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民法民訴 Flashcards
花媽於高雄市有許多資產,今欲向賴神融資借款新台幣5 億元,並以其所有市值10 億元之A 地設定抵押權於賴神,供借款債務之擔保;抵押權存續中,花媽又將A 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供丙在其上興建豪宅一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部分A 地被丁無權占有時,僅花媽可向丁請求返還
丙可依民法第767 條第2 項條
之規定,主張準用物上請求權
可否一部拋棄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固
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惟此所
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
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
-輕便軌道
釋字第93 號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
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也是不動產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
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
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法人解散後,
其財產之清算,
由董事為之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時,
原則上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主主投資。但?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
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
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
在此限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 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 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 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 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 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 括在內
民法第196 條參照
該條並未限制僅得請求減少之價金,受害人仍可依
照民法第213條等求慎。
庚超速駕駛,因而與辛發生車禍後身亡。庚之家屬得請求損害賠償,且由於家屬係間接被害人,不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
,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
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225 條第2 項代償請求權之
時效計算實務?
又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代償請求
權,乃請求債務人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通說認係新發生之債權,其
消滅時效應重新起算
代物清償
為要物契約,僅達成協議屬債之標的變更,非代物清償。
丙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可否認領?
認領對象須為非婚生子女,故不得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
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
視為認領
撫育費用可否預付?
可以
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賈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所謂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例如不得主張不動產所有權上之地役權、地上權、典權、抵押權,動產所有權上之質權、留置權等是>問相鄰關係?
至於法律因土地相鄰關係對於土地所有人所加之限
制(例如鄰地所有人之袋地通行權) ‧則不在出賣人擔保之範圍。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款所稱之直系尊親屬
不以血親為限,繼母為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含在內
妻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惟所受虐待,必須客觀的已達於不堪繼續為共同生活之程度,始屬相當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考貓狗)
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加工人
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例外?
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451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限之效果,
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標的。
98 年修正之民法第772 條後段
甲為一農夫,其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地主乙己登記之土地,建築農舍。開始占有5 年後,甲因摔落樓梯死亡,其子丙在該地繼續居住占有15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己,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
甲取得A 地所有權未為所有權登記效力?
僅不得處分其物權,甲仍為所有權人
違章建築之讓與
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問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違章的買賣是有效的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第34 條之1 所稱之處分
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
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
分得所有權移轉請求權
按公同共有人依分產協議而行使關於其分得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屬債權契約,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之適用
違章建築之讓與
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問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違章的買賣是有效的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甲將其名牌跑車出賣予乙,並約定分期付款、於乙將貨款付清時始取得該車所有權。在乙即將付清前,該車於104 年11 月4 日遭竊,警察於105 年4 月15 日破案找到該車,該車被丙竊取後,於跳蚤市場出售給丁
甲仍為所有權人。
甲為所有人.乙為占有人都可主張949
跳蚤市場,亦即法條所指「公開交易」
處買得,非償還丁支出之價金,不得
回復其物。
B 男與其亡妻之妹可否結婚?
OK
,關於買賣之價金同時以文字與數字表示
以文字為準
,代理人乙與內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按民法第87 條第1 項,
本人甲得主張系爭買賣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