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整的小題.(就是從別地方來) Flashcards
單純參與預備階段之行為是否為共同正犯?
NO無支配力.YES有A提供偽卡有影響力B28條並無限制著手實行之人的效果
使乙之容貌長期改變,
難以治療,故仍屬重傷
刑法第十七條但書,
不適用結果加重犯之規定
非公務員國外犯罪最少要三年?
第七條且犯罪地也處罰
然而其協尋竊盜標的,仍屬於共同實行之行為?
則是啟動竊盜的關鍵因素,故仍屬於共同實行之行為。
拆解贓車,可能成立
寄藏贓物罪(§ 349 II)
其與將依係通(旗魚漿一夕通)
參與合意並負責銷贓
甲其事前參與謀議,與其他三人形成共同竊盜決意,將他人實施之行為視同自己所為,依實務見解,係共謀共同正犯(釋字第109 號)通說則持反對見解,(謀議.決意.行為實務.通說)
銷售零件,可能成立
牙保贓物罪(§ 349 II)
銷售零件可成立侵占罪(§ 335)
依實務見解,本罪_行為主體_以基於契約或法律取得持有之人為限,故甲不成立本罪。
銷售零件可成立詐欺取財罪(§ 339 I)
但盜贓物之善意買受人仍可能在二年內隨時被_原占有人_請求返還,故其權利瑕疵使買受人之財產陷於隨時可能喪失的狀態,(應肯定已有相當於財產損害之具體危險)
三己並且故成
乙、丙、丁就甲銷售零件,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 339 I, 28)
三人就甲之銷售盜贓零件,已有_共同合意_,並決意朋分不法所得,且三人竊盜的行為係實現後續銷售的必要條件,故亦屬共同計畫內之_行為分擔_,成立本罪。(共同合意.行為分擔)(合意決議.什麼行為分擔)
著手實行之標準,依我國通說見解之主客觀混合理論,
行為人須出於主觀上之故意,於客觀上實行具備法益侵害之危險行為方屬著手。
推出尚未著手?
因其客觀上並無創造侵害乙法益之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