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30-149) Other social functions Flashcards
(#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A),包括 (B) 等政策。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A) 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
(B) 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
(#137) 各類院校 (A) 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 (B) 。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A) 均可保留其自主性
(B) 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138)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衞生服務。
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衞生服務的政策
(#13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 (A)。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 (B)。
(A) 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
(B) 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14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
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A),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B)。
(A) 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
(B) 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141)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 (A) 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 (B)。
(A) 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
(B) 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依據 (B) 保留原有的資格。
(A) 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
(B) 有關規定和專業守則
(#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A),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 (B)。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根據 (C),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A) 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B) 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
(C) 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
(#14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14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對教育、醫療衞生、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機構的 (A)。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 (B)。
(A) 資助政策
(B) 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
(#14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
(#146) 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社會服務的 (A) 在 (B 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A) 志願團體
(B) 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
(#147-148)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 (A)。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應以 (B) 的原則為基礎。
(A) 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B) 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 (A) 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 (B),參與有關活動。
(A) 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
(B) 根據需要冠用” 中國香港” 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