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 Procedure Law Flashcards
強制調解前置,除哪一類?
23,除「無相對人之」丁類
家26
28
合併調解(相牽連,兩造合意亦可)
聲請調解事件之程序轉換,不願改用,駁回
合意聲請裁定
33,第三人裁決型,程序選擇權,職權主義,有既判力35
適當本案裁定
36,既判力看狀況
暫時處分失效之回復原狀
90, 非訟,有既判力
家91
暫時處分失效回復原狀抗告之二階段程序法理轉換
家83II
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
暫時處分之管轄法院
附隨性,例外急迫性
983
錯:旁六等不行,收養的旁四六等輩份相同可,旁五不行
姻親消滅仍不行
收養和本生家仍不行
未成年人為得法代同意結婚(程序法?)
得撤(不能和解、捨棄、認諾)
假結婚
受詐欺或脅迫(程序法?)
無效
得撤(不能和解、捨棄、認諾)
禁婚親
無效
善意之重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2y 5y
善意重婚之前婚消滅時點
988-1後婚姻成立之時消滅
但剩餘財產分配之準據時點應以信賴前婚消滅之時計算,理由:已經沒有任何貢獻前婚共同生活之財產可謂
監護關係之婚姻(程序法?)
得撤(不能和解、捨棄、認諾)
998
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
結婚無效之損害賠償
999,無過失一方才能請求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事實上之夫妻?
1003-1,!非平均分擔,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活其他情事分擔之。
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者
1017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夫或妻誰所有者
1017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之孳息
1017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者,視為婚後財產
+自由處分金
1018-1,因為後面需扣除
有害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分之前/分之後)
分之前:1020-1 另一半得撤銷
分之後:1030-3「五年內」處分者,計入婚後財產,以處分時價值計之1030-4
1030-1不能計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數(3個)
無償取得、繼承、慰撫金
1030-1III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能繼承,但「剩餘財產分配給付義務」仍係繼承客體,故若死掉的一方比活著的一方婚後財產多時,因為繼承人繼承了上開義務,故活著的一方係向「繼承人」行使「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時效
2y(!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 5y
1030-2
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仍以婚後財產有該債務計
已補償者不論
剩餘財產分配價值計算
1030-3
消滅時,有判決則「起訴時」,有處分則「處分時」
裁判離婚
1052
列舉事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須由無過失一方主張始足當之,或過失較少一方,或如果兩方過失相當,則雙方
1052-1
調解離婚具有既判力
裁判離婚之時效
2y 5y
判決離婚之離婚損害
1056,無過失一方方得請求
贍養費
1057,不存在有則離婚之原因
子女交還請求權
184+1084
子女履行同居義務
不具強制性
雙重婚生推定
家65確認子女生父之訴
婚生否認之訴當事人適格
1063 父母,子女
家64 否認子女之訴:繼承權受侵害之人
婚生否認之訴時效(各個人有不同注意)
1063 父母2y,子女成年後2y
家64 1y
家67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
認領之訴
家66
反於真實之認領
1066非1070,由生母或子女意思通知否認,再由認領人提起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起訴責任移轉至生父身上
向繼承人認領
1067II,要在分割財產前為之,要不然被分了就1069拿不回來了
收養觀念
「他人」之「婚生子女」,故可能與自己具有血緣關係
近親收養禁止
1073-1
易錯:旁系血親五輩份相當(相差一倍)者可
收養老公小孩的配偶可,血親配偶血親,目的性限縮
收養本生父母之同意權(效力)
1076-1,無效
收養未滿七歲法定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效力)
1076-2I,無效
收養已滿七歲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效力,目的?)
1076-2II,得撤,保護未成年子女,而非補充未成年人意思表示之不足
1077
收養,未成年小孩跟過去,已成年有決定權,可能會產生1140代位繼承
1080
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
程序監理人
家16
1086II
利益相反,如拋棄繼承。
1088II
父母就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受益」之權,但處分要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之。
父母代理子女為保證,「交涉力之劣勢」
1089
子女之最佳利益
遺囑指定為監護人,該指定無效的話?
回歸由生存配偶擔任親權人
監護人對於監護人財產之限制
代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1101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收益也不行!」
包含遺產分割(本款所規定者為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相對於此,第二款則是使用)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1102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
林:1114+1116-1
戴、實務:1084,1116第二款專指已成年+生活保持義務
夫妻間之扶養
林:1114+1116-1
戴:1003-1夫妻間之生活費用
實務:因1116-1謂夫妻扶養義務順位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反推夫妻扶養須負1117II生活保持義務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1118-1 形成訴權 受扶養者對扶養者積極或消極之侵害時,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對扶養者有積極或消極之侵害事由
1118-1II仍不得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1138
代位繼承
1140
配偶與各他繼承人之應繼分
1144
繼承權喪失事由
1145
絕對失權
相對失權
表示失權
絕對失權
1145 1. 「行為時明知被害人係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而故意致死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相對失權
2
4
1145 2之詐欺或脅迫使「遺囑」更改之「遺囑」,係指有效之遺囑
1145 4須「反於遺囑人真意」之偽造變造隱匿才會構成本款
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在此限。
表示失權與離婚訴訟
1145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失權」者。
提起離婚訴訟可解為有表示失權之意思存在,蓋離婚訴訟之目的即在消滅配偶關係,當然有剝奪繼承權之意思。
未盡扶養義務是否喪失繼承權?
