须是:【过失】。不包括故意杀人,
①先强奸后杀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②先杀害后奸尸: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③以杀人故意采取强奸手段致死的,系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强奸罪加重犯:⭐二人以上轮奸
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要求二男均强奸(奸的实行)得逞
1、要求二人以上共同(事实层面上共同)强奸均得逞
2、不考虑奸的实行者的刑事责任年龄
3、轮奸中也有帮助、教唆
强奸罪加重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1、不满10岁,不论结果
2、造成幼女伤害:不满14+伤害结果
婚内强奸(婚姻正常、明知配偶)
是不法行为,阻却责任而已
奸淫幼女
无需强迫,但需明知
拐卖中强奸,定一罪(拐卖)
其他罪中强奸,均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少女:14-16岁
少女同意,仅构成本罪;违背少女意愿,另外触犯强奸罪,择一重处。
经不同年龄阶段女性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定性
任何人+ 幼女(14)+性交=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任何人+ 儿童(男、女、14)+ 非性交的性行为=猥亵儿童罪
特殊照护职责人员+ 少女(14-16、同意)=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性侵罪
一般人+少女(同意)+ 性行为= 无罪
任何人+已满16的女性= 无罪
强奸罪的罪数规则
定一罪(非常态)、结合犯(加重犯):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系拐卖罪的加重犯
数罪并罚(常态):收买罪;强迫卖淫、组织卖淫;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绑架、非法拘禁中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修正)
1、法益:涉及性尊严的身体权 2、主体:男女均可 3、对象:妇女、男子(已满14) 猥亵不满14岁女童、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不需要强制,承诺无效;造成伤害,加重处罚!】 4、行为:针对女性不能包括性交;针对男性可以包括性交 5、动机不是必要要素:不需要出于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动机) 6、既侮辱他人名誉,又猥亵,系想象竞合,择一重。 7、升格法定刑:多人多次、聚众公众、伤害严重后果、手段恶劣
非法拘禁罪
1、包括:司法人员明知道是无辜的人而拘禁,故意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 2、索债型非法拘禁: (1)债务包括:合法债务+ 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 (2)为索债而拘禁他人:“他人”,债务人本人,其近亲属、其他具有关联的人,任何人。 (3)行为人:债权人本身,或者帮债权人索债的
索债型非法拘禁与【催收非法债务罪】(增设)
⭐构成要件特点: 1、三种催收方法: (1)暴力、胁迫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2、非法债务(客观) (1)高利贷、赌债、嫖资、因违法犯罪所许诺的酬金等 (2)事实上存在债务 3、主观故意:为了催收非法债务 4、交叉竞合关系:择一重 与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择一重
⭐各种情况 1、合法债务+剥夺自由=非法拘禁罪 2、非法债务+剥夺自由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择一重) 3、非法债务+ 限制自由 = 催收非法债务罪 4、非法债务+暴力胁迫、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 催收非法债务罪
⭐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行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1、客观上存在非法债务,主观上想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择一重处
2、客观上存在非法债务,主观上想索取合法财物:非法拘禁罪
3、客观上存在合法债务,无论主观上想索取合法或是非法债务,都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分:主观上对于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
结果加重犯:过失
转化犯(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的提示规定):故意
结果加重犯:暴力程度没有超过拘禁行为本身
转化犯:超出了
不属于加重犯也不属于转化犯的情况
1、基本犯:死亡与拘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自杀)
2、想象竞合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择一重,一般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3、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另起杀意而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暴力与拘禁无关),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从重情节)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殴打一般不具有伤害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的罪数
⭐一罪:
1、法条竞合:实施【绑架、抢劫、拐卖】等犯罪,以拘禁作为【暴力手段】的,应当以整体法【绑架罪、抢劫罪、拐卖罪】定罪,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2、结合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情节加重犯)
⭐数罪并罚:
1、收买罪+ 非法拘禁 = 数罪并罚
2、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在继续状态中又另起犯意犯他罪,例如先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实施绑架、抢劫、拐卖、强奸等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绑架罪
构成要件(单行为犯):客观绑架行为(拘禁、杀害、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人质目的
