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 Flashcards

1
Q

**戀童癖**者甲所散布的雛妓性愛影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得沒收

A

A)刑法第 235 條第3 項。

第 235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
Q

竊乙從丙口袋竊得的手機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得沒收

A

刑法第 38 條第 1項第3 款、第3 項, 以屬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之,而 該于機仍為丙所有。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
Q

被告丙從法警腰上奪得的槍枝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54號判例

A

違禁物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但該物苟係屬於第三人所有,則其是否違禁,即應視該第三人J有無違禁情形為斷。故犯人雖何違禁持有,而所有之第三人如保經合法允許持有者,仍不在應行沒收之列。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4
Q

丁偽造戊與其為共同發票人簽名的本票

A

上訴人之簽名既為真正,其為發票人部分則仍屬有效之票據,不在應依法沒收之列,原判決併予宣告沒收,自非適法。」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5
Q

甲承諾醫生乙為其移植其眼角膜予丙,乙得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A

本題為重大身體法益,個人無處分權,故乙不得以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6
Q

密醫甲為即將臨盆的孕婦乙剖腹接生,條業務上正當行為,得阻卻違法

A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判例:r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7
Q

什麼刑才是只加減其最高度?

A

68的拘役….67的徒刑跟罰金是同加高與低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8
Q

犯殺書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丁因行為時未滿18歲,法院不得處以無期徒刑

A

只看六十三條便行…這是對的..(分則沒有其他規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9
Q

犯投票行賄罪之丙因行賄金額僅100元,法院認情節極輕微得免除其刑

A

要背出61條的罪名…本條在第一款的但書.不可以免除其刑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0
Q

法律變更僅包含刑罰法律的變更,不包含其他法律及空白刑法補充條款之行政命令的變更

A

釋字第103號解釋: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白無該條之適用。」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1
Q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r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日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厲,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背下)

A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法律,係指實體法而言,程序法不在其內(背下)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2
Q

行為後法律變吏,新法之法定刑較原先輕,即可認條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A

這是錯的..要綜合比較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3
Q

縱使甲符合累犯規定,法院仍得為緩刑宣告

A

這是對的 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4
Q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罪要件非客觀處罰條件?ω聚眾鬥毆罪之「致人於死或重傷J’. (B)詐術結婚罪之「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mA自婚姻之裁判確定」(c)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致生往來危險」(D)偽證罪之「供前或供後具結」

動保處將依動物保護法及獸醫師法,處新台幣13萬元罰

A

行為人不須對客觀處罰條件有所認知,純粹取決於客觀上該條件是否成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為具體危險犯(79台上2250判例),本質為結果犯,行為人應認識其特定之具體危險狀態,故(C)錯誤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5
Q

甲欲殺乙,潛伏於乙家門附近伺機而動。見乙返家,持槍瞄準之際,忽見乙懷中尚抱著未滿周歲的兒子,甲頓時心軟,心想孩子不能沒有母親而決定撤退。試問甲成立何罪?

A

甲已持槍瞄準,隨時可扣下板機,乙之法益已生將受侵害之危險,已達末遂階段。然因發現乙懷中的孩子而中止,係意料之外,其中止非出於己意,故僅成立故意殺人罪之未遂犯,答案為A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6
Q

下列罪名競合,何者錯誤?ω甲一把火燒骰A的房屋與家具,應論以一個放火燒般現住建築物罪(B)乙偽造新台幣並於便利商店持之購買牛奶,應論以偽造貨幣罪。丙誣告其夫B與C通姦’應論以一個誣告罪的)丁於D宅竊盜時遭D發現,一不做二不休地打昏D後取財逃跑,應、成立竊盜未遂罪與強盜既遂罪,僚、想像競合犯從重處斷

A

題目先來

17
Q

甲一把火燒骰A的房屋與家具,應論以一個放火燒般現住建築物罪

A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r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毀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毀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放火燒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

18
Q

乙偽造新台幣並於便利商店持之購買牛奶,應論以偽造貨幣罪

A

11

19
Q

丁於D宅竊盜時遭D發現,一不做二不休地打昏D後取財逃跑,應、成立竊盜未遂罪與強盜既遂罪,係想像競合犯從重處斷

A

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73號判例.r強盜與竊盜,僅係取得財物之手段不同,而於圖為不法所有,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財物之點,兩者並無差異。原審認定上訴人等原有之犯意固在行竊,但於侵入住宅後,尚未竊

20
Q

甫滿16歲之甲看完電影「格雷的五十道陰影」後,欲模仿劇中性虐橋段,而與12歲的表妹乙商量,合意於甲房間內使用皮帶細綁等方式為性交,後因乙與同學討論被老師知悉,此事東窗事發。試問甲成立何罪

A

以7歲為分界,若與7歲以上(含7歲)至14歲之人合意性交,應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幼童性交罪;未經合意性交,應適用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 為加重強制性交罪

21
Q

承上題,法院因甲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法院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感化教育處分

A

法院對於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之被告,固得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保安處分,惟其是否宣告,法院仍有自由截量權,即遇有上述情形而不予宣告亦非違法。

22
Q

B法院所宣告之感化教育處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施行

A

刑法第86條第2項但書,得於執行前為之

23
Q

c感化教育處分得按其情形代以保護管束,然法院必須先諭知處分始得為之

A

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4號判例:r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保護管束,須以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規定諭知保安處分為前提要件,先有保安處分,然後始得斟酌情節代以保護管束,被告竊盜案原判並未諭知保安處分,即逕行諭知保護管束,顯屬違法

24
Q

d若法院發現甲房間藏有許多性虐影片,得宣告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A

刑法第91條之l第2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25
Q

甲向乙商借其住宅地下室經營賭場,賭客換取自製籌碼後始能下注,乙向賭客抽取個金以獲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不以公共場所為要件,乙出借其私人住宅地下室,乙成立供給賭博場所罪?

A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2號解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其賭場縱設在私人住宅內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

26
Q

賭博罪以公眾得出人之場所為限,雖條乙私人住宅,然不特定賭客得以出人,賭客成立賭博罪

A

司法院院字第1458號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將自己居住家宅抽頭供賭者。其家主、戶主如有犯意聯絡自應共負刑責。至其他在場與賭之人。既非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不成立犯罪

27
Q

甲與賭客成立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

A

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Ii’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路、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28
Q

賭客下注的是自製籌碼,非真正金錢,甲與賭客均不成立聚眾賭博罪

A

實務見解認為賭博罪指涉之「財物J’原不以金錢或物質為限,凡有經濟上價值者,均屬之賭客使用之籌碼係以金錢換取,仍具經濟價值,屬於本罪之財物>本項是錯項

29
Q

出所所長甲因市長乙致電關切其三萬元酒駕違規罰單,而將罰單取走交給屬下丙改為較輕違規事項罰單,並自付罰款結案。關於甲丙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B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C甲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共同正犯 D甲丙成立溼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罪

A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674號判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時更以虛偽聲明,利用他公務員不知其事項之不實,而使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固於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更犯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若他公務員對於事項之不實,亦所明知,則其登載縱係出於被動,亦己入於共犯範圍,除均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均不構成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30
Q

甲於教室抽屜發現上節課同學乙忘記的錢包,甲將裡面的錢花光,始按證件尋找並交還予乙,謊稱其於廁所內拾獲。試問甲成立何罪

A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乙並非有意將錢包置於教室,依判例意冒係為遺失物,故甲以所有人意思使用乙錢包中的錢,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A)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