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Flashcards
甲前往乙宅偷畫,準備打包回家時發現乙一家人回來了,甲雖可儘速完成打包,但考量失風被捕的機率,決定改天再來
甲之行為不構成中止未遂,蓋雖然甲主觀上在「行為單數範圍內」放棄實現易他人持有為自己持有之行為計畫,然衡諸中止未遂係本於行為人中止行為重新認識法律價值而不罰之刑事政策,有「出於己意」要求,本件乙等回家之事實已經使得甲主觀上除了放棄犯行外,沒有任何其他的選項,故顯不符合前開中止未遂之要件。
(未了未遂放棄實施犯行,係指在行為單數的範圍內放棄實施特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以若行為人暫時捨棄犯行等待一個較好的時機,以另一行為從事犯罪,仍可該單放棄實施犯罪行為。但仍須考慮是否出於己意)
出於己意
在行為人主觀上,即便在其面前有不同的選項,其仍選擇放棄犯行。注意不能像實務一樣用客觀判斷,因為罪責是主觀
甲在乙水杯中下毒,乙飲之,甲在等待毒發期間心生悔悟,向乙坦白。乙心寒,於是向甲謊稱其並未飲下該毒酒,甲於是放心離開。乙不久後毒發,經幫傭送醫後始保住性命。
依據通說,甲在下毒時,主觀上已經完成其犯罪計畫上實現構成要件所必要之全部行為,故係既了未遂,甲僅坦白並離開並非積極救助而不該當中止未遂。然而如此認定實屬對於乙受欺騙而離去過苛的評價,因此在主觀說上有學說則主張應視「行為人有無犯行即將既遂之危險意識」,準此認定本件之甲既然因乙之欺騙不可能對於既遂危險有意識,即便其已進入既了未遂,仍只需消極放棄犯行即足當中止未遂。
三角詐欺
規範理論(理由:事實上支配力、財物保管之輔助人、信用卡特約商店)
權限理論(訴訟詐欺,起訴當作法院受訴訟事務權限之讓與)
詐欺之貫穿因果關係
詐欺行為>使相對人陷於錯誤(且不能只是不重要的動機錯誤)>財產處分>財產損害
甲積欠一千元,已屆清償期,而屢催不還。乙於是偷偷從甲放在抽屜中的錢當中抽出一張一千元大鈔。不知情的甲隔月將一千元還給乙,乙不動聲色收下。
乙將一千元大鈔拿走的行為:不構成竊盜罪,蓋竊盜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主觀上認知到自己的所有意圖在法律上不被允許。衡諸本件,甲取走一千元係本於其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而該一千元僅具純粹交易價值,並不如種類物等剝奪債務人特定之權利,無抵觸法律對財產價值之分配秩序。
乙收下一千元大鈔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蓋要構成不作為詐欺仍至少須行為人處在具有說明義務之保證人地位。而本件,甲之單純受領給付,無法說明其與乙間有何信賴關係可茲推論甲必須要對乙既存錯誤負說明義務,是以甲之行為甚至根本不構成詐術。
他人匯錯款而存戶提領
不會構成詐欺。存戶與銀行間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只會有存款和取款之法律關係,並無法據此推論存戶與銀行間有特別信賴關係,更無法進而課語存戶說明義務之保證人地位。
強盜罪、強制罪注意
強暴、脅迫係屬不同要件,不能寫一起
條件因果關係
對於~(結果)而言,~(行為)係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是以二者具備條件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對於前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行為人認識到前述構成要件事實並易容任其發生
錯誤之傳統理論
等價理論(法定符合說)
具體化理論(具體符合說)
故意歸責 公式
主觀上行為人對~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然行為人認定之前開事實與客觀事實重疊部分者僅「~~」,且該重疊部分已係本條所欲評價之「不受容許風險之事實」,已足以達到建立「故意既遂」之歸責程度
行為人行經搶案頻頻的偏僻車站,其友人開玩笑從後方撲上,行為人誤以為自己遇劫而用防狼噴霧攻擊,致使對方受到傷害
本件,從「事前的角度」觀察,客觀上被害人從後撲上,係一有現在性的侵害,而行為人主觀上亦正確認識到此一侵害,故於斯時實無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可言。
容許構成要件事實之懷疑
可能構成誤想防衛/避難,或罪責中討論
但仍要注意主觀防衛意思亦須該當最小侵害行為
延展型防衛過當
延展型防衛過當是否能論為23但之寬恕罪責事由,學說上有限制理論與擴張理論之爭執,惟均過窄或過寬評價寬恕罪責事由之本質,不如區分事前和事後防衛過當並個別評價。如本件係屬事後防衛過當,在甲行為時,容許情狀仍存在,僅係緊接不法侵害過去後出於慌亂、恐懼或驚嚇的心理狀態所發動的防衛行為,與23但寬恕罪責事由之意旨並無牴觸。
採前置模式的前言
本文以為,畢竟構成要件只是立法者所欲禁止之法益侵害行為,例外模式認為使陷入無責任能力的前行為必不能構成犯罪,過於狹隘。實則,本件只要續而審查前行為並確認其與犯罪結果之因果關係,19III即屬當然,採例外模式須再修正同時性原則,應非必要。
加重結果犯要件
基本構成要件
加重結果
因果關係之特殊危險性
對「結果加重」之預見可能性(因為基本犯之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不一定等同於創造加重結果風險,所以仍須分開認定)
甲至乙家中行竊,在翻箱倒櫃物色財物之時,被乙回家逮個正著,甲於是對於乙施用強暴,掙脫乙之束縛,但卻並未拿到其物色中的花瓶。
(三つ争い点がある)
甲之物色財物行為成立321 1.加重竊盜罪未遂 1. 甲並未易他人持有為自己持有,且甲有故意 2. 甲已著手:物色財物(實務) 甲之施用強暴行為「不」成立329準強盜罪 客觀上假雖然係在竊盜未遂之當場施以強暴,然「甲並未取得花瓶之持有,無從以防護贓物之意圖而施用強暴」,故本件甲因不具有本罪之意圖而不成立本罪之既遂或未遂。 甲之施用強暴行為構成304強制罪 強暴+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準強盜罪之未遂,在犯罪階層上要注意
檢討其可罰性,究竟「以強盜論」是否包含「以強盜未遂論」,本文肯認之。蓋以…論本身只是一種法律效果之準用,即成立之罪名仍係本條,但法定刑強度依強盜罪而已。
傷害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時要注意
傷害罪不罰未遂!
