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诉 主管与管辖 Flashcards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诉 主管与管辖

1
Q

民诉理论体系

A

民诉理论体系

(1)基本理论

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

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诉讼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执行终止

(6)涉外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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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仲裁理论体系

A

仲裁理论体系

(1)仲裁启动

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2)仲裁程序

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仲裁裁决。

(3)救济程序

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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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类型

A

1、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
(2)简易程序:独任制。

2、二审程序:单一式合议制。

3、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

4、再审程序
(1)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
(2)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单一式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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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民事审判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A

(1)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讼程序:特别程序(5种);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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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
1、和解
2、调解
3、民商事仲裁
4、劳动仲裁
5、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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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A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没有第三方介入,故称为私力救济。调解、仲裁、诉讼均有第三方介入。调解和仲裁中介入的第三方是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故称之为社会救济;而民事诉讼介入的第三方是国家审判机关,故称之为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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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纠纷主体的自治性从低到高

A

诉讼<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诉讼外调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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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诉的三个要素

A

1、诉讼的主体:当事人(原被告、第三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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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诉讼请求

A

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上的主张。诉是抽象的请求,而诉讼请求是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对诉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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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A

诉讼标的在原告起诉时就已特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允许随意变更诉讼标的;但是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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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诉讼标的物

A

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如汽车。诉讼标的物不是诉的必备要素。

在单纯的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物。例如在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案件、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件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物。如果是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同样不存在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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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诉讼标的额

A

指诉讼所争议的额度,诉讼标的额不是诉的必备要素,有些案件没有诉讼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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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诉的分类

A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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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确认之诉

A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1)积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
(2)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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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给付之诉

A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
(1)财物的给付:给付种类物之诉(常见)、给付特定物之诉。

(2)行为的给付: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积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诉,即要求对方的作为行为。

消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不为一定行为的诉。

【注意】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可以竞合,给付之诉可能有确认之诉为前提。一个诉既有确认请求,又有给付请求,这也只是一个诉,属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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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A

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两种主要情形: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
(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是对既存的法律关系中该三项之一项进行变更即为变更之诉。

①对客体进行变更的:离婚、解除合同(将此种法律关系从有变为无);

②对主体进行变更的: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判归自己抚养(对抚养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变更);

③对内容的变更的:对抚养费数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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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诉的分类仅适用于诉讼案件,

A

非讼案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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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诉的分类仅以原告主张为判断标准,

A

与被告答辩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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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

A

但不必然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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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消极确认之诉确认的关系自始不存在;

A

变更之诉变更的关系曾经存在过。

如确认合同无效是消极的确认之诉,因为合同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需要法院来确认;而解除合同是形成之诉,因为合同本身是既存而有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消灭既存而有效的合同关系。同样的道理,确认婚婤关系无效是消极的确认之诉,离婚却是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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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在起诉目的和方向上刚好相反。

A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变更之诉。

改变的是客体:法律关系从有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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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反诉」

A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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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提起反诉的构成要件

A

(1)主体特定: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请求的独立性: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即独立的诉,本诉的被告可以选择提出反诉,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反诉,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独立诉讼请求的方式起诉。因此,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时间条件:一审中的反诉,辩论终结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5)同一诉讼程序: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6)存在牵连关系
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注意】本、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三种情况都可以: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
(7)管辖同一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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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A

