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Flashcards

You may prefer our related Brainscape-certified flashcards:
1
Q

甲前往乙宅偷畫,準備打包回家時發現乙一家人回來了,甲雖可儘速完成打包,但考量失風被捕的機率,決定改天再來

A

甲之行為不構成中止未遂,蓋雖然甲主觀上在「行為單數範圍內」放棄實現易他人持有為自己持有之行為計畫,然衡諸中止未遂係本於行為人中止行為重新認識法律價值而不罰之刑事政策,有「出於己意」要求,本件乙等回家之事實已經使得甲主觀上除了放棄犯行外,沒有任何其他的選項,故顯不符合前開中止未遂之要件。
(未了未遂放棄實施犯行,係指在行為單數的範圍內放棄實施特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以若行為人暫時捨棄犯行等待一個較好的時機,以另一行為從事犯罪,仍可該單放棄實施犯罪行為。但仍須考慮是否出於己意)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
Q

出於己意

A

在行為人主觀上,即便在其面前有不同的選項,其仍選擇放棄犯行。注意不能像實務一樣用客觀判斷,因為罪責是主觀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
Q

甲在乙水杯中下毒,乙飲之,甲在等待毒發期間心生悔悟,向乙坦白。乙心寒,於是向甲謊稱其並未飲下該毒酒,甲於是放心離開。乙不久後毒發,經幫傭送醫後始保住性命。

A

依據通說,甲在下毒時,主觀上已經完成其犯罪計畫上實現構成要件所必要之全部行為,故係既了未遂,甲僅坦白並離開並非積極救助而不該當中止未遂。然而如此認定實屬對於乙受欺騙而離去過苛的評價,因此在主觀說上有學說則主張應視「行為人有無犯行即將既遂之危險意識」,準此認定本件之甲既然因乙之欺騙不可能對於既遂危險有意識,即便其已進入既了未遂,仍只需消極放棄犯行即足當中止未遂。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4
Q

三角詐欺

A

規範理論(理由:事實上支配力、財物保管之輔助人、信用卡特約商店)

權限理論(訴訟詐欺,起訴當作法院受訴訟事務權限之讓與)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5
Q

詐欺之貫穿因果關係

A

詐欺行為>使相對人陷於錯誤(且不能只是不重要的動機錯誤)>財產處分>財產損害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6
Q

甲積欠一千元,已屆清償期,而屢催不還。乙於是偷偷從甲放在抽屜中的錢當中抽出一張一千元大鈔。不知情的甲隔月將一千元還給乙,乙不動聲色收下。

A

乙將一千元大鈔拿走的行為:不構成竊盜罪,蓋竊盜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主觀上認知到自己的所有意圖在法律上不被允許。衡諸本件,甲取走一千元係本於其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而該一千元僅具純粹交易價值,並不如種類物等剝奪債務人特定之權利,無抵觸法律對財產價值之分配秩序。
乙收下一千元大鈔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蓋要構成不作為詐欺仍至少須行為人處在具有說明義務之保證人地位。而本件,甲之單純受領給付,無法說明其與乙間有何信賴關係可茲推論甲必須要對乙既存錯誤負說明義務,是以甲之行為甚至根本不構成詐術。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7
Q

他人匯錯款而存戶提領

A

不會構成詐欺。存戶與銀行間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只會有存款和取款之法律關係,並無法據此推論存戶與銀行間有特別信賴關係,更無法進而課語存戶說明義務之保證人地位。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8
Q

強盜罪、強制罪注意

A

強暴、脅迫係屬不同要件,不能寫一起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9
Q

條件因果關係

A

對於~(結果)而言,~(行為)係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是以二者具備條件因果關係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0
Q

主觀構成要件

A

行為人對於前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行為人認識到前述構成要件事實並易容任其發生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1
Q

錯誤之傳統理論

A

等價理論(法定符合說)

具體化理論(具體符合說)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2
Q

故意歸責 公式

A

主觀上行為人對~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然行為人認定之前開事實與客觀事實重疊部分者僅「~~」,且該重疊部分已係本條所欲評價之「不受容許風險之事實」,已足以達到建立「故意既遂」之歸責程度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3
Q

行為人行經搶案頻頻的偏僻車站,其友人開玩笑從後方撲上,行為人誤以為自己遇劫而用防狼噴霧攻擊,致使對方受到傷害

A

本件,從「事前的角度」觀察,客觀上被害人從後撲上,係一有現在性的侵害,而行為人主觀上亦正確認識到此一侵害,故於斯時實無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可言。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4
Q

