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章-人民對國家依法行政之信賴保護 Flashcards
刑121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期約」:行賄人與受賄人間關於授受賄賂之合意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須為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之相對給付,具有對價關係
(請求公務員做某事,才要送禮)
*他人向公務員交付,非本於行賄之意思時,他人不成立交付賄賂罪,公務員亦不成立收受賄賂罪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參與
1.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就職務上之行為收賄
2.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之公務員就職務上之行為收賄
1.
公務員成立121
非公務員:
通說認其僅成立121之共犯(無純正身分)
惟實務認其為「純正身分犯」,依31I規定共同實行而成立121之正犯
2.
公務員欠缺主觀要件,不成立121
非公務員:
通說認為其不成立121之正犯,因公務員不存在正犯不法供其從屬,故非公務員亦不成立121之共犯
實務援引31I之法理,非公務員仍成立121間接正犯
刑122I違背職務收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與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差異
以建築執照之發給為例:
行賄人之申請合法,本應發照而使公務員收賄:121
行賄人之申請違法,不應發照而使公務員收賄:121
刑122II因收賄而違背職務罪
公務員因「收賄」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先收賄再違背職務
*先要求或期約賄賂,待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後,再收受賄賂,同時成立122I、II,成立不真正競合,論違背職務收賄罪即可
刑122III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處罰「對公務員行賄之其他人」
*他人向公務員交付,非本於行賄之意思時,他人不成立交付賄賂罪,公務員亦不成立收受賄賂罪
刑123準收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
*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之性質?
1.本條乃禁止「賄賂行為」,是否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僅為客觀處罰條件
2.本條乃禁止「以公務員身分履行職務上之義務」,故為構成要件要素
刑124枉法裁判罪
刑126凌虐人犯罪
刑127違法行刑罪
刑128違法徵收罪
刑129違法剋扣罪
刑130廢弛職務成災罪
124: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為枉法裁判或仲裁
126: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127: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
*128:公務員(不限於有徵收職務之公務員)
129:有發給職務之公務員
130:對災害有防止義務之公務員
刑125濫權追訴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法官、檢察官
司法警察?
肯:避免濫權逮捕
否:司法警察無實質追訴犯罪之職權
刑131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獲得利益」通說認為不應解釋為「結果犯」,應解釋為「著手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行為時」即觸犯本罪
*圖「國家之利」,不在本條之範圍,只能考慮違法剋扣罪或違法徵收罪
刑132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與非公務員洩漏)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是否基於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通說:肯定
實務:否定,應包含非基於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2.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
刑134不純正瀆職罪(加重其刑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主觀:限於「故意」
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