(1)性质不同:反诉是独立的诉,反驳是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2)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3)目的不同:反诉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反驳的目的只是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4)主体不同:反驳的主体是所有当事人,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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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和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反诉的处理方式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应当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6
反驳和反诉的区分方法
区分方法:找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假设没有原告起诉被告,那么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 (1)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够单独起诉——独立的诉,反诉; (2)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不能单独起诉——不是独立的诉,反驳。
27
民事诉讼中的时间节点
提交答辩状期间、举证期限届满前、法庭辩论终结前、判决宣告前。
28
.提交答辩状期间
管辖权异议
29
举证期限届满前
举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责令对方提交书证)。
30
‼️法庭辩论终结前
1⃣️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2⃣️被告提出反诉, 3⃣️有独三参加诉讼。
31
判决宣告前
1⃣️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宣告前) 2⃣️撤回上诉(二审判决宣告前)。
32
「平等原则」
1. 权利义务相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保全、参与庭审等权利。 2. 权利对应:原告起诉权——被告答辩权;原告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提起、放弃、变更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即平等原则要求原被告诉讼权利相同是错误的。 3. 法官中立、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33
「同等、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 外国主体(包括无国籍人)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中国主体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外国主体的民诉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平等原则适用所有的民事诉讼。平等适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同等、对等适用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关系。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34
「辩论原则」
1.专属于当事人 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辩论权;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享有辩论权。 形式: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均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2.范围 (1)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2)法律问题;(3)程序问题。 阶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再审,不限于法庭辩论环节)。 3.当事人的辩论权保护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常见行为: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违法缺席判决。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并不违反辩论权保护。 4.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 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35
「处分原则」
1. 处分的对象: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 处分权的限制: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3. 违反处分原则的判断: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 4. 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贯穿民事诉讼整个阶段,执行阶段也可以行使
36
【区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1)处分原则对应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2)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3)违反处分原则的常见情形:法院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违反辩论原则的常见情形:将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37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主体: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 (1)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促进诉讼义务;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止反言;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2)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3)法院:法官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应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38
「检察监督原则」
1.监督的对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1)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2.监督性质 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以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为监督对象。 3.多元化的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 (1)传统监督方式: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8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新型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 各级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须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9
「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起诉的前提 (1)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2)受害主体没有向法院起诉,即受害主体限于自己的能力或出于某种顾虑,没有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2.支持起诉的主体类型限制 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是自然人,也即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3.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是被支持的主体即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 4.支持的方式 通常包括道义上的支持、物质上的援助以及法律知识上的帮助。
40
「【对比】支持起诉基本原则与民事公益诉讼」
1、主体资格: · 持起诉的主体并不享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 公益诉讼中法定的机关、社会团体等非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主体,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2、主要功能: · 在于保障弱势群体有效行使诉权。 ·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1
自认与认诺
自认与认诺的对象是对方主张的事实,效果是导致就该事实免去对方举证责任,法院应当直接将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但并不当然导致自认人败诉。自认制度针对的事实,体现的是辩论原则。 认诺的对象是对方的诉讼请求,效果是导致对方诉讼请求成立,即导致认诺人败诉。认诺针对的是诉讼请求,体现的是处分原则。
42
「合议制度」
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又分为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与单一式合议庭,前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后者只有审判员参与组庭。 (1)一审程序:审判员+陪审员,或者3名审判员组成。 (2)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3)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来是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4)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员组成。
43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简易和独任制不是一个等同概念:在诉讼案件领域,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捆绑在一起;在非讼案件领域,以独任制为主、单一式合议制为辅。 (2)特别程序: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审判员组庭)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后期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督促程序。
44
合议庭的组成
(1)人民陪审员:只能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包括二审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陪审员参加的是争议案件的合议庭,因此非讼程序案件一律不适用陪审制。 (2)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3)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总结:官大的做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45
合议庭评议规则
(1)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2)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上全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也必须签名。 (3)判决“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处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报请审判委员会,不能直接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
46
回避的适用对象
(1)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陪审员。 (2)不适用回避的情形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诉讼代理人:自然具有偏向性。专家辅助人:专业知识性。
47
回避的法定事由(三种:有利害关系、有不当行为、参加过前序过程)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48
不当行为
有不当行为:(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49
参与过前序程序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50
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形式。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有应回避情形未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未申请,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回避。
51
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的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的事由是在开庭以后才知道的,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当事人在开庭时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2)决定权: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逐级决定。 正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检察长;检查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正职不得参加。
52
回避是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二审发现应回避未回避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生效后发现,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
53
申请回避决定的救济:申请复议
(1)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区别于初次提出回避申请以后:一旦提出申请,被申请人需暂停工作,除非采取紧急措施(证据、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2)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对以前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诉讼继续。 区分仲裁中仲裁庭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当事人申请重新审也要仲裁庭决定是否同意。 (3)被决定回避的人无权申请复议。
54
「公开审判制度」公开的范围和对象
(1)开庭审理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2)向社会公开、媒体公开、公众公开;允许旁听和报道。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55
公开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依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调解坚持保密原则,但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应当公开。 区分:仲裁原则上不公开,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56
公开审理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 (1)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3)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是公开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 (4)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权制度 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及隐私不能查。法院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但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可以允许公众查阅。 ```
57
「两审终审制度」
1.原则上:均为二审终审 一审法律文书X民初字,二审法律文书X民终字。如当事人放弃上诉权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 2.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一般的裁定书不得上诉。有三个特殊裁定可以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4)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确认之诉,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上诉,宣告婚姻无效部分不得上诉。离婚案件属于变更之诉,其中婚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58