容許構成要件事實之懷疑

A

可能構成誤想防衛/避難,或罪責中討論

但仍要注意主觀防衛意思亦須該當最小侵害行為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5
Q

延展型防衛過當

A

延展型防衛過當是否能論為23但之寬恕罪責事由,學說上有限制理論與擴張理論之爭執,惟均過窄或過寬評價寬恕罪責事由之本質,不如區分事前和事後防衛過當並個別評價。如本件係屬事後防衛過當,在甲行為時,容許情狀仍存在,僅係緊接不法侵害過去後出於慌亂、恐懼或驚嚇的心理狀態所發動的防衛行為,與23但寬恕罪責事由之意旨並無牴觸。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6
Q

採前置模式的前言

A

本文以為,畢竟構成要件只是立法者所欲禁止之法益侵害行為,例外模式認為使陷入無責任能力的前行為必不能構成犯罪,過於狹隘。實則,本件只要續而審查前行為並確認其與犯罪結果之因果關係,19III即屬當然,採例外模式須再修正同時性原則,應非必要。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7
Q

加重結果犯要件

A

基本構成要件
加重結果
因果關係之特殊危險性
對「結果加重」之預見可能性(因為基本犯之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不一定等同於創造加重結果風險,所以仍須分開認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8
Q

甲至乙家中行竊,在翻箱倒櫃物色財物之時,被乙回家逮個正著,甲於是對於乙施用強暴,掙脫乙之束縛,但卻並未拿到其物色中的花瓶。
(三つ争い点がある)

A
甲之物色財物行為成立321 1.加重竊盜罪未遂
1. 甲並未易他人持有為自己持有,且甲有故意
2. 甲已著手:物色財物(實務)
甲之施用強暴行為「不」成立329準強盜罪
客觀上假雖然係在竊盜未遂之當場施以強暴,然「甲並未取得花瓶之持有,無從以防護贓物之意圖而施用強暴」,故本件甲因不具有本罪之意圖而不成立本罪之既遂或未遂。
甲之施用強暴行為構成304強制罪
強暴+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9
Q

準強盜罪之未遂,在犯罪階層上要注意

A

檢討其可罰性,究竟「以強盜論」是否包含「以強盜未遂論」,本文肯認之。蓋以…論本身只是一種法律效果之準用,即成立之罪名仍係本條,但法定刑強度依強盜罪而已。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0
Q

傷害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時要注意

A

傷害罪不罰未遂!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1
Q

任何要準備審查未遂的題目,要注意

A

未遂的可罰性(本條有沒有罰未遂??)要先寫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2
Q

26條模板

A

構成要件階層:既本文採取主客觀混合理論之形式判准,關於26之解釋適用及無法再以「不能犯」加以論述。
罪責:而衡諸26立法意旨,係因行為人主觀法敵對意志顯偏離正常人對於因果關係之理解,使行為之制裁需求性顯著降低,在上文採主客觀混合理論之架構下,應置於罪責階層討論。本條「無危險」在此脈絡下,應以「重大無知說」檢視,即行為人主觀想像的犯罪計畫是否極其愚蠢,無常人可解之因果關係。本案…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3
Q

著手,要注意

A

形式判准:主客觀混合說

實質判准(背):行為人犯罪計畫自第三人的角度觀察之,其因果流程所進行到的時點與法益侵害間已經無任何有意義的中間階段存在。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4
Q

關於正共犯之區分

A

計有客觀理論(形式、實質客觀說)、主觀理論(故意、利益說)以及學說通說所採之犯罪支配理論,本文從最後者。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5
Q

甲威脅乙若不偷竊丙的腳踏車,就把他殺了

A

甲的行為不構成竊盜罪

  1. 構成要件該當
  2. 不能阻卻違法性:雖就緊急避難之要件而言,甲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顯低於所保全之生命法益,似可通過攻擊型避難之比例性審查。然基於背後共同正犯成罪之考量,多數學說認為在如本件之強制避難下,仍應考慮使正犯之不法成立以達成前述目的,且甲本身仍是站在不正之一方,如此評價並無過苛之處。
  3. 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6
Q

多數間接正犯之著手

A

整體理論:被利用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時起算
個別理論:利用者開始其利用行為
一般理論:尋找與構成要件具有密切關連性之時點,即「利用行為完成當下」,蓋此時行為人已讓犯罪從自己手中脫離,置於被利用人隨時可得實行犯罪之狀態。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7
Q

多數共同正犯之研究

A

白話文「當其中一人著手於構成要件實施行為時,則全部均著手;而若僅係為構成要間以外之分擔行為,則在未有人著手構成要件行為時,則無人著手。」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8
Q

