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Flashcards
【考点1】企业的分类
按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
(1)法人企业:5
(2)非法人企业:3
【考点2】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 (1)
(2)2
有限合伙企业(1)【注意】仅剩有限合伙人——;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2)(3)
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名称、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3】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_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 1 0
对外 2 1
出质 1 1
【考点1】企业的分类
按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
(1)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考点2】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 (1)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
(2)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注意】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对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
(3)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协商或评估)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评估办法协商确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协议
名称、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字样
【考点3】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人 2 1
关联交易 1 1
竞业竞争 1 1
损益分配 2 1
2.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12约定事项;13-15法定事项
【考点5】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
3.有限合伙企业
2
【考点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人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关联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竞业竞争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损益分配 1.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12约定事项;13-15法定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1)新合伙人入伙;
(12)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14)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
(1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考点5】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_
3.合伙人的债务
3
【考点7】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转变
1.入伙和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入伙
退伙
2.身份转变
2
3.退伙条件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5
【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_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_
除名 4
4.继承
(1)普通合伙人
2
(2)有限合伙人:
【考点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债务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考点7】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转变
1.入伙和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身份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条件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差别在于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注意】不属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条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定不会导致当然退伙。
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4.继承
(1)普通合伙人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考点8】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7
2.清算人:
3
【考点9】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
2.财产条件
5
3._制定公司章程。
4.有_,建立_
5.有_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_
2.注册资本:
3.出资期限
2
【考点8】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考点9】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1-50人
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
(2)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4)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作价: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出资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即分期出资。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子公司和分公司
2
四、责任
1.设立失败:
3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出资不实
三、子公司和分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责任
1.设立失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虚假出资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创立大会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出资不实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10】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职权对比
1.股东会职权:
2.董事会职权:
3.监事会职权:
【考点10】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职权对比
1.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董事会职权:
3.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组成
1.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职工代表
董事长
任期
2.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代表
主席
任期
限制
三、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
(2)特别决议:
(3)召集:
以后股东会会议:
2.创立大会
(1)开会时间:
(2)出席:
(3)表决: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5
(2)通知:2
(3)临时提案权:
(4)决议
2
(5)累积投票制:
(6)签名: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出席:
2
(2)
二、组成
1.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人 5~19人
职工代表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应当”有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5人 不得少于3人
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特别决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召集: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股东会会议: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10%股东
2.创立大会
(1)开会时间: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
(2)出席: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3)表决: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两个月内召开: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通知:①年会:20日前;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①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事项同有限公司)
(5)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使用
(6)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出席:
①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考点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分期出资
股东会
1._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_
2.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_
【考点12】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_,由_行使股东会职权。
2
【考点13】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
2.外部转让: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_。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_;协商不成的,按照_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发起人
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4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_
【考点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万 3万
分期出资 × √
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 设立股东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12】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考点13】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_
【考点15】利润分配
一、顺序:
5
二、公积金两个不得
2
【考点16】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
1.时间
2.债权、债务的承担
2
3.清算人:
3
【考点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点15】利润分配
一、顺序:
1.弥补亏损。
2.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红利。
二、公积金两个不得
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考点16】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
1.时间
(1)公司合并、分立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清算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