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Flashcards

1
Q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  法),制定本细则。

A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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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以  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形式办理。

A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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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  使用  ;国家有  规定的  术语的,应当采用  词;外国  、  和  术语没有统一    的,应当    。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  和  文件是  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  时,  要求当事人在    内附送    ;  未  的,  未  该  和  文件。

A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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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各种文件,以  的  日为  日;  日不  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  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日为  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  、    或者  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未  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  请求书中指明的  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各种文件,自文件    起满 日,  为当事人  文件  。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直接  的文件,以  日为  日。
  文件    不清,无法  的,可以通过  的方式  当事人。自    起满 个月,该文件视为    。

A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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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   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 或者 计算的,以其    的相应日为    日;该月无   的,以该月    为期限  日;期限  日是    日的,以  日后的第一个  日为    日。

A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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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第六条1 当事人因不可  的事由而  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  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导致其权利  的,自    之日起    ,最迟自    之日起  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恢  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  理由  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  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导致其权利  的,  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    起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权利。

A

第六条1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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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第六条2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  权利  书,说明  ,  时附具有关  文件,并办理权利  前  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  权利的,还应当    权利  费。
  当事人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的,  在    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  并  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    性  】、第二十九条【国    权】、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    】规定的期限。

A

第六条2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特例】、第二十九条【国内外优先权】、第四十二条【专利期限】、第六十八条【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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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  需要  的,由    机构  并进行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  需要  的,  及时  国防专利机构进行  。经    机构审查  发现  理由的,由国务院    部门作出      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  以外的国家  或者    需要  的,  及时作出    专利申请  的  ,并  申请人。  专利申请的  、  以及  专利权  宣告的  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A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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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对外申请】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    的  性  在中国  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  或者    向外国  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    部门进行  审查:
  (一)  向外国  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并    其  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后 向外国  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的,  在向外国  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      的,视为  提出了    请求。

A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对外申请】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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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  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涉及    或者    需要  的, 应当  向申请人发出      ;申请人未在其    日起  月内        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    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  审查的,应当    是否需要  的决定,并  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    日起  月内收到需要  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    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      。

A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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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所称  法律的    ,   仅其  为法律所  的发明创造。

A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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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邮戳日为申请日】和第四十二条【专利期限】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   的,指   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邮戳日为申请日】规定的  日。

A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邮戳日为申请日】和第四十二条【专利期限】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邮戳日为申请日】规定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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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所称  本单位的  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  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本单位  的本职工作  的  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  原单位后或者  、  关系    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  的  工作或者原单位  的  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  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  、  、   、   或者     的  资料等。

A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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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  人或者  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  性  作出  性  的人。在  发明创造过程中,只    工作的人、为    条件的  提供  的人或者从事    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A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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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专利转让】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  的,当事人  凭有关  文件或者    向国务院    部门办理专利权  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    之日起   内向国务院    部门  。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  人和  人  向国务院    门办理    。

A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专利转让】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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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同时提交  书,写明    。
  申请人有  以上且未  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    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  申请人为  人。

A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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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  ;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  、  证  、联系  ;
  (五)要求  权的,申请人   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  日、  号以及原  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  或者  ;
  (七)申请文件  ;
  (八)附加文件  ;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A

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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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第十七条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该  应当与  书中的  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写明要求保护的  方案所属的    ;
  (二)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  、  有用的  技术;有  的,并  反映这些  技术的文件;
  (三)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  的    问题以及  其    采用的    ,并对照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
  (四)    :  书有  的,对各幅  作    ;
  (五)    方式:  写明申请人认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  时,  说明;有  的,  附图。

A

第十七条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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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第十七条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  和  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  部分前面写明  ,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用其他  或者  撰写能  说明书的  并使他人能够    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  、语句  ,并  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  语,也不得使用  性  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  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  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  形式的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  、  或者其  的  。

A

第十七条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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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  ,  ,……”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  的    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    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  。申请文件中表示    部分的    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  的词语外,不  含有其他  。

A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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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
  权利要求书有  权利要求的,应当用     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    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    一致,可以有  式或者  式,但是不得有  。除    的外,  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    可以引用说明书  中相应的  ,该  应当放在  的    后并置于  内,便于  权利要求。附图标记  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  。