乙侵入甲宅內,丙提供複製鑰匙給乙,詎料甲早已更換鑰匙孔,因此丙只能用鐵剪刀開始剪門鎖
(注意:侵入住宅罪未遂可罰性爭點)
(注意:題目討論順序及邏輯)

A
正犯之構成要件行為既遂或未遂
幫助行為
幫助行為與結果之關聯性(採結果促進理論)
「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丙提供給甲複製鑰匙,導致正犯試圖侵入未果具有未遂不法,然該行為與正犯成功侵入之結果並無因果關係,故無既遂不法。又侵入住居罪不罰未遂,丙不構成幫助侵入住宅罪。
*若題目有相關條件,不要忘記「意欲幫助」之討論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9
Q

乙婦被丙等人強姦,甲夫在旁悠閒欣賞

A

丙等人構成強制性交罪

甲構成「強制性交罪」:因為本件甲係處於「保護者保證人」地位,目的是要撤除危害,不撤除之即可論不作為犯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0
Q

甲男育有一名14歲的女兒乙,一日甲坐在沙發上看電視,乙主動含甲之陰莖,甲見狀並不制止,反而任由乙幫其口交。

A

227與幼童性交罪

注意:討論「為」性交文意上只能包含積極行為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1
Q

甲之未成年兒子乙欲殺其母丙,甲知情卻不制止之,乙最終殺丙

A

乙構成殺人罪

甲構成幫助殺人罪:甲係處於「監督者保證人地位」,目的只是要監督其未成年兒子乙不會對外產生危害,然乙仍有完整的行為意思自由,故論不作為幫助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2
Q

甲賞正拿著筷子吃飯的乙一季耳光,乙失去重心跌倒,筷子恰巧插入在後方丙的眼睛,導致丙失明

A

甲構成277傷害罪
乙不構成278重傷罪
甲構成「284」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3
Q

純正身份犯前言

A

學說上有認為僅有具純正身份者方能該當構成要件行為而成立該罪正犯,然刑法第31I已明文規定將與有純正身份者共同實行者擬制具有純正身份,毋寧實務上之見解較符合現行法架構。

34
Q

共犯討論從屬,在犯罪階層上不要忘記寫出共犯處罰依據

A

我國通說棄嚴格從屬理論而採取限制從屬理論

35
Q

過失之阻卻違法

A

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之事情有所認知即可,且阻卻違法之情況毋寧應以受害當時(事前)為基準

36
Q

甲家火災,乙丙各在不同房間,甲一次只能救一個,所以甲救了乙,丙被火燒死

A
甲不救丙不構成殺人罪
構成要件:「不作為殺人之檢討!」甲之保證人地位V丙死V
違法性:等價法律義務衝突,沒有人的生命可以比
別人的價值高!
在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37
Q

學校舉辦戶外教學,甲下海,溺斃,乙雖在沙灘上卻因為腳受傷而未下水,甲溺斃的地方是救生員丙的視線死角,因此救生員丙亦未予以救助

A

乙未救助甲成立殺人罪
構成要件:保證人地位V,未下海係因為腳受傷,雖似可謂乙因無「作為可能性」而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然依題示,本件現場有救生員丙,「乙未向之呼叫求救,自不能謂其毫無救助可能性。」
丙未救助構成過失殺人罪
構成要件:保證人地位V,未救助。主觀上具預見可能性

38
Q

不真正競合模板

A

甲之行為另構成~,惟該罪相對於~係屬不真正競合,而被排除適用

39
Q

甲基於殺人故意而開槍射擊乙之頭部,而乙僥倖未死,但左眼失明

A

甲開槍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甲開槍之行為成立278重傷罪
注意:主觀時要討論甲即便未意欲也有容認,因為「重傷『不罰過失』(應該直接論故意傷害)」
競合:「想像競合」,因殺人未遂之不法內涵無法包含重傷既遂(被害人可能毫髮無傷),且若論以法條競合,因「57條(科刑事由)無法評價已被構成要件化之額外事實」,可能因此而漏未評價重傷罪之結果。

40
Q

沒收程序

A

不當利得兩階段計算法
利得之內容以及對象:
38違禁物不論是誰必定沒收
38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對行為人或無正當理由持有之第三人
*走私香菇,兩說:產自犯罪之物,對於事實上有處分權之人沒收即可(實務)、違禁物,因走私品是雙方犯罪構成要件不可或缺之物,本身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對雙方共同沒收。
38-1 利得:對於行為人、明知他人行為違法而取得者、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所取得者、為他人取得者之該他人。利得內容:沾染犯罪的並非合約本身(算的時候合約成本那一筆),而係「取得合約之形式與方式」。
*有無辦法沒收,需適合人對於該所得具有實際支配權限(如贓款給老婆,老婆拿去付小孩學費,因老婆係小孩法代,實際支配權限在她身上,而她又是「無償受贈」之人。)
利得範圍:相對總額原則,不扣除「中性成本」

