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Flashcards
检察制度概述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美为代表英美法系检察制度,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
【注意】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机关,而其法律监督的力度和效能并不明显。
2.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但其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3.在我国,检察制度既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督制度,也包括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检察一体原则,又称为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1.检察长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管理本院的行政事务;
2.检察委员会制度;
3.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比如上级检察院有权通过指示、批复、规范性文件指导工作,有权领导下级检察院办案,包括决定案件的管辖和指挥其办案,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等等。
检察官之间、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
【注意】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要到检察一体原则的限制。
三、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1、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追求案件的实真相,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的行为
2、客观义务具体包括诚信的义务、真的义务、中立的义务和全面的义务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检务公开】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查询服务回社会公开量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不是公开所有信息,只是供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查询服务。
人民检察院的一般职权
1.检察权作为一种监督权,其性质是建议权而非决定权。
2.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可以行使的职权:
(1)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2)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3)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4)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注意1】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注意2】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1.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1)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2)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2.检察委员会
(1)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2)组成: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3)职能:
①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③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注意】最高检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注意】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5)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6)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注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不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7)责任分配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8)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任免
1、一般:检察长人大选举和罢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人,常委会任免。
- 特殊的检察分院: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 对于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检察长的,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
- 发现违反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法定条件的,应要求下级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常委会根据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五、《检察官法》
(一)检察官遴选 1.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2)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 (3)日常工作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2.最高检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设立最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3.具体遴选工作 (1)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 (2)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 (3)最高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 (4)参加上级检察院遊选的检察应在下级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
六、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检察官职业责仕,指目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工作纪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检察目执们软方纪行为责任和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两类。
二)违纪行为责任的形式
纪律处分的种:曾,0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检察官执行职务过程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如果受处分人为最低级别的,按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处理;如果受处分人为最低级别最低档次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5、撤职: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受撤职处分的,撤销所有行政职务,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层次另行确定非领导职务。
办事员应当给于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
6、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人事关系,其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受开除处分人具有法律职务的,依法罢免或者免除其法律职务。
2、3、4、5: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1、2、3、4、5、6:
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违纪行为责任的适用
1.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官不受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构成违纪的,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免予处分。
违纪行为责任的适用
2.纪律处分的作出
(1)检察人员有贪污贿赂、读职侵权等刑法规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检察人员受到纪律追究,涉嫌违法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
【注意】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2)检察人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者不以犯罪论处,但须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注意】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决定的,或者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的,给予降级、搬职或者开除处分。根据司法关生效裁判、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党纪处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后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于纪律处分
【注意】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党组织、司机、行政机关等改变原生效决定、判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决定裁判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4)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宜布,并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人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违纪行为责任的适用
3.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2)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注意】《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规律】交代自己、检举他人、挽回损失、消除影响、阻止危害、上交所得。 【规律】开除不减轻。
违纪行为责任的适用
4.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在集中整治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2)强迫他人违纪的; (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注意】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违纪行为责任的适用
5.纪律处分的变更
(1)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期间,但缩短后的期间不得少于原处分期间的1/2。
(2)发现漏的违纪行为: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发现其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新发现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已经作出的处分,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间应当从重新确定的处分期间中扣除。
(3)发现新的违纪行为: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前述规定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间尚未执行的期间与新处分期间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