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總論 Flashcards
「層級化法律保留」定義?
有哪四種規範密度?
1.依規範事項對基本權利之影響程度不同,要求不同的規範密度
2.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毋庸法律保留
與「層級化法律保留」相關的釋字為何?內容是?
J443
人民自由、權利,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但並非毫無差別
(一)干預行政
1.憲法保留
憲§8就人民身體之自由規定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者,亦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
2.
憲§7、9-18、21、22,於符合憲§23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規範密度又區分如下:
(1)絕對法律保留
剝奪生命、身體自由,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
(2)相對法律保留
涉及其他自由,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若授權,則應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3)毋庸法律保留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二)給付行政
1.重大公益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2.非重大則無庸法律保留
行政依行政手段對於人民產生何種法律效果之分類為何?
干預行政
給付行政
干預行政的定義?
又稱侵益行政
國家實施公權力手段對人民課以義務及負擔,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通常採取命令或禁止之方式作成,例如:交通管制、罰鍰、課稅處分等
給付行政的定義?
又稱授益行政
國家以提供人民某種優惠或給付行為作為行政手段,使人民受有利益。
通常採取補助或獎勵之方式,例如:提供社會救助、實施各種社會保險、公費留考補助等。
區別干預行政、給付行政的實益為何?
有四個方面:
一、正當程序:干預行政要求高、給付行政要求低
二、行政法原則的適用:干預行政適用比例原則、給付行政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三、訴訟類型原則上要選擇:
(一)干預行政
訴願法§1+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願訴訟
行政訴訟法§8:結果除去請求權(99年3月決)
(二)給付行政
行政訴訟法§5、8: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四、授權基礎寬嚴程度:干預行政高、給付行政低
「罪刑法定主義」在法律保留之適用上有何改變?
1.傳統:絕對法律保留(J443)
↓
2.刑法空白構成要件:部分採取相對法律保留(J522、680)
J522
一、憲§23意旨: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法律之補充
但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二、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租稅法定主義」在法律保留的適用上有何改變?
1.傳統:絕對法律保留
J217 租稅構成要件
J289 租稅違章之裁罰程序
J367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絕對法律保留
2.新進見解:相對法律保留
J705:(租稅)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
土地徵收為何採取法律保留原則?
涉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
J763: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
時效制度為何採取法律保留原則?
J474: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目的在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
J723: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係行使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而經保險人審查醫療服務總點數及核算每點費用以核付其費用,其點數具有財產價值,故系爭規定之申報期限即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是系爭規定就醫療服務點數之申報,逕以命令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相對法律保留之審查方式為何?
1.確認規範事項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得以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之(J443)
2.確認授權法律(母法)中有授權條款(….,由主管機關定之)
3.依據法規命令(子法)對人民權利影響程度,確認是否符合相對應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規範事項→審查密度→立法架構】
4.如果法律授權(母法)不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法規命令(子法)即「增加法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適用應斟酌哪些因素?可分為哪三類?
應斟酌規範事項、授權目的、干預程度、規範內容等因素
嚴格授權明確性原則、中度授權明確性原則、寬鬆授權明確性原則
嚴格授權明確性之內容?
1.法律授權內容、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
2.受規範者自授權法律規定中預見其行為可罰性
中度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內容?
一號明確性公式
法律授權目的、內容與範圍應具體明確,且不需以其他法律解釋方法推知
寬鬆授權明確性之內容?
二號明確性公式
只要能以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推知授權內容、目的與範圍即可,不須直接明示於授權法律條款。
容許立法者透過概括授權的方式,將具體內容交由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
概括授權:可由法律整體解釋認定,或可依其整體規定所表明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足以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J765)
哪些事項毋庸法律保留?
1.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J443)
2.給付行政: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J443)
3.大學自治(J626)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定義?
內容特別空泛且能具有多重涵義的法律概念
為什麼要展現行政的自由性?要透過怎樣的立法方式才能展現行政的自由性?
1.因公共事務趨於複雜化,立法機關難以透過法律對各種事項鉅細靡遺規範,故需給予行政機關有自行判斷的形成空間,彈性做成各種行政行為
2.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裁量
為什麼要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方式?
