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law Flashcards

You may prefer our related Brainscape-certified flashcards:
1
Q

證6

A
「有限列舉,概括授權」(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其他交給金管會認定:
投資性
流通性
保護必要性
資訊揭露必要性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
Q

證6II

A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267原公司股東不想行使他的優先認股權賣給你)
*新股權利證書(240、241股東想轉讓他的盈餘轉增資)
價款繳納憑證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
Q

公開原則

A

指任何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公開自己公司投資相關資訊,該資訊之公開必須要求正確性及即時性,讓投資人知悉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供投資人評估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4
Q

實質管理原則

A

設立強制或禁止標準,來取締或管制不正當的交易行為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5
Q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A

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6
Q

中籤通知書

A

實務:「非」有價證券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7
Q

投資契約

A

買進某物之「持份」(=權益)

Howey Test
金錢投資、投資於共同事業、投資人具有獲利期望、獲得利益是來自於他人的努力
*注意注意!Howey Test是用在界定投資契約,而非有價證券!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8
Q

豁免證券

A

政府債券,「豁免」意指不適用證交法22的規定

*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雖為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但若發行金額低於新台幣*三千萬以下,也可以豁免證22之規定(櫃買中心虛擬通貨管理辦法)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9
Q

私募股東會召集必要說明事項

A

43-6VI私募之「對象」以及「合理性」
私募相對人選擇之方式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0
Q

私募中,誰有權資訊請求權

A

43-6IV有錢人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1
Q

有價證券賣出限制

A
43-8
1 若為市場上找不到的獨特特別股,「機構投資人」轉給「機構投資人」
2 一年至三年間,轉給除了內部人以外之人
3 持有滿三年即可轉(還是要顧及流通性)
4 法律規定,如繼承、公司合併,但不包含意思表示所生法效
5 私人之間互相讓受不超過一個單位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2
Q

違反43-8效果

A

最高法院:有效說(乃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以保障交易安全」)

學說:無效說(採效力規定才會符合本法之目的,將與有心人士違反之動機)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3
Q

未發行之股票想流通要怎麼辦

A

43-8持有三年後

44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即要事前申報生效)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4
Q

私募要注意的是?(注意!)

A

因為非公開發行,故「不適用」短線交易及內線交易之規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5
Q

非公開發行之生技公司四處打電話叫人家來買股票

A

因為公開招募目的係為保護需保護之不特定多數人,所以有沒有公開發行不是評價重點!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6
Q

非公開發行之生技公司四處打電話叫人家來買股票

甲為A公司大股東,委託證券商對非特定人公開出賣其股票(老股承銷)

A

因為公開招募目的係為保護需保護之不特定多數人,所以有沒有公開發行,或甚至你是不是公司,都不是評價重點!仍須事前申報生效!

*「拜訪」亦係43-7之公開勸誘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7
Q

公開說明書交付義務

A

31

責任主體:公司、承銷商V(承銷商事直接面對投資人的窗口,本應負有代理交付義務,且如此認定可「課與」承銷商義務,以促進其向公司「索求」。且依32,承銷商既然對於公開發行書的「內容」都要負責了,舉中乙明清,當然需要對本條負責。)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8
Q

證25

人?

A

持股變動申報:每月五號向公司申報,每月十五日向金管會申報
公司內部人股票設定質權之申報:應即向公司申報,公司彙整資訊後向金管會申報
董監經股配偶子女人頭【擴大規範之法理:「受益所有人理論」】

19
Q

詐欺市場理論

A

根據效率市場假說,投資人必須證明在交易時,該(內線交易之事實)已被有效地反應在股價上,而投資人因為信賴市場而間接形成錯誤交易決策。詐欺市場理論實質上等於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277條之規定,原告證明至上述即可茲推定交易因果關係,而轉換舉證責任至於被告,使其舉證推翻前開推定。

20
Q

詐欺市場理論要注意

A

效率市場為前提,所以基本上會認為興櫃市場以下沒有詐欺市場理論之適用,發行市場也不是(因為發行市場的股甲形成不是靠供需,而是靠講價)
*發行市場公開說明書的不實無法援引詐欺市場理論,轉而適用「詐欺製造市場理論」(若原告可證明若無被告不實資訊,即無承銷商替其承銷,此時即可推定因果關係)

21
Q

損失因果關係舉證問題

A

與同類股或大盤的跌幅比較

22
Q

*淨損差額法的真實價值計算

A

事件研究法:「逐日」計算真實價格
指數比較法:以真實價值「為持平固定數字」,以該不實資訊公佈後一定時間內之均價
折衷計算法:以每一次財報發佈(季報、年報)(=以三個月為一區間),每個區間去算一個真實價值
最高法院見解~「類股指數法」V:以類股或大盤之跌幅來與本件公司跌幅作比較,多跌的那些算進去損害賠償

23
Q

32條公開發行說明書

A

上市上櫃公開說明書,學說上基本認為可以類推適用32

24
Q

20-1 主要內容有虛偽隱匿情事

A

「量性指標」:不實資訊對公司淨利之影響超過「公司淨利的百分之五」
「質性指標」:該不實陳述是否掩飾收益或趨勢變化、該不實陳述是否使損失變成收益、該不實陳述是否影響發行人對法令遵循之要求、是否隱藏不法交易
「質性與量性指標綜合判斷」
公司財報漏未記載關係人交易

25
Q

更新財務預測的義務?