41
Q

強盜罪結合犯注意

四個

A
先後順序沒差,不是對同一個人也沒差,且無論基本強盜犯罪既未遂,只要後面之罪既遂就既遂。主觀上至少要有包括兩罪之故意。
*若一次犯多個,挑最重的,剩下數罪併罰
放火4
強制性交3
擄人勒贖1
使人受重傷2
42
Q

強盜罪加重結果犯要注意?

A

要討論未遂犯之可罰性。不可罰,因為加重結果犯之條文配置在強盜未遂之前,罪刑法定原則

43
Q

甲借乙車,隔天早上轉借給丙開,丙信甲為所有人而向甲表示為購買,甲遂允諾丙並簡易交付之

A

甲應允丙之行為成立320竊盜罪
以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易乙之持有為丙持有
甲應允丙之行為不成立335侵占罪
按335要求須有「自己持有」,但並未限縮自己持有不能與侵佔行為同時產生。或有學說因此將「自己持有」解為與竊盜罪間的分界描述,然解釋上本於罪刑法定主義,仍宜將之解為獨立之構成要件。本案甲在處分乙車時對之並無客觀上之管領力,乙車因甲竊盜罪易為丙之持有已如上述,故甲並不構成「自己持有」。

44
Q

甲強盜乙後,為逃避乙之追趕,騎走路邊的機車,並打算將之棄置在等等與丙會合交付贓物之處。然而,丙與甲會合後,告訴甲該機車價值不菲,可將之轉賣給二手車收購商丁,甲於是照辦。

A
甲強盜罪
甲騎走機車之行為不成立竊盜罪
主觀上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使用竊盜)
甲應允處分機車之行為成立侵占罪
實務上將侵占罪理解為係特殊之背信罪,從而本件甲並非基於自己「合法」持有,在實務觀點下並不構成侵占罪。果爾,本件甲前行為不構成竊盜罪,已如前述,又不認其有侵占罪之不法,可能連共犯都無法從屬,在在顯示如此認為只會帶來不必要的處罰漏洞。因此,本文認為...
丙告以甲該車價值之行為構成教唆侵佔罪
45
Q

詐欺財產損害之時點

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

A

締約詐欺:取得之請求權低於其對待給付,且無民法上穩固之對抗權利(若有穩固之對抗權利則轉討論於履約時點之財產損害)

履約詐欺:「原訂給付已經構成財產之一部份」,相較於實際取得之物而言有無受損害

46
Q

擄人勒贖之加重結果犯要注意

A

要討論未遂犯的可罰性,不可罰,因為加重結果犯不在未遂犯前面

47
Q

347V之解釋

A

學說:特殊刑罰限縮要件,因為是立法者為保護人質所設,故不能理解為何實務上仍把它理解為中止未遂是由而要求出於己意,蓋這樣永遠沒有適用空間。

48
Q

甲教唆乙去竊盜人家的包包,包包到手後乙把他賤賣給甲,隔天發現女友生日,乃向乙買回並送給不知情之女友,女友又轉送給知情的丁

改成甲教唆乙去詐欺人家包包?

A
乙竊盜罪
甲之唆使行為成立教唆竊盜罪
甲之行為成立贓物罪
注意奇怪實務見解:竊盜罪共犯絕對不構成贓物罪?!
乙之行為不成立贓物罪
或有學說認為乙之行為額外造成銷贓鎖鏈之延長,造成額外之法益侵害,但本文以為,甲只是回復原違法持有狀態,仍是前財產犯罪人,不需論以本罪,即便認之,在競合中以竊盜罪之與罰後行為處理即可,似亦無太大實益。
丁之受領構成贓物罪
按照民法的規定,乙雖為善意取得,但在該包包失竊的兩年內失竊人仍得請求回復,故「該物在丁受領時時仍係贓物」。又丁是否「故買」,學說上有主張其為與前行為人合意而否認者,然本文以為故買文意並未限制交易相對人必須是前行為人,從避免銷贓鎖鏈延長之立法意旨而言不應在客觀構成要件即作如此限縮。

*注意,詐欺、錯誤等沒有盜贓物回復的適用!