1、客观行为(单行为犯):绑架 (1)真绑架:拘禁、杀害、偷盗婴幼儿 (2)假绑架(谎称):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2、主观目的:勒赎(意图要挟被绑架人向第三人要钱)、人质 ⚡“勒赎目的”: (1)是【主观目的】要素,而不是客观行为要素。 (2)“想”的内容: ①意图向第三人(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要钱。想向第三方要钱,勒赎目的,构成绑架罪;想向被控制者本人要钱,抢劫故意,构成👉抢劫罪。 ②意图使第三人知情人质被绑架的事实,想利用第三人担心人质安危来换钱。👉不想使第三人知情,触犯诈骗、抢劫等罪。 ③不论第三人客观现实上,是否知情人质被绑架的事实(客观)。
3、同时性:
(1)绑架当时有勒赎目的
(2)为其他目的(如报仇、抢劫)而实施杀害行为,之后才产生勒索目的。一般后一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与前行为(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
4、既遂标准:人质丧失自由(或被杀害、伤害)
5、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加重犯:处无期、【死刑】
1、杀害被绑架人;
2、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
3、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
1、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轻伤:想象竞合,绑架罪(基本犯)
2、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绑架罪(基本犯)
3、强奸、侮辱等他罪:数罪并罚
绑架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未遂
“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绑架罪+故意杀人既遂(结果加重犯既遂)
1、杀死——结果加重犯既遂——处无期、死刑(基准刑)
2、杀而未死——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以👆的基准刑为标准,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的规定。情节恶劣,也可以不从轻、减轻。
绑架罪的承继共犯:绑架行为终了之前加入
绑架罪是继续犯,其“既遂”标准“与”行为终了“标准不一样。
👉既遂:控制住
👈行为终了:脱控,或死亡
⭐在【控制住了】——————【脱控或死亡】,之间加入的,构成绑架罪承继的共犯。
⭐在【脱控或死亡】之后加入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绑架罪的承继共犯:绑架行为终了之前加入(完整版)
前行为人以勒赎目的(或者扣为人质的目的)实行绑架(构成绑架罪),后行为人中途加入。
⭐加入状态:人质控制状态 1、后行为人故意、目的: (1)绑架故意、勒赎目的(或者扣为人质的目的) (2)杀人故意(无绑架故意) 2、后行为人行为: (1)绑架行为(实行)、勒赎行为(帮助) (2)杀人行为 3、与前行为人关系 (1)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2)故意杀人罪的公共犯罪
⭐控制状态消失之后加入(如前行为人已经杀死被绑架人或者被绑架人已经逃离)
1、后行为人故意、目的:勒索目的
2、后行为人行为:勒索行为
3、与前行为人关系后行为人仅构成敲诈勒索罪(有时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二人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绑架罪 口诀
★1.客观:绑架罪是单行为犯(拘禁、杀害伤害、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欲图向第三人要钱;欲图使第三人知情)只是主观目的。控制人身(包括杀死、伤害),即为 既遂。
2.“假绑架”:客观上无绑架行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3.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向第三人勒赎的目的VS当场劫夺被害人的抢劫故意。
4.绑架罪、拘禁罪是继续犯,在行为终了之前加入,可构成继承共犯。
5.结果加重犯(无期至死刑)有三:杀人、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过失致死,不能判死刑。绑架中杀而未死:“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6.共同犯罪。二人共同非法拘禁,一人勒赎目的(构成绑架罪),一人索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拘禁导致的结果客观负责
拐卖妇女、儿童罪
1、实行行为:【拐】的行为。拐骗(拐【包括抢夺、抢劫、盗窃】+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2、主观目的:“卖”的目的。只需“换钱”,无需“挣钱”
3、行为对象:妇女、儿童。包括亲生子女、收养看护的儿童
拐卖罪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六种“拐”的行为之一):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1)行为人实施上述任一行为时,就是着手。👉例如,实施接送、中转行为的,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犯(正犯),而不是帮助犯(共犯)。
(2)强抢(抢劫、抢夺)行为,盗窃,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也是拐卖行为(属于“拐骗”中“拐”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单行为犯(“拐”的行为),既遂只要“拐”行为实施完毕,并不要求卖出。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前述任一行为完毕并使被害者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事实支配范围内时,就是既遂。但是,特殊的出卖亲生子女型的拐卖儿童罪,因行为人只实施“贩卖”行为,故而须以贩卖行为完毕即卖出为既遂。
拐卖罪的对象
对象:妇女(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不满14周岁的女童、男童)。
(1)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贩卖”)亲生子女,或者捡拾的婴幼儿,也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不以营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
(2)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自然人犯罪)。
拐卖罪的目的:
以出卖为目的(只需“换钱”,无需“挣钱”)。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没有出卖目的,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
