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Flashcards
诉讼权利能力
概念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1)公民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法人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法人终止的标志是“注销”)
(3) 非法人组织
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2、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
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概念 通过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
(1)公民 有诉讼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当事人适格
概念 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原则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
1.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2.依法或者依照他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或者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3.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
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背诵要点
1.自然人和法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有一些非法人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它们分别是: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2)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2.企业法人诉讼权利能力消灭的标志是注销,在注销之前,企业法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注销之后,法人诉讼权利能力消灭,应当分情形讨论:(1)如果是依法清算并被注销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无需承担责任;(2)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共同诉讼人。
3.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而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故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4.一般情形下,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例如:
(1)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依法或者依照当事人授权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3)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2.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3.企业法人在清算期间,应当以清算组的名义起诉、应诉?
4.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5.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6.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7.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8.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9.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10.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分析]
1.错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但其无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2.正确。解析同1。
3.错误。企业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终止的标志是注销。清算期间,法人尚未注销,其依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4.错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人,如果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能力。
5.错误。
6.正确。
7.错误。当事人能力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8.正确。
9.正确。
10.错误。检察院并非当事人,提出抗诉是基于法律监督职权。
适格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1.有字号的,告字号;没有字号的,告经营者。
2.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适格当事人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适格当事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
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即不能以工作人员为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
法人解散
以“注销”为界,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
挂靠
权利人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诉讼人
适格当事人
劳务致人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适格当事人
劳务派遣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即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选择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以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不允许仅以派遣单位为被告)
适格当事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
(1)一般保证
1.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驳回起诉;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
适格当事人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一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适格当事人,故在《民法典》中规定的赔偿义务人即为适格被告,具体而言有如下三种情形:
1.《民法典》规定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就是适格被告。
(1)如《民法典》中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如《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在诉讼中,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为被告。
公式:《民法典》规定“由A承担侵权责任”,即在诉讼中以A为适格被告。
2.《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的,则视权利人主张确定被告。
(1)如《民法典》中规定“挂靠致人损害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只主张挂靠方或者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则将挂靠方或者被挂靠方列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2)如《民法典》中规定“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只主张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只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列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则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公式:《民法典》中规定“A与B承担连带责任”,即在诉讼中视权利人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主张A承担责任,A为被告;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被告;权利人主张A和B均承担责任,A和B为共同被告。
3.《民法典》规定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规定其他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如有过错、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等)才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是否将需要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责任的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视当事人主张而定。
直接责任人一定要承担责任,故一定是赔偿义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而其他主体只有在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下才承担责任,而是否满足实体条件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判断,故在起诉时只能视权利人主张而定,如果权利人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权利人没有主张其承担责任,不列为共同被告。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权利人只主张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则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无需追加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反之,如果权利人只主张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必须追加直接责任人为被告。
(1)如《民法典》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显然,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侵权人为被告,如果当事人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的,将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2)如《民法典》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显然,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故应当以侵权人为被告,如果当事人主张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安保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公式:《民法典》规定“由A承担侵权责任,B有过错的(或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等)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即在诉讼中首先以A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共同被告。
1.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称已经将货款交付甲公司的员工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其员工,但张某并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法院依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申请,通知张某参加诉讼,问张某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2.左宁的妻子高高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左宁与高高发生矛盾,高高一怒之下回到东北老家,由左宁负责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李佳在该个体工商户购买生发膏,左宁由于工作繁忙,误将脱毛膏当成生发膏发货,导致李佳本已稀少的头发所剩无几,李佳欲起诉赔偿,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3.张三的儿子张小三(6岁)把李四的儿子李小四(5岁)打伤,关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列当事人?
4.甲、乙、丙合伙经营奶茶店,登记字号为“联邦调茶局”,顾客张某发生食物中毒,欲起诉赔偿,以谁为被告?
5.张三购买一辆大巴车,将该车挂靠在鸿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客运服务;张三聘请的司机李四驾车致使行人王五受伤,王五起诉赔偿,以谁为被告?
6.张三由阳光劳务派遣公司派往雨露公司工作,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使路人李四受伤,李四起诉赔偿,如何列当事人?
7.甲区的东方商场自行在乙区设立东方商场乙区分公司,并私刻印章。张三在分公司购买商品,因为质量问题,张三欲提起诉讼:
(1)本案应当以乙区分公司为被告?
(2)本案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8.张三在丽都酒楼吃饭,隔壁桌顾客李四的儿子李小四将一碗热汤洒在张三头上,导致张三受伤,张三欲提起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9.张三欲在甲4s店购买一辆汽车,甲4s店提供一辆该型号的汽车供张三试驾,同时安排经理李四陪同。在试驾过程中将王五撞伤,王五欲起诉赔偿,如何确定当事人?
10.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在C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乙公司位于D区的仓库租赁给甲公司,同时约定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区人民法院管辖。后来甲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欲起诉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
(1)应当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起诉讼?(2)D区法院管辖?