「【对比】基本原则VS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ⅤS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2. 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3.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4.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5. 法院调解原则 基本制度: 1. 合议制度:单一式+陪审制VS独任制。 2. 回避制度。 3. 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VS可以不公开。 4. 两审终审制:一审终审的六种情形。
59
「【区分】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是适用独任制的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因为适用独任制的还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但是适用合议制的并不一定是普通程序。(1)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但并非普通程序;(2)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适用合议制,但并非普通程序; (3)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予以审查,但并非普通程序。
60
【区别】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相关主体原则上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在对驳回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期间,相关主体就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了。
61
【总结】回避申请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决定作出前,被回避主体要停止工作,对决定不服可以向本级申请复议。
62
「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能针对原纠纷提起诉讼。 3.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 (1)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63
「法院主管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或裁或审」
1. 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2. 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3.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双方的异议权均在“首次开庭前”: (1)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2)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64
「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仲裁前置」
劳动仲裁是一种行政仲裁,并非《仲裁法》所规定的民商事仲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 1.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65
民诉的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四个部分。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的处理方式为移送管辖;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
66
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此后不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适用管辖恒定的具体情形 (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2)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3)例外: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67
专门法院的管辖
除普通地方法院,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
68
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即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69
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1)重大且涉外案件,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A、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涉外:当事人国籍;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三者之一涉外即可。依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领域外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 二者必须同时满足:重大且涉外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再一律要求中级以上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1)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2)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3)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当事人对上述一省两市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所做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4)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70
高级法院管辖范围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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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管辖范围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72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73
级别管辖不存在共同管辖的问题,
不可能有两个级别的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
74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违反级别管辖的
不适用于管辖恒定原则。
75
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不得
级别管辖。
76
管辖权转移针对的就是级别管辖
是级别管辖的变通。
77
级别管辖适用于
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
78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规定+例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其他纠纷(公司诉讼、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运输侵权纠纷、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3、专属管辖: (1)国内:不动产、港口、继承遗产 (2)涉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 4、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地域管辖(密切联系点)
79
裁定管辖
1、指定管辖:特殊原因、争抢推诿、被移送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 2、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纠错。 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严格控制)+下向上移(上级决定)
80
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包括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81
移送管辖的功能是纠错,
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82
管辖权转移的功能是变通或微调管辖权,
只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包括“上向下移”和“下向上移”。
83
应当移送管辖:
①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管辖;②共同管辖的情形下,案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则说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管辖。
84
下列情形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
①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行政区划变化、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后,原受诉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不允许移送管辖;②在共同管辖的情形下,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后立案的其他法院;③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不得移送管辖。
85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
1、 原则:原告就被告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3、 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
86
1、原则:原告就被告
1)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87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88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89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90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
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二是不经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的指定,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91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三大类:合同、侵权和其他。
92
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93
2.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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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几类特殊合同的管辖法院
``` 1、保险合同 2、运输合同纠纷 3、公司诉讼 4、票据纠纷案件 5、运输侵权纠纷 6、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7、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8、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
95
(1)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96
(2)运输合同纠纷
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7
(3)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98
公司诉讼包括: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以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99
(4)票据纠纷案件
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100
(5)运输侵权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101
(6)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102
(7)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3
(8)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104
「专属管辖」 | 1.国内专属管辖案件
(1)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案件没有被告,所以不存在被告法院管辖权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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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的三类案件之间具有排他性:
如果继承中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则按照继承遗产纠纷的规则来确定管辖。专属管辖不排斥仲裁,但遗产纠纷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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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外专属管辖案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合同性质+中国境内履行)【注意】没有外商独资。 专属管辖可以对抗协议管辖,但是不得对抗仲裁(国内国外仲裁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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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1、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不再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例如连带债务中多个债务人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追索赡养费纠纷;特殊侵权纠纷。 2、最先立案的法院不等于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无法区分立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先由法院协商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则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08
「协议管辖」 | 1.协议管辖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109
2.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口头协议无效。无论是合同中的条款,还是另行达成的管辖协议;无论纠纷发生之前达成的协议,还是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协议都是有效的。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仅针对地域且不得对抗专属管辖,除此之外优于法定管辖。 (4)选择必须明确、可多选: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与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其它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 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会因此导致协议无效。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有效。 (5)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110
「应诉管辖」
1.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基于应诉管辖,发回重审和一审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2. 如果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法院应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3. 无论是否成立应诉管辖,管辖错误都不是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法定理由。 4.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111
【小结】地域管辖的解题顺序
``` 1、第一步:先确定题目中案件的性质,找出是哪种纠纷:不动产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2、第二步: (1)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继承遗产纠纷。 (2)看有无约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是哪种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4)一般地域管辖,被告法院管(通常)、原告法院管(5类)、双方都能管(4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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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解题思路
