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章-公共安全法益之保護 Flashcards
1
Q
刑174I、II住宅建物放火罪
刑174III住宅建物失火罪
刑173I加重住宅建物放火罪
刑173II加重住宅建物失火罪
刑175普通放火罪
的差別
A
175I、II皆為具體危險犯,且區分第1項之「直接放火」與第2項之「間接放火」
174I為具體危險犯,II為抽象危險犯,僅處罰未遂
173I全面改採抽象危險犯,處罰及於未遂以及預備行為
2
Q
刑175普通放火罪
A
放火/失火
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自己之所有物
3
Q
刑174住宅建物放火罪
A
放火/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放火/失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4
Q
刑173加重住宅建物放火罪
A
放火/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5
Q
實務對於173之「現有人所在」應如何計算
A
實務:(故意)放火的不是人,(過失)失火的才是人
即故意放火不計入人數,過失失火計入人數
學說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