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 Flashc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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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包括事實上處分與法律上處分,惟債權行為並不包括在內
民法第821 條規定
第 821 條 (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182 條第1項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三不條款)
得為AB
952
第 952 條 (善意占有人之權利)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1005
第 1005 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1030-1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30-3
第1030-3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30-4
第1030-4條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甲以婚後薪水10 0 元購買彩券而得獎
就婚後薪水轉變為獎金一事,其婚後財產之性質可認為並未改變,且並非與他方配偶之共同生活無闕,故宜作為分配標的。
剩餘分配之規範意旨觀之
非與夫妻之共同生活無關連(問你中奬的奬金)
所謂「扣除婚姻關條存續所負債務」
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扣除婚姻關條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
民法第1017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
第 1017 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132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此規定之理由
華1J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 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 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 得以彰顯, 所考量者除夫 妻對婚姻關祥、中經濟上之給予,更包含情風上之付出, 該權利與夫妻「本身」密切相關而 有屬人性,故其性質上具一身專屬性, 並非一般得任意讓與他人之財產權。
第1148 條
第 1148 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事訴訟 法(以下同)第244 條第l 項定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