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移民業務輔導管理辦法與實務 Flashcards
1
Q
移民公司得經營之業務
A
- 代辦「停、居、化」業務
- 停:非觀光之停留簽證
- 居:居留、定居、永居
- 化:歸化
- 提供投資移民之基金諮詢、代辦業務
2
Q
移民公司申請設立之金額要求
A
居/留/化 含投資移民
實收資本額 500W 800W
提存保證金 150W 250W
3
Q
仲介移民基金
A
「逐案申請許可」制
4
Q
變更登記需申請許可事項
A
- 公司名稱 變更
- 負責人/實收資本額 變更
5
Q
人員異動時
之
陳報義務
A
人員 15 天
不足法定人數 60 天
6
Q
廢止許可、註銷註冊登記證
A
- 造假經判決確定
- 詐騙當事人
- 借牌
- 經勒令歇業
7
Q
欲經營移民業務之申請流程
A
3 張「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
辦妥「公司登記」
領取「註冊登記證」
8
Q
移民業務廣告審閱團體
A
中華民國移民商業同業公會(唯一可審移民基金)
中華移民品質保障協會
9
Q
移民業務廣告管理
A
註冊登記證及審閱確認字號:右下角或明顯處
不合規定者,不得散佈廣告
預告修正中之法案內容,不得廣告
10
Q
移民廣告不予審閱之項目
A
異業結盟
留學、旅行業、房地產
不合規定
- 未能限期補正
- 不符移民署許可之業務
- 違反移居國之移民法令
- 誇大、虛偽不實、誤導消費者
11
Q
移民公司不得為人力仲介業務
A
不得為:
- 職業介紹
- 人力仲介
12
Q
政府對於移民之義務
A
保護
照顧
協助
規劃
輔導
13
Q
經營移民業務
A
以「公司組織」為限。例外:外國律師
保存資料 5 年
與「投資移民」有關之基金,應「逐案申請許可」,並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14
Q
經營跨國婚姻媒合
A
- 不得為營業項目
- 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 不得廣告
(只有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才得為之,公司或商號均不得為之)
15
Q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對於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A
查證義務
保密義務
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書面: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