第一步专属管辖优先:如果出现专属管辖,直接由该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无须考虑其他; 第二步协议管辖:在没有专属管辖前提下,看是否存在管辖协议,且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由协议所选择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有效的管辖协议(包括没有管辖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无效两种情形),再看下面的法定管辖; 第三步法定管辖:在没有专属管辖也没有有效协议管辖的前提下,看法定管辖。在法定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关键问题在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权,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是否履行,二是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 (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不论原告还是被告)的住所地就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此时不符合两便原则没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合同履行了,但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以约定履行地为准,即由被告住所地与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
113
「【总结】一般地域管辖的“四分法”」
1、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 (1)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 (2)仅被告离开住所: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2、人身不自由的案件(监禁、强制性教育措施) (1)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 (2)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3、“三费”案件 (1)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原告就被告。 (2)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4、三种特殊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1)身份关系案件:被告就原告。 (2)其他类型案件:原告就被告。
114
「【总结】协议管辖」
1、适用对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地域管辖 2、形式:书面协议,口头的管辖协议无效 3、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注意: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管辖协议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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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是否实际履行) 2、侵权纠纷:一般的;特殊的(产品、服务侵权,信息网络侵权) 3、其他:公司诉讼、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运输侵权纠纷、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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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①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⑤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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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侵权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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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119
【总结】满足有约定、未履行、不重合三个条件,
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应诉管辖成立,受理法院即取得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在审答辩期内提出。
120
【总结】有约定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
(1)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相同,应由原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相同,应由被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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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的功能在于
补充法定管辖,以适应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即以法定管辖为主、以裁定管辖为补充。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122
「移送管辖」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的本质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123
移送管辖的条件
已经受理该案;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1)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移送管辖; (3)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驳回起诉。
124
从无到有、不得拒绝、一次为限
从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域之间。 接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绝移送,必须接受。 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得再次移送,而是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25
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没错”不需要移送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的,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2)属于管辖恒定的情形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居住地、行政区划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影响,不允许移送管辖; (3)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不得移送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26
「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1.法院虽然有管辖权,但因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包括:有管辖权的法院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法官需要全体回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但集体回避不适用移送管辖。 2.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跨省争议,应先通过高院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最高院指定。 (2)报请上级指定期间下级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应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3.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时: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不得再次移送,而是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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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从而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
128
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理,
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给上级法院审理)——下向上移 (1)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2)主要情形:案件本身的需要,如案情重大、特别复杂、涉及面很广,下级法院审理确有困难;也可以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需要,如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下级法院审理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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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向下移
(1)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应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背景是避免终审法院级别过低,规制法院通过自行下移来控制终审法院审级的做法。 【注意】管辖权向下转移裁定不能上诉。 (2)“确有必要”的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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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移送管辖VS管辖权转移」
相同点:都属于裁定管辖的具体类型;文书未裁定书;均可以上诉。 不同点: 1、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管辖权转移不仅移送了案件,更重要的是移送了案件的管辖权。 2、移送可以直接移,转移管辖权还需要上级同意、决定或者报自己上级批准 3、移送管辖后,被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必须报经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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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向下转移
1.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2.对应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交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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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以上,
原、被告住所地都可以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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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
仍然原告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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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被告一方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
可以被告就原告,因此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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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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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限一次”,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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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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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实质是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变更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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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条件
通常是被告提出。 | 所有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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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 例外情况: (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人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审不能提出。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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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 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有权以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实际上是主管异议,即对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权限分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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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10日内可以上诉(不得再审)。异议解决前,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小额诉讼的管辖权异议不得上诉。 (2)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4)一审法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被告不服上诉的,此时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上诉进行审查。 (5)例外:能提侵权也能提违约的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前,能变更诉讼请求,从侵权之诉变更为违约之诉,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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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再审一章中将“管辖权错误”从再审理由中删除,故管辖权错误不再是再审事由,
故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对案件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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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管辖权问题和再审程序的联系
(1)再审中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不能申请再审; (3)不能以管辖权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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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
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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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
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应诉管辖),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故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法院取得应诉管辖,当事人不能再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不能再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对本案的裁判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