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Flashcards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 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以 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形式办理。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 使用 ;国家有 规定的 术语的,应当采用 词;外国 、 和 术语没有统一 的,应当 。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 和 文件是 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 时, 要求当事人在 内附送 ; 未 的, 未 该 和 文件。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各种文件,以 的 日为 日; 日不 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 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日为 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 、 或者 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未 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 请求书中指明的 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各种文件,自文件 起满 日, 为当事人 文件 。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直接 的文件,以 日为 日。
文件 不清,无法 的,可以通过 的方式 当事人。自 起满 个月,该文件视为 。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 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 或者 计算的,以其 的相应日为 日;该月无 的,以该月 为期限 日;期限 日是 日的,以 日后的第一个 日为 日。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1 当事人因不可 的事由而 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 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导致其权利 的,自 之日起 ,最迟自 之日起 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恢 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 理由 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 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导致其权利 的, 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 起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权利。
第六条1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六条2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 权利 书,说明 , 时附具有关 文件,并办理权利 前 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 权利的,还应当 权利 费。
当事人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的, 在 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 并 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 性 】、第二十九条【国 权】、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 】规定的期限。
第六条2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特例】、第二十九条【国内外优先权】、第四十二条【专利期限】、第六十八条【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 需要 的,由 机构 并进行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 需要 的, 及时 国防专利机构进行 。经 机构审查 发现 理由的,由国务院 部门作出 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 以外的国家 或者 需要 的, 及时作出 专利申请 的 ,并 申请人。 专利申请的 、 以及 专利权 宣告的 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对外申请】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 的 性 在中国 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 或者 向外国 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 部门进行 审查:
(一) 向外国 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并 其 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后 向外国 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的, 在向外国 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 的,视为 提出了 请求。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对外申请】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 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涉及 或者 需要 的, 应当 向申请人发出 ;申请人未在其 日起 月内 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 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 审查的,应当 是否需要 的决定,并 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 日起 月内收到需要 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 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所称 法律的 , 仅其 为法律所 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邮戳日为申请日】和第四十二条【专利期限】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 的,指 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邮戳日为申请日】规定的 日。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邮戳日为申请日】和第四十二条【专利期限】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邮戳日为申请日】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所称 本单位的 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 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本单位 的本职工作 的 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 原单位后或者 、 关系 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 的 工作或者原单位 的 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 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 、 、 、 或者 的 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 人或者 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 性 作出 性 的人。在 发明创造过程中,只 工作的人、为 条件的 提供 的人或者从事 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专利转让】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 的,当事人 凭有关 文件或者 向国务院 部门办理专利权 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 之日起 内向国务院 部门 。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 人和 人 向国务院 门办理 。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专利转让】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同时提交 书,写明 。
申请人有 以上且未 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 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 申请人为 人。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 ;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 、 证 、联系 ;
(五)要求 权的,申请人 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 日、 号以及原 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 或者 ;
(七)申请文件 ;
(八)附加文件 ;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该 应当与 书中的 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写明要求保护的 方案所属的 ;
(二)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 、 有用的 技术;有 的,并 反映这些 技术的文件;
(三)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 的 问题以及 其 采用的 ,并对照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
(四) : 书有 的,对各幅 作 ;
(五) 方式: 写明申请人认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 时, 说明;有 的, 附图。
第十七条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第十七条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 和 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 部分前面写明 ,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用其他 或者 撰写能 说明书的 并使他人能够 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 、语句 ,并 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 语,也不得使用 性 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 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 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 形式的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 、 或者其 的 。
第十七条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 , ,……”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 的 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 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 。申请文件中表示 部分的 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 的词语外,不 含有其他 。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
权利要求书有 权利要求的,应当用 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 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 一致,可以有 式或者 式,但是不得有 。除 的外, 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 可以引用说明书 中相应的 ,该 应当放在 的 后并置于 内,便于 权利要求。附图标记 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 。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 有 权利要求,也 有 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 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记载 的 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 的 ,对 的权利要求作 。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 部分和 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 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 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与 的 技术 的 技术特征;
(二) 部分:使用“其 是……”或者 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最 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 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不 用前款方式表达的, 权利要求 用 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一个 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权利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 部分和 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 部分:写明 的权利要求的 及其 ;
(二) 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引用 的权利要求。引用 以上权利要求的 从属权利要求, 以 方式引用 的权利要求,并 作为另一项 从属权利要求的 。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 内容的 ,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和 领域,并 地 所要 的 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 以及 。
说明书摘要 包含 说明发明的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 提供 最能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附图。附图的 及 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厘米×?厘米时,仍能 地 出图中的 。摘要 部分 超过 个字。摘要中 使用 性 用语。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 材料,该 材料 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 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 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 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 或者 在申请日(有 权的,指 日),将该生物材料的 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单位保藏,并在 时或者 自 日起?个月内提交 单位出具的 证明和 证明;期满未 证明的,该样品视为 保藏;
(二)在 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 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 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 (注明 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 、地址、保藏 和保藏 ;申请时未写明的, 自申请日起?个月内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 保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无法得到或说明的生物材料需保藏】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 后,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 材料作为 目的使用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 ;
(三)在 专利权前,只作为 目的使用的 。
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无法得到或说明的生物材料需保藏】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 、 、 或者 物等含有 功能单位并具有 或者 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 资源的 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 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 在请求书中予以 ,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 。
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 的, 提交 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 就每件外观设计 所需要 的内容提交有关 或者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