A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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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  有  权利要求,也  有  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  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记载      的  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  的    ,对  的权利要求作     。

A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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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  部分和  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  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  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与   的  技术  的  技术特征;
  (二)  部分:使用“其  是……”或者  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最  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  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不  用前款方式表达的,  权利要求  用  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一个  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权利要求  。

A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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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  部分和  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  部分:写明  的权利要求的  及其    ;
  (二)  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引用  的权利要求。引用  以上权利要求的  从属权利要求,  以  方式引用  的权利要求,并  作为另一项  从属权利要求的  。

A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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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  内容的  ,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和    领域,并  地  所要  的  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  以及    。
  说明书摘要  包含  说明发明的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  提供  最能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附图。附图的  及   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厘米×?厘米时,仍能  地  出图中的    。摘要  部分  超过  个字。摘要中  使用  性  用语。

A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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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  材料,该  材料  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  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  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  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  或者  在申请日(有  权的,指   日),将该生物材料的  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  单位保藏,并在  时或者  自  日起?个月内提交  单位出具的  证明和  证明;期满未  证明的,该样品视为   保藏;
  (二)在  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  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  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    (注明  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  、地址、保藏  和保藏  ;申请时未写明的,  自申请日起?个月内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   保藏。

A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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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无法得到或说明的生物材料需保藏】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  后,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  材料作为  目的使用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  ;
  (三)在  专利权前,只作为  目的使用的  。

A

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无法得到或说明的生物材料需保藏】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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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  、  、  或者  物等含有  功能单位并具有  或者    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  资源的  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  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  在请求书中予以  ,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  。

A

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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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  的,  提交  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  就每件外观设计  所需要  的内容提交有关  或者  。

A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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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  说明  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  、  ,外观设计的    ,并  一幅  表明设计  的图片或者照片。  视图或者请求保护  的,  在简要说明中  。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  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  在简要说明中  其中一项作为  设计。
  简要说明  使用  性  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  。

A

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31
Q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  时,  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  外观设计的产品  或者  。  或者  的体积  超过 厘米× 厘米×  厘米,重量  超过 公斤。易 、易 或者  品不得作为  或者  提交。

A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32
Q

第三十条1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特例】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  规定的在    局  或者由其  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    部门或者  性    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  在提出专利申请时  ,并自  日起?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  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  或者  ,以及  或者  日期的  文件。

A

第三十条1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特例】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33
Q

第三十条2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特例】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  时,  要求申请人在  期限内提交  文件。
  申请人未  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  和提交  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  期限内提交  文件的,其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A

第三十条2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特例】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4
Q

第三十一条1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要求优先权要声明】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文件  应当经原  机构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  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  交换等途径获得  申请文件  的,视为申请人  了经该受理机构  的  申请文件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  在先申请的申请 和申请 的,视为  了  申请文件  。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  或者  在先申请的申请 、申请 和原  机构  中的一项  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通知申请人在  期限内  ;期满未  的,视为   优先权。

A

第三十一条1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要求优先权要声明】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5
Q

第三十一条2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  提交优先权  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   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   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  的,   其享有优先权。

A

第三十一条2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36
Q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  或者  优先权;要求  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  的   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  专利申请的,可以就    提出  或者    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    专利申请的,可以就    提出    或者  申请。但是,提出  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  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  优先权或者  优先权的;
  (二)已经    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  提出的  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  优先权的,其  申请自  申请提出之日起即    。

A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37
Q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没有    或者   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  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  的,其  证明;
  (二)申请人是  或者    的,其  的国家或者地区的  文件;
  (三)申请人的  国,  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  国民的  条件,在该国享有  权、  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  文件。

A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38
Q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专利一构思】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      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  上相互  ,包含  或者    或者  的  技术特征,其中  技术特征是指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  ,对  技术作出  的技术特征。

A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专利一构思】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39
Q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专利一构思】第二款规定,将  产品的多项  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  设计  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  设计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  外观设计不得   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  大类,  上同时  或者同时  ,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  的设计  。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  将各项外观设计的  编号  在  外观设计产品  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  。