49
Q

毀損罪致令不堪用或足生他人損害

A

把人家輪胎洩氣:充氣設備等在「時間勞費」等觀點下極為容易取得,應從本罪不處罰輕微損害之觀點不該當本要件。
「不利益狀態改變理論」:考慮物品是否出現「不利益狀態改變」,蓋所有權人對於物品外觀自有其形塑之權限,僭越所有人意願之修繕行為即使不能該當損害,亦可謂致令不堪用。
跟言論自由相關:既然單純剝奪持有及妨礙使用都不成立本罪,未造成物之本體或功能損壞的外觀改變,亦不能該當損壞或致令不堪用,若然,也必須由立法者明文定之。
毀棄:投毒藥至豬圈但豬被救治,造成豬隻健康受損,仍係毀棄

50
Q

甲將其銀行帳戶號碼改為乙的帳戶號碼,事後每次提款均變成從乙的帳戶扣錢

A
甲更改帳戶號碼之行為成立210偽造私文書罪
甲之提款行為成立339-2之電腦詐欺罪
        不正方法,自動付款設備
甲之提款行為成立216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競合論:關於更改帳戶號碼的行為,甲另構成359變更電磁紀錄罪、354毀損罪,惟均可為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茲處理之。另甲提款行為所構成之兩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理應為想像競合,然實務上多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吸收詐欺罪處理,並因行使之法定刑較偽造重,而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
51
Q
  1. 甲將乙製作的真正文書,名義人改成甲。

2. 甲將乙製作的真正文書,名義人改成丙。

A
1. 
甲之行為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按歸屬理論,文書之製作人須為意思表示實質歸屬之人,故在本件甲方係系爭文書效力之實質歸屬者,為製作人。又文書上之名義人係甲,系爭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相同,並不該當本罪。
甲之行為成立352毀損文書罪
致令不堪用
2. 
甲之行為成立偽造文書罪
52
Q

偽造行使有價證券、詐欺等罪名之競合關係?

A

學說上認為詐欺跟行使要想像競合,但實務上認為可以吸收,然行使之於偽造有價證券而言,偽造刑責比較重,實務上因而認為偽造吸收行使,係現行法下不得不然之結果。

53
Q

甲於乙家作客,與乙發生爭執,一氣之下把乙關進房間。隨後,甲發現桌上有一副戒指,不顧乙之吶喊把它拿走

A
甲將乙關進房間成立私刑拘禁罪
甲拿走戒指之行為構成竊盜罪
乙仍具有該戒指之概括支配意願
甲拿走戒指之行為不構成強盜罪
甲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自行將乙對戒指之持有易為己之持有,已如前述,但問題在於其未解除乙自由受拘束之狀態是否亦該當本罪之「他法」。部分學說主張,甲因危險前行為對於乙負有保證人地位,故甲之不作為應構成本罪之「他法」。然本罪要求與強暴、脅迫同等之「他法」亦必須要與竊盜行為有目的關聯,而有保證人地位並不代表該保證人地位即與竊盜行為有目的關聯,尤其甲僅係利用先前強暴之結果為竊盜,此一「不作為」實難與「有目的性連結之作為強暴」相提並論。
54
Q

甲乙計畫一起偷丙店珠寶,然甲偷完太緊張,以為蒙面接應的乙是要來攻擊他的人,把他打得鼻青臉腫後脫逃

A

甲拿取珠寶之行為構成竊盜罪
甲打乙之行為不構成329準強盜罪
對於強暴、脅迫之對象,本罪並未要求特定之人,故甲當場施強暴於乙,似可構成本罪。然甲所施的強暴客觀上根本不會阻礙被害人回復贓物,且「本罪並不會想保護另外一個創造非法持有狀態的行為人」,故本文主張,於本件甲之強暴應解為「客體不能」,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甲打乙之行為構成329準強盜罪未遂

55
Q

甲為偷藥給他老爸,潛入藥局中,然而在偷成要離開時,被藥局人員看見喝止,甲於是與該藥局人員扭打起來

A

甲偷藥行為構成竊盜罪
甲扭打行為不成立329準強盜罪
竊盜V
為第三人防護贓物之意圖,在我國法解釋適用上有其困難,蓋法條似僅言明「為自己防護贓物」,因而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無法繩之以本罪。但在立法論上,宜將為第三人防護贓物之意圖一併列入,並此敘明。

56
Q

與甲同居但未結婚之乙在甲嚥下最後一口氣後,打開其保險箱將支票、現金、珠寶首飾等拿走並遠走高飛

A

死亡時,甲已對於物無持有,而物之所有權雖已為其繼承人所承繼,繼承人不可能於斯時取得持有。所以,乙於甲死時即成為甲遺產的持有人,對於自己持有之物,以不法所有意圖並客觀化彰顯之,構成侵占罪。

