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诉 主管与管辖 Flashcards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诉 主管与管辖
民诉理论体系
民诉理论体系
(1)基本理论
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
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诉讼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执行终止
(6)涉外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仲裁
仲裁理论体系
仲裁理论体系
(1)仲裁启动
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2)仲裁程序
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仲裁裁决。
(3)救济程序
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类型
1、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
(2)简易程序:独任制。
2、二审程序:单一式合议制。
3、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
4、再审程序
(1)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
(2)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单一式合议制。
民事审判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1)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讼程序:特别程序(5种);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和解 2、调解 3、民商事仲裁 4、劳动仲裁 5、诉讼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没有第三方介入,故称为私力救济。调解、仲裁、诉讼均有第三方介入。调解和仲裁中介入的第三方是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故称之为社会救济;而民事诉讼介入的第三方是国家审判机关,故称之为公力救济。
纠纷主体的自治性从低到高
诉讼<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诉讼外调解<和解。
诉的三个要素
1、诉讼的主体:当事人(原被告、第三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诉讼请求
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上的主张。诉是抽象的请求,而诉讼请求是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对诉的具体化。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在原告起诉时就已特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允许随意变更诉讼标的;但是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物
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如汽车。诉讼标的物不是诉的必备要素。
在单纯的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物。例如在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案件、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件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物。如果是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同样不存在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额
指诉讼所争议的额度,诉讼标的额不是诉的必备要素,有些案件没有诉讼标的额。
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1)积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
(2)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
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
(1)财物的给付:给付种类物之诉(常见)、给付特定物之诉。
(2)行为的给付: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积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诉,即要求对方的作为行为。
消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不为一定行为的诉。
【注意】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可以竞合,给付之诉可能有确认之诉为前提。一个诉既有确认请求,又有给付请求,这也只是一个诉,属于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两种主要情形: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
(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是对既存的法律关系中该三项之一项进行变更即为变更之诉。
①对客体进行变更的:离婚、解除合同(将此种法律关系从有变为无);
②对主体进行变更的: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判归自己抚养(对抚养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变更);
③对内容的变更的:对抚养费数额申请变更。
诉的分类仅适用于诉讼案件,
非讼案件不适用;
诉的分类仅以原告主张为判断标准,
与被告答辩无关;
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
但不必然包含;
消极确认之诉确认的关系自始不存在;
变更之诉变更的关系曾经存在过。
如确认合同无效是消极的确认之诉,因为合同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需要法院来确认;而解除合同是形成之诉,因为合同本身是既存而有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消灭既存而有效的合同关系。同样的道理,确认婚婤关系无效是消极的确认之诉,离婚却是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在起诉目的和方向上刚好相反。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变更之诉。
改变的是客体:法律关系从有到无
「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提起反诉的构成要件
(1)主体特定: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请求的独立性: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即独立的诉,本诉的被告可以选择提出反诉,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反诉,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独立诉讼请求的方式起诉。因此,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时间条件:一审中的反诉,辩论终结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5)同一诉讼程序: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6)存在牵连关系
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注意】本、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三种情况都可以: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
(7)管辖同一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1)性质不同:反诉是独立的诉,反驳是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2)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3)目的不同:反诉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反驳的目的只是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4)主体不同:反驳的主体是所有当事人,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