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 Flashcards

1
Q

819

A

雖包括事實上處分與法律上處分,惟債權行為並不包括在內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
Q

民法第821 條規定

A

第 821 條 (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
Q

182 條第1項

A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三不條款)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4
Q

得為AB

952

A

第 952 條 (善意占有人之權利)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5
Q

1005

A

第 1005 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6
Q

1030-1

A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7
Q

1030-3

A

第1030-3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8
Q

1030-4

A

第1030-4條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9
Q

甲以婚後薪水10 0 元購買彩券而得獎

A

就婚後薪水轉變為獎金一事,其婚後財產之性質可認為並未改變,且並非與他方配偶之共同生活無闕,故宜作為分配標的。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0
Q

剩餘分配之規範意旨觀之

A

非與夫妻之共同生活無關連(問你中奬的奬金)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1
Q

所謂「扣除婚姻關條存續所負債務」

A

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扣除婚姻關條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2
Q

民法第1017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

A

第 1017 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132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3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此規定之理由

A

華1J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 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 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 得以彰顯, 所考量者除夫 妻對婚姻關祥、中經濟上之給予,更包含情風上之付出, 該權利與夫妻「本身」密切相關而 有屬人性,故其性質上具一身專屬性, 並非一般得任意讓與他人之財產權。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4
Q

第1148 條

A

第 1148 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5
Q

民事訴訟 法(以下同)第244 條第l 項定

A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6
Q

民訴第199 條之l 為

A

第 199-1條 (審判長之職權)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 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 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17
Q

民訴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A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18
Q

甲起訴之原因事實記載其請求範圍包括「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

A

行使闡明權

19
Q

民訴第222 條

A

第 222 條 (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20
Q

民訴第3 2 6 條第2 項

A

第 326 條 (鑑定人之選任及撤換)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21
Q

民法367

A

第 367 條 (買受人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22
Q

民法第1 27 條第8 款

A

第 127 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23
Q

民事訴訟法(下同) 447 條

A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24
Q

「民法195 條

A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5
Q

民訴第4 00 條第二項

A

第 400 條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26
Q

民訴第446 條第二項

A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27
Q

第447 條第一項第3 款

A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28
Q

第394 條

A

第 394 條 (補充假執行判決)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29
Q

233

A

第 233 條 (判決之補充)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30
Q

第390 條

A

第 390 條 (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31
Q

民法195

A

1行使前>專屬權 行使後>非專屬權 非財損往往涉及當事人的精神痛苦…是否起訴應由被害人自己決定 一般人格權…在八十八年修法後情節重大者可以請求慰撫金…而列舉出來的.不必重大..

32
Q

其他人格法益最主要有四個..

A

姓名權,肖像權..居住安寧跟意思決定自由

33
Q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A

1法律關係 2同一訴的 3抵銷餘額 446第二項但書

34
Q

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A

390 一項1財產權2判決確定前便要執行3難於抵償或難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