A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专利一构思】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40
Q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  专利申请文件的    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    ;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在以后出版的    上予以  。

A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41
Q
第三十七条  在  审查、  审查、  和    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  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  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  关系,  影响    和  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  原申请的  的。
A
第三十七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42
Q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书、  书(实用新型  包括  )和    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  书、外观设计的  或者  和    后,应当明确  日、给予  号,并  申请人。

A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43
Q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  ,并  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  书、说  (实用新型无  )或者    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  书、  或者  、    的;
  (二)未使用  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申请文件  规定】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  人  或者  ,或者缺少  的;
  (五)  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无    人】或者第十九条【无    人要  】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  或者    的。

A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申请文件格式规定】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无场所外国人】或者第十九条【无场所外国人要委托】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44
Q

第四十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  的说明但无  或者缺少    的,申请人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的期限内    或者    对  的说明。申请人    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或者    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   申请日。

A

第四十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45
Q

第四十一条1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  后      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  在申请时  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   了另一专利;未作  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  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A

第四十一条1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46
Q

第四十一条2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  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期限内    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    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  发明专利权的  ,并在公告  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  实用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不同意  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  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    发明专利权之日起  。

A

第四十一条2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47
Q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  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授权登记】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  、  或者    的,  提出  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专利一创意】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总发明构思】或者第三十五条【总相似外观设计】的规定的,  通知申请人在  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  ;申请人期满   的,该申请    。
  分案的申请    原申请的类别。

A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授权登记】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专利一创意】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总发明构思】或者第三十五条【总相似外观设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48
Q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分案申请】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原申请日,享有  权的,    优先权日,但是    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  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  写明原申请的   和   。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  提交原申请文件  ;原申请享有  权的,并  提交原申请的  权文件  。

A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分案申请】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49
Q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另整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将审查意见  申请人,要求其在  期限内    或者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    。申请人    或者  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      。

A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另整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50
Q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  或者  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  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

A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51
Q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  审查后,除    的外,    将申请予以  。

A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52
Q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  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    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予以  或者  。

A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53
Q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  人均  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并说明  。

A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54
Q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实审提交参考资料】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并在  有关资料后  。

A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实审提交参考资料】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55
Q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三年实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    申请人。

A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三年实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56
Q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个月内,  对发明专利申请  提出  。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  日起?个月内,  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提出  。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  的,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  进行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自行  专利申请文件中  和  的  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    申请人。

A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57
Q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  文字  或者  外,  按照规定  提交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  ,  按照规定提交   。

A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58
Q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另整理】

A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另整理】

59
Q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  自收到  之日起?个月内办理  手续。申请人  办理  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  ,并予以  。
  期满   登记手续的,视为  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A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60
Q

第五十五条  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作出    专利权的  ,    专利证书,    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A

第五十五条  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61
Q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赔偿】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  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  报告的,  提交专利权  报告  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  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请求人在  期限内  ;请求人期满   的,视为   请求。

A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赔偿】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62
Q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个月内作出专利权  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  专利权  报告。  单位或者个人    或者  该专利权  报告。

A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63
Q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  及时  ,并对所作更正予以  。

A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64
Q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  专家和  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  。

A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65
Q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请求复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  提交复审  书,说明  ,  时还  附具有关  。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无场所外国人】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请求复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  ,书面  复审请求人并说明  。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  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的期限内  ;期满   的,该复审请求视为   。

A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请求复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无场所外国人】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请求复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6
Q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  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  仅限于  驳回  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  。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  提交    。

A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67
Q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  。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  ,同意  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据此作出复审  ,并  复审请求人。

A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68
Q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  期限内    。期满   的,该复审请求    ;经    或者进行  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作出  原    的复审  。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  的专利申请文件  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  的,    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  进行    。

A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69
Q

第六十四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    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  。

A

第六十四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70
Q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另整理】

A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另整理】

71
Q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无    人】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无效宣告请求】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  。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  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新颖性】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  的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  的,无效宣告请求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的期限内  ;期满   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   。

A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无场所外国人】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无效宣告请求】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新颖性】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72
Q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个月内  理由或者  证据。逾期增加  或者补充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

A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73
Q

第六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    。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   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A

第六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