討論是否符合1145 5之「重大虐待或侮辱」
肯定說認為民法已為「子女應孝敬父母」之訓示,價值衡量上應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然衡諸我國表示失權規定繼不要式,也毋庸經過法院裁判,在「重大虐待或侮辱」此一要件不為限縮認定,將無法達成個案公平。又未盡扶養義務與繼承,實可考慮以比較法上之「貢獻分」處理,再不然也可以優先以不當得利等可茲法院個案認定之制度來維持個案公平,實無必要直接認本款有所適用。
遺產著給請求權
1149
遺產之公同共有
1151
繼承人對謂債務負擔方式
1153比例負擔!非公同共有!就應繼分比例或另有約定之比例負連帶責任,故若配上物之有限責任例外規定1148-1,可能必須要拿故有財產出來清償。
1161
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期限內對某特定債權人為清償
1161I 損害賠償請求權(對繼承人,立法者認為之主要負責人)
1161II 不當受領人返還請求權〔非不當得利!〕(對不當受領人)
1161III 重申繼承人為主要負責人,不當受領人返還請求權具有法律上原因,非不當得利。
1148-1財產價值計算時點
贈與時,「充當計算主義」
1163
法定繼承權利益之喪失
隱匿遺產、虛偽遺產清冊、意圖詐害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1164
遺囑分割方法之指定
1165
扣還
1172
歸扣三態樣及計算時點
結婚、分居、營業,贈與時「充當計算主義」
拋棄繼承
1174
自書遺囑
自書全文,親筆簽名,塗改之處註明增減字數並簽名,「不用彌封」
公証遺囑
2 up 見證人+公證人把口述遺囑意旨筆記+全體簽名(可按指印)
密封遺囑
遺囑上簽名,封縫處簽名,2 up 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全體簽名
代筆遺囑
「3 up」見證人,一人筆記(電腦ok),記明年月日,全體簽名
口授遺囑之失效
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定遺囑時起,三個月
口受遺囑之認定
三個月內提請親屬會議
遺囑之見證人排除
未成年或受監輔宣,與遺囑有利害關係(繼承、遺贈)之直系血親,公證人本身跟其親屬
特留分之比例
1223
遺贈和其他得扣減之標的
1225
家6
土地管轄之移送與紛爭統合處理裁定自行處理
家事事件程序能力
家14 7歲以上對其身份事件有程序能力
家事事件起訴前之被告適格與起訴後被告適格之不同,以及否認子女之訴特別規定
起訴前39,無檢察官,起訴後50,有檢察官
家63 起訴前就可以告檢察官了
家事事件聲明不服
家44
形式上判決用上訴,形式上非訟用抗告,合併事件有判決者以上訴救濟
家事訴訟就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得和解
家45
家事事件得處分事項之捨棄、認諾
家46
就不得處分之事項仍為捨棄時
家46III,視為撤回其請求,但若有合併其他請求且以此事項為前提要件者不在此限。
家48 .1
元配條款
家48 .2
姦夫條款(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家48 .3
私生子條款(認領子女)
家56
婚姻事件一鍋炒,不一鍋炒就不給你提後訴
家60
撤銷婚姻之訴(乙)原告判決前死亡繼承人一年內承受訴訟(不可直接無當事人能力駁回!)
家65
確認生父
家66
認領之訴
家68!不為者?
醫學檢驗,職權事項,足以懷疑私生子時始得為之
不為者,作為全辯論意旨一部份斟酌,並對之為不利判斷
家105
親子事件強制非訟併訴訟,以完足程序保障
試養期間
家116,此時對於未成年人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1187
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
指定應繼分兼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遺囑生效當然取得權利,繼承人得以之辦理繼承登記
遺贈/指定應繼分兼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同時存在原則,對繼承人也可為之
收養撤銷之除斥期間
6個月 1年
1162-1I
繼承人為開具遺產清冊之損害賠償
向繼承人請求與其依債權比例可得到之數額相當之「賠償」
向受領之債權人請求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1163
喪失繼成利益變成負無限責任
隱匿遺產(可同時該當喪失繼承權)、虛偽記載遺產清冊、詐害被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