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論 Flashcards
起源
神意說
武力起源說
自然起源說
社會契約說
意義
特定領土
正當性
強制力
公共性
組織建制
特徵
相對自主性
合法壟斷武力
永久統治
官僚組織
汲取功能
要素
人民
土地
主權
政府
主權意義
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得以決定與執行政策,分為兩層面:對國家的領土範圍內享有最高的權力(行立司),而對外不受任何國家的控制(國防、外交)
主權特性
最高性
永久性
普遍性
獨佔性
不可分割性
不可讓與性
主權之功能(尚未)
象徵國家統一
團結全國民心
制定基本大法
決定國體政體
決定重要權力
裁決重要紛爭
主權限制與否
無限制,基於主權的特徵
有限制,基於道德責任(主權自限說)
有限制,另外加上外在的法律(被動)
政府於國家之區別
國家機關的概念比政府廣
政府是國家機關得以運用的工具
國家機關是一個具有持續性、相對永久性的整體
國家機關行使的是非個人化的權威
國家機關至少在理論上代表社會的永久利益
單一制
法、英、日、台
地方政府無組織自主權
不必然會有成文憲法與司法審查之設計
地方政府不具備直接向中央政府發言的權利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肢體制設計以單一制為主
聯邦制
美、德、加、澳、俄、瑞士、蘇聯
聯邦制乃由自主性相當高的兩種層級政府組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擁有互不侵犯的權力
濃厚的地方分權色彩
有成文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權
有司法審查制度,避免自治權受到侵害
對等的國會兩院制,其中一院由各邦的平等代表組成
邦聯制
聯邦憲法實施前的美國、19th的日耳曼聯邦、大英國協、歐盟、獨立國協、東南亞國協
國家間之結合,緊密度遠低於聯邦
成員各自具有國家地位,邦聯對各成員國之公民無統治權
由條約性的協定所建構,變更須經成員同意,必要時可以選擇脫離
基於特殊目的結合,如經濟、軍事、和平
聯邦與邦聯之差別
聯合基礎
權力深度
各邦加入或退出
政府之組織型態
修憲程序或決策模式
中央與地方關係
採取聯邦制的原因
國家內部存在明顯之社會分歧
國家人口與地理規模龐大
歷史的相似性
外在威脅或想在國際事務上扮演更具影響力的角色
採取聯邦制的優缺
優:
因地制宜
防止專制
行政效率
試行制度
因應多元社會
缺:
國家的統一遭受破壞
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往往不佳
難符經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