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聰富民概 債各 Flashcards
甲向乙購買日劇VCD一套共有八片。甲回家迫不及待閧始觀 賞,第二天,看到最後一片時,卻因為光碟片污損而無法播放。甲無 法得知該劇的結局,心癢難耐,一夜輾轉難眠。隔天立刻拿著VCD向乙請求換一部好的VCD,乙表示「貨物既出、概不退換」,請甲自認 倒楣。
債各
甲向乙購買A屋,事後發現A屋上設定有丙的抵押權。
債各
甲借給乙二千元,催討已久,乙總是推託不還。甲於是將這筆借 款債權,以一千元賣給丙:㈠假設:在甲、丙訂立債權讓與契約時,乙早已經將欠款匯進 甲的戶頭,該債權已經因為乙的清償而消滅了。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 借款?
㈡假設:丙催討許久後,才發現乙原來極為貧困,三餐不繼,完 全沒有任何償債能力。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借款?
債各
富商甲極為欣賞女明星乙,允諾要送她一棟洋房。這件事被甲的妻 子丙得知,丙大為不滿,說乙是「狐狸精」。乙不甘被辱,將丙毆傷。
一年多之後,甲終於在台北近郊興建完成一棟擁有寬廣視野的豪 華A洋房,並將A洋房所有權移轉給乙。乙住進A洋房後,發現洋房的 屋頂,每逢下雨天必定漏水,乃要求甲負責修繕,以防止漏水。甲可 否拒絕?
債各
富商甲極為欣賞女明星乙,允諾要送她A洋房,並找來公證人為 贈與契約作成公證書。但是,一個月之後,甲爆發財務危機,金錢周 轉不靈,一夕之間淪為赤貧。請問:甲可否拒絕履行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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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甲極為欣賞女明星乙,允諾要送她A洋房,承諾將在三個月 之內將A洋房的所有權移轉給乙,並找來公證人為贈與契約作成公證 書。但是,經過四個月後,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乙可否請求甲辦理 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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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甲極為欣賞女明星乙,允諾要送她A洋房,但是之後兩人發 生爭吵,甲憤而縱火,將A屋燒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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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自己的鄉間別墅A屋出租給乙,乙以A別墅經營民宿。請問: ㈠颱風將A別墅的屋頂吹壞,誰應該負責修理屋頂?
㈡A別墅的窗戶破舊,乙花費一萬元,為別墅換上新的窗戶。 但是在裝潢過程中,因為疏失而撞壞了別墅大門。乙應該賠償大門損 害嗎?可以請求甲償還換新窗戶的費用嗎?
㈢住在民宿的旅客丙在半夜玩煙火,引發火災,將A別墅燒成半 毀,乙是否應該負責賠償?
㈣因為民宿經營不善,收益有限,乙已經四個月未付租金。甲如 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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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A別墅出租給乙,租期六年,乙使用A別墅經營民宿。三年 後,A別墅附近興起一股觀光旅遊熱,使A別墅所在地點的地價大 漲。甲見良機不可失,於是將A別墅出售給丙。丙打算自己以A別墅 經營鄉村渡假風格的民宿,於是請求乙遷離A別墅,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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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A別墅出租給乙,租期三年,乙用A別墅經營民宿。之後, 因為民宿收益不佳,乙將A別墅的一樓出租給丙經營餐廳。某日, 因為丙管理上的重大過失,造成餐廳失火,導致A別墅被燒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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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租A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二+五年,但是並沒有簽下 租賃契約或任何字據。五年之後,乙想將A屋改建,於是向甲表示要 終止租約。甲則表示,雙方的租約有期限,在期限屆滿前,乙不可以 任意終止租約;雖然雙方約定的期限超過二十年,但是依照民法第 四四九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所以乙在二+年之內,不能終止租約。甲的主張, 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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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病假缺席數日,向同學乙借民概課本抄筆記。乙表示同意, 但因為要複習功課,所以必須在三天以後才可以交給甲。甲病中無 聊,第二天又打電話給乙,問乙:「你可不可以快點把筆記借給 我?」乙表示一定會儘快把筆記借給甲,請甲不要擔心。請問下列情 形應如何處理?(假設甲、乙皆已成年。)
㈠乙後來和甲吵架,不願借課本給甲。
㈡乙把課本借給甲,告訴甲要小心翻閱。但是粗魯的甲,不小心把課本撕破了。
㈢乙把課本借給甲後,因丙愛慕乙已久,想向甲借乙的課本一 觀。甲認為應該沒有關係,就把課本書借給丙。結果丙在乙的課本 上,畫了一顆大大的愛心。
㈣乙把課本借給甲後,老師忽然宣布要小考,乙自己要念書,想 要提前把書索回。
㈤乙的筆記中有錯誤,導致甲觀念錯誤,甲因而考試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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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約定一年後返還,並約定年息百分之七。 乙嗣後因與甲感情不睦,拒絕交錢給甲。甲可否向乙請求給付借款 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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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上網瀏覽,觀看過「丙地政士事務 所」所架設的網頁後,覺得丙應該是值得信任的好地政士,於是以e- mail通知丙,委託其事務所處理房屋買賣相關事宜。但丙在三天後,以 e-mail向甲表示拒絕委任。甲與丙的委任契約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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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上網瀏覽,觀看過「丙地政士事務 所」所架設的網頁後,覺得丙應該是值得信任的好地政士,於是以e- mail通知丙,委託其事務所處理房屋買賣相關事宜。但丙在三天後,以 e-mail向甲表示拒絕委任。甲與丙的委任契約是否成立?甲將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事宜授權給丙處理之後 如果發生了以下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㈠丙臨時有事必須出國,將委託事項交由同為地政士的丁處 理。丁因為過失,未將甲與乙的房屋過戶登記辦妥,導致甲蒙受損 失。
㈡甲覺得自己太忙,不想管買房子的事,於是將委任契約上的相 關請求權,都讓與給自己的妻子戊,由戊負責與丙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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