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审、二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 Flashcards
「起诉的条件」
1.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原则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诉讼标的的主体。非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当事人的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死亡人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益诉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状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内容有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联系方式。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处理」
1.起诉时的先行调解(立案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立案登记制)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但又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一律应当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允许口头作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
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区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即一审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得起诉离婚。
(7)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9)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10)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予以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2)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出诉讼,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5.受理的效果
(1)受诉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
(2)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实体法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起诉的积极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的消极条件
(1)主管:民诉案件、或裁或审、其他机关处理。
(2)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起诉
(4)禁诉期:调解和好及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6个月;孕产妇特别保护1年。
法院处理:
(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总结】重复起诉」
1、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须同时满足)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起诉时间: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3、重复起诉的后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按撤诉处理)
3、其他相关规定:二审中撤回起诉、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区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1、救济途径:都是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2、可否再起诉:只有驳回诉讼请求可以
3、上诉期:裁定10天,判决15天
「【总结】起诉中的特殊情况」
1、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管辖问题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的,裁定移送管辖。
3、仲裁协议: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如果主张时效抗辩,并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
法院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保证回避权的行使(合议庭确定后的3日内)。
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指定(原则上不少于15日);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
开庭审理前的其他任务
(1)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
(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转督促程序
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审理。
【区分】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注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前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护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
(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定期或当庭)。
(2)法庭审理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3)有限的禁反言: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4)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合并审理的主要情形
(1)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一审审理期限
(1)一审普通程序审限: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X(上级批准)
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2)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庭前分流程序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庭审程序
(1)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庭审笔录。(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5)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保密)
(6)宣判。
宣布开庭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