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Flashcards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 ,鼓励 ,推动 的 ,提高 能力,促进 进步和 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 、 和 。
发明,是指对 、 或者其 所提出的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 、 或者其 所提出的适于 的新的 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 、 或者其 以及 与 、 的 所作出的富有 并适于 的新设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 和 专利申请,依法 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 或者 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 、社会 或者 公共 的发明创造,不 专利权。
对违反 、 的规定 或者利用 资源,并依赖该 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 或者主要是 本单位的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 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 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人或者 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 。
利用本单位的 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对 专利的 和专利权的 作出 的,从其 。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 或者 不得 。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 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 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或者共同 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人。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的发明创造只能 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 对 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 ,且申请人声明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 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 申请的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 权和专利权可以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 人、 企业或者 其他组织转让专利 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专利 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 之日起 。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 后,除本法另有 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许可,都不得 其专利,即不得为 目的 、 、 、 、 其专利 ,或者 其专利 以及 、 、 、 依照该专利 获得的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 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都不得 其专利,即不得为 目的 、 、 、 其外观设计专利 。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他人专利的,应当与 权人订立 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 费。被许可人 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 后,申请人可以要求 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的费用。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 专利,对国家 或者公共 具有 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 批准,可以决定在 的范围内 ,允许 的单位 ,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 向专利权人支付 费。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 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 的行使有 的,从其 。没有 的,共有人可以 实施或者以 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 该专利的, 的 费应当在共有人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 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 共有人的 。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 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 ;发明创造专利 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 和取得的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 的 。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专利文件中 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 在其专利 或者该产品的 上标明专利 。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 或者 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 同中国签订的 或者共同 的国际 ,或者依照 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 或者 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 专利和 其他专利事务的, 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 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 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 或者 的以外,负有 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 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 提出专利 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 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专利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 、 、 、 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 和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 、 、 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 或者 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性、 性和 性。
新颖性,是指该 或者 不属于 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并 在申请日 的专利 文件或者 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 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 的 特点和 的 ,该实用新型具有 特点和 。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 或者 ,并且能够产生 效果。
本法所称 技术,是指申请日 在国 为 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 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 的外观设计在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并 在 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 设计或者 设计 的 相比,应当具有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与他人在申请日 已经 的 权利相 。
本法所称 设计,是指申请日 在国 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 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性:
(一)在 政府 或者 的 会上 展出的;
(二)在 的 会议或者 会议上 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 而 其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 专利权: (一) ; (二) 活动的 和 ; (三) 的 和 方法; (四) 和 品种; (五)用 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 印刷品的 、 或者二者的 作出的主要起 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 提交 书、 书及其 和 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发明人的 ,申请人 或者 、 ,以及 事项。
说明书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 、 的说明,以所属技术 的 人员能够 为准; 的时候, 有 。摘要应当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 书为 , 、 地 要求专利保护的 。
依赖 资源 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 资源的 来源和 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 来源的, 陈述 。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提交 书、该外观设计的 或者 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 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 或者 应当 地 要求专利保护的 的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申请文件 为 日。如果申请文件是 的,以 的 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 或者 在外国 提出专利 之日起 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 提出专利 之日起 月内,又在中国就 提出专利 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 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 ,或者依照 承认 权的原则,可以享有 权。
申请人自 或者 在中国 提出专利 之日起 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 提出专利 的,可以享有 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 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 权的,应当在 的时候提出 ,并且在 月内提交 提出的专利 文件的 ;未提出 或者 未提交专利 文件 的,视为 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