拐卖罪的罪数
1、一罪: (1)非法拘禁罪(法条竞合) (2)强奸(奸淫被拐卖妇女),拐卖罪一罪加重 (3)(过失)致人重伤、死亡(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近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结果加重犯 (4)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结果加重犯
2、数罪并罚:强制猥亵;故意杀害、伤害;绑架罪等
3、想象竞合:与人贩子事先通谋,同时构成拐卖罪(共犯)与组织卖淫罪
拐卖罪的核心口诀
1、卖是目的,拐是行为;六种行为都是实行
2、拐卖是重罪,可以包容拘禁、强奸、过失重伤致死、引诱强迫卖淫
收买罪罪数
存在一个结合犯,其他都是数罪并罚
结合犯:收买+拐卖=拐卖
收买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条款(儿童从轻,妇女从轻减轻)
1、对被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
2、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从轻或减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该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关联犯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单行为犯)
1、实行行为:虚假告发行为。而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不捏造,仅告发,也能构成本罪。
2、告发的内容:【虚假的】犯罪事实(刑法禁止)。告发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
如果事实存在,仅在数额、情节上夸大,不构成本罪;可能无罪或者伪证
3、主观:故意,有意诬告。
4、目的:⭐意图使得无罪之人变成有罪之人(对比伪证罪,意图使得轻罪之人变成重罪之人)
5、既遂标准:行为犯(告发行为实施完毕,即成立既遂),不以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为既遂标准
6、从重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
7、区分:诽谤罪是散布;徇私枉法罪是刑事司法人员在刑诉中乱办案。
侮辱罪、诽谤罪
侮辱罪:
1、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2、要求公然: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知悉
3、可能是真的事实(如揭露隐私)
诽谤罪:
1、以捏造的事实来诽谤他人
2、实行行为(单行为):散布行为。捏造行为不是实行行为,不捏造直接转发虚假消息也能成立诽谤。
3、只能是虚假的事实
均是亲告罪。如果是通过网络实施,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亲告。
亲告罪
1、只有侵占罪是完全的亲告罪
2、诽谤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亲告。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亲告
4、虐待罪:没有能力告诉,或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亲告。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都有转化犯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刑(变相肉刑)
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各种诉讼中+证人(包括被害人)+暴力+逼取证言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监管时+被监管人(刑事、行政)+殴打或体罚虐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间接正犯+帮助犯)
转化犯: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虐待罪
1、主体:家庭成员 2、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事实婚姻) 3、行为:肉体或者精神虐待(长期性、轻伤以下) 4、罪数:结果加重犯(虐待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害、伤害,数罪并罚。 5、超过亲告罪范围:没能力、受强制、威吓的;加重犯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1、主体:可以是单位
2、对象: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老年人、患病人、残疾人等
3、行为:肉体或精神虐待
4、罪数:存在想象竞合
遗弃罪:
1、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
2、行为:纯正不作为
3、想象竞合:遗弃致人死亡
重婚罪
1、处罚对合的双方:重婚者和相婚者均构成
2、前一婚姻是登记婚(合法),后一婚姻可以是:
(1)登记婚
(2)事实婚(共同生活目的、长期同居、夫妻名义)
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1、仅相婚者构成本罪;重婚者(军偶)仅构成重婚罪。
2、行为有二:与军人的配偶结婚(登记婚、事实婚)、同居(仅通奸不构成)
法条竞合:相婚者与军人配偶结婚的,适用特别法破环军婚罪
强迫劳动罪
1、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
2、帮助犯:为强迫着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其他协助行为
3、主体:自然人、单位
4、想象竞合: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以目的(即本罪论处)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童工:未满16
2、危重劳动:超强度体力,高空、井下,危险环境下作业
3、数罪并罚:又构成他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
侵犯公民信息罪
1、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个人
2、行为:违反规定,非法获取(包括窃取、收买、骗取等)、非法提供(出售、提供)
3、对象:公民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有效的信息。
4、从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非法提供
5、特别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6、罪数:⭐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手段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