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立機 (66-79) Flashcards
(#66)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 (A) 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 (B)。
(A) 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B) 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8)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 (A) 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B) 而規定,最終達至 (C) 的目標。
(A) 選舉
(B) 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C) 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
(#68)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規定。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69)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
每屆任期四年
(#70)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 (A) 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B)。
(A) 於三個月內
(B) 重行選舉產生
(#71)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 (A)。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 (B),在香港通常 (C) 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A) 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B) 年滿四十周歲
(C) 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72)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會議; 決定議程,(A); 決定開會時間; (B);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74)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 (A) 者,可由 (B) 提出。
(A) 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
(B) 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
(A) 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B)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72)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會議;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決定開會時間;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A); (B)。
(A)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B)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 (A);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B);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A)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B)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A);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B);
(A)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B)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73)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 (A) 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 (B) 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 (C)。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A) 四分之一
(B) 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C)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
(#73)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 (A) 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
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 (B) 通過,可提出彈劾案,(C);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A) 四分之一
(B) 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C)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74)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
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75)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A)。立法會議事規則由 (B) 制定,但 (C)。
(A) 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B) 立法會自行制定
(C) 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76)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方能生效。
行政長官簽署、公布
(#77-78)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A)。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B)。
(A) 不受法律追究
(B) 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79)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 (A) 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B); (C);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A) 立法會主席
(B)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C)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79)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A); (B)。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B)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