57
Q

恐嚇與詐欺

A

恐嚇:做了不會比現在差

詐欺:做了會比現在好

58
Q

甲店因竊盜猖獗,店門口貼「竊盜者,須支付店家所竊盜物價值十倍以上之賠償金,否則提起告訴」。乙竊盜,被甲抓到,

A

乙之行為成立竊盜罪
甲張貼系爭公告之行為不成立勒索罪
查甲之公告程度上係對生命身體以外所為之惡害通知,該當本罪「恐嚇」之要件,然並未產生被害人交付財產之結果,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甲張貼系爭公告之行為成立勒索未遂罪
1. 本罪處罰未遂。而雖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但自第三人角度觀甲的犯罪計畫,張貼公告本身與法益侵害間已無任何可足干擾因果流程的中間事項,足當「著手」。
2. 主觀構成要件上,甲對於恐嚇、乙交付財產等事均有認知及意欲,然其對於乙財產所本之所有意圖是否「不法」,則有爭議。或謂甲之所有意圖對於乙而言係司法程序上之利益,且甲本有其合法告訴權限,故甲之所有意圖並無不法。惟本文以為,乙固然在法秩序上受有告訴風險,然不該因此而蒙受與此風險毫無關係之不利益。準此,甲之所有意圖仍具不法性,故本罪構成要件該當。

59
Q

甲出質其項鍊於當鋪,幾天後帶槍棍脅迫當鋪將該項鍊還他,丁櫃檯人員不從,甲於是將其打昏,自己取回質物

A

甲毆打並取回質物之行為不構成強盜罪
強暴V
不法所有意圖X
甲毆打並取回質物之行為構成強盜得利罪
1. 甲之行為構成強暴已如上述,而客觀上其亦有獲得免有質權之利益。惟在本罪「利益處分」要件上,或有學者採處分權理論,將本罪解為勒索罪與詐欺罪之加重規定,故以被害人具有決定財產處分之空間為必要。惟本文認為,如此適用將造成強盜罪與上述等罪行成互斥構成要件,而使無法構成前者均得尋求強制罪做處理。實則,既然以強制手段使他人作出財產處分已經夠成本罪,那麼以強制手段使人喪失財產處分可能並侵害其財產利益,不法程度上並無理由不為本罪所涵攝,而須適用強盜罪的道理。準此,本文以為應採處分權不必要說,甲之行為在具備上述構成要件即足該當強盜得利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2. 主觀上甲具有強暴、取財之故意,並具有不法得利之意圖,故在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則事由下,成立本罪。

60
Q

甲向乙承租房屋,乙謊稱其欲收回自用,但實係因為丙出高價承租

A

因租賃契約對於承租人之保護,甲本對於乙契約上之說明義務,其不說明構成不作為詐欺。

*詐欺說明義務不能只依照誠信原則判斷,蓋契約雙方應為自己利益作最佳打算,缺乏經驗者不應冒險投入高額交易,而應詢問締約重要事項!

61
Q

甲將其對丙的債權讓與乙,但未通知丙,結果丙向甲清償

A

因甲乙之間債權讓與未通知丙,而對丙不生效力,丙對甲清償仍生清償效力。丙之清償,使已讓與給乙的債權消滅,因在債權讓與之後債之關係實係存在於乙、丙之間,故可謂乙對於丙之財產有保護照顧地位,落入三角詐欺規範理論之模板,故甲形成乙之錯誤即係形成丙之錯誤,詐欺V

62
Q

要保人與保險業務員共同詐欺(背)

A

「保護措施之失靈不足以否定客觀歸責,蓋結果仍係風險之實現」

63
Q

甲以一包兩千賣原本一包一千的咖啡豆,宣稱多出來的做慈善,結果只是想出國

甲候選人聽說乙候選人捐了一千萬,輸人不輸陣只好捐二千萬,結果乙根本沒捐

A

「目的偏離理論」:被害人處分財產之社會目的必須具有得以客觀化之重要經濟價值,「以防本罪淪於保護不重要的動機錯誤」

64
Q

甲推銷員告訴乙其套書可以讓十歲初學者增進法學素養,但實際上是台大法學論叢

A

個別化財產損失:視被害人個別需求,關係,目的而定

65
Q

甲賣黃牛票

A
甲買票行為不構成詐欺罪
其對於賣票者並無義務說明買票並非為高價售出圖利;即便認為是默示詐欺,售票者亦無財產損害可言。
甲賣票行為不構成詐欺罪
未施用詐術
甲賣票行為不構成重利罪
現行法僅涵蓋消費借貸之情形「...貸」
66
Q

