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人權 Flashcards
1
Q
意義
A
實質意義(針對內容而言)
- 根本大法
- 規定人民權利與義務
- 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
- 規定國家基本國策
形式意義(法典的形式而言)
- 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 修改不同於普通法律
近代意義(立憲國家而言)
憲政主義,有限政府,分權設計,法定程序
2
Q
特性
A
- 最高性
- 固定性
- 妥協法
- 適應性
- 簡潔性
- 歷史性
3
Q
功能
A
- 象徵
- 結構
- 規範
- 整合(公民普遍認同)
4
Q
分類
A
- 法典形式的有無
成文、不成文 - 修憲之難易
剛性、柔性 - 憲法制定的主體
欽定、協定、民定 - 憲法的實踐狀況
規範、明目、語意(符號性憲法)
5
Q
變遷與成長
A
- 制定新憲法
- 修改憲法
- 國會制定法律補充
- 憲法習慣(憲政慣例)
- 憲法解釋
6
Q
人權的涵義
A
以人的資格所享受的基本權利,其概念是凡生而為人,具有人格,即享有此種基本權利,不因時、地、膚色、性別、出身等因素而異
亦指一國政府所應保障人民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標舉出人權的範圍,同時也是標舉出國家權力的限度。
7
Q
人權的演進
A
一般版
17.18.19th→絕對的人權觀
20th→相對的人權觀
Friedrich三階段人權
16~18th→消極的人權(自主之自由)
19th→選舉權的擴大(參與之自由)
20th→經濟社會人權(創造之自由)
G. Jellinek地位理論(身分理論) 被動→義務(17.18th前) 消極→平等權和自由權(17.18th後) 積極→受益權(30s後) 主動→參政權(19th後)
K. Vasak三代人權說
第一代人權:消極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
第二代人權:積極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第三代人權:連帶關係權利(集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