A

有,因若沒有更新,會使公司有一個操作的空間

否,等於是加重公司負擔

26
Q

損害賠償請求權

A

2y 5y

27
Q

171,174競合

A

多數實務見解: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有實務後吸前

28
Q

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其股份者,要注意

A

28-2其他內部人不得在買回期間出售其持股,為防免內線交易

29
Q

公開收購之應賣人在公開收購期間可否撤銷應賣?

A

在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前(達到最低收購數量前)都可以撤銷應賣

30
Q

強制公開收購與其立法目的

A

50日內,20%

避免上沖下洗,股價震盪,並使小股東亦有機會出售其持股,分享控制權溢價,以達實質之股東平等

31
Q

甲公司與乙公司預定買賣百分之二十之股份

A

本題牽涉強制公開收購規定違法時點如何認定。就刑法觀點而言,似應採交割時為認定時點,否則過苛。然而,揆諸強制公開收購之意旨,只要「預定」在五十日內收購百分之二十之股份即須適用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故認定時點應採契約訂立時較符法意。

32
Q

反操縱市場條款第一款

批評?

A

違約不交割
投資人、證券商
違約不履行交割
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實務上通常視買賣股數多寡與行為人是否有惡意來判斷是否影響個股市場標的。

若照法條具體危險犯之設計,真正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會是也通常是前端的操縱市場行為,而非違約行為,應刪。

33
Q

反操縱市場條款第三款

A

「相對委託」
兩人通謀
「同一日」以一定區間之價格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價格不一定要完全符合)
主觀:意圖哄抬或壓低證券市場之股價

34
Q

反操縱市場條款第四款

A

連續買賣
二次以上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曾:重點並非實務見解所言之高於平均價,蓋行為人可能重複洗盤,故應著重在行為人「連續買進賣出」)
意圖:哄抬或壓低市場價額,但究竟是否需要另要求使投資大眾跟進為同種買賣之意圖,或認為反操縱市場條款係為在前端維護市場價格,不盡然與行為人具有誘使投資大眾之意圖有關聯,本文認為甚為可採。然在本條客觀構成要件如此寬鬆,主觀意圖又無法認定的情況下,若已有外顯之投資大眾跟進現象,已可認定行為人有誘使投資大眾為相同投資之意圖,似乎常理上亦可推認出本條要求的主觀意圖要件。準此…
*公司依28-2護盤買入,因爲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35
Q

反操縱市場條款第五款

A
「相對委託」(一人分飾兩角沖成交量)
利用他人名義
連續委託買賣
相對成交(大致在相同的時間用大致相同的價格成交)
意圖造成市場交易活絡之假象
36
Q

反操縱市場條款第六款

A

不實資訊

意圖影響市場價額

37
Q

何種種類構成或不構成短線交易?

A

贈與V繼承X員工認股權憑證V私募X

很「正」的「妓」女「援」交時很容易叫出啊「斯」

38
Q

證券為不同種類是否能夠成短線交易?

A

可,只要具有「同質性」及「證券價格互動關聯性」即可

39
Q

短線交易之利益計算方式

A

最高(賣價)配最低(買價),次高配次低,「虧損不計入」

若買賣不同種類有價證券,以取得「當日普通股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標準,其他照上

40
Q

短線交易歸入權消滅時效

A

2年

41
Q

內線交易之主體,款項

A

一、董監經
二、股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所所知悉
五、其他字上述之人所獲悉者

42
Q

內線交易明確性

A

簽署意向書、實地查核、…

關於消息明確性如何解釋,實務上謹遵「多元時點,成立在前」,似有混用「成立」與「明確」之虞。實則,消息明確不當然一定成立,其性質上僅係其並立構成要件「重大性」之更進一步闡釋。準此,本件…,在評價上似可參考歐盟法的標準,~並非純粹謠傳或推測,已足茲特定後續~之目的或「可合理期待後續一連串情境之連續發生」。進一步言,內線交易在反詐欺市場理論之框架下,著重的在於「規範公司內部人先行利用消息進行交易」,而「非內線交易之行為可否導致最終危害市場秩序行為之形成」。

43
Q

消息公開之解釋

A

與財務、業務、影響支付本息能力有關者: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其他市場消息:
「公開資訊觀測站」、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頁中公告、
經由兩家以全國性報紙或電視新聞報導

最高法院:公司主動公開即可認定,如重大消息係由發行公司以外有權公布消息之人,基於「使投資大眾知悉該消息」為目的而揭露,亦得認為消息已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