甲偷罐頭放在口袋,店員起疑問之,甲辯稱那是他的折疊傘,店員信之而讓甲走出商店

A

甲將罐頭放入口袋之行為成立竊盜罪
甲辯稱口袋之物係折疊傘,成立詐欺罪
財産損害あり
競合:確保詐欺の場合には、先に他の財産犯罪があるから、後の詐欺行為は、損害の拡大のためではなく、先の犯罪が形成した利益状態を保つ為に行われました。だから与罰的後行為にされ、本罪の適用を排除するのはほうがいいです。

67
Q
  1. 甲知乙銀行密碼,偷乙提款卡領錢
  2. 老爸叫甲領二萬,甲領十萬

違法取得來源說
處分人主觀意思說
類似詐欺手段說

A

甲竊取提款卡之行為不該當竊盜罪
不法「所有」意圖X,「行為人必須出現主觀上長期排斥該所有人實現該物內嵌或所體現價值之意圖」
甲提領該當339-2
不正行為?學說上對此要件多有爭執,蓋在如本件有正確提款卡之情形,認定角度會隨著注重「違法取得來源」、「處分人主觀意思」或「機器替換成自然人,在同一情境是否可論詐欺」而有所不同。本文認為最後一種觀察角度可採,蓋本罪本係為機器無同意能力所設,解釋上仍宜由詐欺之觀點論述。準此,若將機器替換成自然人,因提款審查除會確認卡片真實性外,亦會確認人別,故 1.構成 2.不構成「不正行為」。
2. 甲溢領行為亦不構成背信罪
甲得權限範圍相當侷限

68
Q

賽鴿

A

構成竊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使原所有人回復持有狀態之心理上容易性」。

構成勒索

69
Q

甲以為購物袋裡面有錢包而偷之,原本想要丟棄購物袋拿取內容物,詎料僅是一些傳單,僅能一併丟棄

A

或有學說主張本件以等價客體錯誤處理即可,然甲係所有意圖所認知之客體錯誤,與等價客體錯誤係一般主觀構成要件之錯誤是否可等而論之,不無疑義。再者,所有意圖在程度上強於故意,學說上有稱為「蓄意」者,故對於具所有意圖之物為何極為重要。故本件,甲原本蓄意偷購物袋中之錢包,對於購物袋則根本無前述之蓄意,故不該當所有意圖。

70
Q

空白構成要件錯誤

A

構成要件錯誤說=改了法條就會改,空白構成要件就是法條一部份=從就從輕原則

禁止錯誤說=改了法條不會改,僅係補充規範

71
Q

居住在某一層一戶大樓的甲男欲尋死,某日早上從自家陽台跳下,卡在大樓一樓迎賓處突出的平面屋頂上,由於該屋頂上剛好有海綿,甲深受重傷卻未死亡。消防人員趕到現場,然二樓住戶乙等憂心其區分所有部分成為凶宅,紛紛不願讓道運送,導致消防人員必須以吊車懸吊受傷之甲。甲到最後幸運被救活。

A
乙等拒絕消防人員通過不構成殺人罪
無保證人地位
乙拒絕消防人員通過不構成294遺棄罪
查本件甲卡在一樓屋頂海棉部分上,已屬「無自救能力」,然本罪在構成要件上除非係293、294條的積極遺棄行為,否則單純消極不為救助需要有294條後段「法律、契約」等相當於保證人地位,始足當之。乙拒絕消防人員通過其區分所有部分,而實則消防員不通過乙家仍有其他勞費較多的救助選項,在客觀上甲生命之具體危險性早已存在,而並未因乙拒絕開門而使周遭空間產生生命法益受到更高危險性的變化。準此,乙之拒絕屬不作為遺棄,仍須符合294條後段之保證人地位才能構成本罪,然其並不符合已如殺人罪中討論所示,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遺棄罪不罰未遂!
72
Q

甲服毒自殺,乙同居人打電話報警,甲阻止之。警消人員趕到現場,乙因甲之請託而堵住門口,硬是不讓警消進入,甲更是在後方床上囈語迷濛請乙絕對要讓他解脫。事後警消破門進入,甲才被救活
(注意論罪順序,どっちの方がいいのかを考えて下さい)

