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Flashcards
股東資訊權
210
13I
隱名合夥算本條禁止對象 因無限責任
13II
限?
效力?
有限責任轉投資
限公發
有效說
員工可否預支薪水?
15可,在合理範圍內
違反貸款限制之效力?
其實怎樣?
15I一款 無效
15I二款 要保護交易安全(40%)
負責人連帶負責
其實用忠實義務處理即可
16,效果:保證契約在負責人與相對人間
除隱存保證不算其他都算
母公司幫100%控股之子公司保證
經濟上一體
27配董事失格
法人董監事:是那個董事失格,而法人的董事位子還沒失格,可以換
法人代表董監:那個董事的位子失格了(選的人是代表而非法人),都不是董監了怎麼換?
紓困肥貓條款
29II
當然解任
30
有限公司之經理人選任
表決權過半數
經理人競業禁止
32
32
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不得兼營同類業務
有限公司董事競業禁止
108III,IV 不得兼營同類業務
須2/3以上股東同意
過半決議歸入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競業禁止
209 經股特許可方可經營同類業務
股普決議歸入
經理人競業禁止歸入
23III
董事任職於從屬公司
經濟上一體,無利益衝突而不會構成競業禁止
董事利用公司商機
206II+忠實義務
206II謂董事若有自身利害關係事項須於董事會說明,然是否每件事都要經過董事會決議?
從忠實義務的角度出發,為不使具有利益衝突之董事干擾決策之正當性,原則上亦有自身利害關係均須經過董事會決議。然若大型公司認為效率差,可以考慮就日常且重複性高之事務授權給經理部門決行,但在事務條件變更時,仍須回歸董事會。
資本三原則
資本確定X(我國:單純授權資本制)
資本維持/充實原則VX
資本不變V(增資減資仍須變更章程)
資本維持/充實原則之挑戰
低面額股、無面額股、241(曾)
以契約或股份協議(shareholder agreement)限制股東轉讓自由?
163明文禁止,即便採肯定說亦僅有相對效,難以終局避免閉鎖性之破壞
163但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董事任期中轉讓持股之限制 公發+閉鎖到上任中
197 !超過1/2「當然解任」而非不計入表決權
267IV
員工「新股承購權」,「兩年內不能轉讓」(為了不稀釋持股比例)
267IX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以限制轉讓對象(為了留住人才)
從屬公司不能取得控制公司之股份,原因?
禁止垂直交叉持股、循環持股,「以避免控制公司藉由轉投資虛增資本,或藉由買進股票以護盤、操縱股價、或永保經營權」
從屬公司不能「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為何?
不限買賣,所有支付對價取得者都算。
股份交換係收買,合併非收買
股份轉換
企業併購法。指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與他公司,而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
違法取得自己股份之效力?
原則上無效,但若在證券市場上,為保障交易安全而有效
241III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放新股或現金,僅能就超過實收資本25%之部分為之。曾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於選舉監察人時
仍為一股一權!157II
複數表決權股僅開放非公發,評析?
公發仍得以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股架構「雙層股權結構」
公發特別股要注意?4 4 5 7款
公發不能發:(原因思考) 4 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 4 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5 當選一定董席次之特別股,監沒有 7 附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的特別股
156-1
「非公發」現為票面金額股者單方面轉換為無面額
授權資本制
156IV
156V
股東可以貨幣債權、公司所需財產、技術(智慧財產權)等抵充出資
股東以他種財產抵充出資,決議?
董普決
股份交換+法條+決議?
156-3,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董特
158
特別股之收回
159
特別股股東會 受引響之特別股股東開的,專在公司修章剝奪特別股股東權益時開
閉鎖期間
30 15
60 30
167-2
員工認股權憑證,董特,訂立股權契約而由員工購買特定股份。不可轉讓。證交法之有價證券
167-1轉讓限制?
2年
對股東優先承購權之立法建議?
大小分流,放寬對非公開發行之管制,或可考慮將優先承購權設為預設規定,並得由公司以章程排除之。
235-1要件?發放方式?
以「章程明訂」當年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發放員工酬勞,但係由董特決定發放方式。至於是否為董事會之專屬權限,倒不一定,蓋股東會仍得透過章程為區間、下限或根本不增加張訂資本額的方式間接限制董事會之裁量空間,故董事會之主導性甚低,有悖於經濟部對202條之理解。
董監酬勞發放方式
僅能以現金為之
235-1IV之問題?
整體條文問題?
- 董事會可決議以股票發行酬勞,缺乏有效利益衝突房免之機制,可能直接造成股東權益之稀釋。
2. 且事實上章程訂定酬勞對於許多公司而言僅係一形式,事實上並未能達到當初立法者所期盼的增進士氣之功用,毋寧是勞民傷財。公司自治配套大型公司適度之資訊揭露,應為較可行之方式。
若公司與董事未訂立委任契約,董事針對其酬勞、報酬,是否有直接請求權?
以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對於第三人之效力為解釋目的,可以第三人利益契約(直接請求權)與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以實際上有委任關係存在並以民547為基礎,章程所定價額為參考)為解釋。
董事之報酬
196,未由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可授權董事會依照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
股東會對於董事之報酬可以只定最高額度,交給董事會議定個別董事之分配額度。惟此決議是否來要再交回股東會追認?
否。股東會決議完最高額度就已經完成196的任務,剩下的非其專屬權限範圍。
盈餘分派
228-1,董普,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且已經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35
股息及紅利分派以比例為準(曾:divedend)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與使用
237,至少提列百分之十,但到達實收資本者,可不提列。
239 法定盈餘公積只能拿來填補虧損
股票股利發放方式
240 董提>監看>股特決
盈餘轉現金/增資
241 溢額或贈與所得,股普,超過實收資本25%部分的法定盈餘公積才可以拿來用
證41,評釋?
強制提列一定數目的「特別盈餘公積」,為抑制盈餘分派以保護債權人
累積資本公積會有等量的資產流入,不會稀釋股權,因此無須與資產重估等同視。
檢查人
245 6個月,1%
實質上的少數股東資訊權,檢視範圍很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