1.张某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引发纠纷应当以公司作为当事人,故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不能作为共同原告、被告,不能作为有独三、无独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仅仅是因为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
2.以左宁和高高为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首先找字号,没有字号告经营者,本案登记经营者为高高,实际经营者为左宁,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被告。
3.李小四为原告,李四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张三和张小三为共同被告。
4.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注明“联邦调茶局”字号即可。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不论是否有登记字号。
5.王五可以起诉张三,亦可以起诉鸿达公司,亦可将张三和鸿达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即王五主张张三和鸿达公司承担责任的,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不能将李四列为被告,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方为被告,即提供劳务者不能作为被告。
6.李四可以以雨露公司为被告,如果李四主张阳光公司也要承担责任的,将雨露公司和阳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7.(1)错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本案乙区分公司为自行设立、私刻印章,并非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故乙区分公司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故不能以乙区分公司为被告
(2)错误。乙区分公司不能作为本案被告。故乙区法院是作为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而不是作为被告住所地而取得管辖权。
8.以李四和李小四为共同被告,如果张三主张丽都酒楼承担责任,丽都酒楼为共同被告。
9.以张三为被告,如果王五主张甲4s店承担责任,甲4s店为共同被告。李四是甲4s店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被告。
10.(1)错误。甲公司尚未注销,仍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甲公司名义起诉。
(2)错误。甲公司破产程序应当由甲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A区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所有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A区法院集中管辖。
当事人变更
(1)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继承其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但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的除外(如婚姻、收养、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直接导致诉讼终结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3)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1.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由原当事人继续诉讼,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恒定主义)
2.受让人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予准许。
3.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三
1.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诉讼中张三死亡,应当如何处理?
2.张三起诉李四离婚,诉讼中张三死亡,应当如何处理?
3.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履行合同,诉讼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如何处理?
4.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诉讼中张三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王五。请据此判断下列表述:
(1)由张三和李四继续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对王五发生法律效力?(2)王五可以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3)王五申请替代张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追加王五为无独三?
[分析]
1.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如果继承人张小三表示愿意继承的,则由张小三继续诉讼;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裁定诉讼终结。
2.诉讼终结。身份关系不能继承,故一方当事人死亡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3.由合并后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继续进行诉讼。
4.(1)(2) (3)均正确。
共同诉讼种类
1.普通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1)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特征 诉讼标的同种类;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
(2)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诉讼经济)。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3)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1)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2)特征
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3)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4.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7.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11.连带保证合同。
12.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共同诉讼背诵要点
1.普通共同诉讼的核心是有多个诉讼标的,所以其本质上是若干独立可分之诉,只是基于诉讼效率,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其合并审理。
2.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诉讼标的,将其合并审理为诉的客体的合并。
3.既然普通共同诉讼是若干独立的可分之诉,故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相互独立。
4.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是一个诉讼标的,其本质上是一个诉,所以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5.必要共同诉讼是基于一个诉讼标的,将若干当事人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6.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为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代表人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代表人诉讼
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代表人诉讼类型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人数 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确定方式
全体推选共同代表人或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4)选不出代表人的
1.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人数 不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确定方式
1.推选代表人。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4)选不出代表人的
选不出代表人的 另行起诉
(5)判决效力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说明代表人诉讼的判决对未参加登记而在法定时效期间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的其他权利人有拓展性效力)
代表人诉讼
背诵要点
1.代表人的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是否发生效力,应当视该行为的性质而定:(1)代表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代表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必须经过所代表当事人(全体)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应当分情形讨论: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法院生效判决不仅对参加登记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未参加登记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三
1、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
3、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4、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5、参诉时间
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2.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无独三
1、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4、诉讼权利
(1)无权
提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2)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1.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调解书需要经过无独三签收
撤销之诉第三人
1.起诉条件
(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2、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
3、管辖法院 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4、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
5、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区分有独三、(必要)共同原告、无独三、(必要)共同被告“两步走”
第一步: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第二步:判断待判断的主体是否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1.如果该主体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2.如果该主体不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例1:(2007年卷三第37题)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①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例2:(2015年卷三第38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②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例3:张某、李某共有一辆汽车,现在王某将该汽车损害,张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诉讼中,李某参加诉讼,请问李某的诉讼地位如何?③
例4:张三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张三死亡后留有房屋三间,张甲、张乙因为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张丙闻讯赶回,要求参加诉讼,继承父亲遗产,请问张丙的诉讼地位如何?④
例5:张三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张三死亡后留有房屋三间,张甲、张乙因为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张丙闻讯赶回,提出父亲生前立下遗嘱,该遗嘱称房屋由张丙继承。请问张丙的诉讼地位如何?⑤
例6:张三在红星商场购买一台腾达公司生产的电磁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欲提起诉讼。
1.张三起诉红星商场承担侵权责任,申请法院追加腾达公司参加诉讼,请问腾达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
2.张三起诉红星商场承担违约责任,申请法院追加腾达公司参加诉讼,请问腾达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⑦
例1:根据步骤一,本案原告是乙,被告是丁,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步骤二,丙并不是该买卖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故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显然,其基于房屋继承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是有独三。
例2:根据步骤一,本案原告是刘某,被告是陈某,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商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步骤二,赵某并不是该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故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显然,其基于对商铺的共有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是有独三。
例3:根据步骤一,本案原告是张某,被告是王某,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步骤二,李某作为汽车共有人,王某损坏汽车当然构成对李某的侵权,李某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其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显然,其作为受害人主张权利,应当是共同原告。
例4:根据步骤一,本案原告是张甲,被告是张乙,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定继承关系。根据步骤二,张丙同样是基于法定继承关系主张权利,其是法定继承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显然,其是来主张继承权的,是共同原告。此处的推导结论与“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符。
例5:根据步骤一,本案原告是张甲,被告是张乙,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定继承关系。根据步骤二,张丙是基于遗嘱继承关系主张权利,并未基于法定继承关系主张权利,故张丙并不是本案争议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显然,其是基于遗嘱继承关系主张权利,是有独三。
例6:1.根据步骤一,本案原告是张三,被告是红星商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步骤二,腾达公司生产侵权产品,对原告张三存在侵权行为,故为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原告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故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显然,其作为侵权方,应当是共同被告。
2.根据步骤一,本案原告是张三,被告是红星商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步骤二,腾达公司并不是该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显然,其在诉讼中没有权利主张,是无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