因規範事實複雜且具有多樣性,立法者無法透過法律精確定義某種事實,故透過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立法方式,使行政機關得依個案情形不同認定事實。
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行政機關依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決定?
1.原則:得以審查
2.例外:採取「低密度」審查(判斷餘地理論)
3.再例外:具有判斷瑕疵,法院仍得撤銷該決定
什麼是「判斷餘地理論」?相關判決?
1.立法者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目的是授與行政機關不受行政法院審查的「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在判斷餘地內自行判斷所作成之決定。
2.- 最高行政法院108上1072判決
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審查為原則,但下列事項例外有判斷餘地: 因下列事項具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 -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國家考試評分、學生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 -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與環保、依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 -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 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判斷餘地之相關釋字或判決?
1.高度屬人性之評定
J319考試成績之評定
J382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7判44判決,公務員人事考績考核
J462大學教授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鑑
2.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訴636判決【環評會之環境影響評估決定】
3.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107判125判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最高行政法院105判366判決【公平交易委員會(合議制機關)認定「聯合行為」所作成之決定】
不確定法律概念中的判斷瑕疵的判斷標準為何?哪一號解釋曾做出相關認定?
J553
(一)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二)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
(三)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
(四)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
(五)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六)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行政裁量的定義?如何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有裁量權?
1.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做成相關決定,在一定程度內有做成決定的自由
2.原則應視法律是否授權
裁量行政與羈束行政之區分標準?
行政機關是否有裁量權
裁量行政的定義?可以用什麼法律用語判斷?
法律規定在構成要件實現時有多種法律效果得以選擇
「得」「得不」「上下限」「選擇手段」
羈束行政的定義?可以用什麼法律用語判斷?
法律規定在構成要件實現時僅有單一法律效果
「應」「不得」
行政裁量依據法律授與裁量權的內容不同,可區分為哪兩種?
決定裁量
選擇裁量
決定裁量的定義?
法條中構成要件實現時,行政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採取措施
選擇裁量的定義?
構成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在數個法律所許可之措施中可以決定採取何種措施
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原則為何?例外情形又為何?
原則:裁量範圍內之決定,不得審查
例外:作成決定具有裁量瑕疵時,得以審查
裁量瑕疵之定義?
行政機關未遵守裁量法律之拘束作成決定,構成裁量瑕疵
base on行政程序法§10: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裁量瑕疵大略有哪三種類型?
(1)裁量逾越
(2)裁量濫用
(3)裁量怠惰(裁量不足)
裁量逾越的定義?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在法律效果的選擇直接超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裁量濫用的定義?
行政機關雖在裁量範圍內作成決定,但漏未考量應斟酌之重要事項(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違反法律授權目的(不當聯結禁止)等如行政程序法§4-10等一般法律原則
裁量怠惰的定義?
法律雖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行政機關因故意、過失或錯誤的認識,消極不行使或未充分行使裁量權
裁量收縮的定義?
行政機關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作成決定,但行政裁量的範圍可能因具體個案的特殊狀況而縮小,甚至縮減到行政機關事實上僅能作成一種合法決定
裁量收縮的要件?與哪一號解釋有關?
J469
(一)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
(二)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三)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
(四)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
行政法律關係定義?意義為何?
指兩個以上權利主體,基於行政法規就具體事件所成立之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或發生人對權利客體間之行政法上利用關係。
補充傳統行政法學的功能。
保護規範理論是什麼?與哪一號解釋有關?
行政法規雖規定國家機關應負之義務,但不代表人民有一規定向國家請求之權利,是否有公法上權利,應判斷該規定是否為「保護規範」
J469
保護規範理論的判斷方式為何?
第一步:法律是否明文規定
第二步:法律條文的解釋(保護規範理論)
J469—就法律之①整體結構、②適用對象、③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④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特別權力關係之定義?特徵是?
指在某些行政領域,相對人與國家之關係間,乃是強調管理與服從之權力關係
1.事前無法律保留原則
2.事中無正當法律程序
3.事後無司法外部救濟
特別權力關係之類型?
1.公法上勤務關係,ex.公務員與國家、軍人與國家
2.公營造物利用關係,ex.公立學校之學生與學校、監獄受刑人與監獄
3.公法上特別監督關係,ex.自治團體、特許事業、專門職業執業人員或受公權力委託之人
特別權力關係的學說演進為何?