任何要準備審查未遂的題目,要注意
未遂的可罰性(本條有沒有罰未遂??)要先寫
26條模板
構成要件階層:既本文採取主客觀混合理論之形式判准,關於26之解釋適用及無法再以「不能犯」加以論述。
罪責:而衡諸26立法意旨,係因行為人主觀法敵對意志顯偏離正常人對於因果關係之理解,使行為之制裁需求性顯著降低,在上文採主客觀混合理論之架構下,應置於罪責階層討論。本條「無危險」在此脈絡下,應以「重大無知說」檢視,即行為人主觀想像的犯罪計畫是否極其愚蠢,無常人可解之因果關係。本案…
著手,要注意
形式判准:主客觀混合說
實質判准(背):行為人犯罪計畫自第三人的角度觀察之,其因果流程所進行到的時點與法益侵害間已經無任何有意義的中間階段存在。
關於正共犯之區分
計有客觀理論(形式、實質客觀說)、主觀理論(故意、利益說)以及學說通說所採之犯罪支配理論,本文從最後者。
甲威脅乙若不偷竊丙的腳踏車,就把他殺了
甲的行為不構成竊盜罪
- 構成要件該當
- 不能阻卻違法性:雖就緊急避難之要件而言,甲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顯低於所保全之生命法益,似可通過攻擊型避難之比例性審查。然基於背後共同正犯成罪之考量,多數學說認為在如本件之強制避難下,仍應考慮使正犯之不法成立以達成前述目的,且甲本身仍是站在不正之一方,如此評價並無過苛之處。
- 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多數間接正犯之著手
整體理論:被利用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時起算
個別理論:利用者開始其利用行為
一般理論:尋找與構成要件具有密切關連性之時點,即「利用行為完成當下」,蓋此時行為人已讓犯罪從自己手中脫離,置於被利用人隨時可得實行犯罪之狀態。
多數共同正犯之研究
白話文「當其中一人著手於構成要件實施行為時,則全部均著手;而若僅係為構成要間以外之分擔行為,則在未有人著手構成要件行為時,則無人著手。」
乙侵入甲宅內,丙提供複製鑰匙給乙,詎料甲早已更換鑰匙孔,因此丙只能用鐵剪刀開始剪門鎖
(注意:侵入住宅罪未遂可罰性爭點)
(注意:題目討論順序及邏輯)
正犯之構成要件行為既遂或未遂 幫助行為 幫助行為與結果之關聯性(採結果促進理論) 「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丙提供給甲複製鑰匙,導致正犯試圖侵入未果具有未遂不法,然該行為與正犯成功侵入之結果並無因果關係,故無既遂不法。又侵入住居罪不罰未遂,丙不構成幫助侵入住宅罪。 *若題目有相關條件,不要忘記「意欲幫助」之討論
乙婦被丙等人強姦,甲夫在旁悠閒欣賞
丙等人構成強制性交罪
甲構成「強制性交罪」:因為本件甲係處於「保護者保證人」地位,目的是要撤除危害,不撤除之即可論不作為犯
甲男育有一名14歲的女兒乙,一日甲坐在沙發上看電視,乙主動含甲之陰莖,甲見狀並不制止,反而任由乙幫其口交。
227與幼童性交罪
注意:討論「為」性交文意上只能包含積極行為
甲之未成年兒子乙欲殺其母丙,甲知情卻不制止之,乙最終殺丙
乙構成殺人罪
甲構成幫助殺人罪:甲係處於「監督者保證人地位」,目的只是要監督其未成年兒子乙不會對外產生危害,然乙仍有完整的行為意思自由,故論不作為幫助
甲賞正拿著筷子吃飯的乙一季耳光,乙失去重心跌倒,筷子恰巧插入在後方丙的眼睛,導致丙失明
甲構成277傷害罪
乙不構成278重傷罪
甲構成「284」過失傷害致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