A

乙堵住門口之行為不構成遺棄罪
1. 查門口係甲所在空間唯一對外可能獲得救助之出入口,乙堵塞之形同改變了甲的周遭空間,使生命危險性提高,⋯⋯
2. 遺棄故意
3. 在違法性階層上,乙係得甲之同意,是否可構成阻卻違法事由,本文採肯定見解。蓋遺棄罪係危險犯,甲所處分的是其「生命危險」法益,而非「生命法益」,而刑法亦僅列後者為不得處分之法益,其他法益原則上必須尊重當事人之自我決定權。是以,甲之同意構成阻卻違法事由,本罪阻卻違法性而不成立。
【*遺棄罪不罰未遂!】
乙堵住門口之行為不構成殺人罪
關於乙是否構成保證人地位而須為其不作為負責,學說上有所爭執。通說對於同居者的認定,已漸漸將之歸納至保護者保證人的地位,然本文以為,至少就本件來看,甲到死亡前都還懇求乙讓他解脫,其本身對「自殺」此事仍有一定之支配力,不應隨即使乙負積極救助義務,就算要課予其類似保證人義務,毋寧在幫助自殺罪脈絡下討論較有實益。因此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構成本罪。
乙堵住門口之行為構成幫助自殺未遂罪
1. 本件由於死亡結果未發生,故本罪客觀構成要件已不該當,又本罪有罰未遂,故以下論述未遂犯之審查。
2. 乙堵住門口之行為提供甲自殺之物理上能量,並且自第三人觀點審查其主觀行為計畫,其堵塞門口之行為與甲生命法益侵害之間已不存在有影響因果鍊意義的時點,故乙已著手。
3. 乙主觀上難謂無幫助自殺之故意,蓋遺棄罪故意要求對生命法益出現緊迫之危險此一事具有知與欲,而在本件,乙既已有前開之知與欲,在堵住門口當時,常理上實難想像其有辦法對甲死亡之結果無未必故意。因此,在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的情況下,本罪結論上成立,但也因此凸顯遺棄罪可能作為不作為殺人的截堵構成要件,卻在某些情況又無法發揮實益的立法論缺陷。
【心得:幫助自殺罪基本上沒有不作為啊呵呵】

73
Q

288,291

A

先討論291
再討論288
288表象構成要件

74
Q

271, 275

A

先討論271
再討論275
論評價矛盾,並論述減輕構成要件與基本構成要件的不法結構
競合:275吸收於271

75
Q

310III定位

A

阻卻客觀處罰條件事由
刑法不保護虛名,但若因此認為陳述真實與否係構成要件,訴訟法上該要件事實不清時,將因罪疑唯輕之適用而無法維護被誹謗者(原告)平靜生活,亦與立法者將本罪設定為危險犯的意旨相悖。

(如果本條是構成要件的話,其實根本不用明文,因為若按本罪不保護虛名的立法意旨,法院「本來」就要萬份確定陳述不真實才會成立本罪。)

76
Q

肇逃罪的肇事解釋

A

僅排除故意:不自證己罪

對此,大法官作有釋字777號解釋,文意雖非明確但似可揣測有僅排除無過失之意,雖其以肇事字義為由不甚有說服力,但估計實務也會自動受該號解釋拘束,本文只好從之。

77
Q

甲明明身分證沒有遺失,卻還是填妥身分證申請單使乙公務員換發新證

A

實務上將214事項限縮於公務員無審查權限之事項,故本件甲該當本罪

78
Q

甲誣告,乙警察記名筆錄

A

必須要是具有真實事項可供比對者才能該當「不實事項」

79
Q

甲送錢給正在參選議員的乙,拜託他選丙當議長,乙應允之

A
甲送錢的行為不成立144投票行賄罪
乙收錢的行為不成立144投票收賄罪
甲是否為「有投票權之人」?
時點:宣誓就職時、公告當選時、當選結果揭曉V,但「提前賄選」,實務上認為在事後當選結果揭曉時犯罪構成要件極為該當。
亦不該當收賄、行賄,因為投票選出議員難謂「執行職務上之行為」
80
Q

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遂時點?

著手時點?

A

實務:領票時
薛:投入票匭時,因為在無權投票人真正將票投入票匭前,都尚未形成動搖國家權利行使之投票結果。

實務:虛遷戶籍時或編入選舉人名冊時
薛:按主客觀混合理論,應至少要等到領票時甚至是圈選時

81
Q

被告乙教唆甲在其訴訟中做偽證

A

被告在訴訟上已經足以透過緘默權達到程序保障,然其不利用法律給予之此不作為優待,更積極唆使他人為偽證,即無需要與妨礙證據罪同認為無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

82
Q

誣告罪保護法益

A

國家司法權之運作+個人免於因誤導而受處分之利益

故「有告訴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