(一)傳統: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理論
公行政對基礎關係事項所作之決定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司法救濟;
經營關係為國家為達成特別權力關係目的所為之措施,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小→無法律保留原則、司法救濟
(二)中期:重大影響說(重要性理論)
無論給付行政或干預行政/基礎關係或經營關係,只要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者,皆須法律保留
(三)近期:權益侵害說
只要國家行為對於人民權利有所限制或受到侵害時,即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且可提起外部司法救濟
J785的作成造成公務員行政救濟制度有何變化?是否能簡述J785關於公務員行政救濟制度的相關內容?
1.J785作成前:重大影響說
2.J785作成後:權益侵害說
J785簡要內容:
(1)以J784曾提及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併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能僅因身分不同,即予剝奪。
(2)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3)公務人員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公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公務員的行政責任可區分為哪兩種?有何區別?
懲戒處分、懲處處分(考績核定)
(一)適用法規不同:懲戒處分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懲處處分
(二)作成機關不同: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作成,懲處處分由公務員服務之機關作成
(三)處分種類不同:
1.懲戒處分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2.懲處處分有: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年終丁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四)處分程序不同:
1.懲戒處分:
1)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
2)主管機關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
3)主管機關逕移送懲戒法院
2.懲處處分:主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長官覆核
→所屬機關核定→銓敘部審定
(五)救濟程序不同:
1.懲戒處分:判決→再審
2.懲處處分:
1)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J785)
2)復審→行政訴訟
J785作成後,公務人員的行政救濟方式為何?
一、懲戒處分屬司法性質
對懲戒法庭G1判決不服,得上訴G2(公務員懲戒法§64-82)
二、懲處處分屬人事行政行為
①原服務機關所作決定為「不當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申訴→再申訴→J785行政救濟
②原服務機關所作決定為「違法VA」: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72行政救濟
J785作成前後,公務員的行政救濟制度有何變化?
一、J785作成前
以行政行為的定性變成能否救濟的關鍵
重大影響權利之人事行政行為→行政處分→救濟:復審、行政訴訟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事實行為→救濟:申訴、再申訴
二、J785作成後
以是否對侵害人民權利作為能否救濟的關鍵
即使是違法的事實行為(管理措施),若對權利非顯屬輕微之干預,仍可提起行政訴訟
軍人與役男就機關所作之決定,救濟沿革為何?
J430 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理論,只有影響軍人身分存續之決定,才能提行政訴訟
J459 對尚未入營之役男採取重大影響說
J785後 權利侵害說
各級學校教師就機關所作之決定,救濟沿革為何?
J298 重大影響說
J462 重大影響說
J736、最高行政法院108年3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權益侵害說
各級學校學生就機關所作之決定,救濟沿革為何?
1.J382 重大影響說
足以改變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ex.退學或類此處分)→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為必要,且未侵害受教育之權利(ex.記過、申誡等)→救濟only校內內部申訴途徑
2.J684 權利侵害說:大學生有基本權受侵害之主張,且主張內容非顯無可能,行政訴訟之提起即為合法,學生基本權是否真的受到不法侵害,則為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
3.J784 各級學校學生只要認為有權利受學校侵害,皆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4.花蓮地院108簡54行政判決:
對中學生所為之記警告、小過、大過等懲處,縱未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仍可能影響其德育成績而損及其受教育權,亦可能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依J784仍應容許提起行政爭訟
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就機關所作之決定,救濟沿革為何?
1.J653: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無條件承認受羈押被告享有一般人民相同之訴訟權保障
申訴在性質上屬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審判並不相當,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
2.J755:承認受刑人有向外部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
顯屬輕微之侵害,僅能循監獄及其監督機關申訴程序
非顯屬輕微之侵害,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3.J756:限制受刑人表現自由之相關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受刑人投稿部分)
專門職業人員(會計師與律師)就機關所作之決定,救濟沿革為何?
1.J295:
聲請人原被行政法院駁回的理由:受主管機關依法所為懲戒處分,乃基於特別權力關係之處分,與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處分有別,自不得提起訴願、再訴願
之後J295否認國家與會計師間有特別權力關係之存在,准許在覆審(相當於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2.J378:律師懲戒和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定,等同於法院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與特別權力關係無涉。