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 Procedure Law Flashcards
強制調解前置,除哪一類?
23,除「無相對人之」丁類
家26
28
合併調解(相牽連,兩造合意亦可)
聲請調解事件之程序轉換,不願改用,駁回
合意聲請裁定
33,第三人裁決型,程序選擇權,職權主義,有既判力35
適當本案裁定
36,既判力看狀況
暫時處分失效之回復原狀
90, 非訟,有既判力
家91
暫時處分失效回復原狀抗告之二階段程序法理轉換
家83II
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
暫時處分之管轄法院
附隨性,例外急迫性
983
錯:旁六等不行,收養的旁四六等輩份相同可,旁五不行
姻親消滅仍不行
收養和本生家仍不行
未成年人為得法代同意結婚(程序法?)
得撤(不能和解、捨棄、認諾)
假結婚
受詐欺或脅迫(程序法?)
無效
得撤(不能和解、捨棄、認諾)
禁婚親
無效
善意之重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2y 5y
善意重婚之前婚消滅時點
988-1後婚姻成立之時消滅
但剩餘財產分配之準據時點應以信賴前婚消滅之時計算,理由:已經沒有任何貢獻前婚共同生活之財產可謂
監護關係之婚姻(程序法?)
得撤(不能和解、捨棄、認諾)
998
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
結婚無效之損害賠償
999,無過失一方才能請求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事實上之夫妻?
1003-1,!非平均分擔,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活其他情事分擔之。
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者
1017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夫或妻誰所有者
1017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之孳息
1017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者,視為婚後財產
+自由處分金
1018-1,因為後面需扣除
有害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分之前/分之後)
分之前:1020-1 另一半得撤銷
分之後:1030-3「五年內」處分者,計入婚後財產,以處分時價值計之1030-4
1030-1不能計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數(3個)
無償取得、繼承、慰撫金
1030-1III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能繼承,但「剩餘財產分配給付義務」仍係繼承客體,故若死掉的一方比活著的一方婚後財產多時,因為繼承人繼承了上開義務,故活著的一方係向「繼承人」行使「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時效
2y(!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 5y
1030-2
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仍以婚後財產有該債務計
已補償者不論
剩餘財產分配價值計算
1030-3
消滅時,有判決則「起訴時」,有處分則「處分時」
裁判離婚
1052
列舉事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須由無過失一方主張始足當之,或過失較少一方,或如果兩方過失相當,則雙方
1052-1
調解離婚具有既判力
裁判離婚之時效
2y 5y
判決離婚之離婚損害
1056,無過失一方方得請求
贍養費
1057,不存在有則離婚之原因
子女交還請求權
184+1084
子女履行同居義務
不具強制性
雙重婚生推定
家65確認子女生父之訴
婚生否認之訴當事人適格
1063 父母,子女
家64 否認子女之訴:繼承權受侵害之人
婚生否認之訴時效(各個人有不同注意)
1063 父母2y,子女成年後2y
家64 1y
家67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
認領之訴
家66
反於真實之認領
1066非1070,由生母或子女意思通知否認,再由認領人提起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起訴責任移轉至生父身上
向繼承人認領
1067II,要在分割財產前為之,要不然被分了就1069拿不回來了
收養觀念
「他人」之「婚生子女」,故可能與自己具有血緣關係
近親收養禁止
1073-1
易錯:旁系血親五輩份相當(相差一倍)者可
收養老公小孩的配偶可,血親配偶血親,目的性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